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和项目概况

1、企业概况: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主要面向电厂、水泥厂、制药厂进行销售或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关联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一家设备生产公司、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2、财务状况:2011年销售收入为1.5亿元,应收账款为1.4亿元。账期为9个月-1年。名义上,企业的销售合同签订的是3:3:3:1的方式。但实际上,电厂往往不按合同支付,而是在年底进行统一支付。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3、商业模式:企业去年成立了节能公司,开始变传统的销售产品为提供节能服务,即用EMC的方式收取节能效益分成。利用这种方式,企业1-2年就能收回成本,而一般的合同期为5-8年。合同能源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先期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安装,试运行2-3个月,双方成立测量小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节能效果确认节能标准。

4、股改上市。引入了国内某著名投资公司,目前正在做股改。

二、融资难点

1、企业下游都是比较强势的国电、国网等大型的电力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不能很好的得到下游客户的配合,包括应收账款确认、公证送达等,而通过下游开出商票进行贴现的方式也不适用,因为下游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好,开出来商票他们可以直接转让给上游。

2、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很不稳定。由于下游都是电力公司,回款的支付很少按照合同来落实,而更多的是年底支付。且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逾期账款。一般银行很难接受这样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方式。

3、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购置节能设备,只能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来进行融资,而这样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初步融资方案

1、采用应收账款第三方暗保理的方式。即不需要下游客户确认应收,也不需要监管回款账户。但是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加上大股东回购。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母公司进行担保。

2、对公司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服务的部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定2-4年的融资租赁期限,能及时帮助企业收回投资。为了降低成本,我们计划对接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计划名义成本为8.5%左右。

案例二

案情:

浙江苏泊尔厨具有限公司从1988年开始生产厨具,目前已成为中国厨具第一品牌。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苏泊尔出口导向日益明显,年出口额飞速增长。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加之客户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排斥使其认识到,无论你的产品质量与公司声誉如何卓著,事业的成功还取决于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支付条件的能力。因此,在其大胆的市场营销策略中,苏泊尔为其客户提供赊销条件。然而,在赊销过程中,公司不得不面对海外客户的清偿能力风险,国际收账的困难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国际保理成为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当然选择。

2002年,苏泊尔首次使用中国银行的出口保理服务以获得美国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如今,向美国、英国、香港出口均使用保理结算方式,其保理业务量从2002年不到3百万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2千2百万美元以上,并继续呈现上升势头。通过使用保理服务,提供信用销售,苏泊尔的国际销售量在过去两年内增长了十倍,为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的深圳股票市场的上市奠定了基础。对于未来进一步的海外市场拓展,苏泊尔同样充满信心。因为保理服务的买方信息调查咨询及信用担保意味着公司可以安全有效地进行经营发展决策,从而比其他竞争者做得更好。

分析:

苏泊尔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是可想而知的。而其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巨大成功,使其产品远销美国、欧洲、日本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并借助广阔的国际市场,快速增加销售量,壮大企业,并成功地成长为一家上市公司,保理服务功不可没。正如公司创始人及CEO苏先生所语:保理不仅免除了我们的坏账之忧,更为公司的未来成长提供了所需资金,使用保理服务的决策是绝对正确明智的。

启示:

苏泊尔的成长经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面临严重的融资等瓶颈问题的现状下,一方面银行应热情主动地面对中小企业宣传并提供保理服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也应积极认真地去了解、接纳和尝试保理服务,充分发挥保理服务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出口保理知识

出口保理是一项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如赊销等)出售商品,在商品装运后即把发票等应收账款凭据转让给保理商,并随之取得保理商资金融通的业务。在2001年之后,出口保理机构越来越多,这种方式被广泛用于进出口贸易之中。虽然这种方式给贸易双方都带来了便利,但是这种方式下的诈骗也越来越多,让人防不胜防。本文分析了两起比较典型的口保理诈骗案例,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出口保理(exporting factoring)又称应收账款承购,是一项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如赊销等)出售商品,在商品装运后即把发票等应收账款凭据转让给保理商,并随之取得保理商资金融通的业务。其特点在于:

一、融通资金、手续简便:获得灵活的贸易融资便利,解决因赊销引起的现金流不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补充营运资金;

二、规避风险、提前退税:保理商提供的买方信用担保,即便出口到高风险地区,也可以高枕无忧,不再担心出口收汇风险。而且,您还可以马上办理结汇和提前核销退税,避免汇率波动风险;

三、美化报表、降低成本: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直接转换为现金收入,降低资产负债率,报表得以美化。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不仅省却财务管理的人力和物力,及时了解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变化,控制销售风险;更能助消除与不同国家买方之间交易的语言、文化和法律障碍。

在2001年之前,我国企业应用出口保理方式并不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国有外贸公司的机制原因,外销员不愿承担过多的风险,因此在结算上更倾向于信用证而不用赊销方式,出口保理自然就大量的失

