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以及《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

项资金中安排,总额控制在当年年初确定的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当中。

第三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市

区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并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

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其他险种需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认定,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其中: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

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投保人数不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各承保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实行优惠费率。

第六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补贴的,本细则按差额原则执行。

(一)保费补贴比例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

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

3.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

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30%。

4.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0%。

5.其他险种保费补贴比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共同确定。

(二)保费补贴限额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2.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细则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到期后,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补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人才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等;

(六)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九条科技保险补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操作。市、区科技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汇总,统一报送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会审确定。

第十条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二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保监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科技设施)—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五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3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九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关于报送各地产学研合作工作总结的通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关于报送各地产学研合作工作 总结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关于报送各地产学研合作工作总结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 按照省厅苏科成﹝2007﹞358号文件(附件一)的要求,为准确掌握各地与各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工作情况,积极筹备“中国-江苏首届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现急需对各市、区的产学研情况作进一步的统计。请各市、区科技局按照省厅的要求,仔细阅读填表说明(附件二),认真填写《产学研合作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三),要求统计和填写过程认真、细致、全面、详实,并务必于9月24日前将《产学研合作情况统计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至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交流处陆晓春 电话:65231335 传真:65231335

Email:Luxc@https://www.360docs.net/doc/2515198734.html, 附件一:关于报送各地产学研合作工作总结的通知(略) 附件二:填表说明 附件三:产学研合作情况统计汇总表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二: 填表说明 1、指定专人填写,务请填表用语简洁,数据准确翔实,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0”。 2、请保持Excel表格总体样式不变,将文件取名为“***市产学研统计表”。以便回收统计。 3、对于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在数字后无须再加单位。 4、统一用A4纸张打印装订,字体设为“宋体”“11号” 附件三: _______市产学研合作情况统计汇总表 洽谈会(次)参会科 研单位 (家) 科技人 员(人 次) 企业 (家) 企业 家 (人 次) 会议成果 展示项目 数(个) 意向项 目数 (个) 意向 金额 (万 元) 正式签 约数 (个) 成交金 额(万 元)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以及《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 项资金中安排,总额控制在当年年初确定的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当中。 第三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市 区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并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

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其他险种需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认定,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其中: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 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投保人数不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各承保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实行优惠费率。 第六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补贴的,本细则按差额原则执行。 (一)保费补贴比例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的通知.doc

附件七: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苏州市 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着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为苏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2019年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将进一步支持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医疗器械与新医药企业自主研发,加快实现产业化,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苏州注册,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药)、中药及天然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创新研发,主要研发工作在苏州完成,并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新药证书、新药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实验动物安全生产预防、处置及考核

评估等相关科技成果的医药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为支持我市企业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水平,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动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给予后补助支持。 二、补助条件及额度 1. 1类至2类化学药新药,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化学药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2类化学药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额度补助。 2. 1类至6类中药、天然药物,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和2类中药、天然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3类至6类中药、天然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额度补助。 3. 1类至5类生物制品(生物药),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和2类生物制品(生物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3类至5类生物制品(生物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

