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1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

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

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

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

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2)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

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

量付费。

(3)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2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s)

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由于在使用者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

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使用者实际需求量(即市场风险)直接挂钩,为确保PPP项目能够顺利

获得融资支持和合理回报,建议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批准新建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

3可行性缺口补贴(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

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

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可行性缺口补贴(ViabilityGap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SPV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SPV 的经济补贴,一般表现为定期财政补贴方式。

根据财金[2015]21号文件相关规定,其常见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当年使用者付费数额

其中:

n为折现年数。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为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在设置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产出是否可计量。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准确计量,决定了其是否可以采用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因此,在一些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中,如供热、污水处理等,需要事先明确这类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计量以及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并将上述方法和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加以明确。

(2)适当的激励。付费机制应当能够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回报,以对项目公司形成适当、有效的激励,确保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3)灵活性。鉴于PPP项目的期限通常很长,为了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势变更,付费机制项下一般也需要设置一定的变更或调整机制。

(4)可融资性。对于需要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PPP项目,在设置付费机制时还需考虑该付费机制在融资上的可行性以及对融资方吸引力。

(5)财政承受能力。在多数PPP项目、尤其是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财政承受能力关系到项目公司能否按时足额地获得付费,因此需要事先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原标题:PPP常见三种付费方式解析

PPP简介及案例

官方解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 For Money)原则。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PPP项目合同体系,说明各主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同时,从付费机制和行业领域两个方面,详细剖析不同类型PPP项目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条款。 PPP项目兼具长期性、复杂性与多样性,项目所处地域、行业、市场环境等情况的不同,各参与方合作意愿、风险偏好、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最终表现为合同内容上的千差万别。本指南仅对PPP项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作原则性介绍,并不能适用所有PPP项目的特点和个性需求。实践中,PPP项目各参与方应当结合项目客观需要和谈判结果,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地订立PPP项目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 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 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 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 A.十七届四中全会 B.十八届四中全会 C.十九届二中全会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C) 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 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

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 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 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 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 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6.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B) A.PPP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 B.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 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项目 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 C.PPP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 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 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5% 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D) 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定义 PPP 模式,也称 PPP 融资,或者 PPP 。 PPP 模式即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 的字母 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 为 了合作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 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确保合 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 ),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 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 (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 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 减小。 广义PPP 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 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 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 收益。在外包类 PPP 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项目发起人 -]g I 11" 银行及金融机构 项目公司 保险公司 项目使用人 运莒公司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 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 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 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 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 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 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 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 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 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 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 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

财政部PPP合同体系指南

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PPP项目的参与方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一、政府 根据PPP项目运作方式和社会资本参与程度的不同,政府在PPP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也不同。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为便于区分政府的不同角色,本指南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时,称为政府方。 二、社会资本方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是PPP 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PPP合同项目指南(完整版)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政府承担PPP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大部分运营事务由专业运营商负责;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仅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专业运营商负责。 五、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为保证原料稳定供应,项目公司会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七、保险公司 PPP项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PPP 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 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 一、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未成立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备忘 录或者框架协议,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 合同、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之前达成协议是否存续的约定。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包括: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三、履约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1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 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 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 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 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2)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 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 量付费。 (3)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2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s) 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由于在使用者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 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使用者实际需求量(即市场风险)直接挂钩,为确保PPP项目能够顺利 获得融资支持和合理回报,建议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批准新建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 3可行性缺口补贴(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 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 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PPP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政府详版)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政府详版) 甲方: 乙方:浙江省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XX是XX,2016年实现生产总值XX亿元,财政收入XX亿元。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经平等、友好协商,就XX项目的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框架协议:

一、合作内容和方式 1.合作内容: 2.合作规模:总投资规模约亿元。 二、合作模式 甲方欢迎乙方作为投资人,采用PPP模式对X市项目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采用PPP模式实施,由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社会投资人及施工总承包人。甲方欢迎乙方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若乙方组建的联合体中标,投资由乙方组建联合体共同按比例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任务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组建的联合体中标,各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20%,股权比例为甲方或其授权的下属国有平台公司出资%,乙方的施工类企业出资%,其余%由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或金融机构或基金计划共同出资。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内收益不足,使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无法满足项目公司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缴纳税金的总体成本,甲方应采取一定的补助方式补给乙方。 3、项目公司为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实施平台,由甲方授予其特许经营权。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与收费,特许经营期届满或甲方按约定结束乙方特许经营资格时,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 4、具体项目合作须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程序后,在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范围内签订项目合同,并以项目合同为准。 三、商务条件 1、互利合作:乙方同意在保证风险可控和回报合理地前提下与甲方进行合作,积极参与X市PPP项目投资建设;在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协助进行优化

