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一、引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破解城乡二元制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是随着时间不断深化和完善的,2008年第一次提出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1],2013年有条件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时与国有土地入市同权同价[2],2015年选取33个县(区)进行三块地改革试点[3]。为了协调国家、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2016年提出试点区域应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4]。2017年10月,出于深化试点区域探索程度和合理安排《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的需要,33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5]。2018年12月,国务院总结三块地改革经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赋予入市土地和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最高使用年限[6]。

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活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探索工作受到了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其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研究中最核心的,各方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学术界存在“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三派观点[7]。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接受了“公私兼顾”的观点,在保证集体和农民个人土地增值收益的同时,政府对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和税收,最终形成了政府、集体及农民个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格局。在入市过程中,政府征收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税收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具体来看,首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围绕征收比例、分配范围、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已经开展了较多讨论。在征收比例方面,建议依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的净收益金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采取超率累进方式征收[8];在对川渝地区数据进行测算后,则发现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占到土地最优利用途径市场价格40%~60%[9]。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配方面,提倡设置差异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先实现市(乡镇、村)的收益平衡,后续再推进跨地区的土地增值平衡[10]。在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因素研究上,学者根据七个试点地区入市土地收取的调节金进行测算,发现土地征收成本和开发成本比值、区域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级别、土地规划范围是影响当地调节金收取比例的关键因素[11]。当然,目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节金的法律性质、计征基数、集体提留收益用途,并测算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中的投入比例[12-13][14]46。

其次,对于土地入市的税收方面,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观点,目前各家观点比较分散。有的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过渡阶段,推进土地税制改革,从宏观角度化解土地入市收入分配中的矛盾,具体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征收不动产税、改革现有流转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15-16]。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出让环节继续采用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在转让环节利用土地增值税替代增值收益调节金[17]。同时,不少学者指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理依据不足,

建议入市环节增设新税种——集体土地入市所得税[14]51,或以税收代替调节金[18-19],还特别强调再次流转环节中应采用“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20]。

可以看出,当前针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讨论是比较全面的,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缴税收的观点比较零散,主要形成了两条共识,即强化税收在增值收益分配的作用、确立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集体土地入市税收体系。系统性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费用和税收及税费征管体系建设的研究比较有限。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均以城市国有土地为出让对象,缺少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的法律规定,试点期间33个县市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税种多采取暂不征收的做法。本文一方面围绕五个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域研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后期在全国推广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可能涉及和需要补充的税收征管进行系统设计。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税费概况及其特点

本文选择了五个试点地区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税费情况,这五个试点县市分别位于中国首都、长江经济带、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珠三角经济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北京市大兴区

大兴区政府将大兴区分为南北两部分,在区域内部采用差别化的调节金征收政策。其中,北部村镇更靠近北京城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北部村镇的调节金征收比例设定为12%,南部村镇则设定为8%。

西红门镇是大兴区最早进行集体土地入市探索的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2016年1月西红门镇2号地小B(2-004)地块作为入市试点改革首例上市地块入市交易,总用地面积约40亩,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至集体联营公司,通过挂牌拍卖的形式成功上市,最终由北京赞比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8.05亿元取得,该地块将开发建设成青年创投中心。实地调研中发现,由于该宗土地入市时大兴区集体土地入市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并未严格按照12%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当地区政府只收取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给予农民个人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例为10%,偿还银行贷款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0%,偿还前期腾退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0%。其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级国土部门收取,并上缴至区财政局,在全区统一使用。

(二)湖州(德清)

浙江省德清县位于东部长三角经济圈腹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为直接入市和异地调整入市两种方式。土地所有权人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入市后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收取一定比例调节金,另一种是转让收取一定比例调节金,具体标准见表1和表2。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调节金一部分交由县统一安排使用,另一部分在县级政府和乡级(开发区)之间分配使用(见表3)。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方式见表4。

(三)成都(郫县)

2017年以前,郫县是四川省成都市下辖县,结合成都市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在农村零星建设用地整治异地入市方面进行了较多的创新。

当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和出让方式,征收比例不同(见表5)。对于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收入的3%缴纳。其中:土地收益资金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耕地保护资金1%。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县国土局代收代缴。

