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导语】

现实中的公司分类形形色色,在公司法上对公

司进行的分类研究和规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

分析和理解公司的法律类型,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公

司法的各种基本原理,完整地把握各种公司的特点

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准确地实施公司法

对不同公司设定的不同规范和行为规则。

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

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不

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外

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公司的分类

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作不同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分类,也有理论、学理上的分类。同时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

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公司组织稳定。

4. 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 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当代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更加突出,采用这三种公司形式的国家已经不多,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联邦德国、瑞士、日本等的公司法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我国《公司法》及其理论体系也是以此分类制定和建立的。

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封闭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Closed Company),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

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此种分类为英法国家公司法所采用,从其具体内容看,封闭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而开放式公司则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

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前述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为人合兼资

合公司。

此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上所作的一种分类,是一种学理分类,尽管不是一种法定分类,其意义仍然很重要,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资本的构成进行的分类。

(一)国营公司

国营公司,即西方国家的国有化企业,这种企业虽然名称是“公司”,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因而它被视为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

(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者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的划分,在我国尚无法律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许多国有企业将成为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共同投资的企业,而对于国有资本控股或私人资本控股的公司,国家将会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和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划分将会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这是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

母公司是指拥有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

律关系的特点是:

1.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由于股份的分散,母公司无须拥有50%以上股份,而只需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票控制额)的股份即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而取得控制地位。

3.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母公司的概念,只对子公司作了简要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这是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而作的分类或定性。

(一)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

司。在我国,具有突出法律意义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证券法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

(二)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七、本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

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个地方,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许多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之本公司或总公司。

分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之处,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财产对其子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说,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此外,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

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这是按公司的国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其基本标准有:(1)公

司设立准据法主义,即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2)公司设立行为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3)股东国籍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4)公司住所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国籍。

对上述各种标准,大多数国家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亦采此做法。因此,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则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

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和适用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和地位

第四节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对一人公司的承认与评价

三、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评价与适用

第六节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上市的目的与作用

三、公司上市的条件

四、公司上市的程序

第七节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性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5.人合公司

6.资合公司

7.封闭式公司

8.开放式公司

9.公营公司

10.民营公司

11.母公司

12.子公司

13.关联公司

14.公司集团

15.分公司

16.外国公司

17、一人公司

18.国有独资公司

19.上市公司

20.外商投资公司

二、简答题

1.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4.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与理论意义。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6.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

7、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8.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三、案例分析: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兴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1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兴业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1)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导语】 现实中的公司分类形形色色,在公司法上对公 司进行的分类研究和规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 分析和理解公司的法律类型,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公 司法的各种基本原理,完整地把握各种公司的特点 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准确地实施公司法 对不同公司设定的不同规范和行为规则。 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 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不 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外 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公司的分类 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作不同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分类,也有理论、学理上的分类。同时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 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公司组织稳定。 4. 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 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当代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更加突出,采用这三种公司形式的国家已经不多,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联邦德国、瑞士、日本等的公司法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我国《公司法》及其理论体系也是以此分类制定和建立的。 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封闭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Closed Company),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

公司类型及优缺点

公司类型及优缺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2、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 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1、设立程序简便; 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 缺点 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 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 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二、股份有限公司 是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2、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6、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7、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 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3、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缺点 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 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 3、大股东持有较多股权,不利于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的商业秘密容易暴露。 、异同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相分离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 3、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1、成立的条件和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是: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一、名词解释 1.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5.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6.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7.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8.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9.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 10.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 11.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2.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非依所在国(东道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13.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6.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支配和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

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是商务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一群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利和义务责任。在商业运作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诸多优势,如规模化生产、分工、社会分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在这篇短文中,我们将介绍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并由一定数量的人共同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以谋求共同的盈利为目标,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实体。总体上来看,公司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实体:公司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有 了法人地位后,公司就可以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身份和独立的法律责任。 2、共同出资:公司是由一定数量的投资人共同出资组成的, 这些投资者根据各自出资比例共享公司盈利,并相应承担公司债务风险。 3、营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谋求盈利,即为了获得经济效益 而组建成的经济组织形式,盈利水平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果。 4、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法律责任普遍要求由

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个别股东承担。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组织形式和法律实体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划分为多种类型,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有限合伙制、股份制、有限公司和个体独资等公司形式演进而来的,它是为了解决一些固有的问题而出现的,比如传统公司的资本规定过于严格,使得一些小微企业难以成立公司等。LLC的主要特点是股东的责任以所出资额为限,避免了个人股东承担额外的公司债务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JSC)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资本大规模集中的公司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且规模较大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进行转让,股份公司的财产和责任附着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而非股东的个人财产,这降低了股东个人的责任风险。 3、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人组成的共同经营和共同承担财务责任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无限对企业债务负责。

