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案

美国堕胎案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二、历史的追溯

有关研究显示,堕胎至少存在了5000年。19世纪以后,在英美两国出现了有关堕胎法令。1973年以前美国各州的堕胎法内容非常多样。美国有关堕胎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1、沿用习惯法时期。19世纪以前,美国的堕胎法基本沿用英国的习惯法,早期依据“习惯法之父”亨利·布拉克顿之见,视所有堕胎行为为残害家庭的重罪,之后又由科克、巴克斯通重新解释为胎动期(怀孕18周)后的堕胎行为是犯罪。到1803年,英国《妇女流产法》将胎动前堕胎定为重罪,胎动后堕胎定为死罪。美国一些州的堕胎法律条文与英国1803年的堕胎法类似,但各州法令依其对习惯法的接受程度而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则大多允许胎动前堕胎。

2、限制堕胎时期。19世纪中叶以后,一些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目的在于限制非专业人士实施堕胎。1845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将堕胎定为犯罪,南北战争以后,反堕胎者推动各州制定法律,对堕胎行为采取更严厉的制裁。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这一时期的堕胎法强调保护母亲,寻求堕胎的妇女不被视为违法,而介绍、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专业外科医生拥有堕胎是否合法的决定权和解释权。20世纪40年代开始,有一些赞同计划生育的医生希望改变法律,但未获成功。当时堕胎还只是不涉及宗教、人权及伦理道德的医疗问题,关注者也多是一些因堕胎常遭起诉的医学精英。

3、堕胎法改革时期。上世纪的60、70年代之交,争取堕胎合法化的斗争伴随着性解放和妇女权利的运动而发展,非法堕胎的高死亡率也使人们不断思考改革堕胎法的必要。1962年谢丽·芬克夏因妊娠期间服用了镇静剂又为法律所限不得不远赴瑞典堕胎,1966年为众多罹染风疹的孕妇施行堕胎的医生们遭到起诉逮捕,而后在公众声援下胜诉,这些事件使社会大众及精英阶层关注并推动堕胎法的改革。14个州在法律上做了改变,阿拉斯加、夏威夷、纽约、华盛顿4个州废止了将早期堕胎定罪的法律。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改革性的堕胎法案,允许为保护母亲身心健康所必须的堕胎以及因强暴、乱伦及胎儿畸形所做的堕胎。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最终确定了堕胎的合法。但另一方面,涉及胎儿和孕妇生命的道德问题开始进入这个范畴,反堕胎势力并未放弃,围绕堕胎的斗争愈演愈烈,无处不在。

三、问题的焦点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判决一夜之间使堕胎服务进入主流,同时伴随着“生命权”和“选择权”的旷日持久之争,成为一个政治问题。1983年这场斗争达到高峰,当时参院击败了一个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提案,此后,曾有多次同样的努力,均未能够得逞。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政治局势发生重要变化,保守主义思潮卷土重来,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乃至对外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主张“生命权”的反堕胎活动势头强劲。根据《洛杉矶时报》2000年的调查,支持“罗伊诉韦德案”判决者由1991年的56%减少到43%,57%认为堕胎是“谋杀”,34%表示如果候选人在堕胎问题上立场不同将不会投票给他,27%在被告知布什反对堕胎后表示他们将更倾向支持他,而仅18%在听说戈尔支持合法堕胎后表示支持,2/3的答卷者认为妊娠3个月后的堕胎是非法的,66%赞同胎儿异常情况下的堕胎,赞成和反对使用RU486的各为43%和46%。

生命权和选择权的主张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前者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来自于上帝的赐予,只有上帝才能结束人的生命,未出生的婴儿是同母亲一样的人,其生命权不得予以剥夺;而后者则认为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但不是完整的人,不受宪法保护,怀孕妇女的权利重于胎儿的任何一种权利。

