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附件1: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说明:

1、未经批准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未经批准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在上述标准上加收20%。

2、植树季节是指:移植常绿树种为每年3月至6月,10月至11月;移植落叶树种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

3、行道树有树穴盖板、树桩的,按实另计。

绿化养护标准及收费办法

绿化养护标准及收费办法 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①叶色基本正常; 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杈: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 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 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绿化三级养护取费标准 一、基本费用: 1、浇水费用以每平方米每年用水1t计,油费(加车辆保养费)2.5元/t,则 每平方米浇水费用为:1*2.5=2.5元/年。 2、清残花落叶及绿化垃圾以该项工作占基本工作的15%计,以平均每人管理4000平方米计,一个绿化工人年工资为36000元,则 清残花落叶及绿化垃圾费为:36000/4000*15%=1.35元/年/㎡ 3、服装费以平均发放2套工作服,每套70元计,每人管理4000平方米;,则 服装费为70*2/4000=0.035元/平方米/年 4、工具费以平均每年工作区(4000平方米)配500元工具计,则工具费为:500/4000=0.125元/年 5、排污费以每年每个工作区(4000平方米)有一个台班(350元)计,平均 每平方米的处理费为:350/4000=0.0875元/年。 6、补植及其他费用按前五项之和乘以20%计,则 补植及其他费用为:【(1)+(2)+(3)+(4)+(5)】*20%=0.8195元/(年平方米) 7、总基本费用(1)+(2)+(3)+(4)+(5)+(6)=4.917元/(年平方米) 二、修剪费用: 平均每次每平方米修剪费用=基本费*5%=4.917*5%=0.25元/(次平方米)。每年修剪4次,则每年修剪费用为0.25*4=1.0元(次平方米)。 三、施肥费用: 一般以1平方米每次生根剂10g算,按42元/kg计,则每次生根剂10克,按42元/公斤,则费用为42×0.01=0.42元/(㎡/次).一年施肥3次,则费用为0.42*3=1.26元/(㎡/次) 四、松土除草费 按基本费的10%计,则每年费用为4.917×10%=0.49元/(㎡/年)。 五、病虫害防治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 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4]3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8)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4〕393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托实施机构: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迁移、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 (三)占用已建成绿地; (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 (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 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

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简介

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简介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农林局 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规划上海城乡一体、各种绿化 平方米。 平方米,至 少有 中心城的绿地系统将由环、楔、廊、园为基本框架。 1、环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中心城范围拓展至外环线,外环绿带在中心城外围形成一道绿色屏障,限制城市化地区无序地向扩展,保证城市和乡村之间合理过渡。同时外环绿带中大量的公共绿地可明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并向市民提供节假日休闲

游憩场所。 外环线全长98.9千米,其中浦东长50.7千米,浦西长48.2千米。外环绿带以500米宽为基础(其中沿外环线100米为纯林带),采取“长藤结瓜”的形式,局部地段扩大规模,形成大面积成片绿地。外环绿带总用地面积62平方千米,其中近期实施部分约10平方千米。 2、楔 占 30% 3、廊 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网络骨架,它不仅可使城市的绿色空间延续不断,形成丰富的城市景观,为城市注入生气和活力,还能有效地改善和保护城市地区小生态,减少噪声、汽车尾气、灰尘等污染,缓解交通繁忙地区的热岛效应。 上海是滨江城市,典浦江、苏州河及其它支流河道贯穿全市,是中心城难得的自然

开敞空间。然而这些河道作为景观资源却远未足够利用。生活岸线少、绿化少、水质差,极大地影响了城市面貌。 依托中心城主要河道、轴线道路、入城干道,规划确定8条主要绿色走廊,沿线充分挖掘潜力,加强绿化力度。8条绿色走廊分别为: 黄浦江(南浦大桥-杨浦大桥) 4、园 。园 为患,难觅清静,有些地区更是无公园绿地可寻。因此利用城市改造和产业调整的契机,大力进行集中公共绿地的建设显然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绿地实施规划的重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划。 三、创新与特色 统一考虑绿化规划建设与林业发展规划,把中心城和郊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绿化规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499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养护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住宅小区绿地、公园绿地、防护林带、市政行道树、企事业单位绿地以及其它性质的各类绿地的养护。 三、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五、园林绿化养护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

本延续使用。合同编号:______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XX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发包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养护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排水□土壤施肥

绿化养护标准.

