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12-07

新时达: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12-07
新时达: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12-0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09年12月22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5日第09209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2010年5月对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进行了股权并购从而持有其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收购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中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收购前电缆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电缆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其持有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101140007538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缆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本次收购前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孔善祥,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新勤路289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电器、水泵的生产、销售,橡塑制品,机电设备的批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电缆公司原为孔善祥、陈克霞出资设立,本次收购前电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孔善祥出资4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陈克霞出资1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1、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2010年4月15日,发行人与电缆公司及其股东孔善祥、陈克霞签订《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框架性协议》”),发行人与孔善祥、陈克霞分别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约定,孔善祥将其持有电缆公司17.50%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5万元)按照人民币28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陈克霞将其持有电缆公司9.00%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4万元)按照人民币145.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同时,发行人对电缆公司增资人民币750万元,其中:3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4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收购及增资的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179.3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电缆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9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发行人出资45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孔善祥出资29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陈克霞出资14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

2、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

根据《框架性协议》的约定,本次收购按照电缆公司经评估的于评估基准日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本次收购过程中,立信会计对电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0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2756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电缆公司的资产总计12,875,397.74元、负债合计2,496,913.64元、净资产为10,378,484.10元。

本次收购过程中,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汇业”)对电缆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范围是电缆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银信汇业于2010年4月2日出具了沪银信汇业资评报字(2010)第A047号《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电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627,852.18元。

3、本次收购的审批程序

2010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收购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本次收购事宜。

2010年4月15日,电缆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发行人对电缆公司进行增资事宜。

4、本次收购的履行情况

2010年4月15日,电缆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了电缆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纪德法、袁忠民、孔善祥为董事,选举陈克霞为监事;同日,电缆公司董事会选举纪德法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0年4月23日,发行人分别向孔善祥、陈克霞直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扣除个人所得税)247.80万元、127.44万元;同时,发行人分别为孔善祥、陈克霞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5.70万元、18.36万元。至此,发行人应分别向孔善祥、陈克霞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83.50万元、145.80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010年4月23日,发行人向电缆公司缴付出资款750万元,并经立信会计于2010年4月2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3989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年5月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电缆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公司章程修订、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框架性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受让电缆公司的股权并对其增资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三、电缆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电缆公司的股权演变

本所律师调阅了电缆公司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电缆公司系由孔善祥与陈克霞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祥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孔善祥、陈克霞各出资50万元。上述出资经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7月11日出具的同诚验字(2003)第1-4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4年1月,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登记,上海祥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2日,电缆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600万元,其中:孔善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352万元,陈克霞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148万元。本次增资经上海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事诚”)于2007年6月26日出具的事诚会师(2007)6136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电缆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孔善祥出资4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陈克霞出资1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本次增资过程中,上海事诚对电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07年6月1日出具了事诚会师(2007)第2365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5月31日,电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6,635,724.22元。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股东孔善祥、陈

克霞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份额并未按照各自持有电缆公司的股权比例计算。针对该等情形,孔善祥、陈克霞于2010年3月20日签署《确认书》确认,“双方于2007年6月以未分配利润按不同比例对电缆公司增资事宜,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孔善祥、陈克霞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双方对各自持有电线电缆的股权无任何异议,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二)电缆公司的合法存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缆公司的历年工商年检报告和年检情况,电缆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四、电缆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2756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电缆公司的资产总计12,875,397.74元,其中:流动资产8,101,030.44元、机器设备4,103,825.63元。

(二)电缆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缆公司共拥有3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

1防鼠防白蚁无卤低烟阻燃

环保型电梯控制随动电缆

发明ZL200610028832.X

2电梯用随行综合电缆中

的光纤通信电缆

实用新型ZL200720072285.5

3电梯用随行综合电缆中

的视频同轴电缆

实用新型ZL200720072284.0

上述专利系电缆公司自行申请取得,已经分别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电缆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电缆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电缆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缆公司拥有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名称

注册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核定使用商品范围1

6116503

第9类

201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20日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26312634第9类

2010年3月28日

2020年3月27日

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

上述两项商标均为电缆公司自行申请取得,

电缆公司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电缆公司拟将该两项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五、电缆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电缆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厂房原租赁自上海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丰村村委”),租赁期限为自2006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该等厂房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性质土地。2010年4月13日,电缆公司与新丰村村委签订《关于厂房终止租赁的备忘录》,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厂房的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到2010年5月31日。