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 一、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 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以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两合公司:指公司中,部分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他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两合公司又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因为考虑到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是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形式,客观上处于逐渐消亡的过程中。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化生产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应侧重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少数有财产实力的个人希望承担无限责任,可以适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 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指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股东个人条件。即公司的建立主要是根据股东的个人信用。一般认为,无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但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一定的人合属性,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贷、担保等行为依照的不是公司的信誉,而是股东的信誉;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的个人意见,而不是仅仅以股权来表决。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础在公司的资产数额。即公司的建立基础是公司股东缴纳的股本。公司的事务运行以公司的全部资本为根本,股东只是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根据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进行交易 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法律对股东人数有最高额限制,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拥有,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起股份或债券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指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自由转让、交易。 四、根据公司之间的相互控制和依附关系 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该公司即是另一公司的母公司。 子公司:上述被控制的另一公司即是该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相互之间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一定数量的股份来实现的,一般母公司会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控制子公司,比如:控制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控制其主要的交易,控制其核心技术等都可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子公司又可分为全资子公司(其资本全部被母公司持有的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其资本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被母公司持有的公司)。一公司可以出资新设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也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来使其他公司变为自己的子公司。

公司的类型

1、公司 (1)含义: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成立公司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上的承认。 (3)基本特征: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 (4)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意: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5)股东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公司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7)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①公司的组成由三个部分组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a.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b.董事会聘用的经理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宜。 c.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②现代公司组织机构的优点:机构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制衡,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使公司发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指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章 公司的分类

第二章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所谓公司的学理分类,是指在学理上对公司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公司在学理上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运作主要有赖于股东名望、地位和信用状况,与公司的资本多寡之间并无密切联系,股东相互之间也具有十分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在人合公司中最为典型的是无限责任公司。
2.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作为这种公司的信用来源主要是公司的实有财产,公司信用程度的大小也与公司财产的多少成正比;相反,这种公司对股东的身份、地位及个人财产情况则不太关注。此类公司中以股份公司最为典型。
3.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相反,凡是不具有本国国籍,其行为也不受本国公司法进行调整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准据法说。即以公司的章程依据哪国的法律制定、公司的设立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即推定公司具有该国国籍。
2.设立行为地说。即以公司设立行为地的国家作为其国籍。其中又可具体细分为设立契约签订地、公司资本募集地和公司设立登记地三种方法。
3.股东国籍说。即以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国籍作为公司的国籍。这里的多数股东可以是人数过半数,也可以是资本额过半数。
4.住所地说。即以公司的住所地(包括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的国家作为公司的国籍。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即为外国公司。
多国公司又称跨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
(三)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1.一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股东承担的可以都是无限责任,如无限公司;也可以都是有限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多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在这种公司之中,公司股东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享受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四)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1.国有公司。即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有的又把由政府单独出资经营的公司称为国营公司;政府资本占到半数以上或在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称为公营公司。
2.民营公司。即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我国则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公司。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六)本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
子公司与分公司虽然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但二者无论就其形式,还是就其内容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子公司与分公

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的性质,分别是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的混合责任公司。在我国实行新的经济体制以后,又有了新的划分方法,主要把公司的类别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股东的数量不同和注册的资本不同。关于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1、公司的类别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类; 2、首先按照投资的方式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顾名思义,前者就是只有一个投资方进行投资成立的公司,后者是两个及以上的投资方进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在合资企业中,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资金投入,也可以是人力或者物力投入,一般来说都是以资金投入为主; 3、如果按照投资方的责任划分,那么公司可以分为三种: (1)第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投资方对自己投资的公司 承担有限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担保也就是自己投入的资本; (2)第二种是无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投资方对公司承担无限的 责任,承担责任的资本也就是自己投入的所有资本; (3)第三种就是综合上面的两种情况,在投资方里既有承担有限 的责任的,也有承担全部的责任的; 4、综合以上的两种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五种公司的性质,分别

是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的混合责任公司; 5、在我国实行新的经济体制以后,又有了新的划分方法,主要把公司的类别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股东的数量不同和注册的资本不同; 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性质,分别是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的混合责任公司。在我国实行新的经济体制以后,又有了新的划分方法,主要把公司的类别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股东的数量不同和注册的资本不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类型划分

公司类型的分类 一、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划分,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 二、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公司企 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四、按照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职能划分,有工业企业、商业 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等。 在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照资本构成和责任形式即按组织形式划分的,在非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经济性质划分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 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 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 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 称; 9.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 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0.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 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

公司类型划分

公司类型的分类【1】 一、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划分,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 二、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公司企 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四、按照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职能划分,有工业企业、商业 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等。 在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照资本构成和责任形式 即按组织形式划分的,在非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经 济性质划分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 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 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 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 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 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 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 称; 9.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 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0.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 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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