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暴与女性地位

浅谈家暴与女性地位
浅谈家暴与女性地位

反家暴离我们有多远?

2009年 10月19日,董珊珊因家庭暴力死亡,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我们在此无法感受这个年轻女孩生前经历的惨痛和绝望,从与丈夫结婚到她死亡,短短的几个月中间,她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她曾逃离躲藏,但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然而,院对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以虐待罪判刑期7年。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家庭暴力面前显得如此软弱无力董珊珊案当中,我们看到,一些部门对防治家庭暴力责任的认识和承担却是如此虚无,而正是这种虚无,在生前令受害者深陷恐惧和无力,无法从暴力中逃脱;死后连迟到的正义都成奢侈。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对家庭暴力的怠慢和姑息,董珊珊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

此外,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妻子的家暴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疯狂英语李阳家暴事件”曝光,央视主持人柴进专访“李阳家暴”视频《沉默在尖叫》。李阳妻子kin首次打破沉默,正式向媒体控诉李阳家暴前后事件。采访过程中,kin回忆和李阳的12年婚姻当中,李阳对自己从来没有过爱意表达,只是评价自己是一个伟大的语言教育者和母亲。而李阳表示既然结婚了,还说什么爱不爱呢?面对家暴事件,李阳也坦言自己的第一反应就是担忧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但是仍坚称绝对不会因为小事儿耽误工作进程。

只有在事业的巅峰才能满足自己一个男人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正是这种感觉让他沉醉,!

我跟她在一起是为了做家庭教育的实验” 、“生命也是一个实验品啊,小白鼠不是拿来实验的吗”。李阳认为婚姻与家庭可以剥离感情的因素存在,仅仅充当一件教学实验道具,家的意义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尽管事后李阳公开向妻子道歉,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却没有随着事件的平息而停止。家庭暴力,毁掉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幸福,更是对儿童成长的不负责任。因此,这里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李阳家暴门”这一个案,而是整个社会。

于此同时,一起奇特的抢劫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44岁的中年女子罗丽(化名)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目的就是为了进监狱。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身体伤害,甚至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而且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形的。它严重伤害和威胁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

然而,遭遇家庭暴力时,很多人选择沉默而不是积极维权。我们不得不深思家庭暴力的根源,漫长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本位,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不平等,父权、男尊女卑思想延续数千年,影响至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面对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仍存在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个长远而又艰巨的过程。反家暴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要给与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不断地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作为女性的我们,不能拘泥于命运的禁锢和摆布,我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摘要中国历史上,女性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社会的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者,而女性地位逐步降低,渐渐处于从属于男性,成为其附庸。妇女逐步被排除于历史之外,成为历史的幕后者。到了近代以后,女性社会地位有了逐步提高的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变迁 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化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

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地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将会大大有利于女性形成更积极的性别观念,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B 综上所述,现代科学理论尤其是现代性别角色的形成理论为女性摆脱传统的弱者性别角色,重塑适应现代社会的女性角色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2.现代科学教育推动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及自我价值的实现。 传统文化教育中,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压力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而在现代高等教育实践中,社会性别教育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积极适应社会转型、参与再社会化。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女性渴望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不断积累科学文化知识及实用技术,不断地丰富充实自己,来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来提高自身社会地位,从而占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

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 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获益不受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施害者往往体力强悍的一方,即生理性优势。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施害者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发生,虽与施害者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却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无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和谐美满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个人行为发展的关键作用确实是尤其突出的。因此对于减少家庭暴力,全社会公民应是人人有责的。应该: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 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有关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变化的看法

纵观中国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女性的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中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或改革,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不过在诸多方面仍然有很多阻碍。在我看来,我认为在中国近现代史中女性地位的变化大致存在着四个阶段,从总体而言,女性的社会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第一阶段是从清末时期,这段时期女性地位一直处在一个比较低的状态。中国妇女仍处于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禁锢下,被赋予强烈的“孝妇,贤妻,良母”的思想,虽然有新思想的传播,新式学堂的兴建,但女性解放的改革道路依旧在曲折中慢慢开展着。传统中国是男权社会,“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妇以夫贵”“妻为内助”等性别伦理说教对女性加以教化和禁锢,使女性被迫困守在家庭,完全依靠男人生活,毫无自我发展的空间。在婚俗观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束缚和迫害妇女的利剑。中国古代的妇女素质观实质是一种道德素质观,“女子无才便是德”是古代妇女素质观的基本主张,“妇德、妇言、妇容、妇勤”是对妇女素质的基本要求,使女子“惟知洞其耳、梏其足、涂饰其面目、一若仅供天地间玩好之用”。妇女“于天地间之事物,一无所闻,而竭其终身之精神,以争强弱交涉于箧筐之间”。晚清女子学堂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不过总体而言仍处在一个弱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五四运动时期,它不仅是思想,文化领域范围内的一次改革,更是一次深刻的妇女解放运动。它唤醒了中国妇女作为女性