对生命权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宗教的影响。美国是世界上教派最多、教徒人数最多的国家,有50万个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96%的美国成年人相信上帝,70%的人是教会成员,58%的人认为宗教“对他们很重要”,39%的人认为宗教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另一项于1990年到1993年进行的国际性调查显示,8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信仰宗教,高于英国(55%)、德国(54%)和法国(48%)。另一个数据也可说明美国人对宗教的热衷,作为体育大国,美国人1990年参加宗教活动达52亿人次,而观看各种职业或大学体育比赛人数仅为3.88亿人次;美国人1992年捐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总额为560亿美元,而花费在棒球、橄榄球和篮球三大联赛上的仅40亿美元。宗教作为美国文化的基本因素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比比皆是,近年来宗教右翼的发展及其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影响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中所渭“政治和文化自由派”也对这种势力形成制约,两种力量的交锋十分普遍,在堕胎、同性恋权益和公立学校校园祈祷等问题上尤其明显,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斗争与这种交锋就存在密切联系,同时在很多问题包括堕胎问题上,多数美国人的观点是在两个营垒之间。

美国法律文化

初识美国法律文化 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高最权威的行为准则,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衍生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本文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在总结了美国信仰法律和“权利爆炸”的法律现象后,试图给予其合理的文化解释,分析了《圣经》、个人主义等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当代著名的法社会学及法律史研究的世界级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说:“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和方式,而这些模式和方式是形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1]法律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其产生和发展深受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是社会文化在人们生活领域的一种现实映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深厚的文化渊源,而各国也因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各具特色的法律及法律现象。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领头羊和唯一的超级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超群,更集聚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成为了一个文化的大熔炉。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甚至中国的儒家文化都在美国有所体现。各种文化交融汇聚、取长补短,对美国的法律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美国法律在继承西方习惯法的同时又独树一帜,有其自己的特色。近些年,法学界的很多重大创新理论也多在美国诞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得益于其独特的文化。 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 (一)法律信仰和嗜讼倾向 在美国,人民被这样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而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并用苛刻的言语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被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将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这种试图把那些亲密的人类关系变成可以强制实施的约束性的合同的做法,正反映出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 另一方面,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则造成了日益增长的爱嗜诉讼的强烈倾向。数据表明,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办案数量在日益增加。例如,在1970年和1975年之间,一个美国区法院法官应办的候审的案件从285件上升到355件。在1960年和1970年之间,在各个联邦法院里的民事案件数目已经翻了一番。在1960年到1975年一件,民事案件数目在洛杉矶也翻了一番,而在马萨诸塞州则高达

福山: 美国已成失败国家

福山:美国已成失败国家 【观察者网综合】美国斯坦福大学弗里曼·斯伯格里国际问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弗朗西斯·福山,在英国《展望杂志》2017年1月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已成为失败国家》的文章。 福山在文章中称,特朗普当选是“美国近期经历的最令人意外且制造心灵创伤的事件之一”。 “虽然其影响尚不明朗,但在最坏情形下,可能造成美国完全放弃其全球领导地位,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分崩离析,”福山说,“民粹主义民主活生生地威胁到个人自由,甚至对西方所钟爱的理念构成更为根本性的麻烦。” 福山还表示,“较西方的经济失败更为严重的是,随之而来的不公正感变得愈发强烈。”

此外,对于美国目前的政治现状,福山称,精英捕获(巨量金钱和强大的特殊利益正以牺牲普通民众为代价,腐蚀国会并充实精英们的钱包)和否决制(美国在过去二十年里,人种、民族、宗教、地理和文化变得高度分化,特殊利益群体崛起并可以否决对他们有害的举措,但与此同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变得极难达成)正在严重侵蚀着美国。特朗普 以下为《美国已成为失败国家》的全文翻译(译文来自澎湃新闻): 唐纳德·特朗普从一位无人严肃对待、丑角般的外围参选者变身为当选总统,这是美国近期经历的最令人意外且制造心灵创伤的事件之一。 其影响尚不明朗,但在最坏情形下,可能造成美国完全放弃其全球领导地位,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分崩离析,而自1950年代以来,美国为打造这一秩序已经耗费大量心血。

从雷杰普·塔依普·埃尔多安(Recep Tayyip Erdogan)的土耳其到欧尔班·维克多(Viktor Orbán)的匈牙利,特朗普牌民族主义的胜出,可以说与这些彼此截然不同的国家中威权主义的上升势头相映成趣。 同时,这些进展令民粹主义民主活生生地威胁到个人自由,甚至对西方所钟爱的理念构成更为根本性的麻烦。 诸多事项依旧悬而未决,但随着愤怒的民族主义者在相当多的地方呼风唤雨,我们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正在经历一场政治动荡。 在美国,无休无止的事后检讨将围绕特朗普的胜利原本可能如何发生而展开;多数媒体将继续关注一些短期议题,如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在选举前十一天的介入,或者是希拉里·克林顿竞选阵营的一连串泄密事件,据报道,遭泄露的资料源自俄罗斯方面。这样的考量是合理的,或许也与目前的结果有关联。

