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联系与区别

一、何谓思维?

人类将自己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称之为:思维。思维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通常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3)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

思维是主体对信息进行的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思维主体主要指人,思维客体指主体思维的对象,包括人自己。自然界的动物如狗、猫等,也具备思维能力,但还不够高级;人工智能产品如机器人、电脑等,无论多么完善,都是人脑的产物,同样不具备思维能力。它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概括性。概括性是说它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内在解释。第二、间接性。间接性是说它能够间接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第三、思维是对经验的改组。说明它是在新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得出的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总结。

二、什么是法律思维?

对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歧。有点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首先是人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依托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或者依托法学方法进行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样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范式。所以,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既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也可以是一种思维过程,而且不仅仅限于法律职业者这一主体范围。所以可以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主体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第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推翻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第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第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第六,理由优于结论。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认”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它依赖于某些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公民自治,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正是维系和滋养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共同观念,它们构成了法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思想条件。

三、什么是法治思维?

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础上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可以看出,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治思维主要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一般而言,普遍存在的人是所有认知活动的主体,当然也是思维活动的主体。但是,由于生活环境、成长背景、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的差异,不同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思维方式也存在多样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当然,此类法治意识也可能通过沟通、交流和建议等方式传达、输送和注入给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进而演变成法治思维,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决策、行为和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的法治思维主体也会存在差异性。在英美法系,由于司法能动主义盛行,法官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导者,自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最主要的主体。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于行政力量更加保守落后,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棘手问题,往往是行政机关率先作出反应,充当重大社会矛盾的“灭火者”,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成为法治思维的最主要主体。即便是同一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治思维的主要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在美国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期间,罗斯福新政导致整个国家快速进入行政国家的历史阶段,政府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主体,自然也是该特定时期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而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由于经济的“滞胀”展示出“政府失灵”,美国又很快进入了司法国家的历史阶段。理所当然,法官又成为了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

第二,法治思维的标准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因为,

法治思维实际上是将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运用于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和行为的过程。因此,它必定要求思维活动的主体——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的大脑中已经存在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它是公权力的行使所有正当性的来源,进而转化为老百姓对于该权力行使行为的可接受性。

第三,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法治思维的最终目标,它是法治思维活动展开之后的最后归属和“落脚点”。早在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非常鲜明地表达了“分权与人权”的宪政理想。这一理想得以在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和响应。1950 年的《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1966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都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第33 条也从总体上规定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提出,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是各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各国法治建设者运用法治思维所要实现的最终追求。当然,在法治思维的运用中,人权保障的目标可以包含和分解为许多更加下位的子目标。如职权法定、自然理性、社会良知、程序正当和利益平衡等。

第四,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具体化的思维过程。法治思维的展开是思维主体依据其大脑中已有的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这些抽象性的思维成果,适用于社会中具体问题的分析,进而将具体问题予以适度抽象,形成决策的过程。简言之,法治思维是“抽象—具体—再抽象”的思考过程。其一,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思维不断提升的过程,从最初的一般的抽象,落实到特定的具体,再形成具体的抽象。它不是超越问题本身的一般化的思考过程,是面向问题、切入问题,继而超越问题的思考方式。其二,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能动性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社会具体问题)有一种能动作用,将一般的抽象应用于具体情形的同时,反过来又改造和提升了其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因为,“主体具有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既扩大了现实客体的范围,又促进了主体本身自觉能动性的发展。”其三,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反知性思维”。所谓知性思维,在黑格尔那里,是指对经验事实或有限事物的认知方式。这是片面追求分析的方式,其思维特征就是所谓“孤立、静止与抽象。”知性思维运用的关键在于找出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并且予以抽象化。而“反知性思维”则强调突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反对本质主义的绝对抽象化,主张从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中理解其个性,进而实施不同的解决思路。法治思维的运用并不意味着某种法治精神和理念在所有领域中的无差别适用,它恰恰强调不同情形中不同权利的排序,不同价值的取舍,是一种典型的“反知性思维”。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作为思维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有思维所具有的概括性、间接性等一般特性,而且两者之间还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表现在不同的方面。