(四)鞍山(海城)

海城市隶属于辽宁省鞍山市,位于沈阳经济区之中。作为东北地区试点代表,海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实力较弱,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进入市场时,国家和集体将遵循3∶7比例分配土地出让收益,国家提留部分主要用于不同成本地块间平衡、要素分布区域平衡的调节及参照国有土地提取的五项基金支出。集体获得70%的土地增值收益,其中村委会和个体农民的分配比例为2∶8,村委会可保留2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次进入市场时,国家和集体按照2∶8比例分配,集体保留80%,村委会和农民的分配比例仍为2∶8。而入市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将形成地方的财政资源,其中至少1/3的收入将分配给村委会。

(五)佛山(南海区)

首先,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方面,佛山南海区结合广东省“三旧”改造,采用了差异化的设计方案。根据交易类型将征收比率分为三类(见表6—8),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转让房地产设置不同的调节金收取标准。区、镇(街道)分配调节金的比例按照50%∶50%进行。调节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地区有经济困难的人提供社会保障补贴和特殊困难援助。

其次,在其他需要交纳税费方面。南海区政府规定土地采用出让方式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出租等入市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的同类型的土地交易缴纳税费。转让方式入市的,暂不适用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需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缴纳。同时,佛山南海区试点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出让调节金由国土部门征收,转让调节金由税务部门代征。

(六)试点地区的税费特点及其影响分析

1.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多样和用途较为清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收入分配是入市制度设置中难度最大的部分,各试点地区都根据土地使用途径的不同,对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转让采取了差别化的调节金征收办法(见表10)。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各地表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占总收入的比例偏低;第二,区级、县级、乡级分配比例差异较大;第三,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和村民土地收益价值意识强的区域,调节金征收比例最低,佛山市南海区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比较明确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主体,各试点地区做法虽存在差异,但大都由财税部门负责。湖州德清县、成都郫县和北京大兴区试点由区、县财政局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统一征收管理,而佛山南海区除入市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外,采用出让调节金由国土部门征收,转让调节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做法,并在辖区积极推行“金税三期”的税收征管系统。

3.征税比照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试点期间多种税收暂不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遵循“同权同责同税”原则,试点地区除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外,在多个环节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对入市的土地进行征税,积极探索

构建城乡权责对等的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尚无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项法律法规,多数试点县市政府为提高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转让涉及的相关税收采取了免征政策,造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负低于国有建设用地。

4.不平衡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影响改革积极性和区域平衡发展

受区域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北京市大兴区和佛山市南海区的土地成交单价已远高于湖州市德清县、成都市郫县和辽宁海城市(见表9),然而,结合下页表10却发现正是这两个地区在工矿仓储、商服用途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是最低的,这一反常现象也反映了不同试点地区在土地试点入市中获得的实际收益是不均衡的。同时,北京市大兴区、湖州市德清县、成都市郫县对入市税收暂不征收,而佛山市南海区、辽宁海城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缴纳税费,造成各地土地入市的税负负担不同。

需要注意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仅关乎国家和集体、各级政府内部利益的分配,也会影响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上述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会影响各试点地区整体的入市改革积极性,同时拉大区域发展差距,在后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时,应首先加强土地收益调节金和应缴税费的顶层设计,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企业能否上市、政府区域基础设施等投入量如何核算等问题,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其次,要避免区域制度设计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中央政府在统筹区域入市收益分配方面的介入力度,做好城乡土地市场税费统一的衔接工作。最后,要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集体和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利益保障机制,也应加强土地入市的风险管控工作。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体系设计

(一)集体土地入市涉及的税种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

(1)增值税(原营业税)方面,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2)对于企业所得税,需确认入市平台的收入性质。在土地出让环节,平台作为村集体委托的非营利性机构,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市平台的其他经营收入则需要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其他经营行为应分开核算,出让收入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出让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3)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由于集体土地出让不在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范围内,对此出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但在土地再次流转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方面,现行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贴花的政策规定是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招拍挂”制度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其他税费尚无具体法律条文和先例可供参照,试点地区集体土地出让暂未征收印花税。

