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四、教育部门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

?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

?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

五、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六、其他相关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

?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

?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

?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

?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

?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之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时间地点培训对象 学习内容培训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 1、知法、懂法、遵法—提高法律意识; 2、提高职工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本领; 3、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含义; 4、懂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5、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 —提高遵法、守法自觉性;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 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 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 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 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教育学习文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组织要求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成 员:专卖股(科)长、副(股)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本节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2014年伯阳中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活动专题及内容: 教师法 时间: 2014年8月1日 主持人: 王秀荣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

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活动对象、内容和要求 “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行政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能力。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 3、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学校。要重点掌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 4、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

教育的法律法规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内容解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6月29日修改并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片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证的构成要件:1、国际,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教师资格证为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教师考核内容为: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总则: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2、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教育法律法规100题

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A.政府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D.机关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3年9月1日 C.1995年9月1日 D.1999年9月1日 3.王同学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 A.进行教育申诉 B.对学校发起刑事诉讼 C.向调节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D.利用私人关系私下解决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来处罚。 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某中学初二(l)班班主任黄老师经常以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检查学生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为由,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黄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名誉权 6.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侵犯学生的权利是()。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7.教师小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计划重回高校接受研究生教育,为了在入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他报名参加了当地夜校。由于每天晚上刻苦学习,精力有限,小高老师上课时机械应付,对学生的问题也是敷衍了事,为了复习,更是多次请假,让学生自由学习。小高老师的做法()。 A.合法,有利于提高小高老师业务水平 B.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C.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D.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8.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 A.民事 B.刑事 C.一般 D.行政 9.王某是一位全职太太,孩子在一所小学上学,因琐事与老师产生了矛盾。王某一气之下把孩子领回家,自己在家对孩子进行辅导。后来经过教育主管部门与社区的劝解,加之王某自己对有些学科完全无法辅导,只好又把孩子送回学校。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A.正确,根据我国《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与社区无权干预王某的选择 B.正确,根据《义务教育法》,王某可以终止孩子在校接受教育 C.不正确,根据《教育法》,王某应当为孩子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D.不正确,根据《义务教育法》,王某应该经学校的同意再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 10.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师法 D.宪法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2.1:现行有关 教育的法律法规 ——来源:安徽教师招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714052510.html,//)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篇一:法律法规学习 2011年度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学习各部门:为了加强员工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保障员工们的身心健康,使公司员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实现安监局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一、学习培训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公司的很多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后果还不是很清楚,因此是非有必要对适合我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二、组织领导公司的培训由专职安全员具体组织负责,制定培训的计划。各个班组和部门在定期召开的生产例会上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内容,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由站长对各个班组和部门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班长的绩效直接挂钩。三、学习培训只要内容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我公司人员主要进行如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四、学习培训形式由于我公司目前部门划分较小,企业规模人数还较少,因此,对于日常的学习以班组为单位在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上进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在制定公司级培训计划时,必须详尽的考虑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具体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体现在公司的培训计划上。五、学习培训要求以车间为单位的学习小组每次学习法律法规、标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公司级的培训活动中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个学时。站长负责对班组进行抽查和监督,对公司级的学习、培训要记录在案。同时各位员工还应该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附:部门班组学习计划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部门和班组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篇二:医院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xxxxxx医院 2014年度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更好规范我院的诊疗活动,也能使全院职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不断提升我院的医疗质量。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的法律法规培训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