第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心理逻辑。作为认知过程中的心理逻辑,法治思维包含但不限于形式逻辑,包含但选择性使用数理逻辑,推崇并广泛地使用命题逻辑,禁止但难以根绝地使用直觉主义逻辑,这与法律思维具有一致性。这种心理逻辑的功能在于促进“法治解决意向”的理性,最终外化为一个权力行使的“可接受性”。这同法律思维对解决事实的理性运用以达到“可接受性”具有一样的逻辑基础。

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的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蒋传光教授也认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法治思维的概念主要是从治国方略的层面上使用的。而法律思维的主体可以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是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是专门的法学研究者等等,可以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和法学研究、传播者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可见二者的主体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重合,但是不完全相同。

第二,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性质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是一种自然理性。它必定要求不得违反自然法则,不得违背社会良知,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侮辱人性尊严等。法治思维不同于法律思维的职业思维偏向性。所谓职业思维是指某一特定职业习惯(比如律师)所形成的思维方法和程式。法治思维强调使用法治的精神、理念和方法去认知实践,解决问题。而法律思维更具有专业性、精确性和技术性。

第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对象不同。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法治思维的对象不同于法律思维,其对象只能是现实中法治实践活动。法治思维作用的实践对象虽说可以是法学研究者进行规范分析、研究的相关法律事件、案件但较多的还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

第四,法治思维相对于法律思维更抽象,外延更广。法治思维是“十八大”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提出的,而法律思维更多的是针对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提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思维是法治思维在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人员中的普及,更具有具象性。如上文所说,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其主体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具有法律思维,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思维的外延比法律思维的外延更广。

第五,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不同。法律思维的形成主要是以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不管法律思维还是法治思维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法治思维是党提出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其形成不仅仅包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而且还更加注重规则意识、权力制约观念等的培养,更要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要有学习国家方针政策,认清国家形势等过程。

第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不同。二者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都对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具有巨大的意义。但二者作用体现在不同之处,法治思维是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整体思维准则或是思维方式的,可以说是起到“掌舵人”的作用,而法律思维是具体到法律这一特有领域的思维,是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思维,相对法治思维,可将之比作“水手”。二者不可或缺,但作用重点各有侧重。

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

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 法治原则作为一条基本的文化公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使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文中,权力指公共权力,权利指非官方主体的权利)三种基本关系呈现出与已往文明全然不同的状态,由此形成的三种信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便构成了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

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法律职业者所普遍认同,被治国者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联系与区别 一、何谓思维? 人类将自己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称之为:思维。思维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通常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3)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 思维是主体对信息进行的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思维主体主要指人,思维客体指主体思维的对象,包括人自己。自然界的动物如狗、猫等,也具备思维能力,但还不够高级;人工智能产品如机器人、电脑等,无论多么完善,都是人脑的产物,同样不具备思维能力。它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概括性。概括性是说它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内在解释。第二、间接性。间接性是说它能够间接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第三、思维是对经验的改组。说明它是在新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得出的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总结。 二、什么是法律思维? 对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歧。有点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首先是人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依托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或者依托法学方法进行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样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范式。所以,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既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也可以是一种思维过程,而且不仅仅限于法律职业者这一主体范围。所以可以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主体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法治思维是指在思考问题时,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 基础进行思考和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强调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以法律为依据,尊重法律的权威性,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引导来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法治思维助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观念: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这包括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地位,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观念对个人和集体决策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能够使决策者在思考问题时以法律为准绳。 2. 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要求个人和机构具备良好的法律 意识。这包括对法律条文、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理解,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遵从。法律意识能够使个人在面对问题时能够主动寻求法律的指导和保护,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强调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这包括 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及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对于正确审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 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强调培养和践行法治精神。法治 精神包括守法意识、法治信仰、公正正义的追求和法治精神的传承。守法意识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权威和法律程序,自觉接受法律制约。法治信仰是指对法治的坚定信仰,相信法

