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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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 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PPP业务营销指引

PPP项目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一、PPP业务特点简要介绍 1、基本概念: PPP就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得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得一种方式。 目前普遍认同得观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就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得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就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得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得“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与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2、政府得范围如何界定: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得市县。 3、政府得实施主体: 地方政府相应得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她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得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得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4、社会资本得范围: 符合条件得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她投资、经营主体。(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得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就是对新预算法与国发43号文得延续、执行与进一步细化。《意见》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得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与现金流得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也就就是说城投企业将以市场化得方式参与地方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由以往地方政府全资控股下得“替政府融资、代政府投资、由政府偿债”转变为PPP模式下得“为自身融资、对项目投资、由政府购买服务,用自身收益偿债”得经营模式) 5、未来政府得举债体制与PPP得关系: 根据国家43号文,规范得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发行债券、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与规范得或有债务。 6、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得姿态: 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与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得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得“合作者”以及PPP项目得“监管者”。 7、哪些领域适合采用PPP模式: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得公共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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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精选范文5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项目融资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4、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6、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7、?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8、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9、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10、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11、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 13、??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考试题 一、填空(20分) 1.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我行制定的<<齐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 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3.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4.三个办法中,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5.固定资产贷款中,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 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6.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7.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 和方法。 9.三个办法中规定,贷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可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 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0.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还 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11.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 12.多家银行业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二、判断(10)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1、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制定主要是为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 2、请问制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请列举至少三个)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请问如何理解《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所称“项目融资”的概念?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

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4、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中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提出哪些要求?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5、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6、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对于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向贷款人提出怎样的要求?

中国民生银行供应商融资指引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产品营销指引 供应商融资业务是我行针对国内供应链运作模式和供应商客户融资需求特点,开发的一种向供应商批量提供综合短期融资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该产品对于我行现阶段充分利用大公司业务优势,实现大中小企业客户业务联动,实现中小企业客户的低成本、高效率批量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定义 供应商融资是指我行以处于供应链中核心买方(以下简称“核心买方”)的优质付款能力为依托,在与核心买方签订供应商融资相关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以买卖方之间的真实产品或/和服务交易为基础,以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为主要风险控制方式,向核心买方指定的供应商批量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 二、整体思路 (一)核心营销思想 以核心买方为中心,批量开发其供应商,提高我行营销效率,降低操作和管理成本。 (二)核心风控思路 1. 核心买方具有较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供应商与核心买方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2年供应商履约交货和核心买方

付款记录良好; 2. 我行获得核心买方的密切配合,并与核心买方签订供应商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核心买方给予我行在开放ERP系统查询权限、提供交易详细信息、公布付款计划和保证回款路径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协助。 3. 我行授信以核心买方和供应商之间发生的真实业务往来为基础,通过管控核心买方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采取将供应商在我行综合授信期间及到期后6个月内来自核心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且我行为第一质押权人,或供应商将其来自核心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的形式,确保供应商应收账款成为我行授信还款来源。 三、与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区别 (一)供应商融资业务是以核心买方为切入点,而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以供应商为切入点; (二)供应商融资业务是对核心买方众多供应商的批量授信,而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单笔开发; (三)供应商融资业务中各个供应商统一对应一家核心买方,具备相似的交易和付款条件,其授信方案具有高度相似性,而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由于涉及不同行业和多个买家,其授信方案往往是千差万别; (四)供应商融资业务包含逐笔对应融资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两种模式,而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仅限于逐笔对应融资模

2020年(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 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于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而且显示出和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且、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于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于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X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和国际市场接轨。 壹、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壹)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壹。根据资本数据

X公司(Capital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见,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于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壹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X 公司(Thomson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于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见,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和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且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和兼且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关联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于经济周期上升期,银

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20年最新]

ⅩⅩ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 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ⅩⅩ 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 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 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 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 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 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 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 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 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 目融资的。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 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 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 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 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 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 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 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案例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____年,xx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xx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的邮政、通讯、公务等费用及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代理费是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

