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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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

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进口核销操作

进口核销操作 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部于2010年4月份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用于购买6000件女式皮大衣(货号3309),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的跟单托收。意大利客户发货后,委托当地的托收行并通过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向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提示了该笔进口业务的全套单据。单证员杨×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了对外付款业务,取得了全套业务单据,并先后办理了进口报检和进口报关业务。在报关提货后,单证员杨×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来单行SANTANDER BANK Carrer de Ferran.Barcelona,Soain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3456890发票号STXl086提运单号COS985432人民币账号80012345520809001 PURCHASE ORDER ORIGINAL 编号NO:FXl015 日期Date:Apr 18,2010 地址Add:HANGZHOU The Buyer: 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ZHEJIANG××IMP&EXP COMPANY 470 BinWen Rd,Hangzhou Chilla Tel:+86-571-58108213 THE SELLER: JHZ TRADING COMPANY ADD: victor 22,Barcelom,spain Tel:+34—93—3803456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0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Dulated bellow: 总值TOTAL VALUE:SAY EURO SIXTY-FIVE THOUSAND FIVE HUNDRED 0NLY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BARCELONA 装运期限SHIPMENT:Latest May 30,2010 目的地DESTINATION:SHANGHAI By vessel 付款方式PAYMENT:D/P AT SIGHT 保险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or 1lO%invoice Value covering aIl risks and war RISK 仲裁Arbitration: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付汇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企业端)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3年7月

前言 (1) 第一篇....... 使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前期准备2第一章................................. 如何申请企业IC卡2第二章........................... 如何使用17999上网卡4第三章....... 如何获得使用进口付汇系统的权限8第二篇............................... 进口付汇系统的使用11第一章........................... 如何进入和使用本系统11第二章................................... 如何使用查询功能14第三章........................................................... 交单22第四章................................................... 批量交单25第五章................................................... 综合查询28第六章................................................... 业务规范32第七章............................................... 退出本系统34

前言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是将海关总署采集的全国各口岸海关《进口报关单外汇证明联》电子底帐数据,存放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提供全国的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实时进行联网核查。 本系统为企业设计了通过登录电子口岸利用网络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由指定银行或外汇局进行购汇业务和直接持IC卡到指定银行或外汇局进行购汇业务两种模式,企业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 本操作手册仅对如何使用电子口岸系统进行网上交单操作进行说明。

进出口贸易核销单全过程

进岀口贸易核销单全过程 1.什么叫"出口贸易外汇核销单" "出口贸易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商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2.怎样办理出口贸易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商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竝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 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3.出口商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如出口商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商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商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 即是否有

进口付汇流程简介(东莞外汇局)

进口付汇流程简介 进口付汇流程简图

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后,首次办理进口付汇的企业,需持如下资料办理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简称《确认书》); 注意: ①《确认书》可在东莞外汇局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不可由盖章代替); 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地址、电话等变更的,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的,还应重新签署《确认书》;③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自首次付汇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需办理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详见下文“逐笔报告”部分)。 付汇前登记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进料余料结转”对外付汇,以及“三来一补”企业产品内销等四种情况付汇前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或开立信用证手续。其中,进料余料结转付汇前应持如下资料办理付汇登记: 1.“进料余料结转对外付汇申请书”(说明转型情况,来料厂、转入企业及境外投资方关系,列明每份报关单预录入号码、币种、金额及需对外付汇的总额、付汇日期及银行); 2.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贸易信贷登记和注销 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延期收款(统称“贸易信贷”)等业务需按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2e19312558.html,)办理登记及注销手续,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信贷无需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登记。 业务办理地点: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 报关单过户 代理进口业务,一般应由代理方(即报关单经营单位)负责进口和付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由收货单位直接对外付汇,但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过户申请书、代理进口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

进口付汇核销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

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 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 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 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 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

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 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 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

【转口贸易付汇】转口贸易付汇流程及操作过程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1.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 凡从境外进口商品,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应当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具体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贯穿各环节。在1995年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其中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代申报单,一单两用。 2.外经贸企业哪些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际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6)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7)出售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8)国外捐赠、资助及授助收入的外汇。(9)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3.外经贸企业哪些对外支付应通过银行办理付汇? 外经贸企业各种方式的贸易进门及从属费用、样展品进口、无形资产进口、出口项下的对外支付的佣金和对外退赔及境外承包工程用汇等,应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哪些规定? (1)外经贸企业应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2)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3)外汇管理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4)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由外经贸企业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①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 ③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5)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经贸企业凭核销单、备案表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6)对有下列行为的外经贸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管理局将其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和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门货物报关单或其 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7)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外经贸企业,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何谓银行结汇制? 银行结汇制是外汇管理的一项制度,就是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和保留外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用于对外支付;