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流程 - A

服务——政府购买 依据相关政策及资料,对政府进行购买服务时是否需要立项进行判断。 一、服务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需要立项 涉及政府立项的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注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提交项目立项报告

注2:要判断服务是否属于”新建、改建、存量项目”的范畴 项目类型的社会公认分类为(未找到政策规定):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注:按照定义理解,此类项目指工程项目,服务应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的规定范围。 三、服务怎么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ppp协议相关简介(doc 11页)

ppp协议相关简介(doc 11页)

一、PPP协议 PPP(Point to Point Protocol,点对点协议)协议是为在两个对等实体间传输数据包,建立简单连接而设计的,主要用于广域网的连接,但在局域网的拨号连接中同样可以采用。电缆直接连接方式和电话拨号方式都是采用这种协议进行通信的。这种连接提供了同时的双向全双工操作,并且假定数据包是按顺序投递的。 1. PPP 协议简介 在80年代末,串行线因特网协议(Serial Line Internet Protocol,SLIP)因传输性能问题阻碍了因特网的发展,于是人们开发了PPP协议来解决远程因特网连接的问题。而且PPP协议还满足了动态分配IP地址的需要,并能够对上层的多种协议提供支持,无论是同步电路,还是异步电路,PPP协议都能够建立路由器之间或者主机到网络之间的连接。 PPP协议是目前应用得最广的一种广域网协议,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 能够控制数据链路的建立,方便了广域网的应用; 能够对IP地址进行分配和管理,有效地控制了所进行的网络通信; 允许同时采用多种网络层协议,丰富了协议的应用; 能够配置并测试数据链路,并能进行错误检测。保证了通信的可靠; 能够对网络层的地址和数据压缩进行可选择的协商。 PPP协议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HDLC:PPP协议采用HDLC(High Level Data Link Control,高级数据链路控制)技术作为在点对点的链路上封装数据报的基本方法; LCP:PPP协议使用LCP(Link Control Protocol,链路控制协议)来建立、配置和测试数据链路;

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

XXX高铁新区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 甲方:XXX高铁新区管委会 地址:XXX钟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内容摘要 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投资服务费金额确定 第三条投资服务费结算流程及结算支付流程 第四条投资服务费结算与支付时间 第五条投资服务费用来源及保障 第六条附则 收入确定和发票开具问题、预算安排的时间节点、审计事项等问题。结合赵总讲的意见再修改。 流程,凭据,时点 第一条总则 根据《XXX高铁新区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委托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工作,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事项的相关费用。为明确结算资金来源,保证各项费用顺利结算和,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专项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条投资服务费金额确定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事项的相关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是指乙方完成《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由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构成: 建设成本是指乙方实际完成的具体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含建筑安装费用、建设期利息及税费等),其中建筑安装费用以当年浙江省最新发布且XXX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建设计价为依据(含相关建设工程定额、规范、人工及机械等政府性调整文件、当期政府发布的造价信息、XXX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当XXX如另行制定高铁新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高铁新区管理办法与XXX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高铁新区管理办法为准>等)。乙方实际完成的建设总投资额由乙方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投资收益: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收益金额的基数不含建设期利息及税费等)计算; (2)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 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是指乙方完成《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土地整理投资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构成为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 土地整理投资成本是委托区域内的相应土地整理的支出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拆迁费用投资、农用地的复垦费用投资、与土地整理拆迁相关的各项补偿费用投资、村民拆迁安置区的建设费用投资、安置标准厂房的建设费用投资、管理服务费、资金利息及税费及与土地整理有关投资等),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双方建立征地、拆迁信息互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摸查、审批立项、程序执行、档案整理、资金支付、资金共管及对账、征迁安置、特殊户处置、验收评估等,具体机制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是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收益金额的基数不含资金利息及税费等)计算; (3)产业发展服务费用 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是指乙方根据《PPP合同》及补充协充协议完成约定的产业发展服务,