治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公正正义的追求是指在处理问题时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追求正义。法治精神的传承是指将法治理念代代相传,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制度的健全。 5. 法治思维的运用:法治思维要求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 运用法治思维。这包括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权力、依法保护权益等方面。依法决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采取合法、合理的决策。依法执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依法行使权力是指个人与组织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要遵循法律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依法保护权益是指依法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不仅在于个人和机构的思维方式, 更在于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与实践。通过培养和践行法治思维,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

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 工作总结 一、引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在工作中深入思考了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本文将总结我在这方面的体会和所做的贡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二、理解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 1. 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要求人们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纷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拥有正确的法治观念,对于个人和组织都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塑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并提高团队的整体效能。 2. 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律精神的思考方式,它突出法律的效力、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人们关注问题本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在工作中应用法治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工作、处理问题,并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三、在工作中运用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 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

我积极参与组织内部的法律意识教育活动,包括组织法律培训、推广有关法律知识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法治观念,也加强了团队成员的法律素养,为组织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完善法律合规制度 在工作中,我与团队成员共同参与了法律合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流程,我们确保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避免了可能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3. 强化法治思维的应用 在每个工作环节中,我都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和决策。通过这种方式,我更加科学和有效地解决了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1. 法律知识的不足 尽管我在加强法律意识方面做出了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知识的欠缺。为了更好地应用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我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和知识积累。 2. 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足 在团队中,有些人员的法律素养相对较低,对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为了提高整个团队的法治意识和素养,我计划组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引言: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被视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工具和导向性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治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指通过理性和系统性的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而非依赖于任意个人的意志或权力。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讨论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1.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特点 法治思维是指在面对问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思维方式。它包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等方面的思考和行动。法治思维以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通过合理的逻辑和方法论,寻求符合法律要求的解决方案。 2. 法治思维的作用

法治思维能够帮助我们在面对问题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全面、系 统地分析问题,理性地进行决策和行动。它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思维遵循客观、公正、明确的规则,能够有效地规范社会行为,提升社会整体效能。 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治方式的基本原则 法治方式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它遵循法律的 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法治 方式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理,遵循程序正义,确保每个人都受到法 律的保护。 2. 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则,提高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思维:通过法律的观念和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准确把握法律的要求和实质。 - 法律应用: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法律工具和手段来解决问题,

法律哲学与法治思维

法律哲学与法治思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治理方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法律哲学作为研究法律本体和法律原理的学科,与法治思维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将探讨法律哲学与法治思维之间的联系,并分析其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哲学是一门探讨法律本质和法律原理的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存在、本质、价值和功能等方面的问题,以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性特征。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法律哲学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本质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而法治思维则是倡导以法治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它强调依法治国、法定权力、法律尊严等原则,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有序的社会秩序。法治思维追求的是通过法律和法治来解决社会问题,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工具,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 法律哲学和法治思维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首先,法律哲学为法治思维提供了理论基础。法治思维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法律理论作为支撑,而法律哲学正是提供这种理论的学科之一。法律哲学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原理的研究,为我们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理论体系,为法治思维提供了思考和实践的基础。 其次,法治思维又为法律哲学提供了应用场景和实践基础。法律哲学研究的问题往往离不开实践和应用。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实践方法,为法律哲学研究提供了具体的应用场景和实践基础。只有将法律哲学的理论与法治思维的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社会,法律哲学和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加,法律问题愈加复杂和繁杂。只有通过法律哲学的研究和法治思维的运

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循逻辑性、规范性、系统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等几个基本要素,通过法律的条文、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只有具备了法律思维,才能够做到谨慎、客观、公正、理性地处理问题。 其次,法治思维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准则。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标准,即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思考和行动。例如,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要遵循市场经济法规和贸易规则进行交易,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遵守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以此来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秩序。 第三,法治思维的结果是合法合规的行为。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应该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以确保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标准,不违法法规。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精神,避免“走法律空子”和“一技之长”,真正做到合法合规。 最后,法治思维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法治思维不只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要求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尽可能地合法合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问题,以免陷入无限的纷争和互相指责状态。通过法律手段解