2011年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推荐拟奖励项目-苏州科技局

2011年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推荐拟奖励项目-苏州科技局

附件2: 2011年度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推荐拟奖励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 1 多功能超高速纸币清分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 司、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陈崇军、朱越朗、柯和宝、孟习柱、姜小 丹、章祥宇、徐新华、谢尚炬、贺春华 2 全系列智能型液压挖掘机节能技术创新与应用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代晴华、朱传宝、袁爱进、俞宏福、曹东辉、熊逸群、胡奇、陈克雷、汪春晖 3 智能电网用户端关键元器件及系统综合智能化 技术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 常熟开关厂) 管瑞良、潘振克、张志刚、王卫成、周振 忠、唐伟、顾怡文、陈平、季春华、丁晓 辉、褚文 4 新型光纤接口组件苏州天孚精密陶瓷有限公 司 邹支农、朱国栋、罗志国、朱松根、潘家 锋、鞠永富 5 新一代彩色激光打印机用高精度彩色激光光导 鼓的研制与产业化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余荣清、张培兴 6 收缩性可控共聚酯全拉伸丝直纺超细化关键技 术应用及其产业化 苏州大学、江苏新民纺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戴礼兴、戴建平、徐翔华、杨晓春、任军、 王超、张振雄、王建军、秦传香、王新波 7 荧光判性家蚕新品种的育成及雄蚕丝的开发苏州大学、江苏苏豪国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民星 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虞晓华、李兵、沈卫德、贾仲伟、杨斌、 邢铁玲、曾万仲、丁志用、张雨青、姚建 洲、唐运成 8 TRAF1-NF-κB信号转导通路在B淋巴细胞恶 性肿瘤中作用机制的研究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国风、孙爱宁、周鹏、周珺、徐晶晶、马 亮 9 帕金森病防治的新靶点—自噬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刘春风、杨亚萍、罗蔚锋、毛成洁、曹碧茵、胡伟东、白龙梅 10 人脑胶质瘤干细胞分化差异及相关机制研究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董军、王爱东、季晓燕、兰青、黄强 11 KLK2/VF1600/7.0(VVVF)高速乘客电 梯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王友林、张利春、王立凡、孟庆东、张建 宏、高玉中、毛桂金、俞诚、李跃平 12 符合GMP常温/深冷中药气流粉碎机密友集团有限公司吴建明、卜建明、袁鑫雷、王秦波、林坚、刘玲玲、管建中 13 重载超大型模块化运载装备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交通大学 陈永昌、曹新杰、高峰、郭为忠、职山杰、 李春涛、沈亮、齐越 14 基于智能机器人的自动化药房系统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李照、李宁、刘德鑫、刘欢欢、楚明轩 15 高动态压力控制无创呼吸机苏州凯迪泰医学科技有限 公司 孙建国、邱钢、张晓民、Patrick,王辰 16 2×3500MVA 冲击发电机电源系统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胡德霖、许勋周、王金根、厉丽华、胡醇 17 生物医疗仪器的嵌入式平台关键技术研究及应 用 苏州大学、苏州捷美电子有 限公司 朱巧明、陈小平、王宜怀、刘晓升、王振 明、李培峰、林红

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附件一 2010 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第一部分专项计划项目指南 一、科技金融专项加强科技和金融合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银行为企业科技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对企业和研发机构投置科技保险给予补贴;为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根据《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的科技贷款。本计划对合作银行的科技贷款提供有限代偿责任,合作银行对专项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优秀的创新管理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社会信誉。 2 、申报企业主导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具有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3、贷款资金用于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列入《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指引》的产业化项目的实施。风险补偿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2 年。 申报办法: 1、申报企业通过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经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入平台企业库。 2、企业在平台上填报和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录入相关证

明文件、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等附件材料,并打印申请表,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书面申报材料需和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3、贷款申请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科技保险补助对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投置的科技保险费进行补贴,科技保险的险种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 申报事项: 1 、科技保险补助是对2009 年度支出的科技保险费进行补贴。 2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 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 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 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 (5) 200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其它相关的材料。 科技贷款贴息 用于补贴实施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市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和市技术专项等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用于补贴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申报事项: 1 、项目于2008 年1 月1 日后立项,按计划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文件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园科〔2010〕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管理细则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2010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工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上级科技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根据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来源于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完成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资金配套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申请配套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园区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所申请项目需经科技发展局推荐申报,并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具有明确的完成目标、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上级财政的资助资金已到帐(如果资金是分年度拨款的,分年度拨款已到帐); 第四条配套比例和金额: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比例或者金额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上级拨款资助的1:0.5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请项目获得的上级财政拨款与园区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四)对于上级无拨款资助或奖励性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经费。 第五条配套基数: (一)对单个单位独立承担的科技项目,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为配套基数; (二)对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申请项目经费分配情况确定配套基数: 1、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按照承担单位实际到帐并自主使用的上级拨款金额为配套基数; 2、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且申请单位是项目领衔单位的,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的50%为配套基数; 3、其它类型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不予配套。 第六条同一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在近三年内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原则上按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2004年)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二条本确认条件适用于苏州市区及所辖市(县)、区范围内的产学研联合体的认定。 第三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产学研联合体确认工作的指导。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具体确认工作。 第四条产学研联合体系指本地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包括这些单位的成果发明人和专利权拥有人)合作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合体。主要形式包括: 由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投资兴办,并经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业化法人实体,责任共负,义务共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之间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合作关系,虽不另行注册新的实体,但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三年以上),共同实施一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产学研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联合体所实施的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地产业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传统产业具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联合体应具有持续开发、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合作成果。 3、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定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技术合作协议; 第六条确认产学研联合体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学研联合体确认表》,并提供附件材料(工商、税务登记执照;合作协议书;章程;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项目

