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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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意思

应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例如,本市间各个区县的变更或者省市之间的变更。比如说从天津变更到上海,你在天津查询就是迁出了。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的沿革

在外国,古罗马时代,就有工商企业必须设立看板的规定,在看板上公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内容,这是法律规定工商企业标志的开始。到中世纪,西方国家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国家,商人为维护其利益,成立商人行会,制定商情规约, 规定商人必须到行会登记营业的内容和本人及资本等情况,在取得商人资格后方能营业,并受到行会的保护。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商法,其中对工商企业登记都有规定;多数国家还单独制定了商业登记法或工商企业登记法等。

中国在周代,官府要求经营同类货物的工商业者在市上同一地点出售,排列成行,称为行。到唐代,全国共有220行,各行成为同业的组织。行有行头,由官府委派,管理行的事务。工商业者加入行,须经行头同意,否则不能在行内出售货物,这时,行对工商企业有强制登记的性质。以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行的组织。但中国工商企业登记立法则始于清代。光绪二十九年

(1903),清政府成立商部,颁布《大清商律》,才开始有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也先后颁布过《法人登记规则》、《公司登记规则》、《商业登记法》和《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也曾颁布过有关工商业登记的法则,例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工商登记的细则》和《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等。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能否用房屋使用权出资???)i 债券可以用作出资吗?ii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制说明: 一、企业性质:根据企业编码第六位生成:“1”为国有企业、“2”为中外合作企业、“3”为中外合资企业、“4”为外商独资企业、“5”为集体企业、“6”为私营企业、“7”为个体工商户、“8”为报关企业、“9”为其他。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中第

五、六位为英文字母的:国有为“加工A”、集体为“加工B”、私营或个体工商户为“加工C”。 二、企业类别:海关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类别,如A/B/C/D. 三、保证金额:可暂时不报。 四、销比例:三资企业按外经部门批准文件填报。来料加工企业无销权限,可填报为“0”或“无”。 五、备案(批准)机关:三资企业填批准成立的机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以上一般为“市外经贸局”)。来料加工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中第五、六位为英文字母)填批准来料加工协议的机关,经营进料加工的国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中第五、六位为英文字母)填批准进料加工合同的机关。报关企业填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机关。 六、生产类型:技术先进、产品出口、服务、其他。 七、行业种类:从以下方式中选择:1、电子信息2、机械设备3、服装纺织4、鞋类5、旅行箱包6、玩具7、家具8、塑料制品9、金属制品10、化工产品11、医药12、木制品13、报关行14、食品15、轻工16、水产17、纸制品18、皮革19、印刷20、石材21、钟表22、家用电器。 八、报关类别:无报关权、自理报关、专业报关、代理报关。 九、开户银行:人民币基本 十、报关有效期:《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通过2005年年审的《注册登记证明书》自动延至2008年,具体日前对应注册日前。来料加工企业无报关权,不用填。 十一、主要产品:进出口量较大的前1-5项。 十二、备注信息:有则填,无则不填。 十三、投资方式:“产权”、“现汇”、“实物”,一种或多种。 十四、生产品牌:产品的品牌,可填1-5项。 十五、报关业务(财务)负责人:可以是报关员(会计员),也可以是该部门的负责人。 十六、上市公司:可以是本企业或投资方。 十七、联网企业:指是否与海关联网监管。 十八、生产车间面积、仓库面积:指实用面积。 十九、厂区面积:指占地面积,包括宿舍在。一般指围墙的占地面积。 二十、银行信贷等级:注册登记企业在银行的信贷级别。 二十一、报关方式:企业日常的实际报关方式,自理报关或委托报关。 二十二、软件管理模式:指财务软件名称。 二十三、认证标准类型:指ISO认证名称。 二十四、照片要求:规格为4R′彩色照片,存储格式为.JPG格式。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相关档案。 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要履行的手续) 个人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查阅对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出具的注明拟查阅企业名称的证明并出示查阅人的相关证

企业登记管理问题

企业登记管理问题 第一节企业登记管理概述 一、概念 企业登记: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立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有关设立证书或记载有关设立事项的行为。分为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两种。 企业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 营业登记:也叫商业登记、商事登记,其作用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由来 作为对企业的组织和经营实行间接管 理监督的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企业摆脱封建设行会的束缚及其对国家政权的依附,得以市场主体的地位从事生产经营,开

展平等竞争的产物。 1844年英国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注册制度; 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建立了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薄,由地方法院办理商业登记;欧陆国家和日本不久均仿效德国,建立起商业登记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则由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和工商管理的专门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三、企业登记的效力 关于企业登记设立的两种观点和做法: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但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设立并没有完全坚持|《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是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的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弱化核准登记这一功能。“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的形成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计划经济体制对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赋予采