去了用武之地;另一方面,现行的出口外贸多是通过代理进行,出口利润相当多的被国外代理商盘剥掉,在这个买方市场中专业外贸公司的讨价还价余地小、利润低,也就不愿采

用费用较信用证高的保理方式来结算。另外,由于从事保理业务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很高,进口商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立即就可以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也限制了相当多的国内出口企业。但是现在随着企业对出口保理的认识,以及银行对于出口保理的大力宣传,使得企业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出口保理的方式来结算。

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出口保理的诈骗也越来越多。让我们来看两个典型的出口保理诈骗的案例。

案例三

2003年5月,国内某出口商向某出口保理机构(A银行)申请出口保理业务,要求为其在美国的进口商申请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在获得A银行批准后,出口商立即向进口商发出价值约20万美元的货物,然后将有关账单转让给A银行,并从中获得了预付款。但到了6月份,A银行收到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机构(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声称:①货物质量不合要求;②交货太迟。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第14条规定:“只要进口商提出抗辩,进口保理商就可解除担保付款责任,一切纠纷将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于是A银行将此情况迅速通知出口商。随后,出口商声明:“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交货,故进口商拒付理由不成立。”

经进一步了解,A银行得知买卖双方交易极不规范,既没有正式签订贸易合同,也没有直接进行业务联系,而是通过某代理商洽谈业务。为了体现保理业务的优势,A银行数次去电B银行,请求协助调查、催收货款。B银行复电称:“进口商希望货款折扣50%或退货解决纷争。”但出口商拒绝接受。因双方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故A银行建议出口商尽快收集有利证据,以便必要时诉诸法律,同时,委托代理商寻找新客户,处置货物。

最后,经各方积极配合,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买方支付货款的80%,了结此案。至此,这场长达半年之久的纷争结束。但显然,出口方已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分析:

从案例三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口保理机构对两企业相关的贸易文件没有进行相应的审核,而直接接受了出口商的保理业务,可以说是出口保理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保理的操作流程来进行。其实,出口保理机构在接受出口保理业务的时候,应该对出口商进行选择,对于一些信用不良好、交易不规范的出口商,应拒绝提供保理业务,或者选择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实际上,出口保理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核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了解交易背景,还应在保理合约中订明:“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一切货权仍归属卖方和保理商所有。”以免遭拒付时,陷于被动或不利局面。但在本案例中,出口保理机构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轻易的就批准了。直到纠纷产生后,出口保理机构才知道“买卖双方交易极不规范,既没有正式签订贸易合同,也没有直接进行业务联系,而是通过某代理商洽谈业务”。有关货物质量和交货日期都是在交易合同中有严格规定的,但没有合同,就意味着无法判断“货物质量不合要求”且“交货太迟”是否成立。又由于“只要进口商提出抗辩,进口保理商就可解除担保付款责任,一切纠纷将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这给出口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不过,事实很显然,买方是想利用这个漏洞,来压低价格。幸好,在纠纷产生后,出口保理机构及时采取的相关的措施来帮助出口商,才使出口商的损失不太惨重。

案例四

土耳其保理公司曾有一案例:卖方是一个采集矿石的小公司,采集到的矿石被作为生产陶器的原料卖给制陶工厂。虽然卖方是小公司,但考虑到买方实力雄厚,保理公司与卖方签定了一份不可追索的保理协议。在协议中,保理商要求卖方提供四份文件:①卖方给买方的介绍信,声明所有转让给保理公司的应收帐款应该付至保理公司帐上。②买方接受上述安排的确认书。③买方有权签字人名单。④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副本发票,发票上注有转让条款。保理商每次收到发票,都会和买方联系,取得买方口头确认后,即预先付款给卖方。在第一年里约份发票这样操作以后,因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保理商不再履行确认手续。但是一段时间以后,买方不再付款给保理商,买方声称他已经付清对卖方的所欠余款。保理商将有买方签字确认的未付发票副本传真给买方。买方否认这些发票的存在并告知保理商发票上的签字人确实曾是他们的有权签字人,但他已于两年前去世。至此保理商才发现从保理协议刚签定开始,卖方提供的买方有权签字就是伪造的。买方在确实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当然及时付款,但后来卖方开始伪造发票骗取融资,保理商当然不能获得买方的偿付。

在发现欺诈以后,卖方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要求向保理商转让他对另一个新客户的发票以偿还欠款。因为这个新客户也是一个大公司,保理公司同意继续叙做业务但同时向买方索取了一份声称对于卖方的任何应收帐款他们仅向保理商付款的书面承诺,并且保理商开始控制卖方的现金流量。过了一段时间,买方又停止向保理商付款。经查询保理商得知这是因为卖方通知买方他已经终止了与保理商的保理协议并要求买方直接预先付款给他。买方因此向卖方付清了所有款项,保理商凭自己持有的买方声称仅向他付款的承诺书要求买方作出第二次付款,否则将起诉买方。最终结果是买方同意向保理商支付卖方的所有未清偿债务,而卖方继续向买方提供货物以清偿债务。

分析:

