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7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8月19日

前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78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图纸的具体制图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图例、规划要素图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本标准参加单位:杭州市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济宏张晓红吴为侯成哲

1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3 图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副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图和现状图,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城市详细规划图可不标绘风象玫瑰图。

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绘。

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制在其所代表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

2.4.5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图。风频玫瑰图与污染系数玫瑰图应重叠绘制在一起。

2.4.6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组合一起标绘的,如图2.4.6。

2.4.7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左侧或右侧。

2.5 比例、比例尺

2.5.1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2.5.2 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上标绘出表示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与比例尺。

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按图2.5.3所示绘制。

2.5.4 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图例下方。

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7 图例

2.7.1 城市规划图均应标绘有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字;多色图例应用色块、图形和文字。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

3.1节规定的图例绘制。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2.8 署名

2.8.1 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

2.10 图标

2.10.1 城市规划图上可用图标记录规划图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项目索引等内容。

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于装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图册,在规划图册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图标或每张图纸分别设置图标。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 图纸内容较宽,一副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2.10.4a);一副图纸下部能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图标应放在图纸的下方(图2.10.4b)。

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

表2.11.3 文字高度(mm)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2.12 图幅规格

2.12.1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图河特型幅面的规划图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2.12.2 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宜符合表2.12.2的规定河图2.12.2的格式。

表2.12.2 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mm)

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

2.12.4 特型图幅的城市规划图尺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与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2.12.5 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2.13 图号顺序

2.1

3.1 城市规划图的顺序宜按布局规划图排在前,工程规划图排在后;基础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现状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的原则进行编排。

2.1

3.2 城市规划图缺省或增加时,图纸的编排顺序应为:

1 城市总体规划图缺省时,图纸编排顺序不空缺,下面序号的图纸的序号应紧接着上面依次往下排。

2 城市总体规划图增加时,增加的图纸应按插入编排顺序号:属主要城市规划图,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入在总体规划图之后;属专业规划的图纸,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在近期建设规划图的前面,图纸编排顺序号应依次往后推。

城市分区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图纸缺省或增加时也应符合上述编排顺序。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河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2.15 定位

2.15.1 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位、时间定位。

2.15.2 城市规划图的平面定位应是对规划要素平面图上两个点的坐标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不通过该点的直线的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直线的方位的定位。

1 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定位,不宜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在个别地方使用坐标定位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与固定点相对位置定位(矢量定位、向量定位等)。

2 直线的平面定位应采用通过直线上两个不同位置点的平面坐标定位;通过线上一点的坐标加上线的走向方位定位;与已知直线的平面距离定位。

3 定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曲率中心点坐标加已知曲率半径定位,两已知直线插入定曲率半径曲线定位。

4.变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方格网定位。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不得使用变曲率曲线定位。

2.15.3 城市规图的竖向定位应采用黄海高程系海拔数值定位。不得单独使用相对高差进行竖向定位。

2.15.4 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应绘出分期建设的用地范围、建设时序或规划中不同期限的目标内容。

2.16 地形图

2.16.1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2.16.2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必须及时由测绘单位对已改变了的地形要素进行修测、补测、清绘后方可使用。

2.16.3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不得使用不同比例尺的地形图,经缩小、放大、拼接后的地形图;不得直接将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纸放大作为大比例尺的地形图纸使用。

2.16.4 城市规划图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

2.16.5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纹的色度要浅、淡;不同的规划图,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做必要的删减。

3 图例与符号

3.1 用地图例

3.1.1 用地图例应能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

3.1.2 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彩色图例应用于彩色图;单色图例应用于双色图,黑、白图,复印或晒蓝的底图或彩色图的底纹、要素图例与符号等。

3.1.3 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彩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的大类。中类、小类彩色用地图例在大类主色调内选色,在大类主色调内选择有困难时应按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执行。

3.1.4 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单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的十大类。中类、小类用地图例应按本标准3.1.5条规定执行。

3.1.5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图3.1.5)。

3.2 规划要素图例

3.2.1 城市规划的规划要素图例应用于各类城市规划图中表示城市现状、规划要素与规划内容。3.2.2 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表3.2.2的规定。规划要素图例与符号为单色图例。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附件一: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一、图例的适用范围与作用 第1条.该图例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 该图例可作为规划总图CAD图例绘制的统一技术标准。 二、图例的分类依据 第2条.该图例的建设用地分类依据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图例的分类范围与精度 第3条.该图例分类范围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H”类的全部用地类别(“H1—H9”)和《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全部用地类别。 第4条.该图例分类深度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大、中、小全部类别。 四、图例的绘制原则 第5条.颜色选择以AutoCAD颜色索引为基础。 第6条.图例中相同大类的图例颜色应尽量处于同一色系。 第7条.当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与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涉及的用地性质相同或相近时,

