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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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1.1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 O. Ktze】鲜叶或其加工制品(毛茶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不含边销茶,下同)等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茶叶。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4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审证单元即“茶叶”。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茶类名称,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

绿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红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黄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闷黄、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白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乌龙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黑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其中,紧压型黑茶纳入“紧压茶”审查和管理。

花茶:以茶叶为原料,经整型、香花窨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窨制花茶的香花有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白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

紧压茶:以茶叶为原料,经筛分、拼配、汽蒸、压制成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后,用过滤材料包装加工制成的产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2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投诉;

(4)鼓励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网上查询。

1.2.1.8 文件管理制度

(1)应有企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生产所用原辅物料、包材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2)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工序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3)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2.2场所核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2.2.1厂区环境和布局核查内容

(1)厂区周围无明显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2)厂区应根据加工规模和产品工艺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厂区内整洁、干净、无异气味。

(4)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

(5)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1.2.2.2加工车间核查内容

(1)加工车间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2)成品包装车间与其它车间相互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3)加工车间内部布置应与工艺流程、产品特性和加工规模相适应,各功能区相互分隔或分离,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4)加工车间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的材料建造;结构光滑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洁。

(5)加工车间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易于清洁;与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

(6)车间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7)车间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有利于排污和清洗。

(8)车间供水设施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9)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灰尘较大的车间或作业区域,应安装换气风扇或除尘设备。

(10)车间采光和照明良好。照明光源以不改变茶叶和在制品的色泽为宜。裸露原料、在制品和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11)车间内不得存放农药、肥料、喷雾器、防护服、燃料等易污染茶叶的物品,不应存放其它非加工茶叶用的物品。

1.2.2.3仓库核查内容

(1)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干燥、清洁、避光。顶棚、墙面、隔断、门窗、地面等应坚固、平整、光洁,便于清洁,无污垢。

(3)包装材料仓库与其它仓库相互分隔;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相互分隔或分离。仓库内部不同物品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4)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必要时根据储存需要建设冷藏库。

(5)库房内的物品应离地、离墙存放。成品仓库地面应设置垫板,其高度不得低于15cm。

(6)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1.2.2.4检验室核查内容

(1)实施自行检验的,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和检验需求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与加工车间有效隔离,一般分为感官检验室、理化检验室。

(2)感官检验室环境应符合GB/T 18797《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要求。

(3)理化检验室与感官检验室须有效分离或分隔,确保不会相互影响。

1.2.2.5卫生设施核查内容

(1)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设置工作鞋靴清洁设施。

(2)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3)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洗手用的肥皂、洗手液、消毒液应无明显气味。

(4)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茶叶加工、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应保持清洁状态。

(5)厂区内应有密闭式污水排放设施,能防止污水溢出。

(6)根据需要设置废弃物存放设施。与工作区域和仓库分隔或分离,并经常清扫、冲洗,保持清洁。

1.2.3设备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H/T 1077《茶叶加工技术规程》规定,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2.3.1加工设备(设施)通用要求

(1)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其性能应符合工艺需求。

(2)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3)所有接触茶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的接触面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

(4)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5)设备、容器和工具等维护保养完好,定期检修。

(6)计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控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

(7)燃油设备的油箱、燃气设备的钢瓶等易燃易爆设备与加工车间和仓库至少留有3m的安全距离。

(8)压力锅炉应独立安装在锅炉间。

(9)各种炉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

1.2.3.2加工设备(设施)及要求

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产量相适应的以下加工设备:

(1)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茶叶产品的设备:

绿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做形)设备、干燥

设备、包装设备。

红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揉切设备(红碎茶)、揉捻设备(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发酵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乌龙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做青(摇青)设备、杀青设备、揉捻(包揉)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黄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设备、闷黄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白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干燥设备(设施)、包装设备。

黑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设备、渥堆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以毛茶为原料进行精制加工或再加工的设备:

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设备:筛分设备、风选设备、拣梗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袋泡茶加工设备:切碎设备、干燥设备、自动包装设备。

