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一览表

刑法罪名一览表
刑法罪名一览表

刑法罪名一览表 468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1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2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4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5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6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八修)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8

第109条叛逃罪 9(八修)第110条间谍罪 10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

第112条资敌罪 1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 1

决水罪 2

爆炸罪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5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 6

过失决水罪7

过失爆炸罪 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9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11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12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1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4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6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7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8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9

第2款资助恐怖活动罪 20(三修)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21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22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3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4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5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26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三) 27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8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 29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 30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1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2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33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34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35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6 第133条第1款交通肇事罪 37 第2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八修增) 38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六修) 39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六修) 40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六修) 41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六增)42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43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4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5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46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六增) 47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八修) 2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3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八修 4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八修) 5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四修) 6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 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他情形 10 第150条对单位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 11

第二节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八修) 1

走私核材料罪(八修) 2

走私假币罪(八修) 3 第2款走私文物罪 4

走私贵重金属罪 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七修) 7 第152条第1 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8 第2款走私废物罪(四增) 9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八修) 10 第154条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犯罪 11 第155 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四修) 12 第156 条走私罪共犯 13第157 条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 14

抗拒缉私的犯罪(八修)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1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六修) 4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5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6

财务会计报告罪(一增)

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六增) 7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六修) 8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六修)、(八修) 9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修) 1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修)14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5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六增) 16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1

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4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5

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一修)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7(一修)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8

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9(六增)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

第177条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2(五增)第177条之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3(五增)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4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5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

第180条第1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7(一修)、(七修)第2 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8(七增)

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9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0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21(一修)、(六修)第183 条关于保险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规定22

第 184 条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23

第185条第1款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24(一修)

第185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5(六增)

第2款违规运用资金罪 26(六增)

第186条第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27(六修)

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8(六修)

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9(六修)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0

第190条逃汇罪 31

第191条洗钱罪 32(三修)、(六修)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1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2

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3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4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5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6(五修)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7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8

第 199 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9(八修)

第 200 条对单位金融诈骗罪的处罚 10(八修)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1(七修)第202条抗税罪 2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3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4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5 第 205 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6(八增)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

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

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10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13

第210 条对盗窃、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14

第210 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5(八增)

第 211 条对单位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16

第 212 条涉税犯罪所涉税款优先追缴 17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1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4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5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7

第220 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8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2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3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4

第 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七增)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6(七修)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7(八修)

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9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

第229条第1款、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13

第231 条对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 14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1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

第234 条之一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 4(八增)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5

第236条第1款强奸罪 6

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7

第3款猥亵儿童罪 8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9

第239条绑架罪 10(七修)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1

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

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3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14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15(八修)第244条之一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 16(四增)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17

非法侵入住宅罪 18

第246条侮辱罪 19

诽谤罪 20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21

暴力取证罪 22

虐待被监管人罪 23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4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5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7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28

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9

第253 条之一第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30(七增)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1(七增)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32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3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34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5

第258条重婚罪 36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37

第260条虐待罪 38

第261条遗弃罪 39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40

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1(六增)第262 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2(七增)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1

第264条盗窃罪 2(八修)第266条诈骗罪 3

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 4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5

第270条侵占罪 6

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7

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8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9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10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1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12

第276 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13(八增)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3

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6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7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8

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9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0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1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2

第285条第1 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3 第2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4(七增)第3款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15(七增)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5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6

第289 条聚众“打砸抢”的刑事责任 17

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9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0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 21(三增)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2

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 23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24(八修)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5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6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28(八修)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9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0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1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32

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3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4 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 35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6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37

第303条第1款赌博罪 38(六修)第2款开设赌场罪 39(六修)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40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1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 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 3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5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6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7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8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9(七增)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1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12

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 13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4

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 15

第2款暴动越狱罪 16

聚众持械劫狱罪 17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2

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3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4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 6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7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8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1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3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4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5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6

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7(八修)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8

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9

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0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

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4

强迫卖血罪 5

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6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7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8

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9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0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11(七修)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八修)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四修)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

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 第2款非法狩猎罪 7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8(二修)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9(八修)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10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 11(四修)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罪 12(四修)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 13

第2款滥伐林木罪 14

第3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5

第346条单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16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2

第349条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

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5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7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 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9

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10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11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2

第356条毒品犯罪的再犯13

第357条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14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 1

强迫卖淫罪 2

第2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3(八修)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5

第360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 6

第2款嫖宿幼女罪 7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

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3

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2

第369条第1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 第2 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五增)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

第371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8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9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0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11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2

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3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4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5(七修)第3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16(七增)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17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8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9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0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1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2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23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 1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2

第385条受贿罪 3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4

第388条受贿罪 5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七增)

第389条行贿罪 7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8(六增)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9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10

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1(七修)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12

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13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1

玩忽职守罪 2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

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 5(四修)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四修)

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7(四修)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 8(四修)

第399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9

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10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1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2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3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4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5

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6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7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8 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9

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20

第408 条之一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 21(八增)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 22(八增)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3

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4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5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26

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27

第2款商检失职罪 28

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9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0

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1

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32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3

第416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4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5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6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7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8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1

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2

拒传、假传军令罪 3

第423条投降罪 4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5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6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7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8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9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11

第431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2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3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4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5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16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17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18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19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0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21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2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23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24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5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26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27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8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9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30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31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罪名大全

刑法罪名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 一.概念明晰 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刑法练习题含答案(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条文中只简单地写明犯罪名称,而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2.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3.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取( )原则。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4.下列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未被我国刑法采取的是(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以上都不正确 5.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 )。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方法 6.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行为人 4 年有期徒刑,根据放火罪判处行为人11 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5 年有期徒刑。这15 年有期徒刑属于( )。 A.法定刑B.宣告刑C.执行刑D.宣告刑和执行刑 7.下列哪个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 A.《刑法》第345 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B.《刑法》第127 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C.《刑法》第129 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D.《刑法》第335 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我国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刑法》第348 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 故意 9. 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10.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1、A 2、C 3 、C 4、B 5、B 6、B 7、A 8、D 9、B 10 、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 )。 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2. 《刑法》第121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里的法定刑是( )。 A.绝对确定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C.相对确定法定刑D.以上都不对 3.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B. 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C.总则与分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