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能源部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能源水规(1990)425号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

1990年7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

公安部消防局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

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

第2.0.2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主副厂房及其安装间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干式变压器室

配电装置室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

屋外主变压器场

屋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SF 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SF 6贮气罐室

高压超高压充油电力电力电缆和竖井

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蓄电油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碱性蓄电池室

贮酸室套间及其通风机室

充放电盘室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丁 丙 丁 丙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丙 丁 丙 丙 丁 丙 丁 丙 丁 二 一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18 19 20 21

22 23 24 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

供排水泵室

消防水泵室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

油压启闭机室

卷扬启闭机室

电梯井

戊 戊 戊 戊 丁 戊 二 三 二 三 二 三 二 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辅助生产建筑物

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机械试验室

油化验室

水化验室

电工修理间

机械修配厂

水工观测仪表室

丙 丙 丁 丁 丁 丁 戊 丁 丁 丁 二 二 二 二 三 二 三 三 三 二 三 1 2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一般器材仓库

汽车库(含消防车库) 三 三

第2.0.3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表2.0.3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三章厂区规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

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逍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

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

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条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注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表3.2.3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3.2.4条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

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第3.2.5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绕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第3.2.6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库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厂房泵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第4.1.3条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安全疏散

第4.2.1条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

有一个直通层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条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4.3.1条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条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条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屋外电气设备

第5.0.1条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110kV8m

220330kV10m

500kV12m

第5.0.2条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

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第5.0.6条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条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第5.0.8条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第5.0.9条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第5.0.10条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第5.0.11条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屋内电气设备

第6.0.1条额定容量为12.5MV 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0.2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第6.0.3条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配式间隔内

第6.0.4条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0.8条的要求设置

第6.0.5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0.6条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应按本规范第5.0.7条至第5.0.9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第6.0.7条当110kV及以上屋内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0.8条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代烷等灭火装置第6.0.9条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6.0.10条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6.0.11条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及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2/m3)不应小于0.03

第6.0.12条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3条变压器室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电缆

第7.0.1条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第7.0.2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0.3条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2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0.4条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5条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6条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宜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0.7条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0.8条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8.0.1条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

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第8.0.2条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第8.0.3条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第8.0.4条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第8.0.5条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

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6条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

四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7条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8.0.8条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

第8.0.9条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九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第9.1.2条消防给水宜与厂房内生产生活供水系统结合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9.1.3条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一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第9.1.4条地面主厂房屋外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主厂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二节给水设施

第9.2.1条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第9.2.2条给水设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第9.2.3条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并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第9.2.4条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9.1.3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min 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第9.2.5条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第三节 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第9.3.1

条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表9.3.1 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L/s)

建筑体积(m 3

) 耐火

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丙 10 15 20 25 30 40 厂房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15 15 25 25 35 45 库房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一

其它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乙丙 15 20 30 40 45 厂房或库房 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三

级 其它建筑 10 15 20 25 30

注屋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第9.3.2条屋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在主厂房周围不宜大于80m 在其它

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第9.3.3条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

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 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

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

第9.3.4条屋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

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表9.3.4 屋内火栓用消水量

建筑物

名称

高度体积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厂房 高度

24m 体积10000m 3 高度24m 体积10000m 3 高度

24m 至50m 高度

50m 5 10 25 30 2 2 5 6 2.5 5 5 5 5 10 15 15 库房 高度

24m 体积5000m 3 高度

24m 体积5000m 3 高度24m 至50m 5 10 30 1 2 6 5 5 5 5 10 15

15

高度50m 40

5

8

注高度24m至50m及高度50m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屋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

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第四节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9.4.1条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在发电机定子上

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 m)

第9.4.2条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油箱

顶部及侧面(含冷却器)的全部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 m2)变压器

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 m2)

第9.4.3条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

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 m2)

第9.4.4条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

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 m2)

第9.4.5条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

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第9.4.6条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

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第十章采暖与通风

第10.0.1条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

缆室等应设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第10.0.2条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分隔开

第10.0.3条油制室油处理室油再生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等的送风

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表10.0.3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

油处理室油再生室的换气次数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不少于6次/h

储酸室不少于5次/h

油罐室不少于3次/h

油处理室油再生室不少于6次/h

第10.0.4条油罐室油处理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

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10.0.5条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当发电机着火

时应立即关闭

第10.0.6条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

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采用封闭式电热器采暖电热器应与通风机电气连锁电热

器两端各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10.0.7条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

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

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第10.0.8条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十一章消防电气

第一节消防配电

第11.1.1条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11.1.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3条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应急灯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第11.2.1条厂房泵房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11.2.2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消防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1.2.3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坡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1.3.1条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中央控制室和继电保护盘室

二大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单机容量为125WV 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场

五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开敞式开关站

六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罐室油处理室

八电梯机房

第11.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1.3.3条消防控制屏(台)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附加说明

主要编写人李婉芳张镜林黄贤鉴冯修远齐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设计说明水电..