2020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二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2020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二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市开放再出发大会要求,紧紧围绕“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着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让创新成为苏州的第一动能,为苏州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现启动2020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二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民生科技、医疗器械与新医药(临床试验)、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海鸥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法。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其中限额申报的要进行筛选和排序,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4.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所有项目均须提交法人代表、全体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科技项目。 5.网上填报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且须与纸质项目申报材料一致。 6.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项目申报时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

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

2018年苏州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引苏州产业技术创新

附件1: 2018年苏州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南 苏州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获取自主知 识产权为目标,支持开展前瞻性技术应用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产业化技术突破,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引领先导产业前瞻布局和支撑产业科技创新发展。 一、前瞻性应用研究 1、210001 纳米技术 石墨烯、碳纳米管、碳纳米纤维等先进碳材料制备及应用、纳米陶瓷等新型纳米功能材料制备及应用、微纳传感器和控制技术、微机电系统、微纳级表面测量及性能检测 2、210002 第三代半导体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及可靠性技术、第三代半导体衬底材料和厚膜同质外延、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封装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及应用 3、210003 战略新材料 3D打印高性能成型材料,水处理膜、锂电池隔膜、光学膜等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合金、高性能纤维、高端硅基等新型结构材料,特种高分子、特种稀土等新型功能材料制备及应用 4、210004 人工智能 语言处理、语义对话、生物特征识别及合成,虚拟现实、交互模态、系统仿真,图像处理与机器视觉,工业过程建模与智能控制,

知识发现与机器学习,智能机器人本体及核心零部件研究及制造 5、210005 未来网络 网络空间信息安全及保密,第五代移动通信、无线光通信、量子通信,无人机通信组网、超高速和超宽带通信等技术及研究 二、重点研发产业化 1、新一代信息技术 210101 3D显示、柔性显示、激光显示、触控平板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 210102 高性能集成电路芯片、器件、封装测试技术 210103 第五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 210104 大数据收集、挖掘、分析关键技术及核心设备 210105 云计算分布式存储、系统平台管理、虚拟化技术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 2、高端装备制造 210201 虚拟现实、系统仿真、智能认知等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 210202 高端数控系统、激光加工成型、智能制造技术及装备210203 智能化工程机械、自动化成套装备等大型整机装备 210204 汽车整车集成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技术 210205 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关键部件及整车制造技术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研究) 3、新材料 210301 氮化镓(GaN)、碳化硅(SiC)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及器件制备技术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计划类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指南代码:540701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苏州市功能性无纺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单位:昆山市宝立无纺布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沪江产业研究所 主管部门: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日期:2012年05月07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Ο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1、项目名称:苏州市功能性无纺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研究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四、新材料技术;(三)高分子材料;5、新型纤维材料。各类功能性无纺布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应用。 3、项目依托单位:昆山市宝立无纺布有限公司 4、共建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沪江产业研究所 5、共建形式:合作共建 6、项目建设地址: 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在昆山市宝立无纺布有限公司内,位于昆山市高新园区内(该园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通澄路2号,前进路西侧、震川路东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场地有167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面积346平方米,实验室和检测中心478平方米,功能性无纺布中试基地846平方米。 运行管理体制: 公司总经理担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采用塔式管理制度,研发指令逐层下达,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层层执行。其中经营部长可向组长反映最新市场动向及客户需求信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产

