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运用

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运用
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运用

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摘要:口供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获取口供也是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零口供”规则不是要求排除口供,而是强调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零口供”规则的精髓,防止刑讯逼供是”零口供”规则的重要作用,巧妙地运用口供破案是优秀侦查员的素质。

关键词:侦查;口供;沉默权

“零口供”是一个极其具有中国色彩的词汇。由于外国普遍所奉行的是”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制度,所以在英语中找不到”零口供”对应的翻译。有学者将其翻译成”obsence of confession”,或者”obsence of accused oral statement”即简单地将其理解成”排除口供”,”不要口供”。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零口供”的误解。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绝不能忽视口供作用,而应该正确理解并运用”零口供”规则。本文将试作分析:一、口供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经被称为”证据之王”。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更是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

第一,口供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把口供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形式,使得口供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非常大的证明作用。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口供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7中证据形式之一。

第二,口供是唯一可以串联”七何”要素的证据。这七何要素

定性风险评估规则

定性风险评估规则 1 概述 该规则适用于评估潜在的工艺危害事件的风险。在这个规则中,分析者首先确定事件的后果级别,分1到4个级别;然后再评估现有的能阻止事件发生的系统的失效频率,也分1到4个级别。综合后果和频率确定总的风险分数。该风险分数用于确定建议措施的优先次序。 2 声明 本规则只适用于定性风险评估,不能用于定量风险评估。当某个事件的潜在后果极端严重或是灾难性时,需慎用本规则。 3 评估程序 3.1 步骤一 应当对危害事件进行定义,并对危害事件的后果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 3.2 步骤二 应当对该事件发生的途径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应该使用工艺安全分析方法。 3.3 步骤三 如果不容易确定危害事件的风险水平,就应当使用本文中的风险评估程序。 3.4 步骤四

3.4.1 后果评估 使用表D-2中的后果评估矩阵来确定后果的级别。选择最贴近事件的后果级别描述来确定后果级别分数(从1到4)。 3.5 步骤5 3.5.1 频率评估 使用“表D-3:简单可能性评估矩阵”或“表D-4:可能性评估矩阵”来评估事件发生的频率。选择最贴近事件发生率的级别描述来确定频率级别分数(从1到4)。事件发生频率评估应运用工艺安全分析方法。 警告!该矩阵应当用于对正在讨论的危害事件进行针对性的评估,而不能用于整个厂区的总体评估。矩阵的对象应是某件具体的危害事件,而不是用来对整个工厂进行工艺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因为它可能对一个要素或事件评分很高但对另一个的评分却很低。 3.6 步骤6 3.6.1 风险评估 使用表D-1:风险评估矩阵,综合后果级别分数和频率级别分数,评估出一个最终的风险分数。 表D-1 风险评估矩阵 频率级别F-4 F-3 F-2 可能性升高F-1 后果严重性升高后果级别