2010年4月15日,电缆公司与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蒂电梯”)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电缆公司向华蒂电梯租赁坐落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928号、建筑面积为144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62,800.00元,租赁期限从2010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缆公司已经开始搬迁工作。

电缆公司租赁的上述厂房系华蒂电梯所有,华蒂电梯已经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沪房地嘉字(2008)第022399号《房地产权证》。

本所认为,电缆公司原租赁的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鉴于电缆公司已经不再使用该等厂房,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电缆公司与华蒂电梯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电缆公司可以合法地使用所租赁的厂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电缆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

(一)电缆公司的税收情况

1、电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电缆公司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25日颁发的编号为GR2008310008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同意,电缆公司自2008年至2010年度享受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电缆公司出具的说明,电缆公司2010年度执行的其他税种、税率为: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河道管理费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

本所认为,电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电缆公司的税收合法情况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出具的《税务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电缆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查,电缆公司在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电缆公司的环保情况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向电缆公司的原股东孔善祥、陈克霞进行的调查,电缆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电缆公司的质量标准

1、电缆公司拥有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电缆公司生产的各类电线电缆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该类产品已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CCC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1聚氯乙烯绝缘安装用

电线和屏蔽电线

2004010105119784

2007年

1月11日

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

电缆电线

2003010105082949

2009年

9月17日

2014年

9月17日

3聚氯乙烯绝缘软

电缆电线

2003010105082952

2009年

9月17日

2014年

9月17日

4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

护套电梯电缆和

耐油软电缆

2004010105119789

2009年

9月17日

2014年

9月17日

5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

电缆电线

2004010105119793

2009年

9月17日

2014年

9月17日

6

聚氯乙烯绝缘软

电缆电线

2004010105119795

2009年

9月17日

2014年

9月17日2、电缆公司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线电缆有限公

司执行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电缆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电缆公司的劳动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电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相关劳动合同,以及电缆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的凭据进行的核查,电缆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并按照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电缆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电缆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向电缆公司的原股东孔善祥、陈克霞进行的调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缆公司及其原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八、关于发行人的专利情况的核查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62项专利中的2项专利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专利权人变更事项1电梯触摸按钮实用新型ZL200720199271.X部件公司专利权终止

2

电容组与上下导

体的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ZL200720076576.1发行人放弃专利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第1项实用新型专利部件公司从未实施,亦没有推广此项技术的计划;上述第2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变频器直流母线的固定连接结构”(专利号ZL200710048040.3)内容一致;上述两项专利权终止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的变化情况

1、原申请专利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申请的31项专利中的6项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申请号申请人变更情况1

基于声控的电

梯智能装置

发明200710172328.1部件公司撤回2

基于蓝牙无线

技术网络的电

梯触摸按钮

发明200710172330.9部件公司撤回3

基于红外线网

络的电梯触摸

按钮

发明200710172326.2部件公司撤回4

基于ZIGBEE无

线技术网络的

电梯触摸按钮

发明200710172315.4部件公司撤回5

基于嵌入式系

统的电梯

显示器

发明200710172333.2部件公司撤回6

叠层母排

边缘结构

发明200810033688.8发行人撤回

2、新增申请专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包括电缆公司)新增7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专利类别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人

1基于模拟量的

故障发生系统

发明201010114433.1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电机模拟系统发明201010114415.3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3高压变频器测

试系统

发明201010114425.7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电梯保护装置发明201010114409.8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

5电梯保护装置实用新型201020119622.3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

6电梯用随行综

合电缆中的视

频同轴电缆

发明200710043575.1

2007年

7月9日

电缆公司

7

电梯用随行综

合电缆中的光

纤通信电缆

发明200710043576.6

2007年

7月9日

电缆公司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过上述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包括

电缆公司)共拥有63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37项、外观设计专利13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取得时间专利权人