绿化养护标准 1、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1)生长势基本正常。(2)叶子基本正常 ①叶色基本正常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 株数在10%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3)枝、干基本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杈③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 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4)措施 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 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0次以上冷地型草8次以 上。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 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 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5、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

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 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2、常规养护流程 1、灌溉和排水(1) 排水严格保持绿地排水通畅大雨后及 时排出局部积水每株树都要避免雨后根部淹水避免绿地积 水下暴雨后要确保排水通畅。(2) 灌溉根据土壤“墒情” 及时灌溉夏季浇水时间应在下午4点以后水量适当既要 浇透不能只湿地皮不湿根又不可水分过多以防底土过湿而 影响植物根系生长。第二天上午土壤湿度达到“耕性”状态时 立即松土以切断上部毛细管减少土表水蒸发。2、中耕除草 树木根部附近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每月 松土一次。在生长旺季每月松土除草1-2次。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土壤不过分潮湿的时期进行。中耕除草以不影 响根系生长为限。3、施肥施肥是保证绿化树木旺盛生长的不 可替代的养护要点之一。绿地土壤一般较贫瘠土壤PH值较高 偏碱性要多施有机肥、生理酸性或化学酸性肥料如硫酸 铵、硫酸钾生理酸性、过磷酸钙化学酸性。不可使用碱性肥料砻糠灰、碳铵等和氯离子的肥料氯化铵、氯化钾。 对于新种骨架树如香樟要根外施肥以磷酸二氢铵氮、磷复合 肥和磷酸二氢钾磷酸复合肥为主乔、灌木入冬前以猪 粪、、鸡粪等腐熟的有机肥或缓效片肥施基肥。4、病、虫害防 治(1) 对本市园林植物为害及普遍又严重的“五小、二病”加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

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第六条(相关技术要求)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对涉及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第八条(项目审批)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划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时,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2015-7-29 10:24:47 来源:东方网选稿:项颖知 >>>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改版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绿化养护标准及价格

绿化养护标准及价格 绿化环境的好环,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形象。如果把绿化养护交给专业绿化养护公司,不仅可以免去请专职绿化养工要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购置昂贵的绿化养护器械、搭建荫栅、及农药、化肥的消耗等繁琐管理,还可以节省很大的费用开支,并得到最佳的绿化效果。 一、绿化养护收费标准: 1、承包养护 ①1000平方米内 7元/平方米/年 ②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 5元/平方米/年③5000平方米以上 4元/平方米/年(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防寒防冻、除杂草) 2、临时养护 ①1000平方米内 1.5元/平方米/次 ②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 1.2元/平方米/次③5000平方米以上 1元/平方米/次 (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 二、绿化养护标准 1、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生长状况良好,修剪造型优美,保持叶色青秀,无明显枯枝死叉,无病虫害。 2、坪高度不超过10cm,保持草坪生长良好,草色青绿,无病虫害,无攀援寄生植物。 3、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洁美观,无残缺。 4、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定期对绿地进行病虫害防治,杜绝大面积虫害的蔓延。虫害应控制在:①、叶片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被啃咬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5、所用的农药符合“低毒,高效,无残素毒”的环保标准。 6、定期对绿地内的乔木、灌木、地被以及草坪施肥。保持植物的长势良好。 7、合理淋水确保植物不受旱害、涝害。 8、绿地完整,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能做到保洁及时。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 (二)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或绿化高级养护师不少于1人,绿化养护师不少于1人; 尚无绿化养护师的申请企业,可由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级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等相关工种。 尚未配备植保高级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级工等人员的,可由现有同级的绿化工参加花卉、植保、草坪等专项培训后,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五)具有上树工上岗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六) 技术负责人及所提供的技术工人需同时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附件1: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腹有诗书气自华

腹有诗书气自华

腹有诗书气自华

说明: 1、未经批准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未经批准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在上述标准上加收20%。 2、植树季节是指:移植常绿树种为每年3月至6月,10月至11月;移植落叶树种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 腹有诗书气自华

3、行道树有树穴盖板、树桩的,按实另计。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腹有诗书气自华

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 (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 (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平方厘米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绿化和容管理局

附件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确需绿化调整的,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居民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

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实施主体 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由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相应居委会代履行,下同)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杭州市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其他绿地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公园绿地养护标准 2.1 总体标准:指公园绿地养护的整体质量,内容有植物养护、树木存活率、设施维护、土肥标准、病虫害防治标准、卫生标准及管理标准。 2.1.1 植物养护标准: 2.1.1.1 根据设计意图,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2.1.1.2 随着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四季有花,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有整体观赏效果。 2.1.1.3 花卉面积(含宿根花卉)不低于5%。 2.1.1.4 树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枝、伤损枝;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删;植物无死株。 2.1.1.5 草坪生长茂盛,无空秃,无明显杂草,草坪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草高不超过8厘米。 2.1.1.6 棚架、假山及垂直绿化管护合理,达到正常生长量。 2.1.2 树木成活率标准: 树木成活率98%以上;树木保存率100%。 2.1.3 设施维护标准: 2.1. 3.1 绿地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1. 3.2 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 2.1. 3.3 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2.1. 3.4 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2.1. 3.5 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 2.1. 3.6 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2.1.4 土肥标准: 土壤疏松,无积水,根据植物生长特性及时施肥,充分利用有机肥,也可施复合肥,增强土壤肥力(要求一年施肥二次,每次用腐熟豆饼0.5kg/m2),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2.1.5 病虫害防治标准: 提倡综合防治,以防为主。病虫害危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10%;无蛀干性害虫的活虫、活卵。 2.1.6 卫生标准: 2.1.6.1 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墙面无涂刻、无招贴。 2.1.6.2 绿地内水体整洁卫生、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