翻译标准和原则

翻译标准和原则 文学翻译最怕者,莫过于一知半解。大家都在说忠实于原文,但有的人却常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为了忠实于形式,以为肯定句就非得译成肯定句,外国人照相时说“cheese”就一定不能译成“茄子”,这样的理解殊为可笑。其实,就个人理解,所谓的忠实,忠实于原意只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不能胡乱编造,这一点懂一点英文或是会查字典的人都能做到,没什么稀奇,以为这样就是一个译者,没来由地倒是玷污了这个称谓;真正的忠实,除了忠实于原意,更重要的是忠实于目标语言,别忘了翻译的目的是向目标语言的读者传递信息和美感,如果为了忠实于原来的形式,翻出的东西生硬无比不知所谓,那又翻他做什么!还有一点,单就语言形式来说,任何语言的丰富程度都比不上中文,英语也就那么字母的组合,但中文却要丰富许多,这也就是说,英汉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源语言和一个极大丰富的目标语言之间的较量,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做了一辈子翻译,倒有一大半的中文优秀文字艺术、形式用不上,真是可笑。其实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英汉翻译比的不是英文功底,因为做这一行的英语水平都差不到哪儿去,真正拼的是中文功底,这才是真货。 而且,中、英文之间的语法区别太大,英语中有时态、人称等语法,都带有很强的功能性,但中文却没有。如何从中文中找到合适的表达形式来向读者传达原文的这些功能性表述,就成了译文优劣的一个直观判断标准。中文中也有许多英语中所没有的东西,比如语气助词、歇后语、方言、俗语、对联、谐音等等,单就诗歌来说,就分为现代诗和古体诗,其中古体诗细分下来更多,诗经、离骚、汉赋、古体诗、骈四俪六、律诗、绝句等等,文章最起码也分为白话文和文言文,不同形式的变换皆能像读者传达不同的意境。英语中为了表达一个人的粗俗,不外乎就是故意用一些错误的语法或拼写,而译文要表现一个人是白字先生,还是刻画为一个下里巴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译者、编辑、选题三位一体,而且三者之间是短板效应,成书的结果不取决于最强的,而是取决于最短的。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于完全不懂英文的编辑,倒也不是说编辑不懂英语就可以糊弄,而是大家的评判标准是统一的,都是针对译文来评判。最怕的莫过于那些懂点英语,却又不懂翻译的人,那就难办了,说不定他非得让你把“cheese”改为“奶酪”,读者自是一头雾水,照个相几个人大喊“奶酪”这是想做什么?难道有人动了他们的奶酪? 另外,再多说一句,翻译中的画面感很重要,因为文字最终在读者脑海中形成的都是一副画面,所以画面怎么安排是很重要的。经常读到一些特写或是场景描写,视觉非常混乱,前、后、远、近、上、下、点、面,一会忙活这个一会儿忙活那个,让人看得很是眼晕,画面支离破碎。我丝毫不怀疑那些译者忠实于原文的态度,脸语句顺序都忠实了,说不定还造出一大串莫名其妙的长句,里边含若干个从句以及定、状、补等等,却唯一忽略了他写出来的是中文,真是白白糟蹋了版面。 此外,画面感还可以体现在人物对白之中,做翻译的应该都有感受,英文对白中的东西不外乎就是said\answered\asked\repplied\puzzled这几个,而且用得

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浅议“零口供”在经检办案中的运用 近年来,我们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中,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当事人的狡猾性,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总会出现当事人拒不出面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无形中给我们经检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是否必要进行思考。我个人观点认为,询问笔录虽然说在很多时候不可或缺,但也并不一定是我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大类,, 此类案件如无主案件,我们照样能用没收并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一些当事人看中你执法部门没有过多的精力和人力与他周旋,最终会不了了之,因此,象这类案件在以后可能会有所增长。所幸的是我们工商部门已经灵活地运用了司法界的“零口供”手段,使个别难度较大的案件得以办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由此,我想我们执法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从过去一味地依拖口供中超脱出来,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与违法事实相印证其他证据来解决这些难题是很有必要的。去年,我所在查处蒋某销售侵权铜锁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现在我就该案的查处过程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本人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以违法事实的确切存在为基础。2005年5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蒋某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 要以抓住事实证据为关键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是要以相关的证据链为依托。 三是证据必须已经取得的。 四是文书制作要严谨,特别是调查终结报告 一、 二、要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刑法理论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冯建军 内容提要 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实际上是法官应用法律解决具体刑事案件时的心理确信(价值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法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刑事司 法程序,以及社会的其他因素等。一般而言,除了简单案件外,法官总是受诸于灵感的启发,先有结论, 之后再以三段论求证,最后得出确信的结果。这个过程有时是曲折复杂的。但根本的模式是:结论 求证 确信。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刑法解释机制 司法程序 法律推理机制 对刑法的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研究中也许是汗牛充栋了,当然其中也不乏讨论法官适用法律的法律推理问题,探讨如何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事实之 是 )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 应当 ),但是其研究总体上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 N 胡萨克曾经感慨道: 是 与 应当是 之间的这种差别如何跨越呢?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极端重要的问题很少为正统刑法学家所阐释,更不必说对它们加以解决了。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法典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自然又较前者更为逊色。国外的情形大体如此,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更为匮乏,即令谈及,通常的做法也不过是套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推理模式,或者再夹杂以刑法的若干解释予以证成。难道我国刑法法律适用推理真有这么简单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我看来,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是法律推理机制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概说 如何理解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首先,从 机制 的含义出发。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由此可见,机制的指称核心在于 过程 。机制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实际上,正因如此将机制借用于法律推理是再自然不过了, 比如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方式, 这是一个演绎推理逻辑过程,涉及到规范和事实因素。而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这个过程牵涉到先例和当前案例的因素。法官通过比较先例和眼前的案件,抽象出一个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当前的案例,也就是制造出了一个法律。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两种法系的法律推理都是一种推理机制,表现为过程,并且相关因素在相互作用。我国法律的法律推理机制,则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其次,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 [美]道格拉斯 N 胡萨克著: 刑法哲学 ,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82页。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