(二)集体土地入市税费设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可以划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和项目建设四个阶段(见图1)。集体土地入市应区分相应环节,厘清入市平台属性,明确对应税种,为完善集体土地入市税费设计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

1.入市准备环节

入市准备环节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和整理开发两个阶段。在本质上,此环节中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投入入市实施主体,此过程类似于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或者信托行为,可以不视同销售行为,所以不应征

收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在推进集体土地入市过程中,实施主体负责上市地块地上物拆除腾退工作,与从事国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土地储备中心的机构职能相似。土地收储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并不征收增值税。对比集体土地入市的准备阶段,集体土地入市实施主体也不应被要求缴纳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在这一过程中,若入市实施主体将土地拆迁、评估、开发等业务承包给外部企业,这些外部企业则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土地入市环节

在土地入市环节,由于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除应足额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外,还包含较多税种,税费设计情景较为复杂。

第一,确定合理的调节金征收比例。目前,入市政策中只是简单划定了调节金的征收比例应为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各试点县市在具体执行时随意性很强,实际操作时有的地市是按照低于20%的比例对入市土地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考虑到我国政策应向“三农倾斜”,建议后期设置多档征收区间,并适当降低每档区间的征收比例。

第二,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性质,入市实施主体的性质决定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入市实施主体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登记性质来讲,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入市实施主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受托单位,多与工商部门商定,将出让过程中的资金收入设定为代管资金,免缴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是暂时办法,并不是长期的合法合规行为。对于代管各类资金,入市平台应该设置科目并单独核算代管资金,全面反映单位资金和项目资金的往来情况。

第三,关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21]。集体出让土地也应比照国有城市用地,因此,建议对入市实施主体免除缴纳增值税。

第四,关于契税和印花税。目前各试点区域按照“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收取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基于上述依据,秉承税费边界清晰的设计理念,对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过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也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同时,建议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3.开发建设环节

此环节涉及的税费应该与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环节相一致,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税费”的体系。

4.持有经营环节

持有经营环节主要探讨入市实施主体应担负的税费问题。入市实施主体通过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完成县级(区级)与乡镇之间的收益分配后取得的收益,除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维持其余地块上市周转费用外,由于其剩余部分分配至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农民,具有非营利性质,已经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此,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民分配获得的收益,在入股环节就应明确哪部分属于应税收入,并对相应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执行层面的难度,建议此部分由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代缴。

在入市实施主体完成出让、收益分配等程序后,根据主体的特殊性,也可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以实现帮助农民提高营利、分红能力,持续增加农民福祉的目标。所以,要求入市实施主体的收入、支出账目必须明确,剥离非营利及保持主体后期项目正常运转部分的资金,其余用于营利性经营的资金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土地再次流转环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初次流转后还有再流转需求的,应秉持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原则,对再次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呼吁修订目前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流转纳入征税体系。

四、加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农村存量土地入市环节缺乏合法、合规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各地往往根据本地需求出台管理办法和条例,并未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建议的“入市或再转让用地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作为调节金”的规定。同时,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来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各税种征收方案,导致各试点地区在税费征收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征收效率低。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应加快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税费征收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征收方向上,建议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税收”标准体系

建议在“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基础上,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税收”的标准体系,规范集体可入市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和税收缴纳行为,确保农村可入市土地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最终目标是建立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统一不动产税费征收标准体系。但是,考虑到目前土地入市处于过渡性阶段,建议在初次流转中可以搭建以土地增值调节金为主、再次流转中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税费体系。

(二)在税收征收结构上,形成以土地增值税为主,印花税、契税等税种配合的税收体系

土地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具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已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次进行流转时,为抑制土地投机行为、稳定市场预期,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在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出让流转的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直接税,是累进性的税收。根据税收收入分配效应,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以显著调节收入分配,主要用于平衡不同区域农民个人、入市实施主体的收入水平,是对农村集体内部增值收益的调整。而印花税、契税作为行为税,一般由产权承受人缴纳。毫无疑问,土地入市税收征缴中土地增值税的计价基础涉及的金额是非常庞大的,从法理上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很有必要。

