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

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的观点

(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

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三、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春秋之前:“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二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法制观念

夏商奉行“天命”、“天罚” 观念

“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二、西周的法制思想

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三节夏商周的礼

一、礼的制定与《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二、礼的分类

(一)以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本”与“文”。本是精神原则,文是礼节仪式

(二)以内容量的多少为标准,

可分为“五礼”、“六礼”和“九礼”,以“五礼”之分为主。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三、礼的实质、精神原则及作用

(一)礼的实质:“差别”

(二)礼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三)礼的作用: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王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

(二)债权

质剂、傅别、质人、司约;“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原则。

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经过六礼程序。

婚姻的解除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家庭内部维护父权、夫权。

改夏朝实行的父死子继,商朝实行过“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和嫡子继承为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

一、刑的制定

夏商西周建国之初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西周中期制定了吕刑

各朝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誓、命、诰、训,其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方面

二、刑罚种类

(一)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二)族刑:孥戮、劓殄

(三)宥刑:流、赎、鞭、扑

(四)法外酷刑:醢、脯、剖心、炮烙、刳剔、斫胫、虿

宫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三、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

昏、墨、贼

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违抗王命、犯上作乱

盗窃、拐骗奴隶

变礼易乐、改变制度、群饮失农时

四、刑法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区分故意与过失;(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罪疑惟轻;用刑适中;

罪人不孥;悼耄不刑。(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和刑的共同性

评价标准相同;两者相互依存。

(二)礼和刑的区别

作用不同;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本义:贵庶过宗庙之礼,刑人不在君侧。

引申义:特权之礼不下庶人,大夫犯罪有优待。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的设置

(一)夏、商的司法职官

夏朝主要有:夏王、士、大理。商朝主要有:商王,大司寇,正,史,贞人,内服、外服诸侯。

(二)西周的司法职官

审判职官主要有: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士、诸侯、司寇、族长;司法行政职官主要有: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

主要实行神明裁判,方法是占卜

(二)西周

起诉:案件分狱讼,分别缴束矢、钧金,禁卑幼告尊长,允许上诉和通过路鼓、肺石直诉。

审判方面: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证据:以口供为主(盟诅、肆掠)参照地比、质剂傅别、伤创折断情况等;严惩司法官吏的五过之疵。

执行:规定了圜土嘉石之制及弃市、磬杀等方法。

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的名称

通称“圜土”,西周称“囹圄”。

(二)监狱的性质

属于拘禁监,而非劳役监;原因:刑罚中无自由刑。(三)监狱管理的内容

案犯须戴桎、梏等狱具,但轻重、贵庶有别。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礼法体系的崩溃

(一)主要表现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

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重要原因: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改革

(一)立法

晋国制定了“被庐之法”等,楚国制定了“仆区之法”等。(二)其他改革

各国建立了新的任官、俸禄制度;出现了“刑法”、“刑罚”名称及新刑罚;制定了不少鼓励发展工商的法规。

三、春秋成文法的公布

(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阶级打破司法垄断与专横的要求;实行法治的需要。(二)成文法的公布

铸刑书、铸刑鼎、造竹刑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第二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制的初步形成

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主要是活动家思想,其具体思想原则为:

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布之于众;

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二)各国改革及立法

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公仲连、《国律》;

楚国: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

齐国:邹忌、《七法》;

韩国:申不害,《刑符》;

秦国:商鞅:《秦律》。

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地位

《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前四篇是正律,杂法是杂汇,具法是刑法总则。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轻罪”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是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精神内容、体例开后世刑法典之先河。

(二)商鞅变法的内容

剥夺旧贵族特权——贵族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奖励军功,取消刑不上大夫;

奖励耕织,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奖励耕织令、纳粟买官令、分户令;

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基层的控制,实行县、乡、里制,实行什伍连坐、强制告奸;

改法为律。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并推行以下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

(一)继承秦国的法令

(二)法律的修订和统一

秦朝统一后,除进行一些与统一有关改革外,立法上最主要的措施是李斯主持的“明法度,定律令”,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三、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等。

律是成文的、稳定的法律;令是关于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判例;式是司法中的公文程式和实施细则;课、程是行政法方面的实施细则。

云梦、龙岗、里耶《秦简》:研究秦国和秦朝法制的珍贵资料。

第二节秦朝法制的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与制度

区分端与不端;

集团犯罪加重;