花茶加工设备:筛分设备、窨花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紧压茶加工设备:筛分设备、汽蒸设备、压制设备、干燥设备(设施)、包装设备。如需进行紧压茶切割包装还须有相关切割设备。

(3)茶叶分装的设备:

茶叶分装设备:称量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4)其它规定:

具备多功能的综合性设备(设施),只要满足加工工艺要求,可视为多台相关功能设备。按照传统工艺,用手工和半手工制作茶叶产品的,其设备(设施)配置只要满足产量、工艺需要即可。

1.2.3.3检验设备(设施)及要求

(1)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设施):

感官品质检验设备(设施):符合GB/T 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要求的审评用具,包括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

水分检验设备:分析天平(精度1/1000 g以上)、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

净含量检验设备:电子秤或天平。

粉末、碎茶检验设备: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其它必要检验设备:根据企业原料检验、在制品检验和出厂检验等质量监控的需要配备相应符合检验方法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

检验样品贮存设备(设施):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与检验和管理所需的样品贮存设备(设施)。

(2)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要求。与检验需求和检测方法要求相适应。

(3)检验设备的管理。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维护工作。检验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4)检验结果验证。使用快速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项目,应每年与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

1.2.4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核查

1.2.4.1 各类茶叶加工一般工艺流程

(1)以鲜叶为原料加工茶叶产品的一般工艺流程:

绿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做形)-干燥-包装

红茶加工:鲜叶-萎凋-揉捻(做形或揉切)-发酵-干燥-包装

乌龙茶加工:鲜叶-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包装

黄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做形)-闷黄-干燥-包装

白茶加工:鲜叶-萎凋-干燥-包装

黑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渥堆-干燥-包装

(2)以毛茶为原料进行精制加工或再加工的一般工艺流程:

精制加工:毛茶-筛分-风选-拣梗-干燥-包装

袋泡茶加工:茶叶-拼切匀堆-包装

花茶加工:茶叶-制坯-窨花-复火-提花-包装

紧压茶加工:茶叶原料-筛切拼堆-渥堆-蒸压成型-干燥-包装

(3)茶叶分装的一般工艺流程:

分装:原料-干燥—匀堆-包装

1.2.4.2关键控制点核查

(1)原料管理

鲜叶、毛茶、用于窨制花茶的香花等原料应是自己的合格产品;或来自合格供应商。分装企业的原料,应全部来自获得同类茶叶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用于窨制花茶的香花,只能选用传统花茶加工中使用的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玉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香花。

采购原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身份证、许可证、其它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必须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应对关键项目或可疑项目进行实验室检验。

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和贮存。

(2)添加剂管理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加工珠茶等产品时所使用的糯米粉,必须来自获得大米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并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部分名优茶加工中用于润滑与茶叶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的润滑剂,只能选用可食用的油脂制品,且来自获得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并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除此之外,不得添加其它任何非茶类物质;包括各种氧化酶、菌种等。

(3)包装材料管理

茶叶包装材料,应来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装材料应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包装材料的贮藏,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的包装材料。

(4)加工过程控制

根据不同茶类的要求,按照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进行加工,并确定相应的关键控制点。重点控制好关键工序的温度、时间、投叶量等工艺技术参数,避免在制品和成品产生劣变。

(5)卫生管理

加工车间和仓库应保持清洁干净。加工设备、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必须清洁干净,防止污染茶叶。除按传统工艺进行“渥堆”等情况外,茶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不得与地直接接触。生产区内不得进入家禽、家畜。

(6)虫害控制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加工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排水管道和通风管道出入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如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进行除虫灭害,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

(7)贮存和运输

不得将茶叶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茶叶受到不良影响。

(8)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污染。化肥、农药、药剂、燃料等废弃物,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1.2.5人员核查

1.2.5.1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应掌握茶叶有关的质量安全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2.5.2加工人员

(1)加工人员应经操作培训,掌握操作规程,熟练操作设备,能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

(2)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出现不适合茶叶生产的疾病时,应该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茶叶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

