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第八条节水办公室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指标

予以核定,并按照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考核。节水办公室根据用水查表周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第九条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经核定不得擅自

变更。

第十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除外)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及跨区县引水工程取用水的;

(二)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单位;

(四)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用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月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以上且无行政

主管部门的单位;

(五)取用矿泉水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或其所属注册水表单位计划用水情况已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考核管理的;

(二)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由市内六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并根据本单位的取水水源提交以下材料:(一)直接取用自来水的,需提供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二)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证和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需要调

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书;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十五条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用

水计划指标仍不采取措施的,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情节严重的,由节水办公室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停止其用水。

第十六条非生活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自用水性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节水办公室报告,由节水办公室重新

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

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数据

报节水办公室。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水数据报节水办公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统筹纳入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

计划。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向节水办公室提出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时,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暗渠)、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用水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

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建设项目用水超过节水办公室批准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

行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变更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办公室应当对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洗车、建筑施工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 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

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 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具体编制办法 1、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该单位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2、每次进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上报主管局,经批准后再行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3、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⑴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⑵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并按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

工艺用水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工艺用水管理规定 1.0 目的 明确规定工艺用水的监控和检查,保证工艺用水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艺用水的制备、检测、使用和设备维护。 3.0 职责 3.1生产采购部负责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及设备维护的管理。 3.2 技术质量部负责工艺用水的检测。 4.0 工作程序 4.1 工艺用水的分类a.饮用水 b.纯化水 4.2 工艺用水的制备: 4.2.1 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按工艺制水要求进行制水。操作员需每天清洁设备和场地,保持制水室内卫生干净。 4.2.2工艺用水需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内的使用点,管道应为不锈钢或其它无毒材料制作。 4.3 工艺用水及使用范围及用量配置 4 3.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需要使用工艺用水的对象作如下表规定: 4.3.2工艺用水的用量在确定年最大生产能力方案时,按最大用水量和保险系数确定其制水设备能力的配置要求。 4.3.3 生产采购部每年要根据现行的生产能力和用水设备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总用水量分析,若总用水量超出制水设备生产能力时,应补充制水设备或采取适应的措施,确保工艺用水能满足生产需求。

4.5 取样方式和取样点 4.5.4取样所用器具和方式确保不能对检测指标产生影响,如盛放做微生物限度的器具必须先进行灭菌。 4.6 工艺用水贮存要求 4.6.1饮用水不储存,直接使用市政自来水; 4.6.2纯化水在室温条件下可用不锈钢贮缸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4.6.3购买的注射用水应在12小时内使用。 4.7 管道贮罐消毒 4.7.1输送、贮存纯化水的管道和贮罐每3个月清洗、消毒1次。 消毒方法:用适量的2.5%次氯酸钠溶液注入纯化水贮罐中,按在线清洗消毒方式打开各管道阀门,足量循环消毒30min后排放,停机浸泡30分钟,如此反复3次停止,后还是冲洗,冲洗完毕后,将清洗水箱残液排完,注入符合RO装置原水指标的水(即RO装置前级水),以清洗相同条件进行清洗消毒。或用预处理的低压冲洗条件来冲洗消毒。冲洗完毕后,按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低压冲洗和高压运行,最初产物排入地沟,到出水指标合格后。最后,在各使用点取样,按《中国药典》2010版附录纯化水规定的项目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8 维护和保养 4.8.1制水设备的机械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应每周进行一次正洗、反洗,除去设备运行中截留的杂质。反洗时间约15分钟,正洗时间约5分钟。 4.8.2制水设备中的过滤器或滤膜应每3个月清洗一次,压差阻力太大导致产水量明显减少时应进更换。 4.8.3 RO膜应定期清洗(可视水质情况而定)。 4.8.4设备上的紫外线灯管累计使用不超过800小时应更换。 4.9 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的监测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检测人员应做好水质检测并保存好记录。 5.0 相关记录 5.1《纯化水日常监测记录》 5.2《纯化水检测报告》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下达的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当年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预测制定。 计划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下达。使用公共