自首、中止减免刑罚;

以身高决定刑事责任;

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镬烹、定杀、囊扑

身体刑:笞、墨、劓、刖、宫

徒刑: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迁和谪戍刑

耻辱刑:髡、耐

株连刑:连坐、收孥

财产刑:赎、赀

(三)主要罪名

谋反、贼杀伤、匿奸;

不行君令、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投书;

盗徙封、盗窃、守赃;

匿户、匿田、弗傅、逋事、乏徭;

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重婚、夫殴伤妻。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债主要是契约之债。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关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诉讼审判机关

分二级:郡守及决曹掾;县令及狱掾;

基层的啬夫、三老、游徼等有一定的司法职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分官吏纠举、自诉。自诉分“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前者强制告奸,后两者禁止控告。

(二)审理其特点:

通过讯问,查清事实;

注重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对办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第四节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原因:经济极为凋敝

黄老思想的内容:无为而治

黄老思想的具体体现:清静无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儒家思想的确立

原因:黄老思想的不利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有诸多长处,董仲舒对儒学改造成新儒学。

儒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汉律体系的建构(一)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刘邦“约法三章”;

萧何在秦律基础,增加三篇,制成《九章律》。《九章律》是汉律体系的主干。

其他还有张苍制定《章程》,叔孙通制定《傍章》,韩信制定“军法”。

(二)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

(三)武帝时期的立法

张汤制定《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还有大量单行《律》。

(四)东汉时期的立法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品。

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典或单行法;

令是皇帝的制诏;

科是定罪量刑的法规,是对律的诠注和补充;

品是对律、令具体量化的细则性规定;

比是中央政府确认的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其他还有法律解释,如诸儒章句。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汉初的刑罚体系。

汉文、景帝的改革(原因、内容及意义)。

改革后的刑制:死刑(弃市、枭首、腰斩)、笞刑、徒刑、赎刑、禁锢。

族刑、宫刑、刖刑废而又复,原因是刑罚的等级结构不合理。

(二)主要罪名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大逆不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不胜任等;

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出界。

(三)刑法原则

继承秦朝的自告免、再犯加重、诬告反坐等原则;

首创数罪以重者论、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后三者系受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

汉朝民事主体有等级之分,有平民奴婢之分。歧视商人和赘婿。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有多种契约,其中对借贷契约的规制较多:

禁止取息过律,可以“以身居作”或“以身作奴”偿债。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七出三不去原则;

维护父权:重不孝之罪,不禁复仇;

维护夫权:同罪异罚,婚姻制度上亦不平等。

爵位实行嫡子继承,财产实行诸子均分。

遗嘱有效,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法令

劝课农桑,限民名田。

(二)抑商法令

盐铁官营法、缗钱令、告缗令、均输法、平准法、七科谪。

(三)货币法令

汉初开放。景帝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武帝设“上林三官”,铸“五铢钱”通行全国。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实行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一体制,西汉的郡、县和东汉的州、郡、县政府均有司法职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劾

沿用秦制,但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二)审判

要求按照告劾范围审判;创辨告程序;审判方式是“五声听狱讼”。

(三)复审

主要有“乞鞫”和“疑狱奏谳”。

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形成几种新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的精神作为判案依据,又称“引经决狱”。其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录囚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直接审判下级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以平反冤狱的审判制度,主要受儒家“天人感应”等思想影响。

大赦于汉代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而形成制度。

秋冬行刑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及注重农时思想影响而形成。

第四节汉朝法制的特点

(一)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

表现形式上,礼仪制度载入律典;

内容精神上,开始引礼入法;司法上,创设《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制度。

(二)律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五章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和“壹刑”、“壹赏”

(二)简直与“理直刑正”

(三)变法、引礼入律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曹魏《新律》

《新律》有很多创新,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体现。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其后增加《法例》。(二)晋《泰始律》

《泰始律》是两晋立法成就的体现,法典由繁入简的里程碑,当时唯一通行全国和适用时间最长的法典。(三)南北朝的主要法典

南朝有《永明律》、《梁律》、《陈律》,立法建树不大;北朝制定了《北魏律》、《北齐律》、《大律》,其中《北魏律》在制度上有很多创新。

《北齐律》在制度和体例上都有创新,如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定律典为12篇,创“重罪十条”之制。

