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资料

最新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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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

龄。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4-05发布 -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

孕期保健知识试题及答案

普宁市人民医院孕产妇孕期保健知识测试 姓名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产次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除外: A、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B、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C、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D、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幼儿早期教育; 2、婴儿在哪一时间段的哺乳妇女所在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A、有不满半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B、有不满1 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C、有不满2 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D、任何哺乳妇女 3、对高危孕妇施行专案管理,住院分娩率要求达到() A.100% B.90%以上 C.85%以上 D.75%以上 4、防治出生缺陷,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是()。 A 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B 提高婚前检查率 C 规范孕前咨询 D 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 5、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逐步扩大()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并将其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A 乳腺癌、宫颈癌 B 艾滋病、梅毒C卵巢癌、子宫肌瘤 D 乙肝、性病 6.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不包括 A 健康教育与咨询 B 健康状况检查 C 健康指导 D 孕前保健宣传 7.关于孕前保健服务的健康指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合理营养,控制饮食 B 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 C 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 D 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建议避免生育 8. ()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A.各省卫生厅 B.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C.卫生部 D.国家妇幼保健协会 9.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个月进行。A.3 B.6 C. 9 D.12 10.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A.《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C.《中国儿童发展纲要》D.《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o r s o m 编号:BJ-BJB-GF-001题目: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附件(数量): 页数:3 发布日期:2019-4-1修改日期: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臭氧又名三子氧,分子式为O3,分子量为48.00 一、理化特性:臭氧在常温下为带蓝色的爆炸性气体,有特臭,为已知最强的氧化剂,密度为1.658(空气=1)。臭氧气体经冷处理后可呈液状,其液体密度为1.71,沸点为-112.3℃,在水中溶解度比氧高,但因分压较低,故在平时使用温度与压力下,只能得到每升数毫克的溶液,含臭氧的溶液,温热时会爆炸。臭氧的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在270℃高温下可立即转化为氧。1%水溶液在常温大气中半衰期为16分钟,所以臭氧不能像其它工业气体一样可以用瓶贮存,一般为现场生产,立即使用。 二、杀菌作用:臭氧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芽孢、病毒、真菌等,并可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在水中杀菌迅速较氯快。 三、影响杀菌作用的因素: ①PH:用臭氧水溶液消毒时,若PH增高,则所需浓度必须增加。 ②湿度:用臭氧熏蒸消毒时,相对湿度高则效果好,低则效果差,对干燥菌体几乎无杀菌作用。 ③温度:温度降低有利于臭氧的溶解,可增强其消毒作用,甚至在0℃亦能保持较好的杀菌效果,如水温为4-6℃时,臭氧杀菌用量为100,水温10-21℃时为160,水温36-38℃时则为320,有机物可降低其杀菌作用。 四、毒性:空气中臭氧浓度达0.01-0.02mg/L时即可嗅知:浓度达到1mg/L时,可引起呼吸加速、变、胸闷等症状,在2.5-5mg/L时,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停留1小时可发生肺气肿,以至死亡,作业现场空气中容许的阀限值为0.2mg/m3。 五、腐蚀性:臭氧为强氧化剂,可损坏多种物品,浓度越高对物品损害越重,可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特别是使橡胶老化,色变暗,弹性降低,以致变脆,断裂,使织物漂白褪色。 六、稳定性:臭氧稳定性极差,常温下即可自行分解为氧,停止发生后,通风30-60分钟后,其浓度与大气水平一样。 七、使用范围:在消毒方面,臭氧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液体消毒:饮用水、工业生活污水和饮料水的净化消毒。 2、物体表面消毒,饮食用具、理发工具、食品加工用具、衣物、钱币、票券等放密闭箱内消毒。 3、防腐保存:蔬菜水果蛋类鱼肉类干鲜土特产,水产品加工,贮存和冷藏等。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 早产儿具有体温调节中枢发育不全、胃动力不成熟、免疫力低下、并发症多等特点,是一个极度未成熟的群体。人类和动物研究均表明,在妊娠晚期和生后早期敏感阶段的营养不良将会对远期的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大脑重量降低、脑细胞数减少、运动协调能力降低,另外也有足够证据表明,在关键时期的营养不良可造成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鉴于早产儿特殊的生理特点,营养支持对早产儿的生长发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早产儿保健指南》,对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做出具体要求,现将指南整理如下: 一、住院前管理 (一)产前 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 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 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新生儿窒息,产伤; (2)体温:异常; (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 (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 (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 (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 (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 (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 (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 (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最新版】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一)目前参照标准 ▲ 2002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2003第二版《上海市医院消毒灭菌实用手册》。 ▲ 2006版《上海市护理质控手册》。 ▲ 2007年《压力蒸汽灭菌》。 ▲ 2009年上海市CDC消毒科供稿《上海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消毒隔离要求》(试行) ▲ 2009年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2012版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014年国卫办医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二)原则 ★所有物品均应随时保持清洁、干燥、完好。 ★若有污染应即时消毒、灭菌。 ★一次性物品按说明使用。 ★本原则适合各部门,请参照执行。 总则

