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xx施行。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避免生产和交付过程中产品的误用、错装,防止不合格品转序/入库/交付,保证必要时能对产品进行追溯,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材料、配件、外协件入库到成品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必要时的追溯过程。 3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规定产品标识内容、方法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3.3 经营部门负责对入库物资/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使用和控制。 3.5 各职能部门/操作者负责产品标识的规范与实施。 4程序 各分厂/车间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厂产品类型的具体的标识方法。 4.1 入库标识 4.1.1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资/产品,均应由其标识。 4.1.2库存物资标识: a)库存物资标识分为标牌标识和标签标识两类。标牌标识,主要用于对料场、料台、料棚及露天存放的物资进行标识,也可对库内储存物资进

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用于对库房内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 b)库房内储存的物资应用相应的标签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计划单价、库存数量、进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库、架、层、位的顺序进行四号定位。 c)可以用白、黄、蓝、红四种颜色的标签标识标注物资的属性,具体标识方法: 白色标签――标识正常库存物资或代管(储)物资; 黄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有有效期限的正常库存或代管(储)物资; 蓝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一年以上无动态物资或积压物资; 红色标签――标识报废物资及超有效期限储存的物资。 d) 对于代储代管物资的标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 Ⅰ在相应的标牌(签)上加盖(签写)“代管”、“代储”章; Ⅱ单独建立代储(管)物资区,悬挂“代管”、“代储”物资标识。 4.1.3物资/成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要对其标识进行检验核实。入库后,保管员应注意保护好标识,出库时,必须保持标识的完整性。 4.1.4具有有效期的物资要注明物资的有效期限。 4.2生产过程的标识。 4.2.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标牌明示不同的规格、型号,并规定半成品周转区位/架位,操作者按规定进行标识、摆放。 4.2.2半成品都应有其标识。对于无法在零件上直接标注的半成品,应采取跟踪记录方法,记录该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操作者、检验人员。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

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1 标注的产品的产

产品标识控制规定

WI 工艺 13001 产品标识控制规定 编制:孙莲 审核:仇辉 批准:刘克民 2013-02-28发布 2013-02-28实施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艺部

产品交付过程标识控制规定 1目的 对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阶段的检(试)验状态进行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转序、入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标识、检(试)验状态的控制以及产品入库前、后零件、包装箱的标识控制。 3职责 3.1工艺部负责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及国内产品入库后标识方法的制定。 3.2物资部负责原材料、外购件的标识及标识卡的订做、发放。 3.3售后服务部 3.3.1负责海外产品标识信息的接收及传递; 3.3.2负责配合包装厂家进行海外产品入库后包装箱的标识。 3.3.3成品库负责国内变压器产品入库后零件、包装箱的标识及管理工作。 3.4各车间负责产品标识的控制、维护及日常监督。 3.5质检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标识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负责产品入库前、后标识的检验。 4工作流程 4.1 进货标识控制

4.1.1 物资入库后,物资部按图纸、规范和附带文件资料要求登记台帐,并进行标识。 4.1.2 物资部对有原标识的物资,保持原标识。 4.1.3 对无标识的物资,采用挂“现品卡片”、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涂色方式进行标识。 4.1.3.1原材料及外购件,采用挂“现品卡片”、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方式进行标识。 4.1.3.2 对露天存放外购件,除对原标识保护外,采用压膜“现品标识卡”或油漆书写方式进行标识。 4.1.4 外购货品进公司入库后,需在“收货验证单”中的检验状态栏加盖检验员印章。 4.1.5 各车间领用物资时,应验证其试验报告或质量证明材料与所领物品是否相符,并由库工在领用物品上用标识笔或其它方法标出物品的牌号、规格等并在“器材领料单”上加盖质检合格章。 4.1.6 物资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应做好物资的标识移植工作。原挂“现品卡片”的物资(紧固件除外)改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 4.1.7 领用部门领用后,应保持并维护原标识。 4.1.8 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的货品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对紧急放行的货品由领用部门用标识笔记录的方式进行标识。 4.2 在制品的标识 4.2.1 生产第一道工序的操作者负责对在制品进行标识,贴不干胶“产品标识卡”。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xx标记: 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 g或xx,Kg或千xx;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

铁路工务标志标记管理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样本

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 ( 一)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距线路中心线不小于3.1m, 各种标志埋设要求内沿呈一条线, 原则上需设基座( 顶面与路肩面平) , 做到标志齐全, 统一字号, 统一埋深。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 二)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 标志底色均为白色、标志中文字( 数字) 均采用黑色黑体( 另行规定的除外) , 字体大小按标准图要求。 二、客运专线的标志设置标准 ( 一) 设置内容 1.线路标志为: 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 2.其它标志不再设置, 特殊情况如需安设, 必须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线路标志的设置位置 1.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全部安设在接触网支柱上( 支柱外侧) , 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2.桥梁防护墙地段内, 曲线标、桥梁标和坡度标标注在防护墙线