《大律》内容繁杂,礼律不清。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形成了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存留养亲、清议禁锢等制度。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制度的改革:缩小缘坐范围、流刑制度化、废除宫刑;经改革,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基础。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婚姻立法

沿用汉律的内容,但是:强制早婚、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立法

曹魏实行屯田制,两晋实行占田制,北朝实行均田制。

三、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设置律博士;改廷尉为大理寺;设都官尚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形成了直诉(登闻鼓、肺石函)、死刑奏报、众官会审、《春秋》决狱、刑讯(测罚、立测)等制度

第三节立法成就与律的盛衰

一、立法主要成就

(一)法律形式日趋规范

(二)法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二、魏晋律学的繁荣

魏晋律学繁荣的表现:

出现了专门负责律学研究的部门—律博士;

有一大批造诣极深的解释、研究法律的著作问世。

张斐的《进律表》中有丰富的律学内容:

第一,揭示律典“刑名”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二,解释和区分各个法律概念、术语;

第三,提出了“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的审判原则。律学[1]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

三、律学对立法的影响

(一)律学对立法的影响

魏晋律的制定均受繁荣的律学的影响,取得了重大成就。(二)南北朝时,律学盛于北而衰于南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受律学影响,有重大创新,而南朝则无甚建树。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立法成就及其历史地位

一、隋(隨)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主要是儒家理论,后期倾向于法家理论

(二)隋朝法律的制定

《开皇律》、《大业律》、令格式及制诏

二、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完善律典体例;确立封建制五刑;确立十恶制度;完善官贵特权制度;规范刑讯制度。

(二)其他立法成就

规定了:申诉制度、死刑复核和复奏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一)体例:十二篇、500条(北齐律949条)(以下借唐律内容)

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

2、《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规定(犯罪)。

3、《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规定。

4、《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5、《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6、《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规定。

7、《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

8、《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规定。

9、《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规定。

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规定。

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规定。

12、《断狱》: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

封建制五刑

笞刑,10—50下;(唐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杖刑,60—100下;(唐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1000里-2000里,每500里为一等;(唐:2000里-3000里)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重罪十条与十恶

“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十恶

谋反:妄图推翻政权,即夺皇帝位。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室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投降。(以上三诛九族)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等。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告发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杀死长官或老师、长辈等。

内乱:家族内的乱伦,奸淫近亲。(近代: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

(一)表现:

制定严法酷令,恢复严刑峻罚,执法任情,滥杀无辜。(二)原因分析

统治政策的调整;

统治者猜忌心态;

统治者推行暴政。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地位

隋《开皇律》是一部具有众多创新,承上启下的重要的法典。

(二)影响

直接影响唐律的制定,并通过唐律对东亚律典产生影响。

第二节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唐初总结隋亡教训,推崇儒学,仍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指导思想,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原则:

(一)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二)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永徽律疏》是律疏结合的典范,礼法合一的杰作。

(二)其他法典

唐朝还制定了一些令、式法典。玄宗时制定的《大唐六典》是唐朝重要的官修政书而非行政法大全。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有格后敕。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式。

第三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简介

《唐律疏议》共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名例律是关于刑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总则。

从卫禁至断狱是关于某方面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分则。

二、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刑罚制度唐朝继承隋朝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并创设“加役流”等。

(二)十恶制度

唐朝继承隋朝的“十恶”制度,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个重大犯罪及刑罚的制度。

(三)特权制度

有八议、上请、例减、赎、

官当制度,其中官当和前四者

可重复使用。

(四)主要刑法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自首减免刑罚;累犯加重;

更犯重其后犯之事;二罪从重;

轻重相举;区分公罪私罪;同居相为隐;

准五服以治罪;

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化外人相犯。

三、主要犯罪及刑罚

(一)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基本都处死刑;(二)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大都处死刑、流刑;

(三)不道、杀人、伤害。不道处死、流;杀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杀),故杀死刑,其他处流徒刑;伤害分兵刃、他物、手足和已死、已伤、未伤,分别处理。为确定死因,形成“保辜”制度。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

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四)强盗、窃盗,强盗可处死刑,窃盗累犯才处死刑;(五)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六脏),受财枉法可处死刑,其他罪处流、徒刑;

(六)署置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临阵先退、应值而不值、应奏而不奏等,乏军兴、临阵先退可处死刑,其他罪处流、徒刑;

