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四章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排水工程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 设计流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71.4 建筑给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地表径流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雨污分流改造 (22) 1.7排水泵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30 1.8 污水处理单位? 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2.1 施工? 2.2?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 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设备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目标,提高重点关键设备的受控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设备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油田所有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设备的分类 油田设备按A、B、C三类进行分类,分类的方法就是根据该设备的重要性与对生产系统的影响。分类原则如下: (1)、A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后,对人员、生产系统、机组或其她重要设备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直接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 (2)、B类设备就是指该设备损坏或在自身与备用设备均失去作用的情况下,会直接导致机组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降低或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本身价值昂贵且故障检修周期或备件采购(或制造)周期较长的设备。 (3)、C类设备就是指不属于A类、B类的设备。 分类的方法:可采用直接指定法与公式判定法两种方法。 直接指定法:依据设备对油田生产影响的重要程度与设备价值直接进行指定。A类设备的确定应主要依据该方法,可参考附件(《设备分类分级标准及范围》)。 公式判定法: 对单位所属的设备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打分评类。规定的项目包括:生产影响程度、价值大小、

设备利用率、设备保有量、维修难度、检修频次、配件供应及关联风险(工艺、安全、环保)。B类、C类设备的划分应主要依据该办法。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 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通过评价,计算设备分值,总分值在75分以上的设备评为A类设备,40~75分为B类设备,40分以下为C类设备。评定时依据下表项目与内容进行评定。 A类设备为重点关键设备,就是各级设备部门管理的重点,为

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本质安全,使三级危险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危险点的管理。 第三条危险点定点原则 (一)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储存和使用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四)发生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负责三级危险点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危险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第六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危 害辨识,确定危险点部位,划分危险点等级,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危险点分级是根据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致因条件的高低,致害物逸散能量的大小,事故对人、物的影响程度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将危险点设定为三个级别: (一)I级危险点是易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公司有全局性影响的场所; (二)n级危险点是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司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 (三)m级危险点是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不大的场所。

第八条危险点确定后,若因生产条件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需变 更或撤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三级危险点管理第九条人员素质要求(一)岗位工作人员和班组长 1、掌握该危险点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该危险点所有设备、 设施性能和安全使用、贮存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 2、熟悉该危险点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 类事故隐患。 (二)其他检查责任人必须了解该危险点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 求,以及使用、贮存 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掌握发生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 急措施。 第十条为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 同等级按不同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一)I级、n级危险点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 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二)m级危险点由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醒并监督检查考核。第十一条三 级危险点管理程序 (一)张挂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编制安全检查表; (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四)各级责任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 (五)反馈隐患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六)检查考核;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准确辨识安全风险,评价其风险程度,并进行风险分级,从而进行有效控制,实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分级和控制管理。 第三条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6月1日) 《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用版)》 《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1)危险源(风险点):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2)风险辨识:识别风险点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风险评价分级: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领导小组,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负全面领导职责。 组长: 副组长: 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公司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具体实施工作,部署落实“风险点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审核、评估、汇总各部门提报的风险点辨识和分级管控措施内容。安全科负责公司风险评估小组综合监督、协调、管理及考核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动态。 组长: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xxxx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围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2.2本单位施工的巷道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加固。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分级管控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本公司范围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与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实施控 制,以减少或避免不期望的事件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服务过程中的风险评价与控制。 3. 职责 3.1 总经理职责 3.1.1 总经理是“两个体系”建设第一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危险源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建立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小组,负责批准重大的风险清单。 3.1.2 成立“两个体系”创建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组织、人员职责; 3.1.3 要求各级组织成立本部门“两个体系”创建机构; 3.1.4 审核、签发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3.1.5 对“两个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金支持; 3.1.6 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检查“两个体系”创建进度; 3.1.7 定期开会研究“两个体系”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3.1.8 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风险进行审核; 3.1.9 组织重大隐患治理。 3.2 安环部职责

定较大及重大的风险,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对全公司的危险源的控制进行监督。 3.2.2 协助总经理检查、部署、落实“两个体系”开展工作; 3.2.3 负责具体制定、修订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3.2.4 负责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2.5 负责确定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评估、分级方法的确定; 3.2.6 负责指导、培训各基层风险管控人员,掌握有关要求、方法; 3.2.7 负责考核“两个体系”进度及质量要求; 3.2.8 负责“两个体系” 有关资料、表格、台账、清单的汇总、审核、反馈; 3.2.9 负责各部门风险类型、管控措施、管控分级上报资料的审核、反馈; 3.2.10 定期向“两个体系”领导小组汇报创建情况; 3.2.11 汇总较大以上风险,对公司较大以上危险点定制风险告知牌; 3.2.12 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完善; 3.2.13 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制定; 3.2.14 及时完成“两个体系”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3.3 车间职责 3.3.1 协助分管经理,检查、部署、落实本车间“两个体系”开展工作; 3.3.2 负责确定本车间“两个体系”创建人员名单; 3.3.3 负责培训本车间风险管控人员,掌握有关要求、方法; 3.3.4 负责考核本车间“两个体系”进度及质量要求; 3.3.5 负责本车间“两个体系”有关资料: 设备设施清单、作业活动清单、风险评级和分级等表格、台账、清单的汇总、审核、反馈;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 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 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 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 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 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 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 负责。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 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设备分类及编号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WI-H-005 文件版次:A 发行日期:2017.3.1 上海佐威实业有限公司_品质部发布