1一种电梯群控

系统

发明

ZL011

32157.1

2005.1.19发行人

2能实现预开门及

再平层功能的电

梯安全回路

发明

ZL20051

0024781.9

2008.6.4发行人

3IC卡电梯智能管

理装置的控制

方法

发明

ZL20051

0110795.2

2008.5.21发行人

4模拟电梯井道的

方法

发明

ZL20061

0027529.8

2008.8.27发行人

5变频器的预充电

电路

发明

ZL20061

0119546.4

2009.2.4发行人

6中断程序的分时

运行方法

发明

ZL20071

0036289.2

2008.12.10发行人

7变频器的开关

电源电路

发明

ZL20071

0043621.8

2009.7.1发行人

8自动分配串行总

线设备地址分配

器及其控制方法

发明

ZL20041

0016200.2

2009.5.6发行人

9脉宽调制型变频

电源中死区补偿

的方法

发明

ZL20051

0028358.6

2009.3.18发行人

10变频器直流母线

的固定连接结构

发明

ZL20071

0048040.3

2009.12.16发行人

11变频器的开关

电源电路

发明

ZL20071

0047582.9

2010.1.20发行人

12在电梯轿厢内进

行调试的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52

0043945.8

2006.12.13发行人

13基于TCP/IP技术

的电梯远程

监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52

0043944.3

2007.2.14发行人

14IC卡电梯智能

管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52

0046956.1

2007.1.3发行人

15变频器的预充电

电路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8874.5

2007.11.28发行人

16采用红外通讯的

电梯调试仪

实用新型

ZL2006

20048875.X

2007.12.26发行人

17采用蓝牙通讯的

电梯调试仪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8873.0

2007.12.26发行人

18长插针导柱实用新型ZL20072

0066173.9

2008.2.6发行人

19基于SD卡技术的

电梯MP3语音

报站器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1834.7

2008.8.6发行人

20电梯中的串行

按钮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5033.8

2008.8.27发行人

21柜式变频器实用新型ZL20072

0075034.2

2008.9.10发行人

22变频器实用新型ZL20072

0076782.2

2008.9.17发行人

23变频器驱动板实用新型ZL20072

0076789.4

2008.8.27发行人

24UVW编码器信号处

理电路中的故障

检测报警电路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6790.7

2008.9.17发行人

25电容器的端子

结构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6577.6

2008.9.17发行人

26直流母排实用新型ZL20072

0076074.9

2008.12.10发行人

27小区电梯的监控

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82

0054934.3

2009.1.7发行人

28电梯监控装置实用新型ZL20082

0152481.8

2009.8.5发行人

29控制柜小门外观设计ZL20053

0041846.1

2006.5.24发行人

30门机变频器外观设计ZL20053

0044249.4

2006.11.8发行人

31

电梯变频器

(有手持操作器)

外观设计

ZL2005

30044248.X

2007.1.3发行人

32

电梯变频器

(无手持操作器)

外观设计

ZL2005

30044230.X

2006.5.10发行人

33

电梯能量

反馈装置

(iAstar-PF-4022)

外观设计

ZL20073

0081681.X

2008.12.17发行人

34伺服驱动器外观设计ZL20073

0081680.5

2008.12.17发行人

35塔式起重机中称

重传感器的安装

结构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2637.8

2007.7.4

发行人和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

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

分院

36采用地磁传感器

的塔吊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5170.2

2007.9.19

发行人和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

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

分院

37测量塔吊幅度的

监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5169.X

2007.9.26

发行人和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

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

分院

38测量塔吊高度的

监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5168.5

2007.9.19

发行人和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

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

分院

39测量起重机起重

臂倾角的

监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1833.2

2008.8.6

发行人和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

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

分院

40变频器中的

散热器

实用新型

ZL20082

0154423.9

2009.8.5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1包覆式叠层母排

边缘结构

实用新型

ZL20082

0055556.0

2009.1.7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2绝缘层弯折的叠

层母排边缘结构

实用新型

ZL20082

0055554.1

2009.1.7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3叠层母排表面连

接端子之间的

结构

实用新型

ZL20082

0055555.6

2008.12.10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4变频器开关电源

的短路保护电路

实用新型

ZL20092

0067089.8

2009.12.23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5变频器的预充电

控制电路

实用新型

ZL20092

0067700.7

2010.1.20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6

变频器

(380V2.2kw)

外观设计

ZL20093

0092896.0

2009.12.30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7电梯一体化驱动

控制器

(EX4022-3)