国外的性教育

美国的性教育 一、美国性教育的发展历程 总体上,美国的性教育历程归纳起来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性教育 早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一些社会团体,如美国清教徒联(the American P u r i t a n A l l i a n c e )、基督教青年会和儿童研究协会就开始了与性有关的讲座和研讨会。性教育时还没有在学校中实施开展,进入20世纪后才逐渐步入学校课堂。并在1912 年7 月,全美教育联合会开始为中学开设性教育课培训师资。到60 年代以前,学校性教育在美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仅有小部分的州鼓励开设性教育课。这一时期性教育的主题主要有两个,40 年代前“反对性”,只讲解性的危险性、性解剖、性生理和优生学;40 年代后的主题是“性道德”,内容涉及家庭生活、生殖、性病和“正常”的性。 2.“无指导”性教育时期 到了20世纪60 年代,美国兴起的“性革命”掀起了性教育的浪潮。在美国性信息和性教育协会及美国性教育者、咨询者和治疗者联合会的影响下,以及联邦教育局对家庭生活教育和性教育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性教育开始得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而进入到学校的教育体系中。但受性自由思想的影响,性教育进入了“无指导的性教育”时代,教师仅向学生传授性知识而不对学生的行为做任何指导和评价[2]。在道德约束缺失的情况下,美国社会爆发了空前的“性危机”,到70年代性教育的主题转向了“安全性行为”教育。但这种治标不治本、

过于强调个人权利的、片面的性教育并没能解决美国社会日益突出的各种性问题,人们不得不开始反思性教育的哲学观和价值取向以寻找新的出路。尽管六、七十年代的性教育指导思想偏离了科学性教育的轨道,但在美国的许多学区,性教育和家庭生活教育紧密结合成为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全程教育。社会各界力量都参与到性教育研究中,大学和许多民间组织参与到性教育师资的培训中来。到1973 年,全美114 所医学院中110所开设了性知识课程,综合大学的在家庭社会科学系、社会学系、学校家庭卫生系、家庭经济教育系和成人教育系开设了12门有关性的课程[3]。此外,美国的高级性学研究院及明尼苏达大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还设有研究生水平的性学专业,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3.“安全性行为”教育时期 80 年代中期到90 年代,美国掀起了性教育的高潮,人们积极肯定学校在性教育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预防”成为这一时期性教育的主导思想,学校性教育开始与艾滋病预防教育结合起来进行。美国31 个州制定了性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州和各学区的教委会来确定本地区的性教育方案[2],性教育课程全面校本化,3/4 的初、高中学校开设了性教育课程。在一些宗教组织呼吁下,性教育开始向传统道德回归。虽有人提出制定“婚前性节制”教育大纲,但以避孕为基础的“安全性行为”教育仍大行其道,并至今依然在美国和许多国家流行。 4 .“以品格为基础”的综合性教育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关于美国堕胎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必然应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当宪法与多数人的意志相背时就应该被废除。 美国妇女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堕胎法提出反抗,这无疑是一个勇敢且敢于挑战的举动。禁止堕胎,违背了人们的意愿,影响了人们的幸福生活,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在美国这个开放的国家里,不管是未婚还是已婚,怀孕的概率是很高的。但是如果人们的本意若是不愿要孩子时,我们是否又应该强制他们把意料之外的孩子生下来呢?这样不是按照本意去做的结果可想而知是不好的。 再有,强制妇女把孩子生下来对于那些父母或是孩子来说是一种负担。有些贫困家庭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却硬要他们去生养这个孩子,那么他们会幸福吗?有些怀孕的还只是孩子,试问自己都照顾不好,怎么能让自己和孩子幸福呢?还有,宪法说只有当孕妇有生命危险时才允许堕胎,这样来说生命危险地界定是什么、?还有,既然知道会有生命危险,为何要等到危险来临时再去解决,说不定还会增加危险呢?所以说,反堕胎在无形中也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幸福生活! 美国是个倡导自由的国家,同时也保护着公民的隐私权。可是反堕胎并没有体现到这些,反而让我们看到了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反堕胎,侵犯了妇女选择的自由。作为一个人,我们可以有很多选择,那为什么不能选择是否生殖,而要国家来强制生殖与否呢?作为一个公民,有隐私权,可为什么生殖与否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呢?这难道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体现吗?如果公民连自己的权利都捍卫不了,又怎么能建设一个和谐的国家呢? 我想问:实施反堕胎的动力因素是什么?为了人性?为了人权?为了人口的增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或是国家的发展还是为了遵守宗教的教规呢?我想这些都不能作为原因来违背多数人的意愿,难道真的是实施这一法就能实现上述所有的一切吗?如果说人心都不得,那么这所有的一切都只是空谈。 最后,我想说,堕胎,并不可耻,并不可恨!每个人追求的不一样,又何必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在他人的身上,影响人家的幸福生活,侵犯人们固有的权利呢!虽然凡事都有好与不好的一面,为什么不让大家给选择对自己好与否的权利呢?我们不要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说一套做一套的!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就要拿出行动!