案例四中的保理机构认为“虽然卖方是小公司,但考虑到买方实力雄厚”所以“签定了一份不可追索的保理协议”。这说明,该保理机构也没有对卖方进行严格的审查,只不过在保理协议中规定了卖方应该提供的一切文件。“在第一年里约份发票这样操作以后, 因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保理商不再履行确认手续。”卖方是比较小心的,在最初的一年内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使得保理公司认为卖方是信誉良好的公司,从而对它放松了警惕,在一些操作中出现了惰性。卖方则在取得保理公司的信任后“开始伪造发票骗取融资”。到保理公司已经长时间没有收到买方付款时,才意识到问题的出现,并了解到了卖方在一开始就存在欺诈行为。经过保理公司的追讨,卖方承认了欺诈,此时,保理公司就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卖方又一次给保理公司抛出了“诱饵”——另一家新客户的业务。鉴于卖方之前的行为,保理公司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即先还清原来的欠款,不应为了业务量而再一次冒险。可是保理公司接受了这种“还款”方式,同时为了防止再次受骗,特意与买方签署了一份“对于卖方的任何应收帐款他们仅向保理商付款”的承诺。只是,卖方的行骗手段没有改进,与原来如出一辙,才使得保理公司及时靠着那份承诺而避免了损失。

启示:

上面这两个案例虽然是诈骗,但是手段并不高明,损失不是很大。可以说,结局虽然不是大团圆,可也让人稍微满意。在实际中,各色各样的诈骗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是极大地。比如“放风筝”——伪造发票,以一流的大公司作为债务人取得保理公司的信任,骗取融资,款项到期再以贷记清单或非直接付款通知指示保理公司冲销此笔应收帐款。这种伎俩第一次

成功奏效后过了一段时间,出口商卖方又开始伪造发票,这次不是以贷记清单冲销应收帐款,而是在该发票到期日之前提供另一张金额更大的发票骗取融资,偿还前一笔到期的假应收帐款。出口商卖方实际上在套用保理商的资金偿还他们获得的融资。这种欺诈的规模有可能很大。

所以,为了防范出口保理欺诈,我们可以:

(一)深入调研, 事前做好保理业务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工作。不是任何出口商都有资格进行出口保理的,只有那些资信良好、资金雄厚、运行良好的公司,才有资格,来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风险。

(二)严格的审核出口方应该提供的一切资料,认真判断该出口方是否可以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出口方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信息,可以使保理机构能很好的判断是否能办理保理。

(三)签订好保理协议,避免纠纷出现时,陷入被动。在出口保理中,一共出现了三种关系: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保理商,进口商与保理商。保理协议应该能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应注意,保理协议不应与贸易合同冲突。

(四)严格执行保理业务流程,不能因一段时间的顺利而放松警惕,产生惰性。保理业务的每一个流程都关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所以应该严格执行,防止惰性产生。

(五)注意时刻与进出口商保持联系,取得相关的信息,不给心存不轨者以机会。三方面信息畅通能使得三方面都及时了解货物和货款的去向和动态,使交易顺利进行。

(六)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来进行保理协议签订之后的后续监督工作,并建立完备的信用以及案例记录,来尽可能的避免损失。

以上六点只是针对保理机构来说的,当然有可能出现某些保理机构业务人员与出口商勾结来骗取融资,但这并不是当前保理诈骗的主流。其实,如果国家能够制定相应的政策法令,为保理业务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相信我国的出口保理业务会发展的更好。

案例五:

某公司在07年3月在A行叙做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按约定卖方向英国的买方出货后于9月在A行办理了一笔保理业务,将这笔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行,而A行又将发票转让给英国的B银行,发票到期日为11月,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未付款,于是A 行致电B行要求尽快向买方催收,。08年1月下旬,B行要求A行提交COPIES OF INVOICE AND P.O.D供其向买方催款,A行通知卖方后,向B行递交了发票复印件,同时告知B行卖方早已将正本发票等单据附上B行规定的保理业务介绍信寄送买方。

08年2月下旬,B银行以卖方未在发票上注明款项转让条款和A行未在其提出要求的30天内提供单据副本等行为违反了国际保理统一规则为由,将发票进行了饭转让,解除了发票项下的担保责任,最终A行未收回此保理项下的货款,造成损失。

进口保理商B银行的反转让理由成立吗?

A行在此案中有哪些过失?