外观设计

ZL20093

0092895.6

2009.12.16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48测量永磁同步电

机的初始转子

位置方法

发明

ZL20051

0112434.1

2007.8.22

电机

公司

49电梯按钮(EB420)外观设计ZL20063

0038250.0

2007.9.26部件公司

50电梯按钮(EB430)外观设计ZL20063

0038253.4

2007.6.27部件公司

51电梯厅外大横显

和轿内多媒体远

程数据转送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4769.4

2007.10.3部件公司

52电梯厅外大横显

和轿内多媒体本

地数据转送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4773.0

2007.10.3部件公司

53基于网络的电梯

智能语音报站器

实用新型

ZL20062

0048747.5

2007.11.28部件公司

54按钮实用新型ZL20072

0199275.8

2009.2.4部件公司

55电梯显示器实用新型ZL20072

0199277.7

2009.2.4部件公司

56电梯按钮实用新型ZL20072

0199274.3

2009.2.4部件公司

57电梯智能装置实用新型ZL20072

0199272.4

2008.12.10部件公司

58电梯按钮(EBB10)外观设计ZL20073

0086198.0

2009.2.11部件公司

59电梯到站灯

(AL250)

外观设计

ZL20073

0086200.4

2009.2.11部件公司

60电梯到站灯

(AL260)

外观设计

ZL20073

0086199.5

2009.4.8部件公司

61防鼠防白蚁无卤

低烟阻燃环保型

电梯控制随动

电缆

发明

ZL20061

0028832.X

2010.2.17电缆公司

62电梯用随行综合

电缆中的光纤

通信电缆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2285.5

2008.9.24电缆公司

63

电梯用随行综合

电缆中的视频

同轴电缆

实用新型

ZL20072

0072284.0

2008.11.12电缆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变频器的预充电电路”(专利

号:ZL200620048874.5)的专利内容已获得发明专利“变频器的预充电电路”(ZL200610119546.4)的授权,发行人拟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包括电缆公司)共有3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7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专利类别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人

1变频器驱动板

硬件测试设备

电路

发明200710047580.X

2007年

10月30日

发行人

2电容器发明200710048043.7

2007年

11月9日

发行人

3直流母排的固

定连接结构

发明200710048131.7

2007年

11月13日

发行人

4模拟电梯井道

的方法

发明200810032864.6

2008年

1月22日

发行人

5扶梯梯级缺失

的检测方法

发明200810032866.5

2008年

1月22日

发行人

6本地监控和远

程监控相结合

的电梯监控

装置

发明200810042236.6

2008年

8月29日

发行人

7电梯语音

播报器

发明200910055108.X

2009年

7月21日

发行人

8电梯语音

播报器

实用新型200920074943.3

2009年

7月21日

发行人

9模拟电梯井道

状态的方法

发明200910056067.6

2009年

8月7日

发行人

10用光驱模拟电

梯模型的轿门

的开关门控制

方法及电梯

轿门

发明200910196784.9

2009年

9月29日

发行人

11电梯模型的

轿门装置

实用新型200920210449.5

2009年

9月29日

发行人

12叠层母排中绝

缘层和导体层

之间的结构

发明200810033689.2

2008年

2月19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3叠层母排表面

绝缘结构

发明200810033690.5

2008年

2月19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4基于RFID技术

的电梯

定位方法

发明200810041844.5

2008年

8月19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5变频器用曲面

翅片插片式

散热器

发明200810201695.4

2008年

10月24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6变频器自动生

成S形频率曲

线的斜率

迭加方法

发明200810201696.9

2008年

10月24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7变频器自动生

成S形频率曲

线的斜率查表

方法

发明200810201702.0

2008年

10月24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8

三相交流输入

电源缺相、掉电

检测方法

发明200910045106.2

2009年

1月9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19变频器开关电

源的短路保护

电路

发明200910045678.0

2009年

1月1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0变频器的预充

电控制电路

发明200910046164.7

2009年

2月13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1高压变频器的

测试系统

发明200910051768.0

2009年

5月22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2高压变频器的

测试系统

实用新型200920072772.0

2009年

5月22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3交流永磁同步

电机伺服系统

的转动惯量

辨识方法

发明200910195507.6

2009年

9月11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4交流永磁同步

电机伺服系统

的转动惯量

辨识器

发明200910195515.0

2009年

9月11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5交流永磁同步

电机伺服系统

的转动惯量

辨识器

实用新型200920209531.6

2009年

9月11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6基于模拟量的

故障发生系统

发明201010114433.1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7电机模拟系统发明201010114415.3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8高压变频器