决问题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也有助于自身维权。 综上所述,法治思维具有法律思维、符合法律的行为准则、合法合规的行为和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多方面内涵,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大力宣传和推广法治思维,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缔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生态。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一、法治思维的定义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以法律为导向进行思考和行动的方式。法治思维要求个体和组织在行为中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办事,以法律规范行为,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1. 法律意识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和组织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尊重程度。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会在行动中主动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不轻易违法,也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知识 法治思维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掌握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法律的内容、原则和适用范围,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个体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提高法治思维的水平。 3. 法律思维 法治思维的第三个基本要素是培养和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在思考和解决问题时,以法律为依据,运用法律的原则和逻辑进行

思考和判断。具有法律思维的人,能够用法律的观念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公正正义 法治思维的另一个重要要素是追求公正和正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应该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5. 自律和自觉 法治思维的最后一个基本要素是自律和自觉。自律是指个体和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依赖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遵守法律的规定。 三、法治思维的意义 法治思维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个体而言,法治思维能够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个体在行动中更加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社会而言,法治思维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方式。通过培养和发展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个体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培养和推广法治思维,以法

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依法治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方针,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依法治国的核心思想就是要用法律的力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共享。在实践中,中央政府坚持推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强化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把法治建 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思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 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思维方式,是指在各个领域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法治方式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遵循程序规则,依法集中行使公权力,维护公平正义, 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方式。以下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方面具体阐述。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辩证思维方式,需要具备以下特点: (一)尊重法律权威。法律是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的基石。尊重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 治国的前提和保障。全体国民都应该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篡改、 违反法律规定。 (二)讲究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条件,既注重程序的正确运用,又注重程序的公开公正,使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会受到干扰和影响,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三)重视事实依据。依据事实提出证据、认定事实的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合法的程 序来获得,即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允许强加指控、隐瞒证据、挑拨证人等破坏执法 机关事实认定的行为。 (四)坚持公正合理。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合理是法律的要求。全体国民和执法人员 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将法律视为公平公正的标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正义。 二、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具体体现,与法治思维息息相关。法治方式的主要 特点如下: (一)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利 和职责,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依照宪法条文行使 公权力,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标准。

法治思维 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法治实践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导和保障。法治思维是指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范,注重依法办事、守法用权的思维方式。法治实践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和维护中,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本文将从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思考方式,是指在面临问题时,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依法采取行动。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和底线。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人们能够客观冷静地看待问题,不盲从于情绪和个人意愿,而是以法律作为衡量和判断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法治思维可以保证公平正义。法律是社会公认的公平和正义的体现,通过运用法治思维,人们可以在面对争议和纠纷时,公正地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次,法治思维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遵循法律的思维方式可以使人们更加理性地行动,不随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最后,法治思维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在法治思维的引导下,政府和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二、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是人们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并维护法治的行为。法治实践不仅包括个人的依法行事,更包括社会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在法治实践中,人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法治实践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才能使法治的力量真正发挥出来。法治实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其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可以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中,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是紧密联系的。法治思维是法治实践的指导,而法治实践则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只有将法治思维贯彻到法治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法治化。同时,法治实践也能进一步培养和加强法治思维,使其在人们的行为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总结起来,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经有基本共识存在。 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二、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简单地说,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 可以说,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与原来人们常用的法律手段一词,在意义上相近。但,手段一词过于工具化,而方式则是更恰当更中性的描述。 一、法治思维四个层次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 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 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 二、与法治思维相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 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

浅谈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比较

浅谈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比较 我国许多学者都对法律思维下过概念,笔者归纳出了几种最具代表性的表述: “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试探、合理的论证,说明适用法律。”“法律思维是主若是指依照法律进行思维,用法律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探讨事物的法律意义。”“法律思维模式是指处于特定角色的法律人依据法学原理和实定法条文来解析法律现象、判定法律问题、预防与处置法律纠纷的思维结构、方式与类型。法律思维模式可类型化为律师思维模式、法官思维模式、检察官思维模式。” 综上,法律思维是指利用法律大体概念、法律方式来对社会问题进行逻辑的、理性的分析的思维方式,其主体主若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法律语言是法学界所特有的、专业的语言,是通过法学家们把同类法律问题简化、概念化以后所取得的,具有简略性,其与日常语言有极大的区别,比如生活中某甲打了某乙,一般群众那么仅仅将其描述为“打人”这一事实,法律人那么用“侵权”如此简约的法律语言进行描述。再者,法律语言是法律职业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工具。这一方面显现了法律的专业性,形成了区别于日常思维的法律思维;但另一方面也弱化了一般公众进入圈内交流的能力。法律语言除简