评析:

按保理通则:

(iii)在进口保理商的要求下,如确属账款催收所需,出口保理商必须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期限)提供下述任何一种或全部单据:

a)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向债务人签发的发票副本;

b)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

1)装船证明;

2)履行销售合同及/或服务合同的证明(如有);

3)任何其他装船前要求提供的单据。

(iv)如出口保理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

a)提供本条(iii)所述的单据;或

b)说明延迟提供单据的原因及提出延期提供的要求,且该说明和要求为进口保理商所接受;

则进口保理商有权反转让相关账款。

所以,如果A银行确实未能在30天内提供单据,又未说明原因并得到B银行认可的话,B银行的反转让是有理由的。

应收账款的转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按保理通则:

c)正本发票带有说明,表示与该发票有关的账款已经转让并应仅付给作为该账款所有人的进口保理商或者这种说明已于发票到期日前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任何类似转让说明必须采取进口保理商规定的格式;

所以,请查是否按进口保理商B银行的要求,在发票上做了转让条款或另行书面通知转让情况。

这个保理案例提醒我们按保理规则行事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七:

B公司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由于行业特性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B公司提出的付款周期为3-6个月,付款周期较长,公司必须补充流动资金,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营运资金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加,造成B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保证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希望可以融资来专门用于满足买家的采购需求。但由于B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受自身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种情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具体操作为,B 公司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B公司提供融资。之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同时,由于买家资质良好,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B公司带来如下好处:

1、有效缓解了B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收期,增强竞争力;

2、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

3、B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

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B公司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便,B公司可随时根据买方需要和运输情况发货,把握商机。

案例八: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华通润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华通润公司提供4000万元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授信额度。双方通过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依授信协议约定,双方共签订了4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华通润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对华通润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债务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原告与华通润公司就原告所受让的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共同向宝硕股份公司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宝硕股份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宝硕股份公司在保理期届满后,没有依其承诺履行付款责任,致使原告应收账款债权48309574元未能实现。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宝硕股份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货款,华通润公司、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理合同第一条第十七款约定,原告的追索权包括对国内保理方即华通润公司和商务合同买方宝硕股份公司的追索权。原告对华通润公司的追索权是指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商务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对华通润公司具有完全无条件的追索权。在任何时候,原告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第十条约定,华通润公司应对原告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原告有权向华通润公司发出《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华通润公司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余额相应与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或依法对华通润公司进行追索。回购金额为:原告基本收购款+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告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即使原告未出具《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原告亦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华通润公司行使追索权。原告受让的对宝硕股份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如宝硕股份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华通润公司应对原告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华通润公司回购后,原告应将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的债权转回至华通润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最近涌现的一类法律纠纷,保理合同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提供保理服务也是近来商业银行推出的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服务。保理业务来源于国际贸易,保理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支付方式已经占到总交易量的80%以上,尤其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理已经取代信用证,成为了最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究竟何谓保理呢?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就是一种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根据保理商对卖方有无追索权可以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尽管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在这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提供坏账担保,仅仅提供融资等其他服务,无论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追回已付的款项,本案中,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的就是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因此,对于如何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有效前提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原告与被告华通润公司所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被告宝硕集团公司和被告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告宝硕股份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依约向华通润公司全额支付了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48348036元。但保理期届满后,宝硕股份公司未依约履行还债义务,理应对尚欠债务本金4830957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原告与被告华通润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债权转移的内容,而且对华通润公司的偿还责任作出相关的约定。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华通润公司行使追索权,同时该追索权的行使不影响原告对商务合同买方宝硕股份公司行使追索权,即原告对宝硕股份公司和华通润公司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合同对华通润公司承担义务的条件和责任亦作出明确约定,即被告宝硕股份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被告华通润公司应对原告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回购金额为:原告基本收购款+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告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

因此,华通润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收购款378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宝硕股份公司的上述到期债务承担回购责任。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对华通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华通润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或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宝硕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78.1∶100)转回至华通润公司,免除宝硕股份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的偿还责任。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通润公司追索。

反向保理案例

反向保理典型案例 一、核心企业基本概况: 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产品旺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年销售额130亿元、出口 创汇7亿美元。2010年,集团总资产187亿元,实现总营业收入超过372亿元,净利润超过3亿元。 目前,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研制的主要产品及产能情况:空调年产能650万套;生活电器年产能1500万台;冰箱年产能为400万台,洗衣机年产能300万台,洗碗机年产能150万台。A白色家电制造集团基地不仅是世界领先的白色家电整机制造、研发中心, 相关家电核心配件的自我配套能力同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行业分析 2013年1-11 月份我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总额达6225 亿元,同比增长14.9%;预计2014 年家电需求量总体较为平稳,但受益于产品升级、均价提升预计家电零售额仍 能保持增长,但增速或将放缓。2013 年1-10月我国家电行业出口额同比增长18%,高于 全国外贸出口增速10.2 个百分点。从供货方来看,明年出口的产品结构将继续优化;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欧洲经济稳步复苏以及新兴国家需求稳定增长,预计明年家电出口将延续回 升态势。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来看,大宗商品金融炒作因素有望下降,金属价格更多地回归产业属 性和供需基本面影响,预计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不大,行业的毛利率将继续稳中有 升态势。