(七)应授而不授、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盗卖盗耕种公私田、擅卖口分田、占田过限、脱户、脱口、增减年状等,一般处徒刑;

(八)诸不应得为,一般处笞四十,情节严重者,杖八十。

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第四节唐朝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唐朝的国民可分为特权者、凡人和贱民。特权者、凡人和高等级贱民是民事主体,但他们的权利能力有很大的不同。

贱民主要是重大犯罪罪犯的家属及其后代,贱民间权利能力也有区别,官私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资财。

二、土地所有权和债

(一)土地所有权

唐朝前期,以国有权制为主,安史之乱以后,土地转向私有化。

(二)债

主要是契约之债。有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种类的契约,对契约一般“任其私约”,对借贷规制较多,如禁止高利贷和复利,利息不过超过本金。规定担保的形式有牵掣、役身折酬和收质。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结婚。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赋予尊长主婚权和婚书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妄冒为婚、同婚为婚和亲属为婚、良贱通婚、娶有罪逃亡妇女、娶部属之女。

离婚。规定离婚的形式为和离、休妻和义绝。在休妻上,对三不去作了限制:犯淫及恶疾不受其限制。义绝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属、旁系尊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相互殴打、奸、杀的行为。

(二)家庭制度

维护父权: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法律视夫妻如父子;

夫妻相犯,同罪异罚:夫伤妻,折伤乃坐,减凡斗二等;妻伤夫,加凡斗三等。

四、继承制度

(一)爵位继承

爵位由嫡系子孙继承,其顺序为嫡长子、嫡长孙、嫡子、庶子、嫡孙、庶孙。

(二)食封继承

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若子亡者,即男承父分。若非承嫡房,至玄孙则总入承嫡房。女子可分男子份额的1/2至1/3。

(三)一般财产继承

总原则是“诸子均分”,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四)户绝财产继承

由女儿继承,无则均入于近亲属。死者可立遗嘱处分五、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

(一)均田法

原则上丁男及十八岁以上,每人80亩口分田,20亩永业田。

另对宽乡狭乡、寡妻妾、老及废疾的受田作了规定。

对土地买卖作严格限制。

(二)赋役法

租庸调法:租即地租,调即人头税,庸即劳役之庸金。隋唐对租庸调数量有明确规定,遇特殊情况可减免。

两税法:唐德宗时由宰相杨炎所创,其基本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其特点是以财产为主要征税对象。

(三)专卖法

第五节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京兆府、河南府、州、县。

司户参军、司法参军。

二、诉讼制度

(一)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二)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大犯罪强制控告。(三)控告要求客观,严禁投匿名信告人。

(四)禁止越诉,限制直诉。

三、审判制度

(一)管辖

(二)回避

(三)刑讯

(四)申诉与复审

(五)死刑复核复奏

(六)虑囚(录囚)

(七)法官责任

第六节唐朝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制臻于完备

法律形式体系化;法律内容空前完备;法律解释精当。(二)礼法合一

礼典内容直接进入唐律;唐律修订一准乎礼;疏议以礼典为标准;罪名和量刑受儒家理论影响。

(三)刑罚最为宽平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废除了肉刑、酷刑;株连范围大为缩小。

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朝法律影响了后世的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其中对五代和两宋的影响尤大。

(二)唐朝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朝法制影响了东亚的朝鲜、日本、越南、硫球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对朝鲜、日本的影响较大。从此形成中华法系,而唐法是其母法、核心。

第七节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

一、五代的立法及其特点

(一)五代的立法

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江南刑律统类》、《天福编敕》等。

(二)五代立法的特点

主要以敕、编敕和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

二、五代法制的发展

(一)刑法的发展

创设了许多新的酷刑,多数罪名量刑幅度加重,滥施酷罚,滥杀无辜。

(二)诉讼法的发展

增设议狱堂、马步院、军巡院等审判组织;形成录问制度;要求各级长吏亲自审案;规定鞫谳分司方式;设立病囚院;法官责任进一步细化。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两宋的法制的变化

一、立法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主要是儒家理论,提出了新的原则:加强中央集权;义利并重,重视理财;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概况

制定《宋刑统》,编敕和编敕令格式,编例。其他还有申明和看详。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构成。

各法律形式间有属性、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等关系。

二、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发生变化;调整有关犯罪的处罚;刑罚趋于严酷。折杖、刺配、凌迟。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有大的发展;土地私有权和债的制度逐步完善;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更加完备、合理;

