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补贴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补贴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 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 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 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 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 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使用12 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使用15 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 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 (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 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 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 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 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 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 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汽车报废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汽车报废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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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政策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汽车报废补贴申请材料 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请车主或受托代理人现场在《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车主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 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

2020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规定

2020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规定 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汽车多少年强制报废?汽车开多少里程 就要报废? 具体是:全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户和过户。 已经上牌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⑴.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 关要求的; ⑵.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 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 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 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⑷.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 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 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在我国,当机动车不能再通过年审之后,就会被强制报废。不过,如果车主将自己的车提前申请报废的话,那车主就会得到一笔补贴。不过,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在2017年,并不是所有的车申请报废能 获得补贴,尤其是这3类。 2017年,全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具体规定了 各大类型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这类车型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直 到不能再通过年审就会被强制报废。不过,但车辆的里程数达到60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4-05-05 16:46:57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 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

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

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

制度6、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杜绝车辆带病运行,实现车辆本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遵照本制度 3车辆强制报废相关条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3.1 达到使用年限的; 3.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3.4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3.5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3.6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3.7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8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4.1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2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3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4.5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6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4.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4.8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9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武汉捷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3年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 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 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6.2.4.2车辆报废制度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汽车报废标准》列出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 应当报废的8 种情况, 其中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 含越野型) 、轿车累计行驶50 万公里, 轻、微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 年, 其他车辆使用10 年。为保本公司货运安全生产能够切实执行。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3)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①达到本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

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 限(年) 行驶里程参 考值(万千 米) 汽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凭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60 非运营 小、微型客车、大 型轿车 无 60 中型 20 50 大型 20 60 载货 微型 12 50 重、中、轻型 15 60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大中小】【打印】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2013-01-14 16:45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平 部长:孟建柱 部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客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制度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为了提高到期客车的管控能力,客车到期实行强制报废,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废条件 已运营的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2)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或者行驶40万千米。 (3)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4)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到期客车报废应履行程序 生产处应履行的程序:1、生产处在本年度12月份建立下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的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2、生产处要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3、生产处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管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4、生产处要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5、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车队应履行的程序:1、车队长要在《客车报废申报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 2、车队办理客车报废手续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号牌等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履行完报废手续时交回运管部门。 经营业应履行的程序:1、经营业主报废客车时要填写《客车报废申报表》。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人及时向所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客车报废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将已批准报废的客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其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经营业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报废制度

营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管理工作,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报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依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报废汽车是指: (一)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公里;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三)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四)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的要求。 第三条安监部负责对全部处置中心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建立每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二)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三)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营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四)对于报废的车辆要及时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五)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委会、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条安监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后,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安技科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交通主管部门交回报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报废车辆运营注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 ××××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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