1.2.5.3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茶叶感官审评以及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2)经培训,掌握茶叶感官审评和理化项目出厂检验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

1.3生产许可产品检验

1.3.1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抽样方法按GB/T 8302《茶取样》的规定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1000g。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茶样罐或茶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

1.3.2许可检验项目

许可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GB 2763、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详见附表1.2。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修订改版时,按最新版本实施。

对各茶类的主导产品,企业应当对带“*”号标记的检验项目至少每年检验2次。

1.4其它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和分装按照国家和各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表:1.1茶叶生产所涉及的主要标准(参考性)

1.2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规范性)

产品标准14456.1 要求

26 GB/T

14456.2

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27 GB/T

9833.1~紧压茶系列标准

28 GB/T

21726 黄茶

29 GB/T

22291 白茶

30 GB/T

22292 茉莉花茶

31 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32 GB/T

18650 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

33 GB/T

18665 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

34 GB/T

18745

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

35 GB/T

18957

地理标志产品洞(山)碧螺春茶

36 GB/T

19460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茶

37 GB/T

19598

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

38 GB/T

19691

地理标志产品狗牯脑茶

39 GB/T

19698

地理标志产品太平猴魁茶

40 GB/T

20354

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

41 GB/T

20360

地理标志产品乌牛早茶

42 GB/T

20605 地理标志产品雨花茶

43 GB/T

21003

地理标志产品庐山云雾茶

44 GB/T

21824

地理标志产品永春佛手

45 GB/T

22109

地理标志产品政和白茶

46 GB/T

22737

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

47 GB/T 地理标志产品坦洋工

丁醚脲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限量多菌灵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氟氯氰菊酯和高

效氟氯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氟氰戊菊酯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甲氰菊酯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联苯菊酯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硫丹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临时限量

氯氟氰菊酯和高

效氯氟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氯菊酯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氯氰菊酯和高

效氯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灭多威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噻虫嗪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噻嗪酮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杀螟丹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注:①“ #”表示执行标准中对该项目有质量要求的,应作为发证检验项目;

②“﹡”表示执行标准中把该项目确定为出厂检验项目的,应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③执行标准中没有指定检验方法的项目,检验机构按按国家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辅料 ↓ 茶叶的水提取物(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茶多酚、咖啡因含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茶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 2.配料罐; 3.过滤器; 4.杀菌设备; 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8.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2499-2000《茶饮料》;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docx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 版) (2019-12-15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 衣室等。

(一)原辅料库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 (六)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必要时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七)成品库 成品库应具备防火、防爆措施,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第七条酒糟应存放在适当地点,便于销售、清理。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来源于:《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包括边销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茶叶、边销茶。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品种,即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边销茶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 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从鲜叶加工流程 鲜叶-杀青-揉捻-干燥-绿茶