(三)在缴纳主体上,建议分环节、分税种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非课税主体性质

在入市准备环节,建议对土地权利转移不征增值税、契税。在土地入市环节,建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收益,除需上缴土地增值收益金外,剩余部分应作为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红利分配,分红部分不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未分配部分,除预留相当比例进行后续土地出让的资金周转外,参与营利性部分的金额应按照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税款征收。

(四)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上,建议实施差异化征收,适度向集体与农户倾斜

综合国内各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多数试点区域的土地增值调节金征收比例偏低。从长远来看,考虑到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建议以土地交易价格减去土地开发成本后的净收入为调节金的征收基准。同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标准,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分享比例保持一致,制定适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倾斜的土地调节金收取比例,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绝大多数的土地增值收入应留在集体组织或其授权平台内,政府收取的调节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入市各环节政府的相

关支出,同时用于完善当地的基础设施。以此作为分配比例的参考标准,可根据土地规划等级(如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以及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工矿用地等),在尊重入市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国家授权各地市以有限的裁量权,制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差异化征收政策。

(五)在征收方式上,建议由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提升征管与服务质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非常重要的非税收入。建议发挥税务部门统征高效的优势,由税务部门开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的代征工作,实现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收的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提升税费征管与服务效能。

(六)在征收保障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税费征收在法律法规上需要界定入市征收的主体,建议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税费征收管理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登记制度、处分权限和征收比率等内容。后续也应构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等相关机制,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有序开展。

五、结语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农村创新改革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改革之路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尚未明确,各地随意性强,法律存在空白部分。二是各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入市的土地价值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大兴区入市的土地数量多、质量高,通常以高价成交,而海城市入市的土地数量相对较少、质量差,多以出让底价成交,各地村集体及村民个人获得的入市改革收入差距较大。三是土地市场从政府垄断供给转变到政府和集体寡头供给[22],各利益集体博弈比较激烈,调和机制尚未建立。如佛山市南海区的村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庞大,村集体自身经济实力较强且农民地权意识强烈,政府收取出让和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金比例远低于其他试点区域,为了规避政府可能征收其他税费,常用土地流转方式代替土地入市。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土地市场、土地财政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23-24],土地入市的潜在风险管控显得尤为重要。面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应秉持改革的勇气和智慧,从联动和宏观的角度全面考虑土地入市对现行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的影响,并阐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征收税费的法理合理性,并适时修正、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改革的“三条底线”,在实践探索中继续深化对“三块地”改革的认识。

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

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

经营性房地产投资

经营性房地产投资 参考文献: 《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龙胜平等译,Gaylon E. Greer, Michael D.Farrell著,199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Pp96-100,Pp366-384 第一节经营性房地产及其价值影响因素 一、经营性房地产定义与类型 (一)定义:所谓经营性房地产是指非居住用途的、用于经营活动,能够产生现金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房地产。例如,写字楼、商铺、酒店、购物中心等。 (二)产权性质:从产权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二种: 1、租赁经营:把产权的转移限制在租约期内。大型物业的业主(开发商)将物业分成若干单元,租赁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使用者,分期或者一次收取租金的投资方式。 2、分散产权:将整体物业分割成不同大小的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者。物业的产权由多个投资者持有。例如,目前流行的产权式酒店,就是这种类型。 阅读材料:所谓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TIME SHARE)演变而来。由消费者 或个人投资者买断旅店旅游设施在特定时间里的使用权。首创这一概念的是瑞士的亚力山大耐提。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而产权酒店则是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819189027.html,/view.jsp?oid=437686)。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