品技术方案,进行工艺设计,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解决技术开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组长确认后进行采购打样,后期由质检部进行产品性能测试,以确保新研发产品的功能稳定性,公司秉承高品质、高品位、多品种,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实行主任负责制,包括功能性无纺布研发实验室、开发研究实验室、工艺改进室、分析测试中心、信息室等、综合室等。中心设主任一名,主要实行以下职权: A拟定中心的管理制度; B聘任和解聘中心的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C聘任和解聘中心管理人员; D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及计划; E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核算形式: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金主要来源于母公司自筹,采取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体制。 (1)企业按规定的比例拨款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科研开发经费,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服务于企业,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服务,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研投入。公司每年以销售总额的5%以上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留20%用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 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规[2016]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苏科规〔2016〕1号)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培育和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现将《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25日

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源和要素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26号)有关要求,培育和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围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态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纳入市科技服务业专项,列入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资助,以及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宣传、科技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遵循市场化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市科技服务业专项对经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后补助。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评定、管理、绩效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责任机制,统筹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评估是指科技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咨询专家(以下统称为“第三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运用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科技计划项目与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二章评估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的范围为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以及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评估包括后补助项目评估、中期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估。 (一)后补助项目评估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成果或服务绩效、经济或社会效益、组织管理等;

(二)中期检查评估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项目后续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 (三)结题验收评估包括项目目标实现程度、成果产出、完成效果、组织管理等; (四)绩效评估包括项目目标实现程度、成果产出、组织管理、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等。 第五条相关责任主体评估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胜任能力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信用记录、第三方信用记录。 (一)胜任能力评估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投入、技术成果、成果转化情况、硬件设施、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信用记录包括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项目计划的执行力和实施的有序性等; (三)第三方信用记录包括是否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和服务协议(承诺),是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是否按规范要求撰写相关结论等。 第三章评估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工作依托苏州市科技评估咨询平台(以下简称“咨询平台”)开展实施。 第七条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及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累计4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最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苏州市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 苏州市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助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苏州市天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2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简称“奖励补贴”)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奖励补贴支持对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也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1%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

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投资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在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四)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五)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六条奖励补贴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区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投资管理企业予以支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汇总表; (三)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前一年企业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银行入账凭证; (四)委托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科技信用档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关于对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省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关于对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关于对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科技局,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局: 根据省科技厅文件苏科计〔2009〕43号文要求,为加强对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项目的运行管理与绩效考核,决定开展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验收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已通过验收或到验收期尚未验收的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到验收期尚未验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类型与评估期 评估类型为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估,绩效评估的评估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

月31日;验收评估的评估期为立项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由江苏省科技评估中心承担,依据各公共服务平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估材料和现场调查结果,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评估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月10日至2月25日为材料准备和数据填报阶段; 第二阶段:2月26日至3月31日为现场调查、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 第三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为评估结果复审、评估报告撰写与发布评估结果阶段。 五、材料报送 各被评估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作总结,包括管理、科研条件与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发展思路等方面的情况; (2)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调查表,(调查表可在江苏省科技评估中心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515198734.html,); (3)反映绩效及建设状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申报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申报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译职[2003]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申报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材料的通知 (苏译职【2003】1号)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办工作要求,我市2003年度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拟于2003年7月初进行。现将报送2003年度申报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规定申报条件,从事翻译工作的技术人员。

学历、资历要求: 1、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翻译职称,并从事助理翻译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2、获得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经考核称职(合格),可以认定中级职称:获博士学位的人员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 3、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符合破格条件,可破格申报。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二、报送材料的内容 1、免冠一寸近期正面照片1张;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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