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中国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五千年来,在阶级社会里,人类的法律,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始终贯穿着文明与野蛮的激烈抗争。本版文章均摘编自《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余定宇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书中通过追寻曾发生在世界各国的真实的法律故事,展现出一部漫长的法律发展史。 讲到沉默权的起源,全世界许多法学家会不约而同地提到十七世纪发生在英国伦敦塔下的李尔本受鞭笞案,这可说是沉默权正式浮出水面的第一个经典案例。 1639年某日,官府查获了一个“不法书商”,名叫约翰·李尔本,他贩运的书籍里被发现有几本中有“煽动性的文字”,大概是一些对查理一世的统治表示不满的意见。于是,李尔本便被抓住,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押往伦敦,开庭审判。面对威风凛凛的皇家大法官,李尔本这一介平民却毫无惧色,他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也坚决不肯开口回答一切有可能引诱他跌入陷阱的问题。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这家伙“藐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于是,李尔本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上。残酷的鞭刑公开执行了,其惨烈的场面令在场围观的市民惊得目瞪口呆。 鞭刑过程中,李尔本一直大声惨叫,也一直痛斥审讯的不公。伦敦的民众愤怒了——我们的自由权哪里去了?国王的法庭就不能文明些、人道些吗?大批民众包围了行刑吏,伦敦塔下,“沉默!沉默!”、“权利!权利!”的呼声响入云霄。 英国有一个古老的传统:法律没有禁止你去做的事,你做了,不能算有罪。当时,英国的习惯法里并没有关于什么是“禁书”这一条,所以李尔本的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既然没有罪,当然就不必认罪,也就不必作什么坦白交代和供出同伙。面对法官毫不客气的审问时,也当然就可以保持沉默,不加理会。在英国人的传统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都不必向其他人低头认罪,或被强迫去证明自己有罪,因为这也是“天赋人权”之一。 李尔本是不幸的。他被鞭打的时候刚好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发生的前一年。这一年,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野蛮达到了极点。李尔本又是幸运的,因为他的冤案一年后就得到了平反。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了,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议会掌权后,随即对李尔本案实行重审并宣布:法庭对李尔本一案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而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 在其后的四十六年里,沉默权的故事还很曲折漫长。英国革命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经历了五个统治者走马灯似的轮番上台

下台之后,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终于才算是革命成功。皇室虽然还被保留,但国家已交由一部宪法来管治。这全世界第一部的宪法性文件叫作《权利法案》,而沉默权,就被明明白白地写在了《权利法案》的上面。打那以后,英国的《法官规则》明确规定:一旦警察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一个人犯了罪,他在逮捕这个人之前就必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所讲的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呈堂的证据。”这项给公民一个有效护身符去抵御个别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文明制度,后来发展成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一项国际准则,成为全世界一百三十六个国家的警察和法庭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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