专卖金融立法更加严密。

(三)诉讼法律制度

增设许多并列的司法机关;规定了严密的审判制度,如鞫谳分司、多重录问、翻异别勘等;证据制度完备;法医学发达。

第二节元朝法制概述

一、元朝立法概述

蒙古汗国时,只有“大札撒”。进入中原后适用过金《泰和律》。

元朝建立后,先后制定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经世大典》、《至正条格》等法典,及法律汇编《元典章》。

元朝的法典,在内容上多沿袭唐宋律典的规定,又吸取了蒙古习惯法。

在形式上,受宋朝编敕、编例的影响较大,主要是条格、断例的汇编,结构松散,内容庞杂。

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二、元朝法制的特点

(一)元朝法制的发展

实行一省制,创行省、行台、行院制,科举始以程朱理学为考试内容;对婚书、媒妁管理等方面有一些新规定;其《市舶则法》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对外贸易管理法。(二)确认维护蒙古人的特权

保持蒙古人对权力的垄断;对蒙汉民族同罪异罚;司法上对蒙汉民族分别管辖;加强对汉族官吏的监察。(三)受蒙古习俗的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尊崇佛道,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推行奴隶、农奴制的生产方式;

婚姻家庭方面保留蒙古旧俗;

司法管辖紊乱,司法黑暗。

第八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清立法概述

一、明朝立法概述

(一)“刑用重典,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的“重典治国”的理论前提——经过宋代理学家朱熹重新阐释的“明刑弼教”。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主要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律典,分七篇,前列二刑图、八礼图。

《明大诰》是御制的案例、峻令、训词汇编,共四编,其特点是加重刑罚,用法外之刑。

条例是明朝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问刑条例》。神宗时与《大明律》合编,称《大明律例》。《明会典》,是明朝的官修政书,仿《唐六典》而制定,内容较《唐六典》丰富。

二、清朝立法概述

(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

制定《大清律例》:顺治时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但是明律的翻版;雍正时制定《大清律集解》,律文基本定型;乾隆时对附律进行修订,完成《大清律例》。该法典分七篇,前列《六赃图》、《五刑图》等多个图表,律文后附条例。

制定《大清会典》。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朝先后制定了五部会典,并依照“以典为纲,则例为目”的原则,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作为各行政官署的办事细则。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规

《蒙古律例》、《钦定西藏章程》、《钦定回疆则例》等。

第二节明清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体制

明初废丞相,设五军都督府,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后期设内阁大学士(内阁)。

(二)地方行政体制

设省、府县三级,省设并列的承宣布政司、提刑按察司、都指挥司。

(三)行政监察体制

除都察院外,明朝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地方分13道,设监察御史监察各该道。设总督、巡抚作为地方军政大员的加衔,并赋予其监察权。

二、清朝的行政体制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雍正时设军机处,为最高决策机关;后期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另设内务府、理藩院等机关。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在省级以上设总督、巡抚;省下府上设道:由布政司派出的专管钱谷的守备道和由按察司派出的职掌刑名的分巡道,多加兵备衔,有权节制武官。此外有因事而设的专门性的道员,如茶马道、盐法道。

(三)行政监察体制的变化

设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作为总督、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的加衔;

另外,清朝实行科道合一和密折言事制度。

第三节明清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确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适用原则(二)用严刑峻法整饬吏治,强化皇权

创设“奸党罪”等;严惩官吏赃罪。

(三)创设廷杖制度

(四)刑罚手段残酷

大量使用凌迟、刺字刑,充军刑成为定制。《明大诰》和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酷刑,如枷项发遣、夷十族等。二、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维护满人利益的刑法原则

满人犯罪可享受“换刑”、“减等”特权。

(二)用严刑峻法维护皇权、政权

扩大十恶罪特别是前三恶的适用范围,加重其处罚;以思想言论定罪,大兴文字狱,实行思想文化专制。清朝文字狱多达100多起,率以“谋大逆”罪论处。其时间之长,案件之多,用刑之重,为历史所仅见。

第四节明清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沿用宋元制度,对土地编有鱼鳞册进行管理。

(二)债权制度

主要沿用宋元之制,变化不大。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其发展在:禁止收继婚和中表婚;禁止乞养异姓子