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管理机关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计算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时,直流冷却电厂计划用水量按照规定进行折算)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用水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 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七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

公司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办公水、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及安全使用,减少浪费, 根据公司用电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水、电、气的控制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水电气管理由生产部整体负责,综合办公室配合管理。 2、各部门范围内的水电气和设备由部门白己负责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使用管理 1、全体员工必须树立节约观念,减少人为浪费。 2、生产部负责公司供电线路的维护及各种故障的紧急处理,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查,负责空压站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3、使用部门要管理好现有的水电气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生产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公司员工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做到在家在公司一个样,随手关灯、关水龙头,下班关灯、关电脑(尤其是显示器)、电风扇等,杜绝浪费< 5、各部门员工下班后,要指定专员巡视水电气、开水箱机器等是否关闭,公共厕所内的水电由各所在(靠)部门负责,放假一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应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生产部安排人员巡回检查。 6、非经允许,各部门(人员)不得使用电炉、电油汀、电暖器、电水壶等高耗电电器,如有发现,将没收所用物品并通报批评。 7、各部门需安装电源插座、改造线路等,须上报生产部同意,由生产部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未经允许,不得私接电源、改动线路。 8、为保证用电安全,生产部每月组织一次水电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水电安全档案。 9、保安人员值班期间应加强巡查,发现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 10、空调管理及本规定用电尽事宜均按照公司发布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执 行。 五、奖励和惩罚 1、发现水电气问题及时报告或果断处理,避免公司损失的,奖励50-200元。 2、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司设施、设备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 3、下班未关闭电灯、空调、电脑、水龙头等,造成公司能源浪费的,视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 六、本规定由生产部、综合办公室监督执行,白签发之日起生效。 综合办公室: 生产部:

水平衡测试方案61750

水平衡测试方案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之有有效的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画出水平衡图,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水平衡测试目的和作用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有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性。通过水平衡测试应达到以下目的: 1、掌握单位用水现状。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获取准确的实测数据。 2、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 3、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4、健全单位用水三级计量仪表。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又为今后的用水计量和考核提供技术保障。

5、可以较准确地把用水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用水单元,把计划用水纳入各级承包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计划,定期考核,调动各方面的节水积极性。 6、建立用水档案,在水平衡测试工作中,搜集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和实测数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分析和计算,形成一套完整详实的包括有图、表、文字材料在内的用水档案。 7、通过水平衡测试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单位节水管理节水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8、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水平衡测试程序 1、准备阶段要搞好“三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测试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测试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测试实施、督促检查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该机构由主管领导,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主任组成领导班子和包括管水人员、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及班级组长和用水,管水人员在内的测试班子。二是技术落实:就是要掌握测试方法,了解测试表格图,摸清用水工艺、设备厂、设施及用水情况,进行人员培训等。三是测试方案落实就是明确测点和内容,选好测试仪器,确定测试的日期和次数,做好人员的分工和协调配合等。除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各用水单位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八条各类工业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点。要把用水计划分解到主要耗水车间、工段、设备,并装表计量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实行节奖超罚管理,调动职工节水积极性。要鼓励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要充分利用设备冷却水。有节约用水设备的不能无故停用。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管理制度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管理制度 一、现场临时用水设计 (一)施工现场临时给排水设计 1、水源:业主方提供的市政自来水与降水工程的水源。 2、市政水源:从生活区市政给水引一路供水至施工现场。供水管道采用PP-R 管材,管道入水口处安装闸阀及水表等控制水流与计量的装置。 (二)施工现场临时给排水设计 1、施工给水系统 根据平面布置图,结合设计规范要求,从甲方指定市政供水管网接至现场内供水点,通过加压泵提供高层供水。 2、施工用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主要处理施工用临时卫生间,采用φ110排水主管。男卫生间内设3个大便器及3个小便池,女卫生间设2个大便器。所有污水进入已建好化粪池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排入市政下水管道。 在工地周围设明沟,雨水、废水和施工积水的排出等直接排入明沟内,然后分别进入沉砂池、沉淀池及隔油池,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进入市政下水道。 由甲方提供的分支接口为现场施工用水水源,利用现场施工用水量进行计算,施工现场输水主管采用DN100镀锌钢管沿围墙内侧铺设,然后分支进入各栋号楼主体垂直向上布置。各楼层输水管采用DN32管。 地面需水点输水管选择: a搅拌机分路采用φ20PP-R管; b钢筋房对焊机采用φ16塑料软管; c输送泵采用φ20PP-R管; d现场生活用水采用φ20PP-R管。 3、楼层用水竖向设置 根据本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甲方提供条件,输水主管自然水压力无法满足