鲜叶-萎凋-揉捻(或揉切)-发酵-干燥-红茶 鲜叶-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乌龙茶 鲜叶-杀青-揉捻-闷黄-干燥-黄茶 鲜叶-萎凋-干燥-白茶 鲜叶-杀青-揉捻-渥堆-干燥-黑茶 2. 从茶叶生产加工流程 茶叶-制坯-窨花-复火-提花-花茶 茶叶-拼切匀堆-包装-袋泡茶 3. 精制加工 毛茶-筛分-风选-拣梗-干燥 4. 分装加工 原料-拼配匀堆-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鲜叶、鲜花等原料因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造成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 茶叶加工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不当,影响茶叶卫生质量和茶叶品质。 3. 茶叶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易受设备、用具、场所和人员行为的污染,影响茶叶品质和卫生质量。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的验收和处理、生产工艺、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工艺。 水处理→水辅料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浓缩液、粉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杀菌灌装(灌装杀菌)→封盖→检验→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的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 (二)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及封盖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附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 水处理→水 + 辅料 ↓ 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2.以果(蔬)为原料 果(蔬)水处理→水 + 辅料 ↓↓ 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原料清洗车间(直接以果、蔬为原料)、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2. 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3. 水处理设备; 4. 调配设施(需调配的); 5. 贮罐; 6. 杀菌设备; 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9.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是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原酒、白酒配制酒、原酒配制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白酒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白酒: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 2.原酒:原酒是经发酵蒸馏工序后得到的尚未按相关标准确定等级的半成品酒,不具有规定的包装形态,亦称基础酒或基酒。 3.白酒配制酒: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以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4.原酒配制酒:以原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以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白酒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2.原酒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 3.白酒配制酒 蒸馏酒基酒→勾调(调配、混合或再加工)→灌装→成品 4.原酒配制酒 原酒基酒→勾调(调配、混合或再加工)→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白酒的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2)发酵;(3)贮存;(4)勾调。 2.原酒的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2)发酵;(3)贮存。 3.白酒配制酒的关键控制环节 (1)勾调。 4.原酒配制酒的关键控制环节 (1)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1)A级白酒应符合产品标识标准内容的优级感官要求; (2)B级白酒应符合产品标识标准内容的一级感官要求; (3)C级白酒应基本符合产品标识标准内容的一级感官要求;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氰化物超标。 (四)容易出现的产品真实性问题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附件2: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1.1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 O. Ktze】鲜叶或其加工制品(毛茶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不含边销茶,下同)等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茶叶。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4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审证单元即“茶叶”。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茶类名称,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 绿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红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黄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闷黄、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白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乌龙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黑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其中,紧压型黑茶纳入“紧压茶”审查和管理。 花茶:以茶叶为原料,经整型、香花窨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窨制花茶的香花有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白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 紧压茶:以茶叶为原料,经筛分、拼配、汽蒸、压制成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后,用过滤材料包装加工制成的产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2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 2019-12-31 【备注】 https://www.360docs.net/doc/3411752375.html,/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版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叶类:鲜叶→杀青→揉捻→干燥。 花类:杭白菊: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鲜花→拣剔→干燥。 其他花类:鲜花→拣剔→干燥。 果(实)类: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 混合类: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 分装加工:原料→拣剔→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 3. 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 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 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GB/T 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 — 2 —

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范文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 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冷冻饮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冷冻饮品,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配料→ 杀菌→ 均质→ 冷却→老化→ 凝冻 → 成型→ 包装 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的生产基本流程无均质、老化、凝冻三个步骤。雪泥的生产基本流程无均质步骤。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 2.灭菌; 3.老化(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如冰结晶,组织粗糙、空头等。 2.蛋白质、脂肪、总糖含量不达标。 3.甜味剂超标。 4.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和专用冷冻库,冷冻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料缸;2.灭菌设备;3.均质器(适用于冰淇淋、雪糕);4.热交换器;5.老化罐(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6.凝冻机(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7.成型设备(切割成型、模具成型、灌装成型);8.包装机(若成型方式为灌装成型,不再用包装机)。 注:不能使用盐水槽为成型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SB/T 10013–1999《冰淇淋》;SB/T 10014 –1999《雪泥》;SB/T 10015–1999《雪糕》;SB/T 10016–1999《冰棍》;SB/T 10017–1999《食用冰》;SB/T 10327–1999《甜味冰》;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乳及乳制品必须符合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甜味剂、着色剂、增稠剂、乳化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须选用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2019-12-15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

衣室等。 (一)原辅料库 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 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 (六)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必要时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七)成品库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附件2: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1.1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 O. Ktze】鲜叶或其加工制品(毛茶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不含边销茶,下同)等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茶叶。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4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审证单元即“茶叶”。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茶类名称,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 绿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红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黄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闷黄、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白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乌龙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黑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其中,紧压型黑茶纳入“紧压茶”审查和管理。 花茶:以茶叶为原料,经整型、香花窨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窨制花茶的香花有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白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 紧压茶:以茶叶为原料,经筛分、拼配、汽蒸、压制成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后,用过滤材料包装加工制成的产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2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2016年12月14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细则》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三、《细则》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以及审查组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四、《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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