取一种管理型的立法思维,从而将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授予与营业资格的政府监管混 为一谈。 案例:A公司和B公司因为借款而签定借款合同,A是出借方,B是借方。合同到期,B公司不还所借的款项,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还钱。但是,此时B公司因某些原因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故法院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A公司却认为B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应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并上诉。 本案例就涉及营业执照的吊销与企业 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问题,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非常多。近年来,这类问题逐渐发展为困惑法院司法活动的普遍性问题,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就曾在2000年以复函、庭务会议的形式反映了对“统一主义”立法 思维态度的修正。在实质上肯定了统一主义向分离主义的走向,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充分肯定《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将来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工商专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增设□注销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 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 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专项规定,制定本指引。 1、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表》,经审核后,向档案保管部门查询。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3、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4、各级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查询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其他组织、个人因诉讼、仲裁等原因需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持介绍信、有效证件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询与之相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 5、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件,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询。 机密事项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

行账号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个人财产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其他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不同条件查询后编篡发布。 内部审批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文书、集体讨论决定等。 6、企业档案查询受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涉及上述事项的查询内容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可进行打印、复制。打印、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查询专用章。 7、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复制费,费用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符合政策规定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公民可减免;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 8、对符合查询要求并出示查询所需相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的,要积极提供好查询服务。对于不予受理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将不受理原因明确告知查询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原因造成查询人无法查询的,工作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排除,并及时通知查询人可查询的时间。(政策法规股制定)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

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 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 备的如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希望大家喜欢! 请到企业注册地工商局查询,或者省级工商局查询。例如:百度搜索“某某市工商局”或者“某某省工商局”进入工商局网站之后,输入企业全称或者工商注册号,能够查询企业注册信息。 在商品经济范畴,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 换取收入。 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 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 典型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与“事业单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词语。《辞海》1979年版中,“企业”的解释为:“从事生产、 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的解释为: “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

(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 (九)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 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 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离开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即生产和流通,这些都是企业来承担和完成的。离开了企业,社会经济活动就会中断或停止。企业的生产 状况和经济效益可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 水平的提高。 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竞争中不仅创造和实现社会财富,而且也是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工具的积极采用者和制 造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企业在社会经 济活动中的作用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就好比国民经济的细胞,中国 的国民经济体系就是由数以百万计的不同形式的企业组成的,千千 万万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仅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 而且决定着中国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机和活力。所以,我们说企业是 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08/18)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讨论通过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就发布这个条例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通知。 通知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保障企业从事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有重要作用。望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并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全面建立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制度,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关的准确数据和资料,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 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 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如何查询工商注册信息

如何查询工商注册信息 如何查询工商注册信息这个系统经常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咨询,一般来说企业的注册资金越高,就会给别人一种这公司资金实力越厚,对于有些行业,注册资金的深厚程度影响着业务之间的来往,决定着与这公司的风险程度,是比较多公司青睐的,所以这个系统还是比较经常会被用到的。 工商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参照如下: 1、打开电脑登陆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打开; 2、进入平台之后,选择你所查询企业的登记机关的所在地区; 3、选择好之后,会跳转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地区(注意这里,选择哪个地区点击后则会跳转到哪个地区,所以大家选择需要查询的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而不是市县); 4、填写好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以及验证码,确认无误之后点击“搜索”; 5、然后就会出现公司名称(不同行业同公司名的公司也会出现),所以大家选择自己想要查询的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的页面没有你想查询的公司时,点击右上角的返回,输入更多详细的信息内,再重新搜索; 6、搜索到之后,点击企业名称,最后出现的页面会显示该企

