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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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

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相关推荐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价格鉴定程序 (4) 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方法 (14) 6档案治理 (18) 7职业道德 (19) 8责任 (20)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治理方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样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应采纳政府定价标准。

工作心得: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

工作心得:实物查验或勘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运用 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是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节用了6条内容详细描述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如何对实物进行查验或者勘验。但是查验和勘验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查验多用于行政管理,而勘验多用于查明案件或事件真相,两者在技术上、方法上和手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样,在价格认定实际工作中,实物查验与勘验也存在类似区别。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实物查验与勘验的内涵、正确把握二者的适用情形,对价格认定人员正确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至关重要。 一、勘验是对犯罪事实的甄别判断,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能。“勘验”是实地或现场查验、勘测、验证的意思。刑事司法程序中,“现场勘验”是指办案人员亲临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犯罪痕迹等与案件或事件相关的现场,对涉案物品或尸体等进行查看、了解与检验,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的行为。“现场勘验”作为司法工作必备程序,是刑事司法机关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刑事司法机关的一种调查权和取证权。勘验具有四个特

点:一是必须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二是必须是逐个、逐项勘验,不放走任何一条线索;三是必须使用一定技术手段;四是必须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负责实施。价格认定也一直保留着“勘验”的工作方式,但与司法活动中的“勘验”有着本质的区别,价格认定的“勘验”是对涉案实物的品牌、型号、数量、真伪、权益关系等进行检查、核实,而不对犯罪事实进行甄别判断。如一宗盗窃黄金饰品专柜案件,公安机关刑侦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活动包括:前往犯罪现场,提取手指纹、脚印,保存犯罪工具,了解被盗窃黄金饰品种类、黄金纯度、标价、数量(或重量),记录被毁坏的销售专柜使用的材料、体积(面积)、损坏程度等,以确定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也需要到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但主要任务是查实、核对犯罪事实清单与实物是否一致。 二、“查验”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复原,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查验”是对事项、事件进行检查验明,通常解释为检查是否真实,是“查+验”的组合。 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在做出重大事项之前和发生重大事件之后,都需要从事项或事件内外各方面来调查研究,查明真相和前因后果,然后做出正确的决策,这个过程就是查验。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 附: 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 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有保密 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干净。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 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 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 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

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 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 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为提高双方工作效 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 详尽内容包括: 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便于价格鉴证机构从整体上掌握工 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关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2、细化委托要求。包括标的、价格判断基准日、价格种类、 基准日状况按何种状况确定等。 3、附有相关资料。包括与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相关的 凭据资料,质量、技术等检测、判断报告,灭失物的认定状况等。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 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 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 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 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 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 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 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 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 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 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 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相关介绍,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认定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价格认定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有效实施。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经济才能稳定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第七条涉烟案件中制烟辅料的价格鉴定。 (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 (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通用辅料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八条涉烟案件中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卷烟,按照相同或相近品牌同级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如无相同品牌或难以确定相近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相同品牌、相似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批发价格、零售指导价格的外国卷烟或港澳台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

1 总则 (2) 2 原则 (3) 3 价格鉴定程序 (4) 4 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 方法 (14) 6 档案管理 (18) 7 职业道德 (19) 8 责任 (20)

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者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合用本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 格管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价格鉴定应选择合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 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份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一、定义 价格认定行为是指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结合本企业综合实力,制定出满足企业发展 目标的合理商品价格。 二、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参与完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价格是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决 定的,经营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调节、完善等行为合理展现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合理性与公平性相结合。价格认定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以及市 场价格规律基础上,考虑企业客观生产经营、主观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交叉审视,把握 经营行为表现出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坚持信用与诚信经营,反对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 都应该遵守守法、尊重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反对价格垄 断和欺诈行为,建立和保持诚实守信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行为规范 (一)不得采取任何排挤性措施,如垄断、限制竞争价格,篡改市场价格结构,实施 联合控制等。 (二)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不 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三)要做好价格主动审查,建立健全价格审核程序,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凡是定价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通过审核过程,明确合理理由,指明具体措施和修正 措施;凡是定价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必须考虑商品供应状况,考虑销售收入、价格吸引 力等因素利弊,同时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四)要充分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的分歧,促进价格法治化和市场机制的改革,构筑国家立法、行政审批等综合性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价格秩序,确 保价格行为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品价格认定环境。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1、初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2、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有哪些?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具有简明、规范、便利等特点,即简化了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又规范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出机关请求给予行政协助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二是价格认定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是价格认定标的的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四是价格认定要求,明确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及其他要求;五是提出机关的名称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记明提出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案件经办人员等。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

料还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以明确提出机关的责任。 3、价格认定复核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4、价格认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事项、

国家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价格鉴证规范操作要求

附: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一、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价格鉴证机构等有关部门使用、存储。 二、价格鉴定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的客观事实。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鉴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前者为价格鉴定卷宗中必须包括的文书,后者为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鉴定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函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格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送达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终止通知书、

补充材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函件)。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委托书(函件)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函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价格鉴证机构应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函件)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委托书(函件)由委托(提出)方提供。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提供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函件)可分为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 具体内容包括: 1、说明价格鉴定目的。便于价格鉴证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对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 2、细化委托要求。包括标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类型、基准日状况按何种状况确定等。 3、附有相关材料。包括与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灭失物的认定情况等。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9207347.html,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作者:吴京涛 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 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3.价格认定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价格认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取得价格认定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有责任的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客观性原则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价格认定范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 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 确定部分物品; (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 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 1997〕 808 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 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 2008〕 1392 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 (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 号) (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5 号) 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 表)。应包括的内容: 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2、价格认定目的; 3、价格内涵; 4、提出日期; 5、价格认定基准日; 6、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 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 新旧程度等; 7、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 料: 1、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 入户的相关资料;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2010 ………………………………………………………………… ………………………………………………………………… 程序………………………………………………………………… ………………………………………………………………… …………………………………………………………… …………………………………………………………… 责任………………………………………………………………… 附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 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3 程序 适用条件 1. 3.鉴定标的价格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4.价格鉴定难以采用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时方可采

用此方法,在采用上述4种方法进行价格鉴定过程中咨询了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鉴定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予以赔偿。 价格鉴定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应按 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由于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价格鉴 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鉴定工作中的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利用在价格鉴定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其他价格鉴定、认定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解释。 本规范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 行为标准 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考点:营者价格行为标准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价格垄断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牟取暴利行为 6.哄抬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法律责任 2.经营者价格违法及其处分 内容讲解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例题2-1(单项选择)《价格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是指( )。 A.从事投资、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和个人 B.从事投资、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C.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效劳的法人和个人 D.从事消费、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答案:D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四项: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进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例题2-2(多项选择)以下属于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的有( )。 A.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B.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C.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 D.检举、控告进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答案:ABDE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例题2-3(单项选择)当重要商品和效劳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市场价格总程度出现剧烈波动,政府必须及时( )。 A.寻求国际援助 B.发放价格补贴 C.采取紧急干预措施 D.召开价格听证会 答案:C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14条列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有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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