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

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高到低,一级为最高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标准。一般为3-5年调整一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的总和。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等级资质、收费资格。具体招标形式、方法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建设单位预(销)售时,应在核定的物业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内核定。物业服务企业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亮证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必要时可邀请所属地人民政府及

街道社区参与协调。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具

体定价形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成本构成,应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一般构成: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2、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臵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

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臵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8、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10、法定税费。

第十八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

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

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80%交纳。可高层与多层分两个标准(因为现在新建小区空臵率较高,收取50%无法维持小区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

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临时)使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使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与每平方米2-3元的装修管理费用。其中含工人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所产生的

垃圾清运、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费用等。根据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装修期间,不得随意、擅自、改动公共部分的设施(公共走廊、墙面等)、设备(电梯、对讲门等)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保证金中扣取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使用权人)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查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完善,不能完善的,其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内容、标准及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

(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其他服务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约定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仍不交纳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物业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标准的;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

法。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所在属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住宅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所在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自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并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浮动幅度内,就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利润等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凡经双方约定后的收费标准,应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另有约定除外;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的酬金。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

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ICS03.080.99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H XXXX.1—XXXX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 Property services specification part 1: residential property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4年1月15日)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4.1 服务机构 (2) 4.2 服务人员 (2) 4.3 档案 (2) 4.4 消防管理 (3) 4.5 突发事件防范 (3) 4.6 房屋管理 (3) 4.7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4) 4.8 公共区域管理 (5) 4.9 动物管理 (5) 5 物业服务分级 (5) 6 一级物业服务 (5) 6.1 综合管理服务 (5) 6.2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6) 6.3 保洁服务 (7) 6.4 绿化服务 (7) 7 二级物业服务 (8) 7.1 综合管理服务 (8) 7.2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8) 7.3 保洁服务 (9) 7.4 绿化服务 (10) 8 三级物业服务 (10) 8.1 综合管理服务 (10) 8.2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10) 8.3 保洁服务 (11) 8.4 绿化服务 (11) 9 监督与投诉 (12) 9.1 信息收集 (12) 9.2 投诉处理 (12) 参考文献 (13)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物业管理行业是为公众服务的一个特殊行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中,消费者们也会选择品牌好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享受高质量的服务。高质量服务的品牌是企业竞争实力的象征。而要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具有实力的、品牌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必须制定一套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来约束管理服务人员,管理公司的运作。下面,极致小编就整理了一套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规范,供物业管理公司参考。 一.服务宗旨 住户至上精细服务专业品质追求卓越 二.住户满意度要求 每年一次征询住户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三.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四.规章制度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五.住户服务要求 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六.管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要求 1.敬业爱岗。勤奋敬业,积极肯干,热爱本职岗位,乐于为本职工作奉献。

2.遵守纪律。认真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认真学习。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4.公私分明。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5.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节约意识,勤俭办公,节约能源。 6.团结合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同事的工作关系,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易与他人相处。 7.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资料。 (二)服务意识要求 1.文明礼貌。做到语言规范,谈吐文雅,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2.主动热情。以真诚的笑容,主动热情地为用户服务,主动了解用户需求,努力为用户排忧解难。 3.耐心周到。员工在对用户的服务中要耐心周到,问多不烦,事多不烦,虚心听取用户意见,耐心解答用户问题,服务体贴人微,有求必应,尽善尽美。 (三)仪容仪表要求 1.保持衣冠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将工作卡端正地佩戴在左胸前。 2.工作场所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3.男员工头发不盖耳朵、不遮衣领,每天剃须,保持指甲清洁,不留长指甲,扣好农扣,紧柬领带。 4.女员工头发不过肩,不做怪异发型,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浓妆艳抹,不穿黑色或带花丝袜。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

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本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5.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秩序维护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完整版本.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 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 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 月 1 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

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 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 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 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 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 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 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 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 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 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 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 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 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物业公司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3公摊水电费 4、电梯广告费;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0、租金收入 1、家政服务费 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 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 收费单据的管理 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收据填写要求: 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1、电梯高层住宅:2.40元/讥 2、商铺:3.50 元。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 1、车辆月保费:350元/辆/月 2、车位管理费:50元/个/月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一)、综合服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3、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 进行管理。 4、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 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75%以上。 5、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全体员工佩戴标志,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明显。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 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 2011-12-17 17:34:00 来源:大众网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住宅物业; ——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 ——第3部分:高校物业; ——第4部分:医院物业; ——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 ——第6部分:商场物业; ——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和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 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 服务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DBJ14-070-2010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2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3 物业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5 急修 对严重影响住宅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 ——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 ——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 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4.2 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 岗; ——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4.3 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物业服务方案; ——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 ——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4.4 财务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 ——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4.5 档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物业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规范 前言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天都城项目。 第二条总则 第三条组织要求 一、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 二、物业公司相关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上岗证; 第四条财务管理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实行明码标价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小区明显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每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帐目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五条服务质量管理 一、各项目应设立专门服务组织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 二、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的实施,纠正服务行为; 三、每年对服务质量检查不少于4次,并将检查结果在服务区域公示。

综合服务 第七条客户接待 一、物业服务人员应着物业公司统一的着装,和佩戴的企业标志; 二、物业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应服务主动,用语礼貌,仪表端庄,行为规范; 三、物业服务中心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服务接待电话和制度;在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要清晰,并能及时处理。 第八条值班制度 一、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每天24小时(或12-8小时)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 二、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业主来电应100%给予答复; 三、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九条综合信息和档案资料 服务中心建立计算机服务信息平台,对物业建筑资料、业主信息、维修资料、停车服务、便民服务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重要档案(工程图纸、设施设备安装图纸及使用说明书)和业主信息的建立和交接按档案标准验收和管理,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条与业主委员会工作配合 一、建立与业主委员会议事制度,定期与业主委员会相互沟通物业服务情况,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首次选举、换届选举及其它需要协助的工作; 三、依法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平等、公正的沟通方式,及时解决服务区域内存在的各类问题,有意见分歧,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活动 物业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文化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社区文化活动。 物业公共部位日常维护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doc 28页)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doc 28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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