的自觉,使越来越多的先进思想的女性接受了西方的平等明主的思想。让女性首先能作为一个人,一个社会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能自主的选择婚姻生活,不再一味地依赖男人生活。“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批判,女性同样可以接受高等教育。随着具有维新思想的中国人创办的第一所女学堂——中国女学堂的兴起,此后,上海的爱国女学、北京的京师女子师范学堂、天津的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南京的旅宁女学等先后创办,掀起女子教育的初步兴盛局面。随着女学的纷纷兴起,继之而起的女子参与社会工作,女子走出家门走向学校继而走向社会,女学对改变社会风气,提倡男女平等无疑起了积极作用。期间也涌现了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中国文坛上享有盛名的女作家庐隐,就是这一时代进步女性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她在日本游学的几年时光中,通过对比中日女子教育的差异,深刻剖析了中国女子教育的弊端。更涌现出来像邓颖超这样的女革命家,邓颖超青年时代投身革命,并在五四运动时期,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她还和周恩来、郭隆真等天津学生运动的领导者,共同组织了进步青年团体觉悟社,参与领导天津学生的爱国运动。还有很多杰出的女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第三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了女性的平等权利,提倡女性为社会服务,男女共同承担家务。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观念不仅深入人心,而且还被深入贯彻执行。不过仍有性别歧视现象存在。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课件.doc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 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 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 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 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 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 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 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 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 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 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 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 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 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 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 1 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 等11 个城市1389 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 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 3 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 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 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 件,比2002 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 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 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 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 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 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 一,历史朝代分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1,夏商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所以,母系社会妇女地位肯定是高! 2.周朝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3.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兵荒马乱,国家与国家经常打仗,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所以女人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稍微有一点地位, 4.秦朝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因为,秦朝时期出现三纲五常,父系社会开始明显,妇女地位由此下降!此处省略汉、

三国、南北朝、晋等朝代 5.隋唐时期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6.宋朝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 变化。7.元、明、清到了元明清时候,从元朝开始,由于种族和文化的差异,导致社会风气下降,到了明清时代,全女开始裹脚,女性地位遭受最严重的压迫!8.民国以后民国时期,先是解放小脚,接着是解放足不出户,笑不露齿,然后是解放大辫子,最后是解放内衣。最后一种解放也就意味着女人可以和男人一样自由了,身体上可以不受拘束。二.文化环境和经济剖析 1.北宋与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是其人性意识的觉醒,突出表现为两类人的地位空前高涨:一是文人,二是女人。赵匡胤深知,马上可以得天下,但不能治天下,因此对子孙留下“不得杀士大夫文人及上书言事之人”的嘱咐。在这样的氛围下,文化人的地位自然不必说,知识分子受宠,自然会拉高女人的地位。至于,宋朝有多少文人,不在这里一一举例,连皇帝都能写一首好字,作画,可想而知文人风是很流行的! 2.北宋时期,经济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但是,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婚内强奸、强迫卖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浅析现代女性地位变化的因素 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步提升。本文试从影响女性地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方面,分析现代女性地位提高的动力之源。 由于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体制,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又被指责缺少智慧、感情用事和软弱无能,由此形成了消极、被动、柔弱、自卑的传统性别观念,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留守家庭,生儿育女和相夫教子的传统型性别角色模式。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统治下,广大女性过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工具化和丧失自我的生活,她们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她们不过是生育的工具和男人的玩偶,更没有地位可言。 而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社会整体也在为实现男女性别的真正平等做积极努力。那么,影响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女性社会文化:女性地位改变的有利理论保障 1.现代科学理论为女性改变性别角色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类社会历史悠久,既有绚丽璀璨的文化,又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体系中,父权统治文化决定了女性没可能创造自己的形象与价值系统,女性形象是要男性根据专家的实际需求创造的。而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女性自身的发展,限制了女性的整体素质,更严重的是使女性在社会上追求成功的期望和要求也随之被弱化和淡化。男强女弱、男刚女柔,就是传统文化经过漫长岁月积淀在我们意识形态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科学领域,弗洛伊德认为男性优于女性主要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女性生来就是有缺陷的、道德低劣的,而伊丽莎白·格罗茨总结女性主义者贝蒂·弗里丹、伊娃·菲格斯、凯特·米利特、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杰曼·格里尔等人共同观点:从根本上说,男女两性社会化的原始材料是相同的,两性生来就有相似的潜能,是社会强加给他/她不平等的性别角色,使得这种潜能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A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者批评传统的性别角色理论及性别角色刻板化,动摇了传统理论的牢固地位。而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也充分肯定女性的领导能力,员工对女性领导的满意程度与之对男性领导的评价相比没有差别。女性领导在做决策之前更能给员工发表意见的机会,表现得比男性领导更佳,而且女性一般有更强的交际、合作和动员能力。这一理论给女性带来的启示是,如果有效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学点:xx电大 班级:xxx年秋法律本科 学号:12*****880 姓名:yjbys 指导老师:汪xx 写作时间:2014年xx月xx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调查过程说明: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2014年6月3至24日我以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美溪乡、宏村镇为调查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随后,我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点肤浅认识,从而形成了这次调查报告的初稿。经电大老师的指点,特别是指导老师到修改,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浅谈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妇女从属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如今所提倡的男女平等不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法律所保障的正当权益。广大妇女,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目前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且破坏了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对策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家庭暴力原因危害对策 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性虐待、性暴力等体罚形式,也包括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时,往往具有隐秘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家庭暴力的曝光增加了一道屏障。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又加上农村的特殊性,在暴露家庭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农村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原因分析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殊的深层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以下方面: 1、封建的男权思想和夫权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是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中心本位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落后的文化已被社会主义文明所取代,我们党也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沉淀,传统观念,作为一种大众意识和文化心态仍有着相当大的市场,仍左右着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行为。时至今日,家族观念、父权夫权、男尊女卑等思想仍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中国人民。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这种观念尤为严重。许多农村妇女迫于舆论的压力只好忍气吞声,从而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在偏远贫困的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现象还很普遍,甚至卖妻、换妻、换亲、借腹生子之类的摧残妇女的非常落后的与时代脉搏极不相称的行为也经常发生。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亲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农村,处于强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要的支配地位,要求家庭成员绝对的服从其意志。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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