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精心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程序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支付完

2015

上诉人提供的离婚证及户口本可以证实上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在身份关系上不可能与王某存在任何瓜葛。因此,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被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且,第三人对他人所负的债务上诉人无从知晓。

至于被上诉人提到第三人对《转让协议》相关情况存在不同陈述的问题,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而且由于记忆原因陈述有偏差也在情理之中,对

本案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仅凭猜测臆断不能推翻上诉人支付完毕款项的事实。

第三,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物权期待权,能够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上诉人已经支付相应对价,据此上诉人取得涉案标的物的过户请求权。同时,上诉人已经

再次,

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最后,即便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但因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故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

二、上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依法能够排除被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申请的执行,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作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本案一审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但一审判决中仅对上诉人是否支付完毕《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予以阐述,对

另一焦点即上诉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请未作任何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可以对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的诉请一并作出裁判。由此可知,这两个焦点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当分别予以认定,而一审对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未作任何认定是错误的。

使用权证后申请办理房产证时,才知道被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人要求排除执行的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要求排除对涉案标的物强制执行以及确认对涉案标的物

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xxx年第三人张xx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xx无力偿还,xxx年初张xx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xx以抵偿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xx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张xx因借款担保被起诉,菏泽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xx关于其与张xx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xx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xx的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xx与张xx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xxx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xx年张xx与宗xx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xx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xx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xx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xx经营百

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xx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xx外其他事张xx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xx与张xx签订的合同是宗xx委托张xx签订的,孙xx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xx的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xx的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xx与宗xx协商,宗xx同意并通知张xx签订的。孙xx签订的合同是与宗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xx签订的,也是宗xx让孙xx与刘刘xx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xx与宗xx的,房租没给张xx,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xx与张xx的合同也是魏xx先找宗xx,当时宗xx不在家,宗xx让张xx 与魏xx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xx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xx,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xx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xx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xx与张xx 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民事二审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奇的继续委托,承担了其与上诉人徐桐旺《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已收悉,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已提交。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 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所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 二、对于上诉状中一、二点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状中已有答辩,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与答辩意见相同,本词不再赘述。 三、提出上诉状中三、四点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因上诉人没有认识到本案的特殊性所致。一般情况下,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善后处理和判决,但这必须在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都能够确定计算的条件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涉案房产作出处罚决定,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建房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尚无法确定”。本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要有:(1)在旧屋(合法建筑)拆除后新屋能够使用之前这段期间的旧屋使用价 值损失(被上诉人家人在外租房支出和余房租金收入损失);(2)发包 人将要支付的罚款损失,或者可能遭受的房屋没收或房屋拆除损失

(表现为建造成本损失);(3)房屋建造质量损失。一审法院正是认为第(2)项主要损失无法确定,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精神,该房屋被没收和拆除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除建筑质量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而需要质量鉴定外,该房屋均不符合没收和拆除的其它法定情形。罚款数额目前尚未见到具体标准,但可参考其它有关标准予以确定。 四、上述三项主要损失是由于合同双方的过错而产生,应该根据各自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这三项主要损失。虽然民事诉讼一般不严格区分过失与故意,但本代理人认为分析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有助于比较准确和合理地定出各方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在本案中,上诉人对第(3)项房屋建造质量损失中因其专业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一部分损失在主观上是过失,但对因其偷工减料而造成的另一部分损失则是故意;上诉人对第(1)项旧屋使用价值损失和第(2)项罚款损失或房屋没收 拆除损失在主观上也是故意。因为上诉人作为长期在建筑行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明知拆除旧屋、设计和施工新屋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自己没有,自己的专业能力可能会给工程质量等方面带来问题;明知偷工减料,必定会损害房屋质量;明知旧屋拆除后因新屋属违法建筑,不允许合法正常使用,会给对方产生旧屋使用价值的损失;明知拟建房屋是违法建筑,投入成本建造,会产生罚款损失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申请书(模板)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XXXX, 男, 汉族, XXXX年9月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305房。我系本案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联系电话,XXXX。 申请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8)粤XXXX号执行案件的关于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2、请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XXXX所有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 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 关于原告XXXX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XX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9年XXXX日上午看见了贵法院在我夫妻居住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贵院(2018) XXXX的执行公告,说是要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作为本系被执行财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为维护本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下: 1、我作为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虽然登记在xxxxxx名下位于

xxxxxx305号房, 实际是属于异议申请人xxxxxx的个人财产,至少是属于执行异议申请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我不同意将其作抵押或拍卖。在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执行人的案情真相之前或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未知悉和未经共同财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封查,扣押或处理非案件当事人的房产。 2、被执行人xxxxxx瞒着我和家人,被原告饶波、昌志勇一而再,再而三的设局欺骗, 在我和家人经常提醒不要上当受骟被人利用的 忠告不顾, 被执行人xxxxxx背着我和所有亲人,被饶、昌二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在其二人早就设计好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而且事后还不告诉家里人,直到其银行卡被法院查封才知道事情的发生。这完全是xxxxxx的个人行为,我和家人坚决不能受此牵连。况且xxxxxx所有的银行卡及医保卡,甚至连用来交水电费的缴费卡都已经封扣,这些作法都是在我们全家人没有收到过贵法院的任何电话、信息或通知告知书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我更不同意处理我的共同财产。 3、贵院拟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广州市海珠区两滘村南大街20号之五305房属于我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唯一住所,且也是目前全家人的唯一居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唯一住房的应当不予强制执行。 4、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属于错误判决,我方已经申请再审。贵院也已经受理了我方的已再审申请。