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 1.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无预算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5.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预算编报多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7.虚列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8.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9.未及时转批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10.挤占、挪用、截留、未按预算规定使用、隐匿转移财政专项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11.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和准确。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12.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13.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9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命题原则与要求 原则 1. 考试命题要以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利于加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正确导向,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要从学科的特点出发,适当设置有价值的开放性试题;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的综合能力的考查,重视与其它学科间的知识渗透,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3. 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难、怪题,不出人为编造似是而非的题目,试题不要太机械,题型要灵活,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得到全面发展。 4. 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身心发展水平,增加联系社会、接触生活的试题,体现人文关怀,以利于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 5. 题型的配备,试卷结构的设计体现继承与发展相补充的原则。 6. 试题应突出创新开放,确保科学严谨。 7. 试题注重体现时代性,要贴近学生和社会,关注社会热点。 8. 体现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的课程目标。 9. 题目设置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起点适当,坡度适宜,要有利于各种程度的学生都能考出自己的水平。 10.试题的题量要适中,在充分发挥传统题型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要妥善处理各种题型的使用和搭配。 要求 1. 要相互了解、统一进度。 2. 不能站在所教班级学情的角度,要从整个学年的高度命题,树立全局观念、学年意识。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材。 4. 认真研究中考说明,了解中考方向。 5. 试题易、中、难内容各占70%、20%、10%,在后两个百分比中体现区分度。 6. 保证试题质量,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交样卷之前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及时纠正错误。

南昌市高二下学期语文期末考试试卷(I)卷

南昌市高二下学期语文期末考试试卷(I)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1题;共6分) 1. (6分) (2017高三上·重庆月考) 小幽默往往运用语言的多义性巧妙地转换问题,答非所问,从而造成幽默的效果。比如下面这则名为“歧视”的幽默: 一个身材十分矮小的人问图书管理员:“这里有关于歧视个头矮小者的书吗?” 管理员说,“有,在书架最上层。” 读者问的是书的内容,而管理员回答的是书的位置,答非所问,从而造成了幽默的效果。请你仿照这种形式,在横线上填入句子,使之具有幽默效果。 (1)五岁的小宇拔牙回家,妈妈问:“儿子,牙还疼吗?”小宇回答说:________。 (2)三岁的小文误吞了玩具车上的小金属块儿,医生问:“感觉怎么样?”小文回答说:________。 二、现代文阅读 (共3题;共28分) 2. (6分) (2015高二上·杭州期中)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因推出“零口供”而一举成名的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最近重新定义“零口供”,并在有关文件中删去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字样。而正是这一表述,曾被认为是把沉默权引入了中国司法界,并引起很大争议。 去年8月,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以及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犯罪的结论。该院当时把“零口供”定义为: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而在最新一稿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里,“零口供”被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在删去“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地方,取而代之的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 所谓“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诉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告知沉默权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高检发办字[2006]33号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应当拒绝受理。 第四章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读零口供规则

解读“零口供规则” 摘要:“零口供规则”的初稿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几经修改后的《规则》 与初稿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 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零口供规则”的意义体现在它对 我国司法制度提出了预警,使人们再次正视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及阻却这一弊端的迫切性。 关键词:“零口供规则”、沉默权、刑讯逼供 一、“零口供规则”的产生及内涵的变化 所谓“零口供规则”,是指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但是这个规则从2000年8月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2000年8月刚出台时,“零口供规则”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其一是当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应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其二是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的讯问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这个“规则”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由于它与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严重冲突的,(因为,所谓的“抗拒”既包括狡辩谎供、暴力脱逃,也包括对讯问保持的沉默。)同时,也是对我国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实际的一种宣战,因此,“零口供规则”甫一出现,即引起了全国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密切关注,并进而引发了人们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的司法观念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顺城区检察院的做法被视为“惊世骇俗”之举1,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2。但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许多学者针对沉默权与现行中国法律的冲突、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了确立沉默权的条件、零口供规则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这种理性的思考促使人们对沉默权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零口供规则”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改变。 2001年3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第5次修改,“通过实践和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后的《规则》更加完善了”。据报道,修改后的《规则》从原来的一页增加到现在的三页,有很多内容都是新加进去的,而且更加严密,更能经得起推敲。最大的改动是检察官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已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零口供”也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降低到零。 修改后的《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 两相比较,修改后的“零口供规则”才算是较为准确地还原了制订者的初衷。事实上,“零口供”的“零”并不是数学意义上的零,不等于要否定口供的证据效力。因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它是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人员对口供过分依赖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带有价值趋向的希望,即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依赖。正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而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 1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神经科疾病定性的“Midnights”原则

