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XX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XX法制处/科)对《XXXXXX》(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办公厅(室):

委/办/厅/局(处/科)起草的《XXXXXX》(送审稿),已经我办(处/科)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该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进行审查,同时对该文件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予制定、暂缓出台、补正程序、修改部分内容等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XXXXXX》(送审稿)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经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在XXXX上公布,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备案。

XXX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办/厅/局法制处/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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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局法制督查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督查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五、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六、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5、是否属于执行法律、祛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法制机构备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与本部门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法制办公室

附件1: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制处/科) 关于《》的 合法性审查意见 人民政府(委/办/厅/局)办公厅(室): 年月日转来《》收悉,经认真研究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意见 (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 该文件由部门起草,已经广泛征求意见和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合法。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该文件由部门起草,没有经过征求意见或者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必经程序,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充程序。(已经经过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制定程序,但起草说明中对相关部门意见没有达成一致未说明理由的,建议起

草部门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合法性审查意见中没有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建议起草部门重新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未经)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合法(或者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后重新报送)。 二、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二)文件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该文件中的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进

行细化,该细化规定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实施性规定(或者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创制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说明其他理由。) (三)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建议将“”的内容删去,理由是 。 2.建议将“”的内容修改为“”,理由是。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关于对《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法律意见书 大连某某有限公司: 1.我们确认,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某某律师事务所并 经持续注册的该所执业律师,我们具有就标题所述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2.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贵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提出的要求而出具。 3.我们理解,贵公司希望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拟签署的《大连市城市中心区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审查的《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系由贵公司在2008年4月10 日提交的文本,它包括主协议及其下述十三个附件和一份备忘录:

(14)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BOT)项目相关事项备忘录5.除非另行说明,当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与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使 用的词语一致时,该词语与贵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所使用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6.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假设:(1)贵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情况是 真实和完整的;(2)贵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不存在任何与上述文件、材料和情况内容相反或相矛盾的文件、材料和情况。 7.本法律意见书将以出具当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为 基础和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们将不会适用或涉及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8.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基于上述前提和假设并应贵公司的要求,以本行 业通行的勤勉尽责的专业标准对本法律意见书第4条所述贵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合法性 本项目由投标人--日本国株式会社和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 联合体,根据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的 规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成为中标 意 营 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223-2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桥头华立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文件合 法性审查意见书 一、法律顾问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起草 我校在成立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小组时邀请了学校的法 律顾谢小裕律师作为成员之一。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提供建议和对学校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把关,确保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在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学校的法律顾问谢小裕律师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管理制度的修改意见 在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学校的法律顾问谢小裕律师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其中,他的建议是: 1.建议将标题《桥头华立学校管理制度汇编》调整为《桥头华立学校管理制度》。 2.《桥头华立学校管理制度》总九个章节,为规范和清晰表现桥头华立学校管理制度,建议设计目录。 3.管理制度教导主任工作职责第8小点,“……多媒体教室

等室的管理工作”,应修改为“……多媒体教室等专用场室的管理工作”。 四、对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的修改意见 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之外,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也要合法,应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之外,要进行公示。一定要保留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如讨论、通过的签字过的会议记录,网上公布的视频截图,教师知悉已公示过的管理规章制度之书面文字材料等。 学校采纳了这些建议。有了学校法律顾问的参与,学校规章制度条款更加清晰,内容更具有严密性、逻辑性和可行性。为学校规范化办学,保障师生权益,实现校务公开,保证学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了保障。 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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