路一侧。 3.车站无接触网支柱的地段内, 标注在站台侧面。 4.公里、半公里、百米、曲线技术要素点、无缝线路技术标记及钢轨编号在实际里程位置的钢轨外侧面轨腰上进行标注, 标记均采用白色漆, 字体采用黑体, 字号采用50×35mm。标注方式如下: ( 1) 公里标: 在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处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K公里数”, 如”K315”; ( 2) 半公里标: 在半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500”; ( 3) 百米标: 在百米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百米数, 如”300”; ( 4) 曲线技术要素点标: 在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要素点名称、里程, 如”HZ, K256+318.56”。 ( 5) 坡度标: 在变坡点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两侧分别用白色漆划箭头表示坡度方向, 箭头前白漆写坡度, 箭头后白漆写长度。如”2.3600 3.51200”、”2.3 — 600 3.51200” ( 三) 胶济客运专线、胶济线线路标志的设置方式 1.采用探出方式将线路标志设置在距离实际设置位置最近的接触

铸造产品标识及追溯性管理规范

铸造产品标识及追溯性管理规范 (ISO9001-2015)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产品标识并使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原材料具备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可以进行标识的产品。 3.产品标识 3.1商标和机型标识:按照毛坯图或客户指定的内容、位置和尺寸进行制造。 3.2浇铸件生产厂家和模具序号标识:公司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浇铸件生产厂家和模具序号标识为SXX。标识中S表示AA,XX表示该产品的第XX 套模具。如S1为公司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该产品的第1套模具。标识的字形、字高、字体凸出所在平面的高度和位置按图纸或样件制作。 3.3生产标识:分为年月标识(小太阳标识)+日期标识(钢码)两种标识方法。 3.3.1生产标识分类和要求: 3.3.1.1模具上日期标识采用小太阳标识,批次标识采用数字钢码。生产标识的尺寸、字形、字高、字体凸出所在平面的高度和位置按图样规定或样件执行。 3.3.1.2只要模具上已经有日期小太阳标识的产品均采用日期标识;无法使用日期标识的产品采用批次标识;个别产品由于结构原因允许不进行生产标识的,另作解决方案。 3.3.1.3新制造的模具(包括新复制模具或新产品模具)凡是产品结构上允许时,均要求在模具上作出日期小太阳标识。老模具尽可能逐步重新补做日期小太阳

标识。 3.3.1.4产品的日期标识或批次标识位置要求尽可能设置在装机时容易拆装辨认的位置(如产品的合盖面)。 3.3.2浇铸件生产标识的表示方法(见附表:压铸部产品生产标识制作规定) 3.3.2.1日期标识 1)年月旬标识 年月标识:在模具上直接做出年月标识称小太阳标识(见下图)。中间小圆内数字表示年份,小圆外的12小格表示月份,从正上方顺时针方向的第一格开始,依次表示为1、2、3……12月份。 旬标识: 生产时在小格内打点,在某月小格内打一点表示该月上旬生产的产品,在某月小格内打两点表示该月中旬生产的产品,在某月小格内打三点表示该月下旬生产的产品。同一月份格内最多打三点。 月份格内一点表示: 上旬: 每月1日~10日 月份格内两点表示: 中旬: 每月11日~20日 月份格内叁点表示: 下旬: 每月21日~31日 例: 小太阳标识: 小太阳标识要求: 分别表示2010年1月上旬、中旬生产的产品。 分别表示2010年2月中旬、2010年4月上旬生产的产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HY/ZY7.5.3-01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适当标识,防止原辅材料混淆使用、产品的混杂及施工过程违规延续;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不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违规转序;并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及施工过程在接收、生产、施工、交付各阶段对产品及施工的标识。 3 职责 3.1 综合工程部负责产品及施工标识的归口管理,必要时可根据标识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3.2 综合工程部所属的仓库负责对采购的物资和发货的产品进行标识。 3.3 综合工程部车间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 3.4 综合工程部各项目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标识。 4 工作程序 4.1 产品标识方法 本公司采用的产品标识方法主要有: a)附在包装物上的标记或标牌; b)区域堆放或专用容器存放; c)印章或色笔标记等; d) 施工及验收记录中登记。 4.2 进货产品标识 4.2.1 综合工程部按《采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同时检查其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要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混杂。 4.2.2 综合工程部对采购物资标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对来历不明采购物资有权拒检。 4.2.3 仓库对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级、生产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进库时间或顾客提供产品等进行登记、分类存放,并予以标识,发放时应予以记录,以便查出该批产品的用途及去向。 4.2.4 仓库有权拒收未经检验或无标识、来历不明的采购物资。