设计说明 华莱士 一.强电部分设计依据 1.建筑概况: 本工程结构类型为2.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规范》JGJ16-20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年版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二.设计范围 1.照明系统: 本工程只作照明系统设计,其它与工艺相关及插座布置均由甲方与厂家相商。 2.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三.电力配电系统; 1.照明配电: 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为密闭式金属卤化物灯和防爆灯照明、插座均由不同的回路供电;所有插座均设置漏电断路器保护。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四.设备安装 1 .照明、动力配电箱均为暗装;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4m. 2.除注明外,开关底边距地1.2m,普通插座底边距地0.4m暗装。 五.导线选择及敷设 1. 本工程动力配电均采用铜铝复合母线槽,插接箱位置及出线截面待设备定位后另定。 1. 照明及其它线路均采用镀锌钢管保护。 2. 应急照明线路应穿热镀锌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4. 平面图中所有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 线均从箱内引出。 六.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防雷等级为三类。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雷电波的侵入.并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接闪器:利用钢屋顶做接闪体,应与做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做可靠连接。 3.引下线: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绑扎)作为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 ,引下线上端与钢屋面连接,下端与建筑物基础梁底钢筋及基础底钢筋焊接。 4.接地极: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基础底钢筋及地梁钢筋组成。 (二)接地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C-S系统,电源进户做重复接地。凡正常不带电,而当绝缘破坏有可能呈现电压的一切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本工程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板由紫铜板制成,应将建筑物内接地线,建筑物钢构、电气接地点设备进线总管等均与等电位板联结,等电位联结采用BV-1x25mmPC32线、管。并用等电位卡子卡接禁止在金属管道上焊接。 2.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弱电接地等的接地共用统一的接地极,要求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铁路规范清单

铁路规范 TB10001-2005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010-199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B10011-199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2-2001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3-2004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 TB10016-2002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7-19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TB10018-2003 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 TB10025-2006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TB10027-2001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35-2006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 TB10038-2001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TB10041-2003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TB10044-1998 铁路工程CAD技术规范 TB10049-2004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程 TB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10053-1998 铁路工程地质风沙勘测规则 TB/T10058-19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TB/T10059-1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TB10061-1998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TB10063-1999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6-2000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TB10077-2001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TB10079-2002 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TB10082-2005 铁路轨道设计规范 TB10083-2005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TB10101-19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TB10102-2004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TB10104-2003 铁路工程水质分析规程 TB10108-2002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 TB10118-2006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TB10202-2002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TB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10204-200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9-2002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FCD90010 FCD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大中型)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信息网 1999年12月 1

水电站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 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总工程师: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软件开发单位: 软件编写人员: 勘测设计研究院 年月 2

目录 1 引言 (4)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4) 3 设计基本资料 (4) 4 设计原则 (5) 5 工程消防总体设计 (5) 6建筑物消防设施 (7) 7 机电设备消防设计 (9) 8 消防电气 (11) 9 消防给水 (12) 10 采暖、通风系统防火设计 (13) 11 分期建设(投产)工程消防设计 (14) 12 消防工程概算 (14) 13 应提供的设计成果 (14) 3

4 1 引 言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2.1 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初步设计任务书。 2.2 设计规范 (1) DL 5021-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2) SDJ 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SDJ 173-85 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技术规范(试行); (4) SDJQ 1-84 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5)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 GBJ 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 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J 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63-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J 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设计基本资料 3.1 工程概况 3.2 工程布置 3.3 主要生产场所布置 列出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大型生产厂房需要注意防火,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厂房仓库防火规范,以供参考!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 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模板