测试系统

发明201010114425.7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和

电机公司

29电梯保护装置发明201010114409.8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

30电梯保护装置实用新型201020119622.3

2010年

2月26日

发行人

31电梯用随行综

合电缆中的视

频同轴电缆

发明200710043575.1

2007年

7月9日

电缆公司

32

电梯用随行综

合电缆中的光

纤通信电缆

发明200710043576.6

2007年

7月9日

电缆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383503.html,/sipo2008/)对上述正在申请的32项专利进行的查询,查询结果为申请号为200710047580.X、200710048043.7、200710048131.7、200920074943.3、200920072772.0的5项专利的法律状态显示为授权,但发行人尚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专利权证。

九、关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商标情况的核查

(一)关于发行人的商标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披露的发行人及软件公司正在申请的7项商标注册申请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并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名称类别权利人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限

1第9类发行人第5150739号200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7日

2第9类发行人第5150738号2010年2月7日

2010年2月6日

3第9类发行人第5419705号2010年1月21日

2020年1月20日

4第37类发行人第5419699号2010年1月21日

2020年1月20日

5第9类发行人第5419701号2009年12月21日

2019年12月20日

6第9类发行人第6433787号

2010年3月28日

2010年

3月27日7第42类软件公司第5796062号

2010年2月7日

2020年2

月6日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过上述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包括电缆公司)合计拥有23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名称

权利人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1

发行人

975744

第9类

2007年4月7日

2017年4月6日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升降机操作设备;计算机控制设备装置

2发行人3737797第9类

2005年10月7日

2015年10月6日

荧光屏;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

3发行人3737800第7类

2005年11月14日

2015年11月13日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梯;输送机;提升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起重机;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装卸设备4发行人5158683第9类

200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0日逆变器(电);低压电源;起动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5发行人5158685第9类

200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0日

逆变器(电);低压电源;起动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6发行人5158684第9类

2009年3月28日

2019年3月27日

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配电箱(电);控制板(电);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

7发行人5158686第9类

2009年3月28日

2019年3月27日

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配电箱(电);控制板(电);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8发行人5419702第9类

2009年6月7日

2019年6月6日

逆变器(电);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计算机控制设备装置

9发行人5419703第7类

200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0日

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电动梯;可移动人行道;提升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起重机;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装卸设备

10发行人5419704第7类

200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0日

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梯;可移动人行道;提升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起重机;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装卸设备

11发行人5419706第9类

2009年6月28日

2019年6月27日

逆变器(电);低压电源;起动器;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12发行人5546996第9类

2009年7月28日

2019年7月27日

逆变器(电);低压电源;起动器;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13发行人5546997第9类

2009年7月28日

2019年7月27日

逆变器(电);低压电源;起动器;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电栅栏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360docs.net/doc/281383503.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383503.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重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我们参与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提供借鉴。 一、案件简介 2012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所有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383503.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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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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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湖北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

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法律援助与律师管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及案件办理情况。 2、负责日常接待、法律咨询。 3、上报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设立核准、年检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 4、 5、负责区本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发放。 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承担各类法律援助报表的统计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及舆情报告工作。 10、接听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和87871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1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13、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 信息、调研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事务。 4、组织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每月排班律师信访值班表。 5、组织审核公职律师注册工作。 6、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 出具审查意见。 7、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 审查意见。 8、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执行情况。 9、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 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10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 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1、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2、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 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1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14、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范例(仅供参考) 第四部分: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一、法律服务内容: (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 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不断更新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应服务部门的要求参加部门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同时,参与论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各项改革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收集社会对该类决策、改革措施的不同声音,并从合法性、可行性等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内容。 第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完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文书业务 代为起草、审核、发布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文书。 对政府在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劳动等方面的有关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加强实体性审查,避免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应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有关事项,为使用单位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高,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投资、采购等经贸活动的谈判也相应增加,具体法律事务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前期谈判、合同的起草、审查等一系列的非诉讼业务中去,从前期就进行风险的防控,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间,监督执行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预测相关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执行纠纷。 我所在接受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并参与到各项合同谈判中,及时从法律层面做出响应,对相关合同进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并根据委托要求由我所派出谈判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洽谈。 (四)诉讼仲裁、调解业务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公民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出现对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公民和企业不再以过去简单的上访、闹事的形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懑,而是采取诉讼、仲裁等形式予以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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