二、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主要发展是对旗地旗产作特别保护。

(二)债权制度

主要发展是典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要求注明典、卖契;明确典权的最长期限;对典物灭失修复典期典价作了规定。

(三)婚姻和继承制度

变化在于不禁止同姓为婚和中表婚;立嗣中规定了“兼祧”制度。

第五节明清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赋役制度的改革

明朝中后期,由张居正创设“一条鞭法”。

(二)禁榷制度的变革

实行的是“引”法,对私盐、私茶给以严惩。

(三)钱法、钞法的制定

钱法是关于铜钱的使用和伪造的规定,钞法是关于宝钞的使用和伪造的规定。

(四)市场管理制度

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规定市场管理人员职责;严禁欺行霸市行为。

二、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

(二)赋役制度的改革

主要是雍正时期实行的“摊丁入亩”。

(三)限制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定

厉行禁榷制度;

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颁布禁海法令;

限制民间手工业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

第六节明清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的变化

(一)明朝的司法机关

中央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另有厂、卫特别司法组织。

地方仍是行政机关兼理,省提刑按察司为专门司法机关。(二)清朝的司法机关

中央仍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慎刑)、都察院,其中刑部权特重。审判权有大理寺转到刑部。

地方在省以上设院级,即总督、巡抚作为第四审级。

清朝还设有审理满人案件和审理少数民族案件的司法机关。

二、会审制度的发展

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发达,其会审形式计有:

(一)三司会审

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第官组成,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二)九卿会审

由六部长官及大理寺、都察院、通政司长官组成,审理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

(三)秋审和朝审

朝审始于明英宗时,至清朝发展为秋审和朝审制度,用于复核死刑监侯案件,是死刑复核和会审制度的结合和完备形式。

三、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一)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

各少数民族地方官府,派驻边疆的大臣、将军,理藩院,三法司。

(二)少数民族地区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般先由各该少数民族地方官府审理,中央驻边疆大臣将军有会审权和审批权。

不服可上诉理藩院“理刑司”。军、流以上重案由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审理。

死刑案件须经皇帝批准。

第八节明清法制的特点

一、全面强化皇权

二、加强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

三、刑罚手段日趋残酷

四、监察制度更加完备

第九章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

(一)实行“新政”

八国联军入侵后,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整饬吏治、修订法律、编练新军、奖励实业等。

清末“新政”,各地广开法政学堂,推行新式法学教育,促

进了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

(二)五大臣出国考察

1905年,派五大臣出国考察,他们回国后,提出实行宪政有三大利端。

(三)“仿行宪政”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须作预备,并规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厘定官制

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未涉及。(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三)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资政院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

(四)颁布《十九信条》

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主要活动及成果

一、清末修律的历史动因及指导思想

(一)清末修律的动因

鸦片战争以后,社会经济结构、阶级关系的巨变是根本;西方法学、法律的输入创造了条件;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是直接原因。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同时强调“本礼教”,“重纲常”;“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二、刑事法律的变革

(一)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该法典在修订《大清律例》基础上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其内容和特点是:

取消六部分目;区分民刑;

改革刑制,废除酷刑;

删修律文,增减罪名。

(二)制定《大清新刑律》

该法典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其内容特点为:采总则分则两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采用资本主义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等价原则;确立自由刑中心的刑法体系;设立一系列新罪名;保留部份封建法制的内容。

该法典讨论时,引发“礼法之争”,并附《暂行章程》五条。

三、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馆、礼学馆编写。

(二)制定商事法规

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公布实施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1909年由日本学者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查,修订为《改订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变革

(一)制定诉讼法

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因受到中央官员和地方督抚的普遍反对而未颁行;1911年完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未见议决,清廷即被推翻。

(二)制定法院组织法

1906年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10年颁布了《法院编制法》。五、清末修律的特点

(一)是中外法律的混合物;

(二)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

(三)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原则;

(四)制定了商法,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

(五)具有封建性与买办性结合的特点。

清末法制变革使中华法系解体,近代法制产生,客观上有重大进步意义。

第三节清末司法制度变化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领事裁判权制度,即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的管辖,而须由其本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处理的。于1843年通过不平等条约确立。其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二)会审公廨的设立

会审公廨是设于上海、厦门、武汉等地租界,审理中国人为被告的中国审判机关。后被外国人把持,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二、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司法机构的改革

中央刑部改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构;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建立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