进口预付款操作手册-企业端

预付货款系统操作手册 版本 <1.0> 文档编号: 当前版本: 1.0 修改日期:2008年11月12日

目录 1系统整体介绍 0 1.1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 0 1.2用户口令修改 (1) 1.3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 (2) 2预付货款系统操作指南 (3) 2.1企业端部分 (3) 2.1.1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3) 2.1.2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5) 2.1.3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 (7) 2.1.3.1查询企业拟付汇的付汇登记信息 (7) 2.1.3.2企业指定付汇银行 (7) 2.1.3.3企业指定银行的变更 (8) 2.1.4合同登记查询及修改 (8) 2.1.4.1合同登记的查询 (8) 2.1.4.2合同登记的修改及删除 (9) 2.1.5货到注销申请 (10) 2.1.6退汇注销申请 (11) 2.1.7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修改、删除 (13) 2.1.7.1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查询 (13) 2.1.7.2未经确认付汇登记的修改、删除 (14) 2.1.8已经确认付汇登记的撤销 (15) 2.1.9货到注销申请查询及修改 (16) 2.1.9.1货到注销申请查询 (16) 2.1.9.2货到注销申请修改及删除 (17) 2.1.10退汇注销申请查询及修改 (18) 2.1.10.1退汇注销申请查询 (19) 2.1.10.2退汇注销申请修改及删除 (20) 2.1.11................................................ 付汇登记查询 21 2.1.12................................... 企业预付货款控制信息查询 22 3系统设置和帮助 (22) 3.1树型菜单控件安装 (22) 3.2简易设置IE (25) 3.3MSXML版本设置 (29)

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 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

关于进出口贸易的 操作流程

关于进出口贸易税务及外管局核销的流程 一、出口贸易报税务流程: 1、一般贸易 1.1、商品出口后需要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进行预录入,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报关单预录单在出口当月就要交到财务,报关单、核销单超过90天将自动转为内销补征增值税,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除了在退税系统里面进行录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外,还需要进行企业出口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a)外销合同或订单(原件)必须已贴印花税 b)出口货物PACKING LIST 原件 c)出口货物装货单复印件,空运无装货单,日期与报关单是 同一天 d)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 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复 印件) e)出口专用发票(退税联复印件) f)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原件) g)涉外收入申报单(原件) h)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原件) i)成交方式为CIF的,还需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

件 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连同以上资料做好备案存放,等待税务机关核查。 2、来料加工登记 2.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免税证明》: a)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 印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b)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c)来料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 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d)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e)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f)《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来料加工税务核销 3.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以后,需在三个月内携带以

转口贸易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也是从别的帖子中看到的,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

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首先也是合同和形式发票.另外咨询当地外汇局转口贸易核销对企业资料的要求.可作为付汇审核资料的参考. 以前有文件说到转口贸易合同,实务中客户说没有这样的合同,我们这里外管,做转口贸易进口核销时,要求出示的是两份合同,一份进口,一份出口,境外到境外,目的港起运港一致,.货物品名数量一致,价格当然是出口大于进口啦.此外需要客户配合,提前通知收汇时按转口贸易申报,避免遗留问题. 说实在的,如果客户不明确告知银行说是转口贸易,我们按一般贸易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 一、进口付汇 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 图1 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 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一)中外资企业: 1.中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不用提供);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 4.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备注: 1.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更名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全套申请材料 2.申请之日超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日期30个工作日的,进口单位还须提供其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相应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办理期限: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列入“名录”。 二、进口付汇备案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进口单位须事先办理“名录”登记)(一)备案基本材料(除备案申请书外,其余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2.进口合同; 3.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产品管理的货物,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须提供有关登记表(已在“名录”无须提供); 4.属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5.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 (1)货到汇款项下 除需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口岸IC卡、商业发票、提单(已在“名录”无须提供)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情况下补缴税款,海关按差额补发报关单的,还须提供补征税费证明;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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