美国历史上的妇女(4)

美国历史上的妇女(4) ──女权运动第三次浪潮 陈其 一、第三次浪潮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最初10年间,一些出类拔萃的美国妇女在国家政治、军事和文化教育等领域中占据了显要地位。这一现象令人鼓舞。但不为外人注意的是,在此时段内的9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兴起了第三次浪潮。与前两次浪潮相比,第三次浪潮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 甚至可以说混乱得多。 如前所述,美国女权运动的第一次浪潮,虽然总体上涉及妇女的各种权利,但基本上聚焦于妇女的选举权;第二次浪潮的主要关注点是妇女的就业机会平等和报酬平等,以及有关生育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自主堕胎的问题; 为妇女和儿童设立了家庭暴力避难所;要求公开报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强暴;开辟避孕和其他生育服务的渠道;为妇女在工作场所制定和推行反性骚扰政策;养育儿童服务;为年轻女性提供平等的、更多的教育资助;开设妇女研究课程。这些进展都为第三次浪潮提供了基础。 第三次浪潮的主体是新一代女性。根据某些学者的总结,第二次浪潮的女权主义者是“在政治和文化相互结合的地方成长起来的”,是“肯尼迪时代、越战、民权运动和妇女权利运动”的产物;第三次浪潮则孕育于朋克摇滚、嘻哈音乐、科幻小说作品、消费主义和互联网的时代氛围中。这些新女权主义者是1972年《教育法第九修正案》(Title IX)颁布后,与女性文化和女权主义一同成长起来的。作为女性,她们在入学、经济资助、应聘、提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待遇得到改善,在获得教育机会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文化素质和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她们与上世纪70年代的女权主义者截然不同,不再仅满足于获得局部的解放,也不止步于复制过去,而是要发现自己的道路。她们提出多方面、多层次、非单一的诉求,以实现完全属于自己一代的全新理想。 作为对第二次浪潮中忽视问题的回应和反弹,第三次浪潮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兴起。成长于第二次浪潮中的新领袖,如黑人妇女贝尔·胡克斯(Bell Hooks)[1]和其他许多有色人种女权主义者,试图在女权主义思想内部开拓新空间,把问题集中在种族与性别的交叉点上。第三次浪潮与前两次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前两次浪潮大体上是白人中上阶层、身体健全人和异性恋倾向的妇女参与的运动。虽然黑人妇女和女同性恋者也是前两次浪潮的重要参与者,但基本上遭到女权主义者的忽视或歧视。第三次浪潮则试图把范围更广、不同类型的妇女包括进来。因此,“女性”一词,到第三次浪潮时已代表“多肤色、族群、民族、宗教和多文化背景的女性”;其二,第三次浪潮追求解决更广泛社会阶层的妇女面临的种种问题,而不仅仅是白人中产阶级妇女所追求的目标;其三,它对“女性气质”(femininity)的传统定义发起挑战,因为在她们看来,这些定义虚构出一种所谓的“普遍女性认同”,而且过分强调中上层白人女性的风格和特质。在《求真》引言中,一位第三次浪潮的奠基者和领袖写道:“流行概念所创造的能干女性应当具备的外貌、行为或思想的理想形象的‘完美女性气质’,简直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发明而已,那是一个根据生物学和美德教义照本宣科进行演绎的剧本角色”。 20世纪90年代早期,几起事件标志着第三次浪潮的到来。首先,首都华盛顿华等地出现狂野女孩运动(Riot Grrrl Movement)。其根源是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的朋克运动