1907年,袁世凯在天津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高等审判厅和

地方审判厅,之后又在城乡设立四处乡谳局,实行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公开、司法独立。据载,这些审判机构试办数月便“积牍一空,民间称便”。

(二)改革审判制度

采四级三审制度;

区别刑事民事案件及诉讼程序;

采用“司法独立”原则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辩护、审判合议等近代化的诉讼制度。

(三)改良监狱

设罪犯习艺所;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设典狱司。

第十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华民国立法概述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袁世凯。(二)颁布单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专门起草法律的机构法制局,先后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30个法规。

(三)制定《参议院组织法》

二、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宪法方面

制定了《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二)刑法方面

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制定《暂行新刑律》;两次制定“刑法修正案”;

颁行大量特别刑事法规;

(三)民法方面

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法部分,称《现行律民有效部份》,是为北洋政府实际施行的民法。

颁行大量单行民事法规;编纂《第二次民律草案》;(四)诉讼及司法组织方面

制定颁行了《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和单行诉讼法规。

制定一系列司法组织方面的法规。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体制

标榜以“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宣扬“训政保姆论”,以“党治”原则建立起三级立法体制。

(二)法律体系

由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国民党党规法党法构成其法律体系。

(三)主要法典的制定

宪法方面,有《训政纲领》、《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性文件及关系法;

刑法方面,有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刑事特别法;

民法方面,有《中华民国民法》及大量单行民商事法;诉讼法方面,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一些单行法。

第二节中华民国的宪法理论及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理论

(一)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国民政府的政纲,也是其宪政指导理论。(二)五权宪法

即宪法将政府权分成五项: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

(三)权能分治

即将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是人民权,治权是政府权。

(四)宪政三阶段理论

将建国分三时期:军政、训政、宪政时期,分别实行军法、约法、宪法之治。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该法规定了临时政府的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和总统制政治体制。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确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责任内阁制取代总统制,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及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特点:护国家主权各与民族统一,限制专制权利,修改程序比较严格等显著的时代特点。

性质: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三、北京政府的宪法文件

(一)《天坛宪草》

基本继承《临时约法》的内容,略为扩大总统权。(二)《中华民国约法》

其特点是极力扩大总统权力,与《临时约法》相比:

以总统制取代责任内阁制,以立法院取代国会;

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三)《中华民国宪法》

由直系军阀曹锟以贿买手段召开国会制定颁布,又称“贿选宪法”,是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该宪法以《临时约法》为基础,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同时,赋予总统较大的权力。

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制,人民的民主享有各种自由权利。该宪法的内容比较完备。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文件

(一)《训政纲领》

规定了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治体制: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而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二)《中华民国训时期约法》

1931年制定公布,其核心是《训政纲领》。它以约法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建立以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制定公布,因抗战全面爆发,未及召开国民大会议决通过。

(四)《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由国民政府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是近代中国最完备的一部宪法。该宪法标榜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赋予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宣扬人民享有各项自由权利;借注重“民生”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主义。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刑事立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刑法的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涉及:

(一)禁止买卖人口

(二)禁绝鸦片

(三)严禁赌博

(四)限期剪辫

(五)劝禁缠足

二、北京政府刑事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严刑镇压人民反抗活动

规定了“内乱罪”、“盗匪罪”等罪,大量适用死刑。

(二)确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规定了“妨害国交罪”专章。

(三)恢复部分封建法律原则和刑罚。

凡亲属相犯加重刑罚;

恢复已被废除的遣刑和笞刑。

三、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设置名目繁多的罪名,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二)借用“保安处分”制度,残害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三)保护大地主官僚买办的私有财产,维护专制统治。(四)继承封建法律传统,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五)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掩饰其司法专横。

第四节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民事法令

(一)改变“贱民”身份,确认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二)革除前清官厅称谓,提倡人际关系的平等。(三)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女权。

二、北京政府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和维护帝国主义各国在华利益

(二)保护土地占有现状

(三)维护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民事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公开标榜以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契约自由修正、过失责任等原则为其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护地主官僚买办的财产私有权。

(三)确认永佃权、债权和典权,维护封建半封建剥削制度。

(四)保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五)维护封建性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节中华民国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不长,其司法改革主要涉及:(一)确立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

(二)改革司法审判制度,严禁刑讯、体罚和株连(三)采行律师制度

二、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司法体制

中央设大理院、总检察厅和平政院。

1914年以前,地方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1914年以后,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采“四级三审”制度;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审判行使检察权;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建立司法行政监督体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维护和扩大帝国主义在华的司法特权;