项目融资方案

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健服务企业诚信联盟市场运营项目融资计划书 二零一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 1.1项目简介 1.2项目背景 1.3项目商业模式 第二部分项目运营中心介绍 2.1公司简介 2.2公司团队 2.3组织架构 2.4公司发展战略 第三部分项目分析 3.1竞争分析 3.2项目优势 第四部分融资说明 4.1 融资金额 4.2 融资方式 4.3 资金用途 4.4 投资回报 第五部分投资方的介入和退出 5.1 投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5.2 资本退出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 一、项目简介: 发起成立“中国保健服务业诚信联盟”(以下简称“诚信联盟”),并独家授权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盟运营中心,负责联盟的所有商业运营。 二、项目背景: 1、诚信联盟发起缘由: 保健服务作为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90年代发展至今20多年,已经由原来的个体经济发展为今天投资上千万的诸多连锁品牌企业,目前全国保健服务业已拥有涵盖调理保健、美容美体保健、专项技术保健、康体保健等四大类型的保健服务企业140万家,从业人员2000多万,年服务对象达70多亿人次,行业创造产值约6000亿,约占GDP的2.3%,预计到2020年,我国保健服务业年平均增长率有望保持在20%以上(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保健协会编辑《中国保健服务蓝皮书》数据)。然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企业之间无序竞争,服务环境及卫生设施不规范;行业鱼目混珠、缺乏公信力,在技术、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缺乏规范、科学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氛围,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缺乏保障。 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切实保障民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保健服务企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保健服务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提升健康产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度,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议成立《中国保健服务企业诚信联盟》。 2、诚信联盟发起背景: 2014年9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牵头、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单位、联合全国范围内经过“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标认证中心”达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摘要:放眼全球金融经济市场,现今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团贷款,这种形式的业务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盈利能力显著,已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内容的核心之一。本文就财务公司开展的银团贷款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国内银团贷款的必要性、现状和银团贷款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较下的优势。 关键词:财务公司银团贷款业务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含义与财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源自国外的贷款业务模型,即辛迪加贷款,主要指由具备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组成银团,银团成员使用统一的贷款条件、采用统一的贷款协议向相同的借贷法人提供授信或者贷款的经济活动。 财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核心工作任务就是为集团的内部运作或者是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虽服务于集团的成员单位,但由于财务公司并非银行性质,因此资金来源范围受限,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因此财务公司可支配的资金额度收到集团整体资金盈亏的影响较大。当集团内部盈利资金富裕的时期,财务公司可利用的资源相对较丰富;相反当集团内部的运转资金紧张时,受财务公司掌握的资金资源则相对较匮乏。为避免财务公司这种受制于集团资金总量、加强财务公司对集团组成单位的资金方面合作关系,可采取银团形式,对集团内部的资金进行适当调配,并成为解决贷款方式的解决策略。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现状与银团贷款的优势 国内的银团贷款起步较早,最早由国有商业银行带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办理,随着国家步入世贸组织并将市场转向金融化的步伐,成为国内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温床,有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采取了这种银团贷款方式在国际间成功办理了贷款业务。自2007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南》对银团贷款业务开展中的职责分配、发起筹组、贷款协议、贷款管理以及贷款收费方式的统一规范和引导,使得银团贷款市场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以2008年的现状为例,截止2008年年底,我国银团贷款余额已逾9566亿元,且根据往年的增长数额统计,预测银团贷款业务将以年增长率300%的速度不断壮大,有望在2011年年底超过2万亿元。与传统的双边贷款方式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需要银行与借贷法人单独协商,其中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详尽调查并审批贷款,最后签订一对一的借贷合同;银团贷款的业务开展方式则更有利于银行及时识别风险、对信贷市场进行专业的分工协作、降低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遏制信贷欺诈行为的产生并改善客户的信用环境。从借入贷款方角度入手考虑不难发现银团贷款的优势有以下六点: 第一,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 第二,贷款条件较为优惠,贷款周期较长; 第三,统一的贷款协议有助于贷款借入人与行商协商时节省谈判精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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