神经科疾病定性的“Midnights”原则 “Midnight”这个单词在神经科大有用处,根据神经科疾病九大病因将其进行对应和拆分,再多加一个“s”,即可得出神经科疾病九大病因的汇总,这在临床的定性诊断分析中非常方便易行,特此介绍如下:“Midnights”原则: M--metablism,代谢性 I--inflammation,炎症 D--degeneration,变性 N--neoplasm,肿瘤 I--infection,感染 G--gland,腺体,内分泌 H--hereditary,遗传 T--toxication,中毒/trauma,外伤 S--stroke,卒中记住“Midnights”原则,可以针对临床实际病例轻松进行病因大类的排除鉴别诊断,完成对疾病的“收缩圈”过程,既可保证定性分析顺利成章,又能避免在病因推导上的遗漏。可以说定性的“收缩圈”是指导思想,而“Midnights”则是贯彻该指导思想的载体。我们可以随

便挑一个病例实战一下。请大家参阅2011年1月份北京市神经科CPC临床神经病理讨论会的病例1:患者男性,17岁。主诉:行走困难、言语不清进行性加重2年4个月。患者2007年8月被家人发现走路姿势异常,表现为左上肢屈曲,左下肢拖曳;并出现言语缓慢,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下降。症状进行性加重,逐渐四肢僵硬,活动不灵活,行走不稳,言语表 达困难,吞咽因难和饮水呛咳。先后就诊于多家医院。当地医院2008年3月13日头颅MRI报告:双侧基底节区豆状核、丘脑,双侧侧脑室旁可见对称性的斑片状长T1、长T2异常信号影,边界欠清晰。2009年2月19日腹部B超报告:肝脏轻度弥漫性改变。2009年10月16日EEG:未见正常背景活动,弥漫性慢波;双侧半球弥漫性棘慢波,双侧额部明显。2009年10月16日:血铜蓝蛋白L。外院予保肝排铜缓解肌张力,改善脑代谢等治疗,病情仍进行性加重。现不能言语,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于2009年12月23日收入我院。既往史:体健。否认家族遗传病史及相似病史。查体:T36℃,P70次/分,R18次/分,Bp90/65mmHg 消瘦,营养差,卧床。查体不合作。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左侧角膜溃疡、左结膜充血。角膜未见K-F 环。心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双肺呼吸音清。腹软,无压痛、反跳痛,肝脾未触及。脊柱、四肢无畸形。神经系统检查:轻度嗜睡,表情呆滞,言语不能,认知功能下降。双侧瞳孔左:右=:3mm,左侧光反应迟钝。左侧鼻

米兰达警告与中国

米兰达警告,离中国还有多远? 米兰达警告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 ——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权,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中国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 ——中国刑法也有违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往往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我国的程序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这一点就很难了;而国外是要求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司法机关才要24小时用录像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受审情况。 自从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以来,关于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发表论著或谈话,见仁见智表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引进说 认为将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否定说 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限制说 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案例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 “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质疑: 其一,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 其二,“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即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作者:冯文光等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5-1 入库时间:2004-6-17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上编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范 第一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3)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 第三节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四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原则 (10) 第五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3) 第六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6) 第七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21) 第二章侦查管辖 (34) 第一节概述 (34) 第二节职能管辖 (36) 第三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40) 第四节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 (45) 第三章侦查回避 (48) 第一节概述 (48)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51)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52) 第四章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7) 第一节概述 (58)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63) 第三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67) 第四节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正常合法活动 (71)

第五章刑事侦查证据 (75) 第一节概述 (75)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9)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判断 (105) 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 (118) 第一节概述 (118) 第二节拘传 (119) 第三节取保候审 (120) 第四节监视居住 (125) 第五节拘留 (129) 第六节逮捕 (134) 第七节羁押期限 (141) 第八节适用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144) 第七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 销案 (150) 第一节受案 (150) 第二节立案 (152) 第三节破案 (154) 第四节销案 (156) 第八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157) 第一节概述 (157)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162)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166) 第四节勘验、检查 (169) 第五节搜查 (175)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177)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81) 第八节鉴定 (183) 第九节辨认 (186) 第十节通缉 (188)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191)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194) 第九章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 (197) 第一节概述 (197) 第二节刑事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 (198) 第三节刑事办案协作的实施 (200) 第十章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204) 第一节概述 (204) 第二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原则 (205) 第三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210) 第四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制度 (214) 第五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判处刑罚的执行 (218) 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221) 第一节概述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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