4.3 过程产品的标识 4.3.1 综合工程部凭“生产计划书”到仓库领取生产物资。仓库在发料时,领料单位应注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批号或日期。综合工程部应记录过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4.3.2 投入使用的原辅材料有包装的,应连同包装发放至生产车间,领料人可用色笔在包装物上注明批号及数量。没有包装物的原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应分区域存放,通过填写区域标牌进行区别,严禁混品种、混等、混级、混产地、混批号。 4.3.3 同一批次不同班次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标识或标牌上写上本班次的代号。 4.3.4 要防止产品标识在加工或运输过程中消失或混淆,对可能消失或混淆的工序,应事先加以记录,事后及时弥补。 4.3.5 各工序的质检员应监督产品批号的使用情况,发现不填写或乱写批号的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其上级处理。 4.3.6 过程产品本身的标识或单独存放的标牌上标识,必须和车间记录相一致,确保各个生产过程中做到帐(生产计划)、物(过程产品及其标识)相一致。4.3.7 各工序产品标识卡在产品入库时交仓库保管员统一收集,并及时转综合工程部存档,以便必要时迫溯。 4.4 成品的标识 4.4.1 对于打包和装箱的成品由市场部使用标签式直接在包装物上标识。 4.4.2 标签或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数量、重量等内容,或按顾客需求进行标识。 4.4.3 包装后的成品按不同的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分区域存放,并做到帐、卡、物一致,防止成品贮存中的混淆。 4.4.4 综合工程部在发运时,应按照合同或顾客订货要求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批号等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做好记录,并加以标识,保证产品准确无误地送达顾客手中。 4.4.5施工过程标识 工程施工项目的产品标识用图纸的工艺编号或设备的工艺编号,并与有关的施工记录中的标识相对应。管道焊缝应打上焊工的编号。 4.5 产品追溯性要求 4.5.1 综合工程部应定期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检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21-89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

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新版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模板

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管理制 1、目的 产品经过标识, 以防止加工过程混用、错发, 方便安(试)装, 利于追溯。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标识的范围、种类和特性, 适用于当

前公司要求标识的产品。 3、职责 3.1技术工艺部为标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市场营销部负责工程编号的编制, 在下达《销售任务通 知单》时注明; 放样部门在编制工艺单时予以移植。 3.2放样部门负责产品编号的编制, 规定标识的要求, 在下 达《材料工艺单》时标明工程编号+产品编号, 传递给有关部门。生产车间在加工过程中予以移植。 3.3质量管理部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 督促、检查操作者对 标识的执行或移植情况。 3.4采购供应部按技术文件规定, 对采购进厂的原材料规定 标识, 库房进行标识; 并检查库房人员标识的执行情况和记录。 3.5车间在生产过程中, 按规定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标识; 工序之间, 下道工序应对上道工序的标识进行确认, 并予以保持或移植; 车间对产品出厂标识负责。 4、产品标识 4.1产品标识的印制要求 4.1.1产品标识方法有用; 石笔、记号笔、喷漆、钢印等, 加工出的字迹必须清晰、排列整齐, 不得有遗漏残缺。 4.1.2钢印的印制方法有压制和打制。 4.1.3所有零件上的钢印不得进入制孔区、铣刨区、焊接 区, 以保证所制出的钢印完整性不受损坏。

4.1.4角钢制品零部件上的钢印,字码正上方必须对着角钢 的直角边(角钢背方向) 4.1.5修改错误的钢印必须用专用的双线条钢印压死, 禁止 用其它钢印复压错误的钢印; 或焊补打磨平整后, 在其旁边重压。 4.1.6零件制印的深度: 材料厚度在6mm以下时为0.5~ 0.7mm, 厚度大于6mm时为0.6~1.0mm。字体高度 在8mm~18mm之间, 钢印深浅要求一致。钢印附近 的钢材表面不得产生凹凸面, 不得在边缘存在裂纹 或缺口。 4.1.7制印的首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批制印, 在 制印过程中, 必须不断地进行中间抽查其钢印的质 量, 以便及时发现个别坏损字头并及时加以纠正。4.2产品标识组成 产品钢印标识, 一般分为二部分: 工程代号( 工程名称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 +是构件编号( 产品代号+构件号) , 组间距必须大于一个字的距离。用户有特殊要求的, 按合同有关规定或用户书面通知进行编排。 4.3铁塔标识编号: 4.3.1产品零件标识编号: 塔型号+件号+( 识别号) 。识别 ..号.——某塔其中某段、甚至更多处有修改, 则产品编 号中加识别符; 某塔仅个别零件有修改, 则在相应件 号前加识别符以示区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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