业的公司名称、注册号、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及期限、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登记机关的信息。 按照以上步骤可以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注册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如上。 注册公司流程及材料一、公司的注册条件 1、要有公司的名称,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标准公司名称全称。 公司注册名称的三种组成形式: (1)xx市+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xx市+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特点+xx市+组织形式。 2、要有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业务,也就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记备案过的); 5、若非正式的办公地址,要办理临时场地证,工商会让人上门检查消防:装灭火器和应急灯(7个工作日); 二、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无论是投资还是自用,没有拿到经登记确认的产权证,总是心里不踏实。然而,公司在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式成立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股东身份和股份?对于公司是否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正确,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却并没有像对待房屋、土地一样重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例如,本市间各个区县的变更或者省市之间的变更。比如说从天津变更到上海,你在天津查询就是迁出了。 在外国,古罗马时代,就有工商企业必须设立“看板”的规定,在看板上公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内容,这是法律规定工商企业标志的开始。到中世纪,西方国家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国家,商人为维护其利益,成立商人行会,制定“商情规约”,“规定商人必须到行会登记营业的内容和本人及资本等情况,在取得商人资格后方能营业,并受到行会的保护。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商法,其中对工商企业登记都有规定;多数国家还单独制定了商业登记法或工商企业登记法等。 中国在周代,官府要求经营同类货物的工商业者在市上同一地点出售,排列成行,称为“行”。到唐代,全国共有220行,各行成为同业的组织。行有行头,由官府委派,管理行的事务。工商业者加入行,须经行头同意,否则不能在行内出售货物,这时,行对工商企业有强制登记的性质。以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行的组织。但中国工商企业登记立法则始于清代。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成立商部,颁布《大清商律》,才开始有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也先后颁布过《法人登记规则》、《公司登记规则》、《商业登记法》和《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也曾颁布过有关工商业登记的法则,例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工商登记的细则》和《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等。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 2.《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档案查询室(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1.各类组织、自然人查询与其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应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原件; 2.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和审计机关查询企业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所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明;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企业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律所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受理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人员应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书或介绍信和工作证;

4.企业(或股东)查阅本企业的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本企业介绍信(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已吊销或注销企业股东查询本企业的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股东的身份证明。 六、基本流程 受理—查询、打印—缴费、取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档案查询室(莒县银杏大道91号); 2.电话咨询:0633—620801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doc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什么意思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意思 应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例如,本市间各个区县的变更或者省市之间的变更。比如说从天津变更到上海,你在天津查询就是迁出了。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的沿革 在外国,古罗马时代,就有工商企业必须设立看板的规定,在看板上公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内容,这是法律规定工商企业标志的开始。到中世纪,西方国家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国家,商人为维护其利益,成立商人行会,制定商情规约, 规定商人必须到行会登记营业的内容和本人及资本等情况,在取得商人资格后方能营业,并受到行会的保护。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商法,其中对工商企业登记都有规定;多数国家还单独制定了商业登记法或工商企业登记法等。 中国在周代,官府要求经营同类货物的工商业者在市上同一地点出售,排列成行,称为行。到唐代,全国共有220行,各行成为同业的组织。行有行头,由官府委派,管理行的事务。工商业者加入行,须经行头同意,否则不能在行内出售货物,这时,行对工商企业有强制登记的性质。以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行的组织。但中国工商企业登记立法则始于清代。光绪二十九年

(1903),清政府成立商部,颁布《大清商律》,才开始有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也先后颁布过《法人登记规则》、《公司登记规则》、《商业登记法》和《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也曾颁布过有关工商业登记的法则,例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工商登记的细则》和《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等。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操作手册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操作手册 进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根据系统要求点击【登录】或者【用户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 注:档案查询必须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登录 进入【数字证书用户登录】页面,插入【企业数字证书】选择要查询企业数字证书,如下图所示: 点击【档案查询】按钮,进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系统,加载企业所有相关档

案信息。 如加载期间未找到相关证书信息,系统会给予相对应的提示,(注:请确认数字证书是否有效)如下图所示: 加载成功后,出现系统操作首页,如下图所示: 注:如果是个人Key登录,系统会根据身份证信息自动加载在企业中担任法人及股东信息企业名单。 当系统未找到相关档案信息,给予相对应提示,如下图所示:

点击【档案查询】按钮,进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系统,加载企业所有相关档案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要查询的档案条形码,点击【操作】列上的【下载】按钮,会出现加载条。如下图所示:

下载期间如操作的用户和下载的档案信息不相符,系统将给予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下载期间如发现企业信息不存在,系统将给予提示。如下图所示: 三、下载期间如下载出现异常,系统将给予相对应提示。如下图所示:

注:建议使用IE浏览器 当下载成功后,会弹出如下提醒,如下图所示: 当下载没反应请注意网页是否被拦截,如下图所示:QQ浏览器

火狐浏览器 如有拦截,可以选择【不过滤此网址广告】,解决问题。 档案后续防伪查询 打开已下载的档案,页眉会生成对应的防伪码信息(注:每份档案防伪码都是不一样的,每份档案有效期是20天) 打开防伪查询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a5927451.html,/ARCMIS.WebUI/WebPages/GetFake.aspx如下图所示:

如何查询异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如何查询异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 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备的如何查询异 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希望大家喜欢! 工商局可以查,这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在合肥的工商信息红盾网上可以查到最基本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企业 的登记信息是允许公众查询的,仅能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标准收取 必要的信息检索、复制、邮寄费用。去合肥工商局网站上看了一下,果然是不能免费查,要注册交费。可以交费查询。同时,合肥工商 局有违法嫌疑,可以去告他,或者写信到其上级部门。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 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 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 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 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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