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XX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XX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和规范容错纠错工作机制,按照《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为公与谋私、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共性与个性、一贯与偶然,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建设富强人文健康新咸阳提供保障。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实事求是、把握政策;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四)抓早抓小、及时纠错;

(五)尽职免责、激发活力;

(六)澄清是非、保护干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机关具体负责容错纠错的实施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合理容错

第七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客观辩证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明确政策导向,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创新突破,鼓励干部敢闯敢试敢干,宽容失误和偏差,为担当者担当。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容错:

(一)执行政策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或作出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决策中出现失误的;

2.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有关部门政策不一致,在理解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3.在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决策部署中,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现偏差和失误,但没有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1.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进行探索试验,出现失误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

3.突破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制约改革发展的陈旧思维和制度障碍,进行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出现偏差、造成非议和影响的。

(三)推动发展方面

1.在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中,因推进方法、破解难题不当等原因,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2.在招商引资、商务活动、对外交流等工作中,出现政策把握不够准、接待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因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矛盾,但能积极化解、及时消除影响的;

4.为加快发展,在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中,因群众工作不到位引发上访但能主动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