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7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

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

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I可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 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实用版

YF-ED-J552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 始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 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 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 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 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 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 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 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

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 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5月1日0时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时止。2004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04年5月1日0时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04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 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有限公司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一船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俣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条件包括: 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意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意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俣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俣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协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对保险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7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

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提要]:保险合同的成立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在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继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1)成立要件与生效条件不同;(2)保险法对二者规定的侧重点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违反或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则构成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更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但如果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且必须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实践中人们常常将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认为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了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保险合同才得以正式成立。这种观点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极大地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保险单的签发。保险单只是由于其明确完整地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而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保险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仅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empirenews.page--]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也即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成立。具体言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

第4章 保险合同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保险法》,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是()。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 2、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三个不同的人,则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人和投保人 C.投保人和受益人 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3、下列有关受益人的陈述错误的是( )。

A. 受益人的资格通常并无特别限制。 B.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C.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先经被保险人同意。 D. 受益人除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4、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5、下列那一项不属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A.施救费用 B.争议处理费用 C. 保险赔偿 D.生活费用 6、()是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A.定值合同 B.定额合同 C.不定额合同 D.不定值合同 7、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法院管辖。 A.保险标的所在地 B.保险事故发生地 C.被保险人所在地 D.原告所在地

8、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 A.两裁终局制 B.一裁终局制 C.当事人不服仲裁可请再裁 D.当事人不服仲裁可请诉讼 9、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由()领取。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10、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保险经纪人 1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被称为()。 A.投保单 B.保险单 C.暂保单 D.保费收据 12、善意超额保险所导致的无效于保险合同无效类型中的()。 A.全部无效 B.部分有效 C.自始无效 D.绝对无效

最新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示范合同)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 (示范合同)

最新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但保费的退还就要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 对保险人,恰恰相反,保险法对其要求比较严格,即除了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随便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搜索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经典案例]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empirenews.page--]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6页word文档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摘要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以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分析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完整版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 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第4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 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及。 7、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是( )。 A.受益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保险经纪人 2.(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A.有偿性 B.附和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3.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B.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C.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重置价值 D.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人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5.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A.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 B.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C.保险人的数量 D.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 6.投保人应将( )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 B.足额保险 C.不足额保险 D.重复保险

7.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是以( )为条件的。 A. 保险合同的订立 B.被保险人的指定 C.保险事故的发生 D.保险人许可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本人 B.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C.投保人 D。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1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1.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 B.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但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C.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D.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C.保险金额 D.被保险人 13.( )是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的法定条款。 A.保证条款 B.特约条款 C.基本条款 D.附加条款 1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 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5.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6.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效力比较是( )。 A.前者大于后者 B.前者小于后者 C.相等 D.视具体情况而定17.(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A.基本条款 B.特殊条款 C.附加条款 D.保证条款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本法所称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债之发生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者,此法律行为最主要的就是契约(即合同),乃足以创设或变更、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人之要约与承诺人之承诺内容相一致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受其拘束,即有尽力使其发生效力之义务。然而若意思表示之内容依法律规定,要求需完成一定的法律形式时,如要物行为物之交付、要式行为需具备一定的书面形式者,则需俟该物交付或书面形式完成后,合同方才成立,此即所谓特别成立要件,(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此种物之交付或书面形式之完成,为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 成立后之法律行为,另需具备生效要件,才能实际上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所谓法律的生效要件,系指合同内容可能实现、适法且确定。观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谓: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即明。 因此,一个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提交予保险公司之营销人员后,要约成立(营销人员接受投保人投保要约之法律效果为何?实务上尚无一致之见解,是另一个仍待厘清的课题);俟后经保险公司审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之情况确定承保内容及保险费率而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合同即行成立。又,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之义务,亦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义务之对价为投保人依约交付保险费,因此,必须投保人已依约缴交保险费后,合同之效力才算完成。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多在提交投保书之时,同时缴纳相当于第一次保险费之金额,故在保险人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追溯的自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之时,发生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应即承担保险责任。俟后保险单之制作以至交付,虽会延搁若干时日,应不影响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究竟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呢 现行国内法学界多有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者,其理由不外认为保险合同有其长期性之特质,且保障之相关内容暨双方互负之权利与义务,复杂多样,应有书面明确的保险单记载双方之权利义务内容,且在实务上,保险公司均会印制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在台湾地区亦有学者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之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将该书面形式之完成,作为保险合同之生效要件。在实务上,台湾早期主管机关意见亦认为其为要式合同(1968年台湾财政部之行政解释),但是俟后1983年司法院之法律意见认为“保险契约,系契约之一种,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告成立,并非要式行为。至于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出给作成或交付,系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履行之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契约之证明,但并非谓保险契约之成立,以保险单之作成及交付为要件。”甚且台湾之保险法典———六法全书中亦标明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契约证明”。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其重要性何在 依法理而言,若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姑不论该方式为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则在保险人核保后,完成保单制作及交付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尚未生效,若在此期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