建筑水电通风消防规范主控项目 一、开关盒数量=开关数量+插座数量 二、接线盒数量=灯头盒数量+规范规定[⑴无弯管路不超过30m; ⑵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一个弯时, 不超过20m; ⑶两个接线盒之间有 二个弯时, 不超过15m; ⑷两个接盒之间有三个弯时, 不超过8m; ⑸暗配管两个接线盒之间不允许出现四个弯] 三、接线盒, 每个明装配电箱( 暗配管) 的背后都用一个接线盒( 先配管) 。 接线箱一般的配电箱都是接线箱 接线端子箱一般里面只有接线端子, 没有元器件, 如分支接线箱、 等电位接线箱 接地端子板是接地端子箱的一个端子板 LEB是局部等电位连接箱, 一般很小, 里面的端子板也很小, 端子 也很少 接地跨接线是用在比如桥架各节段、电线管之间的断接口电气辅 助联通用的 起传导电位的作用, 正常时不经过电流 断接卡是用在防雷接地上的, 一般用在人工接地极的引入线上, 主 要是为了测接地电阻时把人工接地极与接地网断开, 从而方便准 确的测出这个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一、电缆头按制作安装材料又可分为热缩式(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 、

干包式和环氧树脂浇注式 现在的70mm2以上电缆普遍采用热缩式, 其实就是用到热缩头, 一个热缩头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就是所谓的”手套”形状像手套一样, 把电缆外保护层剥开, 套上热缩头, 然后用喷灯加热, 使之附着在电缆头上( 压铜鼻子我就不详说了) 干包式就是采用高压自粘式胶布和电工胶布缠绕制作电缆头。一般临时用电较多用到。 70mm2以下用干包式。 二、电缆头的区别 电力电缆头分为终端头和中间接头, 按安装场所分为户内式和户外式, 按照电缆头制作材料分为干包式、环氧树脂浇注式和热缩式等三类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干包电缆头不装" 终端盒" 时, 称为" 简包终端头" , 适用于一般塑料和橡皮绝缘低压电缆。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浇注式电缆头主要用于油浸纸绝缘电缆。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热缩式电缆头适用于0.5 ~ 10.0kV 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和各种电缆。 三、三个电缆头的工艺区别: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剥保护层及绝缘层, 清洗, 包缠绝缘, 压连接管及接线端子, 安装、接线。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锯断, 剥切清洗, 内屏蔽层处理,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3、人民防空防火规范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8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2.0.8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水电站防火设计

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 来源: 谢敏,郭淑英 摘要:介绍了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的依据,以及消防各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原则、配置参数、设置方式和主要功能等,并探讨水电站防火设计的问题。 关键词:疏散通道;消防水;气体灭火;自动报警;防火设计;百龙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U998.1;TV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08X(1999)03-0053-05 1 前言 由于百龙滩水电站距城镇较远,电厂内电气设备多且分散,厂内储存有透平油与绝缘油,引起火灾的机率大,火灾引起的后果严重、损失巨大。因此水电站的防火就尤为重要。本电站防火设计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程》(SDJ278-90)和国家有关规范。 2 厂房建筑物与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工程消防设计与枢纽布置统筹考虑,在设计上合理布置厂区内的设备和建筑物,在各主要设备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等,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1 厂房建筑物 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考虑,其中泵房等按三级考虑;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三级考虑。上述场所均按规范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110 kV和220 kV户外式开关站布置在下游右岸平台上,站内的断路器全部采用瓷瓶式SF6断路器。配置的消防设备有:站内工具间配置2台MFT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2个MF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开关站出入口设置2个SS100室外消火栓。 3台主变压器均布置在副厂房顶160.10 m高程层,为敞开式布置,防火间距大于10 m。每台主变均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为5.5 m,上空障碍物距地面净高大于5 m,回车场地面高程为160.10 m,面积为40.00 m×47.25 m。 2.2 安全疏散通道 根据布置需要在厂房115.00 m~145.50 m高程设置6层,各层均有3个疏散口,可通过下游侧左、右两端的楼梯及电梯上至151.50 m高程或直达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还可通过3号机下游的楼梯上至151.50 m高程层。 151.50 m高程层可通过下游侧左、右岸两端的楼梯或电梯上至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 最远工作点距最近楼梯口距离不超过60 m,各层疏散走道净宽在1.5 m以上,疏散门净宽均在1.2 m及其以上,疏散门采用防火门,各疏散口均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3 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系统主要由消火栓灭火系统和主变水喷雾灭火系统组成。 3.1 厂房消火栓 3.1.1 主厂房消火栓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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