一、室内空气及环境物体表面的消毒 附表各类环境消毒要求 (一)紫外线空气消毒方法 1、紫外线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管的数量为≥ / m3,距离~2.2m,时间≥30min。 2、紫外线使用寿命: (1)由新灯管的强度降低到70 μw/ cm2的时间(功率≥30w),或者降低到原来新灯管强度的70%(功率<30w)的时间,应不低于1000小时,因此,紫外线灯累计使用超过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灯管。 (2)每半年检测一次,<70μw/ cm2应及时更换灯管。 3、注意事项: 1)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紫外线灯管每周一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专人负责,如发现灯管有灰尘时应及时擦拭。 2)室内保持清洁干燥,电压为220v,环境适宜温度在20-40℃,相对湿度为60%。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 长照射时间。 3)紫外线光源不能直接照射到人,不在易燃、易爆的场所所用,照射时关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

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完整word版)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

2017最新消毒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内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消毒 第3章宾馆、饭店、茶馆、酒吧的消毒 第4章商场、购物场所的消毒 第5章储水容器的消毒 第6章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 第7章娱乐场所的消毒 第8章幼托机构的消毒 第9章学校的消毒 第10章银行及其他货币流通单位的消毒 第11章会馆的消毒 第12章图书馆、书店和阅览室的消毒 第13章社区活动室的消毒

第14章浴业(浴室、足浴)的消毒 第15章体育场所的消毒 第16章美容美发店的消毒 第17章空调的消毒。 第18章殡仪馆的消毒 第19章其他公共场所的消毒 第20章消毒效果的检测 附录A 公共场所消毒效果检验常用培养基和液体(规范性附录) 附录B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对微生物控制的指标(规范性附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附件2 消毒管理办法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1章总则 1.1引言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传播染病,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和公共用品的消毒方法、效果检测和监督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负责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卫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文化娱乐场所、浴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酒吧、茶馆、公共交通工具和环境、商店和购物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学校、图书馆和书店、公用二次供水水箱和贮水容器、游泳池、银行和货币、幼托机构、体育场所和公共健身器材、美发美容店、空调系统等。 1.3 名词术语 1.3.1 公共场所对公众开放的,人民大众都可进入活动或接受服务的场所。是由人工建成的,供公众使用的活动空间。 1.3.2 公共用品向公众提供,为公众服务,众人均可使用的物品。例如:健身器材、娱乐器材、茶具、餐具、二次供水水箱等。 1.3.3 消毒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微生物的过程。消毒是个相对的概念,只要求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而不是所有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程度,而不是全部杀灭。 1.3.4 消毒剂用于杀灭和去除外环境中污染的致病性微生物及其它有害毒素的化学和生物制剂。 1.3.5 消毒器以物理或化学因子作为消毒因子,配以发射装置和其他辅助装置而制成的用于消毒的机器。例如:干热消毒器、压力蒸汽消毒器、空气消毒器等。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

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5年版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最新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 2016-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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