美国人口增长预测模型模板

2016年数学建模论文 第一套 论文题目:人口增长模型的确定 组别:第35组 姓名:耿晨闫思娜王强 提交日期:2016年7月4日

题目:美国人口增长预测模型 摘要 本文根据近两个世纪美国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数据,建立了指数增长模型,即Malthus模型,并通过1790-1890年的数据验证了它的准确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拟合函数与统计数据误差逐渐增大,所以,又建立了阻滞增长模型,即Logistic 模型,这个模型的拟合函数与统计数据误差较小,并用该模型对美国未来几年的人口做出了预测。总体来说,阻滞增长模型在预测准确度方面要明显优于原始的马尔萨斯人口指数增长模型。 关键词:指数增长模型,阻滞增长模型,人口预测

一、问题重述 1790-1980年间美国每隔10年的人口记录如下表所示。 表1:人口记录表 1.试用以上数据建立马尔萨斯(Malthus)人口指数增长模型,并对接下来的每隔十年预测五次人口数量,并查阅实际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2.如果数据不相符,再对以上模型进行改进,寻找更为合适的模型进行预测,并对两次预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3.查阅资料找出中国人口与表1同时期的人口数量,用以上建立的两个模型进行人口预测与分析。 二、问题分析 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是出生率和死亡率。出生率受到婴儿死亡率、对避孕的态度及措施效果、对堕胎的态度、怀孕期间的健康护理等因素的影响;死亡率则受到卫生设施与公共卫生状况、战争、污染、医疗水平、饮食习惯、心理压力和焦虑等因素的影响。此外,影响人口在一个地区增长的因素还有迁入和迁出、生存空间的限制、水和食物、疾病等。在这些因素中,有些是常态的或者有规律的,这些因素对人口的增长是恒定的;而有些因素是随机的,对人口的增长是没有规律的。因此,当大范围、长时期研究人口增长问题时,对人口增长产生影响的随机因素就不在考虑了。 建立该模型的目的是要能通过模型预测美国后来每十年的人口数具体变化,并与实际的数据进行对比,看误差的大小。在此基础上利用改进的模型对美国人口同时期数量进行预测,并进行总结分析。 三、问题假设 人口指数增长模型中采用以下基本假设: (1)单位时间的人口总量增长与当时的人口呈正比,比例常数为k; (2)假设t时刻的人口为N(t),因为人口数一般是很大的,所以将N(t)近似地视为连续,可微的函数。记初始时刻(t=0)的人口数为N0。新生人口数百分率为a,死亡的百分率为b,那么,经过Δt时间后,人口数量为N(t+Δt)就是原来人口数量加上Δt时间内新生人口数减去死亡人口数。 四、变量说明

美国女权运动

美国女权运动 女权运动,即妇女解放运动。目的就是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赋予妇女以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以及选择自己的职业与生活方式的自由。 美国历史上的三次女权主义浪潮不仅触动了美国的法律与宪法,而且极大地改变了美国人的生活观念与生活方式。凡涉及女性权利与权益的问题,女权主义浪潮可以说就是无所不包、无所不争。 学界普遍认为,自美国女性政治觉醒掀起女权主义运动之日起,美国历史上共出现了三次女权主义浪潮,其时段与西方其她国家的女权主义浪潮大体一致。具体而言,第一次浪潮始于19世纪40年代末,终于20世纪20年代;第二次浪潮起于20世纪60年代,止于20世纪80年代末;第三次浪潮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持续至今。 一、困难重重历时72年“分离”与“重合”并存 按照一般说法,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女权主义浪潮正式起始于1848年7月19日,那一天约100名美国妇女与部分男性云集于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村,召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女权主义为主题的妇女代表大会。大会经过充分讨论与深入辩论后,通过了一份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堪称美国妇女解放运动史册的文件——《权利与意见宣言》,宣言中阐述了男女平等的权利。 悉美国《独立宣言》的人都知道,《权利与意见宣言》不仅在文体格式与措词风格上与前者相似,而且在思想表述与逻辑推理上也与