新形势下政府购买服务的PPP转化运作

新形势下政府购买服务的PPP转化运作 李娜 作者简介:李娜,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投融资事业部研发管理中心副总监,现代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近期出台的财预〔2017〕87号文,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列举了不能够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并要求短期内整改到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迫在眉睫。本文试图简要分析新形势下政府购买服务的PPP转化运作,为近期政府购买服务整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PPP转化运作 一、新形势下政府购买服务87号文规范要求 近期,财政部等部委连出新政重拳,极大地触动了地方政府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神经。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在整顿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规范PPP及政府购买服务、控制地方结构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财预〔2017〕87号文较之前的文件重在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层面的重申和细化,如从预算管理上,要求先有预算,然后才能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支出的依据,希望抑制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擦边球”行为,防止购买服务成为地方政府违规增加隐性负债的工具。 87号文还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列举了不能够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不得将

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货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将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变相举借债务的财政风险,对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化和泛滥化的趋势进行了管控,对日后实操及监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二、新政策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影响 (一)政府购买工程服务模式 政府购买工程服务模式,基本是政府以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和当地平台公司及关联方虚构政府采购协议,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平台公司或关联方以政府支付的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这种模式主要特征表现为:地方政府常常是先签订合同,再取得有关预算的人大决议,属于“先上车、再买票”的模式;还款来源直接锁定财政,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管理;政府购买工程服务付款期长,一般为10-12年左右。 这种操作方式的好处在于,政府纳入预算只是按照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纳入,平台公司应收款则覆盖整个项目合同期限,这样的差异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了空间。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现状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建设工程违规举债的行为具有不透明性,但可以从以下几个公开的资料来了解此类业务的规模:1.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就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发现违规举债问题中指出,“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2.2017年3月末,中国农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业绩发布会上给出了一组数据:2016年农行政府购买服务贷款余额1123亿,产业基金贷款余额538亿,PPP贷款余额128亿。128亿PPP贷款余额只占2016年农行新增信贷(8049亿)的百分之一,占贷款余额(9.71万亿)的万分之一。 以上两方面只是揭示了政府购买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冰山一角,实际情况远比这严重。相比PPP,政府购买服务既实现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目的,又规避了PPP项目复杂繁琐的

ppp模式简介

ppp模式简介 一、PPP模式的基本含义 PPP(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伙伴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在这种关系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 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以期达到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PPP 代表的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政府并不是把所有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私人参与者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与以往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不同,他们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项目的整个过程。 二、PPP模式的发展 为适应现代经济飞速发展,各国愈加重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仅靠政府财政资金已不能满足需求。随着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地位的下降,私营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在利用国际及国内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缺点: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 1 / 28 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参与项目投资各方利益冲突大,对融资造成障碍;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三者在模式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是,实际又有许多本质的区别和联系。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谈一下者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供大家学习和理解。 1. 授权主体(城投签约的问题)1)特许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2)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主体)3)PPP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

施机构 2、参与者(城投、事业单位、民非的问题)1)特许经营我国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特许经营者)2)政府购买服务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3)PPP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113号文);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 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42号文) 3、审批权限(时间紧,谁批?延安)1)特许经营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营项目实施方案。2)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 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3)PPP 财政部门(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PPP、BOT、BT模式简介及比较

PPP、BOT、BT模式简介及特点 一、模式简介 项目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融资模式也可称为“公私合营”融资模式,是指政府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鸟巢”就是中国首例实行PPP经营模式的体育馆。政府出了58%,中信联合体出了42%,联合体中,中信、城建、金州的股份分别是65%、30%和5%。”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BT属于BOT的一种演变形式,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建设的资金可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 二、PPP模式与BOT、BT模式的比较 (一)BOT、BT等融资模式。多是由社会投资人独立完成某一阶段的工作,如独自承担项目融资任务、独自完成项目建设、独立负责项目特许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各参与方缺乏充分合作,利益冲突大,由于项目周期长,风险分配往往不尽合理。在城镇建设中,政府虽然积极引资,但由于考虑到一些地方政府扶植政策少、资源稀缺、项目边界条件较差、项目预期收益不明朗、政府财政力量薄弱等因素,投资人往往不愿承担风险。 (二)PPP模式。与BOT、BT等其他融资模式相比,PPP 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门与社会投资人的合作始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首先是政府部门以项目发起人身份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社会投资人开展伙伴式合作,共同对项目进行确认,并为此组建专门的项目公司。其次项目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风险分配方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详解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PPP业务模式简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第二部分 PPP模式定义、优势和适用领域 第三部分 PPP模式操作流程 第四部分 PPP模式融资方式 第五部分 PPP模式的特别事项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 一、PPP模式推出的背景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并对公共设施运营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全新特征将深刻改变我国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模式。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二)国家部委文件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 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 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7.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10.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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