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法罪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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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4、【滥伐林木罪】与各罪名的区别

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

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

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

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

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各罪名的区别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报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挪用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

贪污罪论处。

1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章

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相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客观方面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6、【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

【战时临阵脱逃罪】

【军人叛逃罪】:驾驶航空器、船舰叛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自然人犯罪;

【变造货币罪】

单位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最高法定刑为三年的罪名: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最】

【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拘役并处罚金)第十章:

【遗失武器装备罪】

【虐待俘虏罪】

第四章:

【过失致人重伤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破坏军婚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代替考试罪】(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履行信心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赌博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扰乱法庭秩序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偷越国(边)境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九章渎职罪

【各种失职罪】(除食品监管失职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主体;预备役人员)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年以下,主体:公民)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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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 【偷越国(边)境罪】【叛逃罪】 ①主体不同一般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 ②犯罪的时间不同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只能发生在行为人履行公务期间,且包括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两种情形。 ③侵害的客体不同国(边)境管理制度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 ①犯罪对象不同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 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 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 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②客观表现“盗掘”,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而擅自挖掘 “损毁” ③行为人故意内容行为人是通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来获取文物 行为人是想通过损毁行为来 破坏名胜古迹 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①主体不同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特殊主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②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且一般以牟利为目的过失,责任事故性的过失犯罪 ③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 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违反国家规定,并已实际造成 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滥伐林木罪】与各罪名的区别 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 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 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 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 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 事前通谋。 6、【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①客观方面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 淫 将自愿卖淫的人组织起来,虽然组织 卖淫时可能使用欺骗、游说、引诱、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罪名的区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特征 司考刑法导学:危害国防利益罪 司考刑法导学: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划分的本质:是否有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不限于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的转移。但是,在实施财产交付行为的人是没有处分某项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而是被他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则在此情况下,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依我国司法解释,将自己的财产借用给他人,再以秘密方式取回,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国刑法条文对应罪名总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7+1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刑法罪名大全

刑法罪名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最新刑法主要罪名大全(附法条)

刑法主要罪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 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第1款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修改)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新增)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新修改)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走私废物罪(新修改)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分则罪名比较

罪名比较 - []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

《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期末冲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 (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 (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 (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一般犯罪组织没有政治和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3)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仅指自然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所有罪名列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 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诽谤罪 D、诈骗罪 (四)难点总结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分析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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