类型:一是时权酒店,即有约定期的使用酒店客房的权利;二是住宅型酒店,即投资者购买后可以先委托酒店经营,到一定期限转为自己长期居住的客居住宅;三是投资型酒店,即作为投资行为,逐年取得约定的回报,并期待着增值回收投资。 由于产权式酒店是将建设酒店宏大复杂的管理和巨额集中的投资,分解为单体的组合,为拥有一定呆滞资金取得较高回报,且不想承受投资风险的个人或法人提供了机会,因此正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据国际旅游组织1996年报告,其增长率达到15.8%。到1995年,已有3.5万个家庭在81个国家的4000多个旅游目的地购买了时权酒店,美国的”产权旅馆”已超过了1000个。 在中国内地,从1995年开始流行,目前青岛、北海、珠海、兰州、昆明、深圳、海南等地均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产权酒店。今年四月,浙江省临安市钱王大酒店西苑楼开发和推行产权式酒店,十分成功。浙江省的莫干山休闲渡假村、宁波南苑、杭州凯利悦等大酒店已形成决策,正在付诸实施。其中,海南省占地10万平方米的”南海传说”渡假小区,则属于完全意义上产权酒店,投资者除获得每年18天的享用时段外,还可在50-70年内分取经营利润或者获得产权转让增值,并在首期付款时享受银行7成10年的按揭。业内人士估计,从今年起,全国各地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数量将会大幅上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819189027.html,/view.jsp?oid=437682) 二、经营性房地产价值决定 (一)影响经营性房地产价值的一般因素 1、经济因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服务业发达程度、金融服务水平等; 2、行政因素: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税收制度等 3、社会因素:社会治安、城市化进程与人口增长等 (二)区域因素 1、区域商业繁华程度(聚集效应的大小) 2、交通条件 (三)个别因素 1、临街状况; 2、内部格局; 3、楼层; 4、面积; 5、净高; 6、储存空间; 7、装修; 8、转租的可能性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房管局童强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具备了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应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尽快释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利用的巨大潜能。2014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在大足、永川两区开展非公益性用地项目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的探索试点。本文结合大足区智凤镇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1.试点区基本情况 大足区位于重庆市西部,属长江上游地区,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的组成部分,智凤镇位于大足区中部,距大足城区5公里,渝蓉高速1.5公里,面积87.7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5155人。全镇着力打造“城乡统筹示范镇、民营经济强镇和海棠新城建设重镇”。智凤镇现有民营企业70家,其中规模企业15家,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000余人。2012年全镇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命名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占地1500亩,计划入住企业300家,目前已占地300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5家。 2.试点基本原则 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实行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结果运用的总体原则,确保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为基本前提,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把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改革的方向。 3.试点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改革创新,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和建新区土地整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组织村民自行开展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收藏打印浏览1816次 1词目释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天诚国土)。

2未利用地分类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②盐碱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③沙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④裸土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⑤裸岩石砾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②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③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④苇地。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⑤冰川与永久积雪。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处。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9年某上市企业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明确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房地产租赁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公司将享有所有权的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委托他人出租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1.3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条款。 1.4公司经营性用房的租赁由公司工程部门与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共同管理,非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和租赁由公司后勤部门负责。 1.5 对位于居民生活区的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公司工程部门应考虑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考虑承租人的经营范围。 1.6 公司工程部门负责房地产租赁的前期工作,对拟出租的房地产是否可出租、租赁期限及对已出租的房地产是否续租出具书面意见,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 房地产租赁的程序及要求 2.1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2.1.1由承租意向人向公司工程部门提出书面的租赁申请,并提供有关其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1.2公司工程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租赁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3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基本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签的《集团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审批表》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2.1.5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等必备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2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由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地产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房地产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2.3.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3.2因不可抗力、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征用等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3.3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3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房地产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按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程序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 公司房地产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4 公司各驻外销售点在征得公司批准后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公司,未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