三、核心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1、资产结构分析 (1)货币资金:2012年末余额59716万元,较2011年末略有增加,2013年9月末余额74548万元,较年初增加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的销售业绩有一定增长,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2)应收帐款:2012年末余额651934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69%,由于2012年集团销售额较2011年大幅下降,降幅达到23.16%;2013年9月末余额728705万元,较年初增长12%,由于2013年的销售业绩增长所致。 (3)其他应收款:2012年末余额395712万元,较2011年末增加29.38%,2013年9月末余额355861万元,较年初约下降10%。 (4)存货:2012年末余额233549万元,较2011年末下降14.54%,2013年9月末余额179032万元,较年初下降23.34%。存货总额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销售收入下降,另一方面集团加 强存货管理,生产效率提高。 2011年2012年2013年9月 材料44705 - 33781 在产品167807 - 25694 产成品60758 - 119557 合计273270 233549 179032 2、负债结构分析 1、短期借款:2012年末余额45539万元,较2011年末降低44.57%,一方面由于集团销售下降,融资需求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偿还了到期的银行融资。2013年9月末余额为74798万元,较年初增加64.25%,主要由于集团2013年订单逐渐增多,下属公司增加了贸易融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中集集团案例分析

中集集团案例研究与分析报告 小组第二十一组 班级财务管理1201

中集集团扩张动因: 获得规模经济优势 (1)中远的加盟,进一步巩固了中集的市场优势。 (2)扩大了产业布局,以集装箱邻域为例,通过并购中集迅速形成在沿海各港口的合理布局。目前中集在全国11个港口拥有15个干货箱生产基地,两个冷藏箱基地,4个特种箱基地和覆盖国内主要干线港口的9大堆场网络,形成了从制造,维修,零部件供应,租赁到堆存的一站式全链服务体系。 3原材料采购上,充分利用大规模集团大量采购,需求稳定的特点,通过三级谈判,三级压价,从源头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中集来说,集装箱一生产出来,最好能就近装货出口,成本才会最低,加之沿海的开发政策。所以中集集团首先将并购对象框定在沿海地区,中集集团制定了在华南华北华东每个区域建立生产基地并购战略。 多元化经营战略

中集在集装箱业务占据了全球一半以上的份额之后,中集从2002年开始开始并购现代道路汽车业务,在车辆业务之后,中集集团开始通过并购进军能源化工和海洋工程领域,逐渐完成了对天然气上游开采设备,中游运输设备和下游分销设备三大领域的布局。 中集集团成功原因分析: 1获得效率效应: 效率效应特点为:其管理的低效率可以通过外部管理层的介入和增加管理资源的投入而得到改善。 中集集团在完成海外并购后,会立即派驻新的管理层对企业进行重新改造,被并购的企业员工则尊重个人意愿,愿意留下来的都可以留下来,但对管理层则全部换掉。中集还会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投资扩建,这样就免去了被收购企业的担心,使被收购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双方都有利。 2.获得经营协同效应: 经营协同效应特点为:其并购双方优势互补。书45-46页中集收购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企业和集装箱技术企业可以看出。

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案例探讨

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案例探讨 一、前言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巨大变革,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弥补了传统支付服务在资金处理效率、资金流和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近年来,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发展迅猛,方便快捷、高效灵活的支付途径,已渗透到网络购物、旅行预订、生活缴费等多个领域,但由于存在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也给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网络赌博、资金欺诈、信用卡非法套现等案例屡见报端。新暴露出的洗钱风险,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多难点,本文通过分享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下的洗钱案例,分析其洗钱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与风险防范措施。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之一,指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艾瑞咨询(I RESEARCH)最新发布的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见图1),从1999年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首次在国内运行,到2010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万亿元大关,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保持高速攀升,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整个行业正在以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的发展姿态向各个新兴的应用服务领域拓展。 图1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其中,2005 年4 月1 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解释网络支付行为中所产生的有效电子证据该如何取证;同年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引导和规范,以及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未有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支付的约束力较小;而于2010 年6 月21 日出台,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只有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支付服务,除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等作出明确规定外,还特别注明了“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条款,但该办法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仍然不明确。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涉及洗钱案例 近年来,围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盗卡、网络钓鱼、诈骗、涉黄涉毒涉赌等案件层出不穷,国内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几乎无一幸免。 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易宝支付”、“环讯支付”等先后被曝为网络赌球提供资金流转服务。 2009年9月,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圳NPS”为上百家境外淫秽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消息曝光,《人民日报》的报道称,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 2010年4月,在江苏侦破的“明陞”网站赌博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易宝”、“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有5万多人提取钱款达1.3亿多元。 2010年5月,在湖北警方通报的一起“裸聊”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为黄色网站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佣金。 2012年5月27日,浙江省嘉善县公 安局网警大队侦查,发现居住在嘉善县魏 塘街道紫藤园小区的吴某涉嫌网络赌球 犯罪,赌资流转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 台进行。 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网络赌博再 次成为社会的焦点。我们先来看一个具体

国际保理案例1

国际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Jeremy Smith先生认为对进口商而言,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它的好处。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而对于出口商十分关心的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纠纷问题,相对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一致、单