应尽量沿袭旧版图例绘制的习惯。 第8条.图例中大类以“颜色”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中类和小类出两种版本: 一种版本是中类以“颜色”为主, 其中部分以“颜色+符号”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 类以“颜色”、“颜色+符号”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 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颜色+符号”的小类用地性 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代替);另一种版本是中类 以“颜色”为主,其中部分以“颜色+文字符号”作为用 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类以“颜色”、“颜色+文字符号” 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xx 色+文字符号”的小类用地性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 代替)。 第9条.当总图中某一类用地仅划分到“大类”时,应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大类)制图图例”,且该类用地的“大类” 与“中小类”不得同时出现。

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制图指南(讨论稿)

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制图指南 (讨论稿) 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 一九年九月

前言 为加强对我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指南》,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求。 本指南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规范性附录,附录N、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主编单位: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 本指南主要审查人: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一般规定 (3) 5 国土利用现状图 (6) 6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6) 7 国土空间控制线图 (7) 8 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图 (8) 9 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图 (8) 10 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图 (9) 11 中心城区主导功能规划分区图 (9) 12 中心城区重要控制线管控规划图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要素表达图式 (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表达的要素及含义 (31) 附录D(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要素表达图式 (32) 附录E(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控制线图要素表达图式 (33) 附录F(规范性附录)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图要素表达图式 (34) 附录G(规范性附录)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图要素表达图式 (35) i

城市规划建设图例符号大全

第十章城市规划图例符号 一、用地图例 1、用地图例应能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 2、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黑、白图,复印图例应用于彩色图;单色图例应用于双色图,黑、白图,复印或晒蓝的底图或彩色图的底纹、要素图例与符号等。 3、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复制应符合本表的规定,彩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的大类。中类、小类彩色用地图例在大类主色调内选色,在大类主色调内选择有困难时应按本标准第5条的规定执行。 4、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号表4的规定。单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的十大类。中类、小类用地图例应按本标准第5条规定执行。 5、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 代号颜色颜色名称说明 R 中铭黄居住用地 C 大红公共设施用地 M 热褐工业用地 W 紫仓储用地 T 中灰对外交通用地 S 白道路广场用地

U 赭石市政设施用地G 中草绿绿地 D 草绿特殊用地 E E1 淡绿 淡蓝 其他用地 水域 注:本表中颜色一栏里所写的Y代表黄色,M代表红色,C代表青色,BL代表黑色;数字代表色彩浓度%值。制图软件Photoshop中可查到。 单色用地图例

二、规划要素图例 1、城市规划的规划要素图例应用于各类城市规划图中表示城市现状、规划要素与规划内容。 2、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本表的规定。规划要素图例与 图例 名称 说明 城镇 直辖市 数字尺寸单位:mm (下同) 省会城市 也适用于自治区首府 地区行署驻地城市 也适用于盟、州、自治州首府 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县级市 县级设市城市 县城 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镇 镇人民政府驻地 行政区界 国界 界桩、界碑、界碑编号数字单 位mm(下同) 省界 也适用于直辖市、自治区界 地区界 也适用于地级市、盟、州界 县界 也适用于县级市、旗、自治县 界 镇界 也适用于乡界、工矿区界 通用界线(1)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界、规划用地界、地块界、开发区界、文物古迹用地界、历史地段界、 城市中心区范围等等 通用界线(2) 适用于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 地等地名要写全称 交通设施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 (NJGBBC 03-2005)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05年9月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 目录 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1) 一、设计标准 二、支撑系统 三、制图精度 四、坐标系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五、地形图1 六、图层管理2 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 八、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 九、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 十、文字标注 39 33 33 35 35 37 37 38 38 40十一、图形规则 十二、图纸版式 十三、出图设置 第二章:规划成果数据归档标准 一、文件存储标准 二、图纸数据归档标准

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一、设计标准 计算机辅助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标准与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年)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5年) 二、支撑系统 硬件要求:Pentium450及其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64MB以上。 软件平台:Windows2000及其以上;AutoCAD R14及其以上;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三、制图精度 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坐标系 采用南京92地方坐标系统; 坐标系应为世界坐标系(WORLD坐标系),基于坐标系的所有成果数据采用模型空间; 禁止对坐标系和成果数据进行旋转、平移、缩放。 五、地形图 地形图单位: 1个单位代表1米;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7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8月19日 前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78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图纸的具体制图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图例、规划要素图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本标准参加单位:杭州市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济宏张晓红吴为侯成哲 1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3 图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副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和现状图,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城市详细规划图可不标绘风象玫瑰图。 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绘。 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制在其所代表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

市政道路规范大全

1、城镇道路工程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 143-2010 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 9、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98 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9-2012 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 市政行业现行规范(全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2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市政工程试验规范 (完)

现行市政规范、标准清单 一、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修订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电子书)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2-96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08b0ede7524de518964b7d75.html GBJ97-8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f1ca512fcfc789eb172dc8d5.html GBJ124-88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5adfac18650e52ea551898a0.html 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9095a10703d8ce2f00662324.html CJJ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6-95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c7a94e343968011ca300919b.html?from=related&hasrec=1