侵权损害赔偿案上诉审原告方诉讼代理词

侵权损害赔偿案上诉审上诉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接受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的委托,担任其与淮南市##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后称##公司)、淮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称##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审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认真分析了一审判决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今天又依法参加了庭审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错误观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关于原审判决部分 1.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做出上诉人在“明知渣土堆放在其承租房屋的窗沿下,未能及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作为证据的照片不仅能反映出被上诉人将土堆到上诉人墙体上的情况,以及拆除上诉人相邻房屋时将上诉人房屋屋顶损坏的情况,同时也能明显反映出上诉人采取了为防止水流从窗户灌入室内所砌的砖墙,以及为了防止雨水从被损坏的屋顶流进室内所搭设的挡雨布的情况,并且在室内还采取了其他力所能及的防范补救措施,只是由于损害严重程度超出了上诉人的正常的预见范围,而且作为一个年近七十岁的退休老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其防范措施没能完全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过错不在上诉人,因此一审判决中的以上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实属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 2)对于上诉人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的说法也不能成立。根据常识,像电影胶片、放映机和电气设备之类的物品在受到2010年7月那样大雨侵袭浸泡过的情况下,一次足以对这些物品造成不可修复的毁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至于后来仍然没有搬离承租房屋的原因,一是面对这样一大推已经损坏的物品没有搬离的必要,二是对于一个年近七十的退休老人来说也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 3)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与被上诉人##公司无关的认定与其应承担的责任不符,根据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的第8条第一项规定,作为发包人的##公司应负责施工场地范围的拆迁补偿及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民事诉讼,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案外人):____,____。 ____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准许执行____(写明执行标的)。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对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____(写明判决结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案外人)____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执异____号执行异议裁定:中止____(____)____号____(写明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项)的执行。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2.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执异____号执行裁定书;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案外人):***,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二(案外人):***,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准许对位于**********************房屋(建筑面积1622.40㎡,市场价值预估为3706778.4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3日,贵院就原告(申请执行人)与被告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11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10719122元;二、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7191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三未按判决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同日以(2017)鄂0116执149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贵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7)鄂0116执149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5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三条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违反前两款规定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 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前两款中,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也未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一般应当将被执行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代理词范文

刑事代理词制作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二、格式: 刑事代理词 前言 (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意见 (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要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问题上展开论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 (是对上述代理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观点,即: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一致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关于对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2017-06-21海坛特哥 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精心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程序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支付完 在 2015 在 上诉人提供的离婚证及户口本可以证实上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在身份关系上不可能与王某存在任何瓜葛。因此,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被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且,第三人对他人所负的债务上诉人无从知晓。 至于被上诉人提到第三人对《转让协议》相关情况存在不同陈述的问题,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而且由于记忆原因陈述有偏差也在情理之中,对

本案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仅凭猜测臆断不能推翻上诉人支付完毕款项的事实。 第三,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物权期待权,能够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上诉人已经支付相应对价,据此上诉人取得涉案标的物的过户请求权。同时,上诉人已经 再次, 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最后,即便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但因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故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 二、上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依法能够排除被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申请的执行,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作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本案一审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但一审判决中仅对上诉人是否支付完毕《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予以阐述,对

另一焦点即上诉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请未作任何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可以对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的诉请一并作出裁判。由此可知,这两个焦点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当分别予以认定,而一审对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未作任何认定是错误的。 使用权证后申请办理房产证时,才知道被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人要求排除执行的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要求排除对涉案标的物强制执行以及确认对涉案标的物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2021最新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__________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_)公执异字第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R公司的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衡量。 其次,上诉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时,也没有区分每一笔货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料还是购买产品;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产品的增值税

发票,并未提供原料的增值税发票。从上述双方履行方式的变化来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合同关系恰恰是“上诉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价款”。这一合同关系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应当定性为买卖合同。 第二,关于上诉人供货价格的问题 首先,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料价格上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以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的做法是正确的。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这份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2005年从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购买过原料,当事双方的成交价格是每顿13,650.00元,而国内生产并销售这种化石原料的石化企业至少有10家,当时其他企业原料价格的售价是多少,是否存在低于每顿13,650.00元的情况不得而知。请各位法官看一下我呈给各位的《X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列表》。这份表格显示,从2005年5月27日开具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为止,上诉人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的货物单价始终是合同中约定的每顿16,900.00元。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顿16,900.00元是正确的。 其次,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两份所谓的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导语: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欢迎阅读, 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 月20 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 20xx年3 月1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 月30 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 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 20xx 年 3 月起就属 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査明案件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 9 月15日作出(20xx)穂花法执异字第6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 月30 日 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 年 12 月 9 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 年 3 月 16 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岀(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作岀的 (20xx)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 穂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査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