单一致,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Jeremy Smith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日本轮胎制造商Shimano公司为了开拓北欧这一新市场,于1984年首次采用出口保理的结算方式。目前该公司已对许多国家的出口采用了此方式。据公司的一位发言人介绍,出口保理作为一种价廉高效的结算方式,帮助公司抓住了出口机遇,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减少了坏帐,同时也节省了用于销售分户帐管理、资信调查、帐款回收等管理费用。该公司认识到,仅靠公司规模以及产品声誉不足以应付跨国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日本出口保理商的合作以及FCI全球网络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公司成功开发海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 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

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

第三方保理业务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和项目概况 1、企业概况:企业的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主要面向电厂、水泥厂、制药厂进行销售或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关联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一家设备生产公司、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2、财务状况:2011年销售收入为1.5亿元,应收账款为1.4亿元。账期为9个月-1年。名义上,企业的销售合同签订的是3:3:3:1的方式。但实际上,电厂往往不按合同支付,而是在年底进行统一支付。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3、商业模式:企业去年成立了节能公司,开始变传统的销售产品为提供节能服务,即用EMC的方式收取节能效益分成。利用这种方式,企业1-2年就能收回成本,而一般的合同期为5-8年。合同能源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先期提供设备,并进行调试安装,试运行2-3个月,双方成立测量小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节能效果确认节能标准。 4、股改上市。引入了国内某著名投资公司,目前正在做股改。 二、融资难点 1、企业下游都是比较强势的国电、国网等大型的电力公司,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不能很好的得到下游客户的配合,包括应收账款确认、公证送达等,而通过下游开出商票进行贴现的方式也不适用,因为下游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好,开出来商票他们可以直接转让给上游。 2、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很不稳定。由于下游都是电力公司,回款的支付很少按照合同来落实,而更多的是年底支付。且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逾期账款。一般银行很难接受这样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方式。 3、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购置节能设备,只能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来进行融资,而这样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初步融资方案 1、采用应收账款第三方暗保理的方式。即不需要下游客户确认应收,也不需要监管回款账户。但是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加上大股东回购。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母公司进行担保。 2、对公司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服务的部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定2-4年的融资租赁期限,能及时帮助企业收回投资。为了降低成本,我们计划对接外资背景的租赁公司,计划名义成本为8.5%左右。 案例二 案情: 浙江苏泊尔厨具有限公司从1988年开始生产厨具,目前已成为中国厨具第一品牌。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苏泊尔出口导向日益明显,年出口额飞速增长。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加之客户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排斥使其认识到,无论你的产品质量与公司声誉如何卓著,事业的成功还取决于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支付条件的能力。因此,在其大胆的市场营销策略中,苏泊尔为其客户提供赊销条件。然而,在赊销过程中,公司不得不面对海外客户的清偿能力风险,国际收账的困难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国际保理成为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当然选择。

保理融资业务基础知识及案例

保理融资业务基础知识及案例 保理业务就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得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得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得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得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得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得至少两项。 中文名 保理业务 适用范围 金融 使用人群 卖方、供应商 类别 交易方式 实质 契约关系 不同得国际保理其参与得当事人就是不同得。在国际双保理得情况下,会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得四层关系。fAaVWhv。 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就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VQoqmj。 2.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就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得一种合同关系。 出口保理协议就是国际保理交易中得主合同。依该协议,出口商应将出口保理商协议范围内得所有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得权利,以便从实质上保证应收账款就是有效得与具有相应价值得并且不存在也不会产生任何障碍。MrLZHYP。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进出口保理商之间 应签订得相互保理协议,双方得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得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得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lSZnxef。 4.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是一种事实上得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意义 上说,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合同上得法律关系,但由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得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得买卖合同或其她类似契约未明确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产生得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获得应收账款,而无需事先得到进口商得同意,与进口商之间事实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FoEGmMf。 详细情况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得定义upF51eO。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完整版)保理操作手册

盛保理产品方案 一、准入标准 1、具备完备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但应收账款比重较高,为支持营运周转,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2、买方条件:原则上买方为自然人和政府的除外,无银行和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不良纪录。 3、卖方条件: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非买方关联企业(back to back factoring除外),与买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必须是连续的,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不存在与买方交叉销售等情形而可能引起应收帐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4、买卖双方原则上应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80%的应收帐款帐龄在6个月以内。 二、业务条件 1、商务合同已生效,且卖方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2、应收帐款未到期; 3、应收帐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付款期(指应收帐款转让之日起到应收帐款商务合同约定付款日)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5、商务合同中不含附条件的分期付款条款; 三、不可接受的应收帐款 1、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帐款; 2、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帐款; 3、代销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帐款; 4、买卖双方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 5、因关联交易,如卖方向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者所属集团其他