军事审判占主导地位;

县知事兼理司法;

大量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

设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五大机构:“大法官会议”、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最高法院设检察署、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地方设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另有特种刑事法庭和军事审判机关等特殊审判机关。

实行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行政院所属司法行政部享有死刑复核权;特殊审判机关按特殊程序审判。

(二)诉讼审判特点

标榜司法独立;

实行秘密审判制度;

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

实行资产阶级“自由心证”的诉讼审判原则;

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

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第十一章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制定,规定了: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和政策

(四)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和人权保障条例

(一)施政纲领

抗战时期各民主政权都制定了施政纲领,其主要内容为: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建政原则和基本途径;经济政策;保障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二)保障人权条例

不少根据地制定了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法定人权的范围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措施。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文件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颁布,规定了边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经济政策及文化政策。

(二)《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1948年颁布,规定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二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土地法规

各根据地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分配土地财产的对象、原则和方法及土地权属。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抗战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土地法规,其主要内容为:

(一)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

(二)规定减租交租的原则和办法并保障佃权;

(三)规定减息交息的原则与办法并保障低利借贷。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五四”指示

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把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它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团结中农和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确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和保证土地改革的措施。

第三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立法

主要有《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普通刑事犯罪的立法。(二)内容

犯罪的种类主要有反革命罪和一般刑事犯罪。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监禁、拘役及强迫劳动、禠夺公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等。

这一时期刑事立法有左的错误,如惟成分论等。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比较零散,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刑事法规,其内容大致为:

(一)规定了汉奸罪、盗匪罪、盗毁空室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二)规定刑罚种类为主刑、从刑两类。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罪名

解放区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了叛国罪、内乱罪、破坏土地改革罪、战争罪犯、反动党团、会道门及特务组织。(二)刑罚

刑罚制度的发展表现为“管制”刑的产生,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制度化,规定“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

第四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较为完备,其主要内容为:

(一)确立婚姻自由原则

(二)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三)规定结婚、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四)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有左的倾向。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抗日新政权的婚姻立法继承了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成果,

又作了些调整:

(一)提出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

(二)对结婚、离婚要件做出调整;

(三)修改工农民主政权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不合理规定。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趋于合理。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一)适时修改补充婚姻制度及原则

严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明确农村中离婚的财产处理原

则;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二)规定处理干部离婚问题的原则和法定手续

规定了干部离婚的程序;规定了干部离婚问题的原则:坚持“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

第五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系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设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司法人民委员部、检察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设边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县司法处行使审判职权;另设检察机关。

为精兵简政,实行行政官员兼公安或法院长官制度。(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关

主要变化是增设大区法院和专门审理破坏土改的人民法庭。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程序

工农民主政权对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审判由裁判部负责,裁判部有死刑决定权。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各类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由法院或司法处、科负责。

(二)审判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公审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发展了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复核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制度。

三、《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中共中央1949年2月发布,该《指示》的主要内容为:(一)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

(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三)确定教育改造干部的原则。

1、商标的绝对禁止条款和相对禁止条款。

绝对禁止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对禁止条款: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3、商标申请和审批程序。

4、发明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定义。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著作权的概念: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7、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既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8、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9、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0、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 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的观点 (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 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三、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春秋之前:“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二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法制观念 夏商奉行“天命”、“天罚” 观念 “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二、西周的法制思想 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三节夏商周的礼 一、礼的制定与《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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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相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是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四,由于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及礼法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西周提前进入阶级社会,奴隶制发育不完全,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及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所谓“礼”,是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经常并列出现的两个范畴。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含义: 第一,专指砍头的刑法,这是刑的最原始含义。 第二,各种刑罚的通称。 第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重在教化,刑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婚姻继承制度 在西周,婚姻继承继承制度往往带有婚姻继承制度以外的政治含义。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平民,一个男子只可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姓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男女同姓,会生下不强建的一代。其二,同姓不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另外,还需要经过媒氏中介。 4、婚姻六礼。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解除婚姻条件的限制 在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方面。并具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处三不去”。 其中七处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主要包括:不顺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即不可修妻。“三不去”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 据史籍记载,在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已经确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就是说,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即对家族成员的领导、财产的支配。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了整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的五种方式。主要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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