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府,不能私自更改。另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有一半要进入社保机制,农村集体需要将其存入农村信用社,留作对居民的生活保障。 从以上可以看出广东省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将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的同时注意保证了居民的利益,是我国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一次很好尝试。 四.改革建议 (一)重新明确集体土地权属,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确定土地的属性是其进入市场流转的基础。所谓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权属即是赋予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属性。由之前的实例1可以看到,当时实行的制度使得集体土地缺乏市场属性,土地无法体现出其本有的经济价值。农村集体土地在现有的制度下,难以发展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改善生活质量。城乡一体化在农村无法合理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实现的,目前的土地制度逐步趋向完善,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已经越来越多地投入建设开发,然而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仍然需要明确,以免引起法治纠纷和违规流转现象。要想入市流转,必然涉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归于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将归于开发商或出资方。农村土地所有权经适当的经营管理可以保障农民的生活,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在城镇化的大前提下,可以将农村流转土地进行区域化管理,就是若干个村联合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服务机构,保障村民权益。 (二)集体土地用途合理规划,严格管控。集体土地入市流转之后,在为农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土地使用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必须上报政府土地用途。如当土地用作化工厂等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时,政府应该进行监督干涉,也须征求农民意见,保障农村集体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在规划集体土地开发方向时,相关部门也必须结合当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尊重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合理发展的目标。 结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相关制度的建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完善的入市流转机制和配套法律,导致农村集体用地流转无法顺利实行和不规范流转的产生。要解决相关问题,先要改进土地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而言,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还受到财政制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规定的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 规定的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 随着土地政策的不断变化,国家开始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后也可以进行出让、租赁等相关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农村集体性土地并不是单一用途的建设用地,那么在法律上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规定的,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②,暂时调整实施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涉及调整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有权在试点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上述法律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甲方:(企业或个人) 乙方:(集体经济组织) 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 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 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 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 (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模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的规定,XX区泗泾镇SJSB0001单元07-09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地块所属农民集体决策同意,并经XX市XX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开出让。现出让人决定以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一、此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上海XX区泗泾经济联合社,具体组织实施委托XX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挂牌人”)。 二、此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1、四至范围:东至企业,南至泗博路,西至泗联路,北至查袋泾(见附图)。 2、土地总面积:21022.2平方米,出让面积:20166.7平方米。 3、土地用途:租赁住房(R4)。 4、容积率:2.0。 5、建筑密度:\。 6、绿地率:35%,其中集中绿地率:10%。 7、出让年限:70年。