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 6、商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收帐款; 7、商务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效的应收帐款; 8、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应收帐款; 9、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帐款; 10、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11、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帐款,如以鲜活产品、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等为交易标的的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卖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质量保证或后续服务等义务和责任的除外)。 四、保理业务查核要点 叙做保理业务需对卖方的上下游进行审核,业务尽职调查需出具三份报告,分别为:《交易流程查核报告》、《卖方信用调查报告》、《买方信用评估报告》。(1)交易流程查核报告:需注重应收帐款债权成立时点的确认,厘清交易中的文件流、物流及金流,查核时必须能征提一套完整的交易文件,避免主观认知的错误,造成实际承做时与实际情况的误差,具体查核的项目如下: 1、买方采购或财务联络窗口资料 2、买卖双方交易往来年数 3、买卖方的交易产品 4、交易流程中相关的文件项目 5、销售合约货订单项目:有无销售契约、下订单方式、买卖合约或订单无债权禁止转移限制 6、卖方与买方间的应收帐款债权是否已经转让给第三方 7、交易付款条件 8、付款工具 9、卖方每年与买方往来销售金额 10、卖方与买方往来约占总收入比例 11、是否有淡旺季 12、买卖双方是否互有买卖、寄售,或有条件的销售条款 13、买卖双方有无交叉持股

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课程论文 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 学号 2011 姓名徐XI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前沿技术讲座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电子商务 指导教师张波 日期 2014-5-20 成绩评定

目录 前言 (1)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2) 1.1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2) 1.2 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 (2) 1.3第三方支付的优缺点 (3) 第三方支付案例 (6) 2.1贝宝第三方支付 (6) 2.2支付宝第三方支付 (9) 2.3贝宝、支付宝对比分析 (12) 三、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电子商务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在电子商务处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与此相关的网上支付体系也日益完善,而以此诞生的第三方支付也出现在大家的眼前。网上金融活动已经和第三方支付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那么,国外和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各自有什么特色?二者又有什么不同?本文就是通过两个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案例——贝宝和支付宝,来分析它们的特点和异同。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3.2万亿元,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元,较2010年全年增幅48.8%。而根据艾瑞咨询预测,到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2.6%,并且增速逐年递增。 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如何快速、安全地进行网上金融,或者更为直接地定义为如何进行网上支付活动,这反而成了当下相当重要的问题之一。第三方支付或许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1.1 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1.2 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其中钞票结算和票据结算适配当面现货交易,可实现同步交换;汇转结算中的电汇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适配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会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现实的有形市场,异步交换权且可以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来进行,而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故此,支付问题曾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 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 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 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 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 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案例二:1999年5月, 我省另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出口西药原料到意大利, 我行随即 联系一家意大利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 并于1999年5月18日得到正式 额度核准通知, 金额为20万美元, 循环使用。我行与 B公司签定了出

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附件4—1 A公司客户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产品有组合机床动力部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两大类。产品包括三大系列分别是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CCG)长城轨道机车的前三个字母,作为长城机械普轨机车的企业标准代号,在2001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专家确认为国家标准(试行)沿用至今。客户自有技术先进,财务制度严谨,经营业绩良好,是我行优质存量客户。我行依据客户需求为企业配制了流动资金贷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企业高版网银、高级管理人员贷记卡、代发工资等服务产品。 一、客户经营情况分析 客户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位于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67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范建武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现有员工98人,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5人,助理工程师9人,客户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30人,占企业人数的32%,为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客户现具有年产各种防爆柴油机普轨机车200台,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动力部件200台(套)的能力。客户目前在国内三十家同业中在牵引车(CCG系列)产品方面占有绝对的领先地

位。 生产工艺分析总装车间承担防爆柴油机运输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部件分装和机车总装的转配、调试、检测、试车等工作。 车体、零部件在经过机加车间、焊装车间等车间加工后进入总装车间,进入总装车间后采用天车将大型工件吊起,放置到指定的总装工位,装配以手工为主、专用工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装。完成总装的整车下线后,进入测试工位,对整车的装配质量、整车性能按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检验、测试和调整。合格后进入原有涂装车间。 涂装车间承担整车车身的涂装任务,包括白车身的前处理、底漆、涂焊密缝胶、喷涂抗石击涂料、喷中漆、面漆、检查修饰等工作内容。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采用“三涂层”装饰工艺,各工序间转运以人工在轨道上推送为主。 室外磨合运行。因机车动力源为柴油机,为方便客户使用,减少机器故障率,即机车装配下线后在公司道轨环线进行一周磨合运行,出厂后客户即可正常使用。 整体装配过程属于流水作业,单车单独生产需要三天一台。 工艺流程简图

【风控】商业保理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商业保理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尽职调查一般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外部顾问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目标标的进行充分调查,掌握标的项目相关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及财务状况,对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以合理评估目标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的行为。其作为减轻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交易各方识别风险提供信息保证,并帮助交易各方对目标标的进行合理定价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兼并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债务融资工具和风险投资等领域中。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1、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标的现状,进而控制因交易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交易后的不确定风险。 2、差异定价。 决定一项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除成本、预期收益外,还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获利能力等,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才能进一步确定。尽职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越充分,定价的的参考因素的确定性也就越高。 3、证据固定。 尽职调查一般是调查方向被调查方提供一份清单,由被调查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方可对被调查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清单,整个过程主要是书面审查,多数情况下还会要求被调查方在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上加盖印章,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二)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鉴于调查方所审查的资料多是被调查方提供的,这就决定了尽职调查的往往离不开被调查方的积极配合,否则不仅尽调难度会增加,而且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情况下必然难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另外,目前我国各类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的空间,这无疑也极大的限制了调查方的难度。因此,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二、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商业保理尽职调查主要方法与流程大全解!