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及要求

技术标准及要求 1. 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 一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1.1 乔木:树木生长旺盛,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树穴内无杂草,设施完好。1.1.2 花灌木:适时开花,株形丰满,枝叶茂密,无缺株,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整齐一致。1.1.3 草坪、地被植物:外观整齐,边缘线清晰,生长旺盛,草根不裸露,生长季节不枯黄,修剪及时,无杂草。1.1.4 花坛花带:花卉生长健壮,色彩鲜艳,花期整齐,图案清晰。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残花量不大于10%)。 1.1.5 病虫害防治: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病虫害。1.1.6 设施维护:园林建筑、植物雕塑、园路广场以及路灯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指示牌、健身器材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1.1.7 卫生保洁:绿地及广场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作业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杂物,垃圾随产日清,做好保洁。1.1.8 绿地养护: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现象。绿地安保全天侯做到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 1.2 二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2.1 乔木:树木长势好,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树穴内无杂草,设施基本完好。 1.2.2 花灌木:适时开花,无缺株,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整齐一致。1.2.3 草坪、地被植物:外观整齐一致,生长良好,修剪及时,边缘清晰,杂草不明显。1.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花卉生长良好,花期基本一致,无枯枝残花(残花量不大于10%)。1.2.5 病虫害防治:绿化养护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病虫害控制及时。1.2.6 设施维护:园林建筑、植物雕塑、园路广场以及路灯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指示牌、健身器材等园林设施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1.2.7 卫生保洁:绿地及广场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作业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杂物,垃圾日产日清,做好保洁。1.2.8 绿地养护: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现象。绿地安保全天侯做到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 1.3 三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3.1 乔木:树木长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行道树修剪及时标准,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垃圾。1.3.2 花灌木:花冠木开花适时,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1.3.3 草坪、地被植物:草坪及地被植物外观整齐,控制杂草,及时修剪。1.3.4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明显残缺。花卉生长正常,枯枝残花清除及时。1.3.5 病虫害防治:绿化养护措施基本完善,管理基本得当,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1.3.6 设施维护: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指示牌、健身器材等园林设施维护及时,保持基本完整。1.3.7 卫生保洁:绿地及广场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作业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杂物,垃圾日产日清,做好保洁。1.3.8 绿地养护: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现象。绿地安保全天侯做到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苗木浇水管理(根据不同季节):乙方所承包绿地面积与用水量成正比(包括水车浇水),有自来水的绿地每次用水量达不到100 方按100 方收取水费,在浇水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绿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并相应处罚,类似情况出现两次的将更换承包人。养护过程中需要施肥、防治用药、浇灌等,须提前5 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浇灌、苗木叶面喷水使用车辆由乙方提供。2. 检查评分标准本标准满分100 分,达标分70 分,100-90 分为优,90-80 分为良,80-70 分为达标,70 分以下不达标。2.1 乔木类。单株生长旺盛,树形自然,修剪及时,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 以下,无药害,存活率在100%以上,基本无缺株。2.1.1 未及时修剪和抹芽或修剪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株次扣0.1 分;修剪造成树枝劈裂或剪口不平,树茬长度超过2cm,每株次扣0.1 分;行道树枝下高不一致,影响到行人、车辆行走的,每株次扣0.1 分;

绿化养护标准

最佳答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一、养护职责 1、承包养护期限内,我公司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并派出专业的园艺师组织指导安排管护工作,并根据各个季节天气及植物生长情况灵活派出不少于3位有经验的工人,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二、养护内容 1、管理程序:包括淋水、开窝培土、修剪、施肥、除草、修剪抹芽、病虫害防治、扶正、补苗(苗木费另计)等整套过程。 2、管理工具: A、花剪、长剪、高空剪、铲草机、剪草机 B、喷雾器、桶、斗车、竹箕 C、铲、锄、锯子、电锯、梯子 D、燃料、维修费 E、有机肥、复合肥、氮肥、鳞肥、钾肥 F、各种农药 3、养护内容: A、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每株施饼肥0.25千克,追肥一次,每棵施复合肥、混尿素 0.1千克,采用穴施、及喷洒、水肥等,然后用土覆盖,淋水透彻,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状态,无须造型修剪,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确保无杂草。 B、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采用撒施及水肥等,施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每天淋水1次(雨天除外),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修剪成圆形、方行或锥行的,每周小修一次,每月大修一次,剪口平滑、美观,及时清除修剪物,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每周清除杂草一次。 C、草本类: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采用撒施及水肥等,施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每天淋水1次(雨天除外),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周剪除残花一次、清除杂草一次,及时剪除枯枝、黄枝。 D、台湾草: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施肥均匀、淋水透彻,水渗透深度5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及时补种萎死残缺部分,覆盖率达98%以上,每月修剪1-2次。 E、室内阴生植物:每天浇水一次,每3天抹叶片尘埃一次,保持植物生长旺盛,叶色墨绿光亮,盆身洁净。 三、养护质量标准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发布:2015年07月23日 实施:2007年05月01日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07-05-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 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 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 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 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