略性之外,确实也存在相当一部份的法律概念晦涩难懂,非经专业法学教育人们往往不懂其专业意思,比如民事法律中的“质押权”、“留置权”、“无因治理”等概念。法律思维要求通过法律语言而不是借助道德、政治语言或宗教语言,以实现法律职业一起体的成立、职业的自治、裁决的独立,从而维持职业的独立性、法律知识与传统的持续性。 法律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内适用及发觉有关法律规那么和原那么并据此解决具体法律纠纷或争议问题的方式。法律方式要紧体此刻法律适用进程中,具体包括法律说明、三段论的法律推理等,要进行法律思维第一要把握法律方式,只有把握了法律方式才能够更好地明白得法律进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亦或是得出客观公正的法律结论。 最近几年来常常显现公众舆论干与司法的事件,这都说明一般群众容易把个人价值观放入法律问题当中,因此显现许多了“想固然”的价值判定,进而得出司法不公的非理性结论。法律思维要求把法律中内含的法律价值剥离出来,以其作为理性标杆,在看待问题时运用这种价值来进行是非判定,进而能够得出符合法律价值目标的结果。 日常思维是人类最普遍的一种思维活动。它具有体会性、形象性、模糊性等特点,要紧用于指导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

法律制度及法治思维

法律制度及法治思维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全面贯彻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思维方式,对于确保 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 探讨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并分析在现实生活中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法律传统、历史和公共利益制定 的法律框架。它包括了一系列的法规、法律程序和法律权利。法律制 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一个 秩序良好、公平正义的环境。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光有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法治思维的贯彻和落实。 法治思维是一种根据法律原则、法规和道德观念行事的思维方式。它 要求人们在各种情况下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治思维能够消除人们的个人主观意识和偏见,使人们更加客观公正 地看待问题,并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在实践中,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在多个层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在个人层面,法治思维要求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使得社会中的每一 个人都能够安享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只 有每个人都遵循法律,才能够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其次,在组织和机构层面,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 维护员工的权益,并确保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薪酬体系。同时,组织和