CJJ/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预定中)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2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0ef3785a804d2b160b4ec0e4.html CJJ74-99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11 CJJ143-2010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15 CJJ 10-86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c6ad785abe23482fb4da4c70.html 二、公路工程施工规范 JTG F10-2006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25321fbefd0a79563c1e72f2.html,40 JTG 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16 JTG F30-2003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11e1160702020740be1e9bcc.html 38 JTG 041-20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52 JTG F7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20 三、行业标准 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组);(JTJ 034—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0290262.html,/view/e813856d011ca300a6c39022.html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发布日期:2007-12-10 13:56:34浏览次数:1022 【收藏】【打印】【关闭】在本站刊登无损检测标准规范,本站将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 [我要刊登]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3 图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副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

城市规划总图制图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3-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城市规划设计与CAD制图

1、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的在(城市)形体方面所作的构思,它涉及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就其对象而言,城市设计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的设计,是指在某一特定地段上的形体创造;二是系统设计,即考虑一系列在功能上有联系的项目的形体;三是城市或区域设计,包括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新城建设、旧区更新改造保护等设计。 2、历史发展(历时时期:①时间年限②设计特点) 3、“邻里学位”理论/“田园城”理论 C.A.佩里,“邻里单位”理论 1929年正式提出。 适应了现代城市由于机动交通发展带来的规划结构变化,要求在较大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个邻里单位成为居住区组成的“细胞”。 邻里内部设小学及其它一些为居民服务的日常使用的公共建筑及设施。 邻里内、外部道路有一定分工。 住宅布置较多考虑朝向及间距。 反映了当时功能主义思想的影响,把居住的安静、朝向、卫生、安全放于重要地位。 对现代居住区规划建设影响极大。Radburn 居住街坊(雷得朋,纽约附近小镇)实验成功。 霍华德,“田园城”理论(Garden City)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的先驱。在继承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基础上提出通过“田园城”建设来进行社会改良。 他主张保持城乡平衡,采取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他对当时伦敦市人口拥挤、建筑密集及居住区卫生环境严重恶化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了城市与乡村关系、城市结构、城市经济、城市环境及城市形态。 为了阐述他对社会改良的想法,他建议了一个“田园城市”的规划图解方案,并积极地倡导“田园城”的建设实践。田园城市人口规模32000人,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建筑低密度兼有城市和乡村的优点 极大地影响了其后许多的学者和设计者、建设者,其中包括提出“有机疏散”论和制定大赫尔辛基方案的E.沙里宁以及主持大伦敦规划的艾伯克隆比。在这一阶段的卫星城和英国战后的新城运动中,也都有霍华德理论的影响所在。 4、城市设计方法(概念方法) ①空间—形体分析方法(空间—美感) ②场所—文脉分析方法(社会环境—心理) ③文化生态分析 ④相关线——域面分析方法(综合) 5、城市空间分析的技艺(掌握详细) ⑴基地分析 此基地为广义的,指对城市设计地段相关的各种外部条件的综合分析。 分析历史上城市基地使用及空间组织式,对于今天有重要启示。 基地分析途径,例如加拿大首都渥太华议会区更新设计。 ⑵心智地图分析 从认知心理学领域中吸取的城市空间分析技术,具体过程还借鉴了社会学调查方法。 通过询问或书面方式对居民的城市心理感受和印象进行调查,由设计者分析,并翻译成图的形式。或者更直接地鼓励他们本人画出有关城市空间结构的草图。即为“心智地图”。 两个基本特征: (1)原始性、直观性,(2)居民对当地环境有深刻的理解

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大全

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大全 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大全 一、道路绿地率指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道路绿带设计1 分车带绿地设计 ●分车带绿地包括行道树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中央分车绿带、路侧分车绿带 ●分车带宽度为方便用4·5—6·0m,最小的也有1·2—1·5m,这种最小的宽度只能满足分隔交通的要求。 ●分车绿带宽度小于1·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2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绿带。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125px,慢长树不宜小于200px。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在此三角区内不能有建筑物、广告牌以及树木等遮挡司机视线的地面物。在视距三角形内布置时,要使其高度不得超过0·65—0·70m,宜选矮灌木丛生花草种植。 3两侧分车绿带

●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 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4中央分车绿带 ●中央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高度0·6m 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倍。 5路侧绿带 ●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 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三、交通岛绿地设计 交通岛即环岛,凡是4条道路交汇的环岛,直径应在40—50m,是最常见的交通广场;交通岛绿化要点: ●为了安全不设人行横道,不许行人进入广场,绿化的装饰性功能超过功能作用,所以常喻为绿状绿化上的明珠。 ●植物的高度,自圆心向周边逐渐减低,设在周边的灌木或花坛不宜超过1m广场 地面铺设草坪,各式花坛要求花色、图案纹样精美,管理周到,代表该城市的面貌 ●市中心或人流较多的交通广场可以在其间增设喷泉、水池、雕塑等,丰富立体景观。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形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四、广场绿化设计

市政工程要求规范大全..

市政行业现行规范(全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356747_场地设计规范大全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 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 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市政公用工程规范大全2016

市政公用工程规范大全2016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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