商业保理尽职调查主要方法与流程大全解! 尽职调查一般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外部顾问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目标标的进行充分调查,掌握标的项目相关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及财务状况,对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以合理评估目标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的行为。 其作为减轻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交易各方识别风险提供信息保证,并帮助交易各方对目标标的进行合理定价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兼并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债务融资工具和风险投资等领域中。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标的现状,进而控制因交易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交易后的不确定风险。 差异定价。决定一项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除成本、预期收益外,还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获利能力等,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才能进一步确定。尽职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越充分,定价的的参考因素的确定性也就越高。 证据固定。尽职调查一般是调查方向被调查方提供一份清单,由被调查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方可对被调查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清单,整个过程主要是书

面审查,多数情况下还会要求被调查方在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上加盖印章,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二)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鉴于调查方所审查的资料多是被调查方提供的,这就决定了尽职调查的往往离不开被调查方的积极配合,否则不仅尽调难度会增加,而且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情况下必然难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另外,目前我国各类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的空间,这无疑也极大的限制了调查方的难度。 因此,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二、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尽职调查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其他部门和第三方的影响,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避免尽职调查参与方受到与目标标的存在利益关系的影响,调查方法和流程应符合尽职调查的基本形式要求;实质上的独立是指调查方要做到在发表意见和专业判断时公正中立。 (二)谨慎性原则

中集集团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案例

中集集团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案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于2000年3月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在国内企业中首创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新方式,为中国企业直接进入国际高层次资本市场开辟了道路。 首先是对中集集团的经营情况作一简单介绍。1999年,中集集团总资产达到72亿元,生产标准干货集装箱48万个,占全球市场的35%以上。该公司凭借良好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业绩,与多家国际大银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多次获得国际中长期贷款支持。此前,中集集团还是唯一一家在美国发行最高金额7 000万美元商业票据的中国上市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中集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向国内外提供现代化运输装备,而非仅仅只是集装箱。这就意味着中集集团的产品结构正面临调整。该公司开发生产的冷冻集装箱已经占有国际市场10%的份额。在资产证券化进行的同时,中集集团还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1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授信额度,这笔资金将主要用于集装箱的生产万经营。 下面对这次资产证券化融资行为进行分析。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的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简称ABCP)融资,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

人则将应收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在这个证券化融资之前,中集集团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于1996、1997、1998年分别发行了5 000万、7 000万和5 7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这些发行都是以中集集团名义直接进行的1年期短期融资。这种商业票据的融资方式容易受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在1998年就表现得十分突出。在1998年年初,商业票据发行的承销银团再次组团时,原有银团中的部分银行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收缩了在亚洲的业务,并退出了7 000万美元的CP银团。经过努力,中集集团虽成为金融危机后我国第一家成功续发CP的公司,但规模降为5 700万美元。 为避免类似情况,保持集团资金结构特定性,并进一步降低成本,中集集团进行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步骤一,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某个特设工具机构; 步骤二,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责任和义务; 步骤三,特设工具机构再将全部应收款出售给TAPCO公司(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专门收购全球优质资产); 步骤四,由TAPCO公司在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ABCP; 步骤五,TACP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特设工具机构。特设工具机构再将资金付给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专用账户。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2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

保理业务案例分析doc资料

附件4—1 A公司客户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产品有组合机床动力部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两大类。产品包括三大系列分别是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CCG)长城轨道机车的前三个字母,作为长城机械普轨机车的企业标准代号,在2001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专家确认为国家标准(试行)沿用至今。客户自有技术优秀,财务制度严格,经营业绩优良,是我行优质存量客户。我行依据客户需求为企业配制了流动资金贷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企业高版网银、高级管理人员贷记卡、代发工资等服务产品。 一、客户经营情况分析 客户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位于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67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范建武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多年,具有丰盛的工作经验。现有员工98人,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5人,助理工程师9人,客户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30人,占企业人数的32%,为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客户现具有年产各种防爆柴油机普轨机车200台,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动力部件200台(套)的能力。客户目前在 国内三十家同业中在牵引车(CCG系列)产品方面占有绝对的领先地位。 生产工艺分析总装车间承担防爆柴油机运输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部件分装和机车总装的转配、调试、检测、试车等工作。 车体、零部件在经过机加车间、焊装车间等车间加工后进入总装车间,进入总装车间后采用天车将大型工件吊起,放置到指定的总装工位,装配以手工为主、专用工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装。完成总装的整车下线后,进入测试工位,对整车的装配质量、整车性能按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检验、测试和调整。合格后进入原有涂装车间。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他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料等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业务部门和融资部门有争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四章保理业务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保理业务评审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审查、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