机构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这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还能够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后,在社会层面,法治思维的推广可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法治社会允许每一个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公正地对待所有人并处理纠纷。这样的社会环境能够提高人们的信任度,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然而,要实现法治思维的贯彻落实并不容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和道德困境。例如,当我们遇到目睹他人违法行为时,是选择默不作声还是挺身而出?在这些时候,我们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冷静地思考并采取合适的行动。只有通过运用法治思维,我们才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维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的重要因素。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秩序良好和公平正义的框架,而法治思维则是在这个框架内全面贯彻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通过法治思维的运用,我们才能够在个人、组织和社会层面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应该将法治思维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可以这样理解: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运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根据法律思考问题,用法律规范与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价值意义上的思考与判断,而法律思维强调的是职业判断;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念方式,是执政者或公权力行使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掌握和运用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思维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维,就要从它的特征出发: 第一,法治思维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指引。法治思维,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为视角,实现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现有的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准则,接受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人,要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能以权谋私,以权代法。 第二,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法治思维是认识、分析、判断问题,并得到结论乃至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权威说教。运用法律处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时以逻辑的方式将道理一层一层讲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良法完备齐全。法律规范完备是基础,一切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就不能确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据。良法是关键。良法应当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约等重要内容,坚持“恶法非法”,反对恶法,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之异同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之异同 (一)区别 先从二者的主体和内在要求来看,法治思维的主体是法,虽然法律本身不参与治理社会,法律仍然需要通过一些人或者机构去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但是这些人或机构只能被视作法律治理社会的手段,即法律通过人来治理社会,所以法治思维要尽力排除个人喜恶来还原法律自身的价值和精神追求,所以在法治理念之下,法官成为法律的仆人,法院则成为法律的工具。法律本身的价值和追求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任加更改,基于此,“民事审判”就不存在法律审判所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来看,民意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分离: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民意的指导和束缚,所以现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司法独立。 相较于法治思维,法律思维的主体是人,它是个人头脑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思维过程,此种思维过程常常受到个人的情感因素所左右,所以法律思维具有一些难以避免的主观因素,时常带有人治的色彩。特别是当法律服务于一国内部少数特权阶层时,法律便成为这部分特权阶层的统治工具,此时法律思维无从体现法律,悲剧的成为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臆断的过程。无论基于何种前提,法律思维始终是人运用法律对行为合法性与否进行判断的思考过程,该过程归根到底是人的思维判断过程。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法律思维,这往往会导致对同一事实行为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判断结果,对于一个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也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此可见,连普通社会公众内部都会出现意见分歧,更别提熟知法律的精英们,但无论这种法律思维的结果如何以及判断正确与否,该种法律思维的过程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一个法治社会不可能做到社会当中的每位成员都成为律师、法官那般通晓法律的精英分子,但法治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并用来指导每位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 接着,我们从对应概念方面看二者的区别。和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政法思维、人治思维,如果一掌权者具备法治思维,那其就会依法办事,也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程序正义;相反,不具有法治思维的掌权者,往往采用政法思维、人治思维办事,突出的表现是,他们常常以个人的好恶为依据、以亲疏远近的“关系”来办事,用政治目标替代法治目标,用政治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或者披着法律的外衣实为其政治目的服务。和法律思维相对应的是道德思维、日常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个法律事件,具有法律思维的人会以法律思维作为依据,把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相反,不具有法律思维的人会以道德思维、日常思维非理性的看待某一事件,最终会得出主观性的,甚至近于激进的结论。 第三,法治思维是目的,法律思维通常是前提。法治思维是一种目的性思维,它不是一种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为了思维而思维,其是为了法治而思维。法治思维具有整体目的性,“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1”法治思维不仅要求行为具有合法性,更要求行为目的的正义性和过程的民主性,“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2。从而以民主法治作为判断的落脚点,法治的价值在于体现民主法治的理念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具体到我们的政府,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在处理日常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很多行为带有明显的专断性,这无疑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政府不仅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法治思维,开放民主执政,努力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而法律思维是法律最基本的思维过程和基础性思维。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障和实现平等的自由权,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了一些规则或规范的约束。在这些规则和规范当中,法律只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 1参见蒋传光:《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5期。 2参见张渝田:《试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载《天府新论》2013年第3期。

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

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 孙光宁 【摘要】[摘要]法律思维主要是法律职业群体依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思维也有着一定局限,包括仅仅聚焦于个案、过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难题等方面。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话,那么法治思维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法律及其相关社会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相比较而言,法治思维更加全面和综合。法治思维能够弥补法律思维的不足,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主体、评价标准、作用范围和学科属性上,其中主体的区别具有决定意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共同指向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展现了法治的拓展和深化,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和权力阶层需要携手共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也需要深度融合。正式法律制度是实现这种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式,具体制度形式包括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等。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5 【关键词】[关键词]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律职业群体 法学研究 一、法律思维的特点及局限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

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是继十八大报告之后,中央再次强调法治思维的重要地位。在以往法治进程中,法律思维或者法律意识多次被提及,但是,法治思维却更加全面而深入,是对法律思维的更新和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思维的概念标志着中国法治进程得到了拓展和深化。厘清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关系,能够使得二者的融合更加准确,也有助于其实践价值和作用的发挥。 一般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的是法律职业群体根据法律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由于立法活动并没有直接涉及具体案件,因此,法律思维大多发生在司法过程之中,体现的是法律人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进行结合的能力与水平。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思维具有极端重要性,是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相区别的基本标志。在当代社会中,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对成文法的文字规定,大多数社会成员大致能够进行基本的理解。只有运用法律思维将这些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法律职业群体才能够显示出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地位。可以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群体安身立命的基础,其具体成员能力和水平的高下也是由法律思维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法律思维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1]。法律思维有两个基本层次:“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另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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