前者几无相异。沿着这一思路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女权主义者所追求与争取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美国政治传统中最基本也就是最本质的成分,即“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事实却难尽如人意。 可以说,这场以美国白人中产阶级女性为主体、以塞尼卡·福尔斯村发布的《权利与意见宣言》为起点、以争取美国妇女选举权为目标的女权主义运动,从1848年拉开序幕始,至1920年美国国会通过赋予女性选举权的《第十九条修正案》终,标志着美国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期间历时整整72年。其中,运动内部也出现了一会儿“分离”一会儿“重合”的现象,甚至南北战争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等重大事件都对运动产生了干扰,但美国女权主义者克服了各种各样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受黑人民权运动启发两股力量交相辉映 美国妇女获得选举权后,大多数美国人倾向于认为,女权主义运动也许就此“寿终正寝”,女性们也将停止“折腾”,回归正常生活。之后的事态发展似乎也佐证了这一“预测”。首先,美国女性们赢得选举权后,政治热情并没有随之高涨,其手中选票没有显现出令人震惊的威力。其次,那些行使选举权的女性,其投票走向与其说就是受性别观念影响,还不如说就是受其父亲或丈夫制约。从各方面讲,美国女性们尚不具有用一个声音发表政治意愿的能力与渠道。再次,20世纪30—50年代期间,美国经历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经济大萧条、第二次世

蕾尔堕胎案1

(一)案例简介 案由:该案是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质疑--美国大多数州采用此法。该法规定:“凡实施堕胎均属犯罪,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由医生建议堕胎”。提起诉讼者为一怀孕单身妇女简·蕾尔、一对妻子不能生育的夫妇约翰、玛丽·道尔以及一位执业外科医生赫尔福特博士。他们均指控该堕胎法不符合宪法。 初审判决:三法官地区法庭三法官地区法庭:即:"The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指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庭,专门审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这种形式1976年被废止。裁定道尔夫妇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支持简·蕾尔及赫尔福特博士的指控,判定该州堕胎法不符合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 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布莱克曼呈递) 本案会立即令人意识到它的敏感性和情感性、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以及由这个问题引起的犯罪诉讼等。自然,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宪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情感或者偏见。我们真诚地按照这个原则去做,正因为如此,我们决意把重点放在医疗和医疗法律问题的历史上。通过审核几个世纪以来的医疗史,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对堕胎的态度。而且,我们也会考虑各种不同意见。起诉人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攻击主要在于堕胎法侵犯了怀孕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在审理这个案子以前,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对堕胎的历史作一个了解。(对堕胎历史的考察分“波斯帝国的堕胎药”、“希波克拉底誓言”、“普通法”、“英国条令法”和“美国法”以及“美国医疗、公共卫生和律师联合会的地位”等,此处略。) 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任何隐私权问题,但最高法院承认个人隐私权、或一定范围和领域的隐私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各种文本中,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们也找到了一些隐私权的根据,它们存在于第一修正案、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人权法案、第九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有关自由的概念中。这些法案表明,个人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绝对的”自由,它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此之外,个人权利还覆盖了有关婚姻、生殖、避孕、家庭关系及小孩的抚养和教育等。 隐私权--无论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个人自由权还是地区法院所认为的基于第九修正案的有关条款,都表明了妇女有权利选择终止怀孕。德克萨斯州堕胎法否认妇女的这个选择对妇女明显是一种伤害。在怀孕的早期,伤害是直接的,可以由医院诊断出来。而且,被迫怀孕生子还可能使一个女人的生活和未来蒙上一层阴影,心理上的伤害因此更为突出。由于不得不照顾小孩,母亲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压力。另外一种痛苦是,因为原本不想要这个孩子,也就没有心理准备去好好照顾他。在一些案例(如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些未婚母亲,关系到个人耻辱,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所有这些因素怀孕妇女及主治医生都应加以考虑。 基于以上原因,起诉人认为妇女的权利是绝对的,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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