8、套型要求:租赁住房套型以中小套为主,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套数不少于825套。 9、交地状况:净地。 10、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1、意向竞买人可在******/dzkc/fqxx网址查阅本地块所在分区单元的主要地质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竞得人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XX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与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保护义务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竞得人还应根据《XX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判断本地块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灾评”)。需单独进行灾评的,竞得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需单独进行灾评的,竞得人应至******/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12、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详见附录文件中“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的相关条款。 13、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华润臵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所租房屋 1、出租方将向承租方出租位于北京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 2、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华润臵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特授权委托出租方负责租赁经营管理该房屋,并由出租方享有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涉及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对此,承租方已全面清楚的知悉并自愿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书。 3、该房屋的位臵、面积以本合同附件三平面图中阴影部分为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4、承租方所租房屋用于,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及转租、转借。如出租方已在该房屋中设臵固定附着物和设备,并同意一起出租,双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以附件二形式列明这些附着物和设备。 第二条:租期 承租方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须在租赁期满或实际的终止期后日内迁出,如超过日,则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的两倍数额向出租方缴纳自租期届满(或终止、解除)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承租方如有意继续承租该房屋,则须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出租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方可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可优先租赁。 第三条:所租房屋的移交 1、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可移交房屋的通知后七天内,承租方应进入所租房屋。该房屋如果不严重影响承租方的使用,承租方不得拒绝接受交付,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 2、承租方接受该房屋后如需装修,应在装修之前向出租方书面要求确认装修设计。未经确认的装修设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更改,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提出书面的确认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作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承租方装修设计、施工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员及工程等费用须由承租方自己承担。 第四条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支付1、房屋租金采用按____ (年、季度、月)计租方式,____(年、季度、月)租金额为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2、承租方应按____(年、季度、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即在每____(年、季度、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到小区办公室(提示:应再明确交费地点)预付当____(年、季度、月)租金(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当期应交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未付租金的,即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因此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出租方收回出租房屋的, 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且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因此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3、起租后的第一笔租金应根据当____(年、季度、月)实际租用的天数计取,按比例在进住前一次性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应根据该____(年、季度、月)租期尚存的天数支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及北京地区实践调查报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及北京地区实践 摘要: 1、《土地管理法》已经完成修改,但是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尚未进行修订,关于经营性建设 用地的用途、出让、抵押、处置有较多不明确的地方,但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责的基本思路,规则也会类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是集体经营建设用 地入市的主体,根据试点地区经验,也可以组建统一的入市平台公司,由该公司作为入市和金融业务的开展主体,信用风险判断时需要予以关注。 3、集体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趋同;出租期 限有可能受到合同法20年的限制,具体需待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5、土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后,需要按比例缴纳土地增值收 益调节金。 6、市场已有的针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融资方案有土地整治贷款、开发建设贷款、产业运营 贷款、商业用房按揭贷款,覆盖集体土地从整理入市到持有阶段。 7、试点地区的政策法规由较多是不公开的,且试点的事项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机构如果要介入类似项目,建议与当地的发改委、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对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 8、如北京地区,土地竞拍保证金是缴纳至镇级统筹公司,可关注该类企业的存款营销。 一、试点时期的政策文件体系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试点自2015年始,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试点的法律授权文件到期。2020年开始后续将衔接修改后《土地管理法》,试点期间全国及北京市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一)中共中央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选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 选择? 张梦琳,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E-mail:zmllxb@https://www.360docs.net/doc/2819189027.html, 摘要: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处于失效状态。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了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实现了帕雷托改进、增进社会福利。基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力度以消除市场失灵。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公共政策重新定位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成功转变。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政策选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我国法律政策一直持限制甚或禁止的态度。这是在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以及市场经济条件欠完善,土地管理效能不能适应对放开集体土地使用约束的需要等各种社会发展背景和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下产生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资产价值意识的提高,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对用地数量的需求、征地制度彰显对农民权益重视不足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逐步由“隐形市场”,向“公开”、“合法”之势开始流转且呈扩大势头。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农民这一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来说,土地无疑承载着更多的功能。农民也理应从土地上收获更多的福利。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对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个很好诠释,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然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未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承认与保护,现实中也存在因缺乏可行的公共政策体系,不能对流转进行有效规制而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的现象。因此,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讨制定有效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准出让、转让、出租。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亦不得进入流转程序。现行《物权法》第151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国家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 ?本课题得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应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70307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模式、驱动机制与公共政策选择”(项目批准号:70673037)的资助。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我县于2015年3月被确定为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为期三年。三年来,该县抢抓试点契机,大胆改革探索,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得明显的成效。按照全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长XX“对XX县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跟踪调查、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的指示精神。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就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试点的主要做法 在国土资源部和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制定了13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制度,初步建立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形成了一整套程序严谨、制度规范、流转顺畅的土地征收和农地入市程序,在探索多种保障形式、住宅用地入市和统筹相关改革发挥集群效应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是严格入市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为充分发扬村民民主权利,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入市、怎样入市,我县制定了周密的入市交易程序:村集体先行酝酿,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村民表决决定,逐级向上申请;乡镇审核地块权属,消除纠纷隐患;县里审查“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三个基本前提,做到底清数明。入市项目获批后,村民就地价评估、入市方案、收益分配等再次执行“四议两公开”,由村民自主决策、决议入市。 通过试点,形成了六种比较成熟的保障失地农民收益的办法:第一是逐年支付租

金;第二是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第三是作价入股,每年持股分红;第四是租金保底加分红,每年收取租金,定期分红;第五是资金补偿加就业安置;第六是留置物业,用入市土地交换得到入市项目的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让长远生计有了保障。 二是制定土地入市制度,确保土地依法入市。为确保入市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初步制定了13项土地入市相关制度,强化过程和环节控制,从入市主体和入市地块的合法确认、入市方式及程序,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入市抵押贷款、纠纷解决办法等等,都明确了具体运行步骤,严格按照13项制度履行相应的程序,确保了土地入市交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加强事后评估,注重试点经验总结。每一宗土地完成入市后,领导组办公室都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入市成果,并就此提炼总结,完善制度,慎重提出修改建议。通过对13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分析,就其中5项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2项,完善3项,修改23条),“入市管理办法、入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调整入市工作程序”等4项制度,修改完善后经县领导组同意,投入实践;“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批准,投入运行。 目前,全县共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4宗、195.75亩。按入市途径分,就地入市11宗,村庄整治入市3宗;按入市方式分,出让2宗、租赁4宗,作价入股8宗;按入市用途分,工业2宗,商业7宗,住宅兼容商业1宗,旅游4宗。另外还有7宗640亩土地调整入市实施方案已批复。 二、试点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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