。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设备的分类及编号方法,便于设备统一管理,为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提供支持,并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现有设备进行分类与编号。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管理分类及编号。 3.职责 3.1 品质部根据相关规定制度设备分类及编号规定; 3.2 行政部根据文件管理流程审核并汇编管理本规定; 3.3 生产部根据本规定内容执行公司设备分类及编号。 4.设备分类 4.1设备分类 根据公司通用设备现存状况,将所有设备分为以下四大类: A类---办公设备; B类---生产设备; C类---检测设备; D类---其他,扩充编号 4.2设备各类别代码 5.设备编号 5.1 设备编号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我公司设备编号由5部分组成:

公司简称+部门代码+设备类别代码+设备名称+序号 5.2 公司部门代码表 5.3 设备编号样式及详解 例:品质部第一台检测设备编号为: ZW-QA-C-01 6.设备编号标识 参考公司目视化管理规定标准,在制作设备编号标识、标牌时,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6.1 大型生产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6*18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2 小型生产设备,辅助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26*10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3 小型辅助设备,大型办公设备及大型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10*4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6.4 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编号标牌外形尺寸要求:3*1.5c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按标牌尺寸设定; 7.设备清单附表 7.1 《设备清单》 7.2 《设备台账》

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办法

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强化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诸因素,以控制危险因素为中心,确实保障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而制定。 第二章危险源(点)确定和划分 第三条危险是指存在于系统、设备、操作中的一种潜在条件或状态,当受到激发时,可能发生或酿成人员或系统的损害。 第四条危险因素是指生产过程中潜在危险和触发条件和组合,是事故致因的集合。这些组合或集合,本办法主要分为不安全行为(人的因素)、不安全状态(物的因素)和管理缺陷因素等三大类。 第五条不安全行为(人的因素)主要构成:

(1)违反职工安全通则; (2)使用工、器具防护品欠妥; (3)违章作业; (4)在不安全地点作业,无防护措施; (5)协同作业指挥联系失误; (6)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不安全状态(物的因素)主要构成: (1)设备存在缺陷或失修; (2)安全通道不畅通; (3)定置管理差; (4)防护用品不合格; (5)作业场地危险因素未消除; (6)工器具有缺陷; (7)安全防护装置欠缺或失修; (8)其他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不良环境,如作业环境照明不良等; 第八条管理缺陷主要构成: (1)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懂作业程序、方法;(2)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3)身体患有职业不适应症、禁忌症上岗;(4)班前会未按程序召开,不讲作业安全事项;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2713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项目部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辨识、管控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各标段、各道工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上级公司要求并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临时排水方案终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1)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1) 四、管理人员职责 (2) 五、排水排污控制及要求 (2) 六、现场主要排水点 (3) 七、施工现场的布置 (4) 1.桩基施工阶段 (4) 2.土方开挖阶段 (4) 3.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 (5) 4.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5) 5.洗车台 (6) 6.办公区 (6) 八、施工方案 (6) 1.排水沟部署 (6) 2.地下室施工阶段 (6)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7) 4.施工现场沉淀池及集水坑的布置 (7) 5.施工现场排水泵的设置 (8) 九、质量管理措施 (8) 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 附件:临时排水平面图 (9)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长岭路以北(地块编号:CPPQ-A2-1),施工区域三面环山,东侧为规划路,南侧为永顺大道。该工程占地面积约万㎡,总建筑面积约万㎡。本项目由地下车库(-1~-3层)、11栋高层住宅建筑(32层)、13栋别墅建筑以及配套工程组成。 本地块原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南北贯通整个施工场地的排洪渠,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场地东侧设置一条排洪箱涵,施工场地北侧采用临时预埋内径涵管的方式把施工场地内的水引入排洪箱涵内,以便把经过施工现场的排洪渠水排入永顺大道的市政排水管网内。 现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南区支护桩已施工完成,17#、25#、27#结构已封顶,23#楼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21#、22#、24#处于土方开挖阶段。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化手册; 广州市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广州市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施工; 严格按建筑企业污水排放有关规定施工; 严格按广州市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要求施工。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生产、生活用水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等要求,在施工前对临时办公区认真选址,以方便、安全、达标为目标布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集水井及沉淀池,沉淀后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大本市都市排水治理,保证都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难,改善都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名词讲明)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都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治理部门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截了当接入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都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都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爱护和治理。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都市排水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排水治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都市排水的统一治理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治理部门审批。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治理并由市排水治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进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都市排水治理的原则) 都市排水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促进政策) 鼓舞都市排水设施建设营运投资多元化,逐步实行都市污水处理和修理养护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舞和支持都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都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方面优先使用通过都市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都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都市排水规划编制主体) 都市排水规划由规划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都市排水规划的编制) 编制都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中山市都市总体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并考虑再生水及雨水的收集利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 专业资料. .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1.doc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1 附件 中信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 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 —1— 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保密性原则。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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