建筑物上身部分施工用水的要求,必须在底层地面设置蓄水池利用离心泵二次供水,以满足建筑物上身部位的施工用水。 4、施工现场雨污水排放设置 施工现场沿建筑物周围设排水沟,排水沟端部设置集水坑。 现场大门入口、临时马道处设置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散排影响文明施工。 5、用水管理措施 施工用水的排放,严格按场内设施排放,禁止高处往低处乱排、散排。 每周清理污水管线及排水管线一次,防止管道堵塞,影响现场文明施工。 加强对水表的管理,需要用水时由专职用水管理员提前3天向甲方申请用水,指定用水接口,安装水表后才能使用。水表底数应立即请甲方代表确认,每次抄表时应陪同甲方代表共同查看,共同签字确认。每月核对月总表与各分表的计量数据。 严格检查表后管路的渗漏情况,如发生渗漏,应立即处理,并报甲方代表验收。 用水管理员每天应检查水表的工作状况,查看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应立即停止用水并通知甲方,然后共同对坏表与新表进行确认。 加强对作业用水工人的教育,宣传节约用水,制定严格的浪费用水的处罚条例。 二、管道连接与安装 1、供水管道采用给水聚丙烯管,采用热熔连接,安装应使用专用热熔工具。 2、热熔连接应按下列步聚进行: ①热熔工具接通电源,到达工件温度指示灯亮后方开始操作; ②切割管材,必段使端面垂直于管轴线,管材切断一般使用管道切割机,必要时,可使用锋利的钢锯,但切割后管材断面应去除毛刺。 ③管材与管件连接端面必须清洁,干燥、无油。 ④用卡尺和合适的笔在管测量并绘出热熔深度,热熔深度应符合要求。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消除生产区的用水浪费现象,严格控制生产区的水资源消耗,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厂区、车间等生产场所的用水管理。 第3条为更好地指导各分厂做好节水工作,加强对生产用水的监管,特设节水办公室。 第2章生产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第4条节水办公室每年根据本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制订本公司用水计划,并明确生产用水计划和生活用水计划。 第5条各分厂根据公司节水办公室制订的生产用水计划,按车间(或产品)细化用水计划,并组织各车间、班组研究节水措施。 第6条节水办公室需要完善节水管理办法,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1.明确专人负责节水工作,根据生产用水计划,制定分厂内部各车间、各班组的耗水指标。 2.组织开展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7条普及节约用水意识和先进的经验、做法,具体措施如下。 1.节水办公室在生产区、车间等场所张贴节约用水宣传挂图、条幅和

彩旗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活动。 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结合同类企业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印制《生产节约用水手册》或宣传单,人手一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3.介绍与企业相关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以及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经验。 4.各厂可根据本厂区自身节约用水的需要,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的培训,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讲座。 5.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节约用水知识竞赛。 6.在生产车间及班组中开展“我为节约用水献计献策”的活动,征集员工对节水工作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第3章生产区节约用水技术措施 第8条公司节水办公室或生产车间定期派人检查自来水管道、水龙头,消除跑、冒、漏、滴、长流水等各种浪费现象。 第9条改善供水管道、水龙头及配套设施 1.调整供水水压,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水压。 2.改造自来水管道 根据各班组的用水情况,选择重点部位安装水表、阀门,既方便统计用水量,也利于控制出水量。 3.更换或改造较费水的水龙头 (1)拆除多余的水龙头。 (2)从专业厂商处采购节水型水龙头。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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