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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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由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三个片区组成。2016年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龙头、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支撑、粤东西北有关城市积极参与的融资租赁发展格局,广东融资租赁业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形成服务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

广东省融资租赁案件现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4年广东省融资租赁案件有150件,2015年有274件,2016年有475件,2017年有664件。统计可知2015年比上年同期上升82.67%,2016年同比上升73.36%,2017年同比上升39.79%。其中2015年、2016年呈爆炸式增长,可能的原因是2015年8月以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多次出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从而导致诉讼案件大量出现。

案例一: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怡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综述:本案所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本案争议其中一个焦点是“涉案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对此,涉案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将其定性为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两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物的流通,若存在,即为融资租赁合同,若仅仅是金钱的流通,则为民间借贷合同。本案涉及的标的物虽登记在被告许怡敏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登记为要件、交付后所有权即设立。

本案中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此后,出租人将涉案车辆交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原、被告双方分别完成了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二: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永基、杨春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综述:本案所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是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案件涉及了“被告胡永基应当承担的租金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胡永基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原告依照《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回租)合同》第十七条17.2款约定要求被告胡永基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概括而言,融资租赁诉讼纠纷主要存在问题:1、合同性质的认定;2、承租人违约,包括:租金债权风险(逾期支付、拒绝支付)、租赁物物权风险(所有权转移、转租、抵押、质押、转让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九大疑难点

疑难点之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从检索的案例中发现,融资租赁纠纷主要存在的问题“融资租赁名不副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重视业务交易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重新审视及规范业务办理中存在缺陷或者瑕疵,以免交易发生争议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租金、违约金等诉求不予支持。

另外,主体资质有瑕疵是否会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出租方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证,这样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合同仍然有效,但由于缺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证,可能导致银保监会(以前是银监会和商务部)的行政处罚。

疑难点之二:租赁物的保全查封问题

在排除承租人有支付能力而恶意不履行租金义务的情况下,租赁物可能是出租人最终抵偿损失的唯一财产线索。另外,在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案件中,若承租人资产状况恶化,其所现实占有且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亦有可能成为各种债权人锁定的目标。

建议:在案件立案起诉阶段应立即申请诉讼保全。为保证诉讼保全申请的顺利,申请人应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因诉讼保全通常就诉讼请求的价值予以具体量化;另一方面,虽然部分法官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自身所有的财产存在问题,故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直接保全租赁物的请求,但提供担保,保证不侵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利益,亦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疑难点之三: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私力救济

出租人私力救济的好处在于短时间内即可解决问题,代价较小,满足出租人时间成本的考虑。

弊端有两个:第一,在收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车辆损坏,甚至是产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得不偿失;第二,如果承租人的车辆用于经营用途,可能产生停运损失,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网约车、工程车辆的停运损失。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谨慎采取私力救济,争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疑难点之四: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请求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法院的处理做法是不同时支持。但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指南》中的深圳仲裁委案例,仲裁中可能会同时支持上述两诉求。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方式。首先,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保密和一裁终局等优势(一般比诉讼时间短些)。第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若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同时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因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因,亦不排除同时获得支持的可能。第三,可以有效破解送达难的问题。因为仲裁规则一般规定仲裁文书当面送交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这样可以及时审理争议,防止承租人故意拖延时间,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疑难点之五:出租人主张损失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主要体现为如下九项: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复利、租赁物回购款,应付未付其他费用、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回收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实现债权的费用。

建议:在目前处置租赁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绝大部分是收取租赁利息而非通过处置租赁物取得盈利。所以,为确保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租赁利息且得到法律支持是租赁公司利润的基础保障看,完善合同条款及配套文件,是为诉讼请求提供约定依据的保证。

疑难点之六:融资租赁物残值计算

《融资租赁解释》第23条规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即(1)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2)参照租赁物的折旧及到期残值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3)上述方式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请求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诉讼中常见的做法:第一种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确定;第二种审理程序中评估确定;第三种审理中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2款关于设备折旧的规定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第四种按合同约定的折旧率确定。

建议:1、评估耗时长。如果在审理程序、执行程序中进行评估,评估期限一般少则2、3个月,多则半年左右;如果存在重新评估的情况,则可能长至一年左右。建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诉讼中的拖延。

2、租赁物残值的变化。从评估到实际执行,可能有3个月至一年的时间空档,期间租赁物价值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一般是贬值),对出租人不利。

疑难点之七:租赁物抵押登记与抵押权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是对于租赁物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将租赁物抵押登记等情形作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解释,目的在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安全,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公示效力,是出租人保障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问题却随之而来——出租人到底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还是“抵押权人”,亦或是同时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仅明确该“抵押登记”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是对于该“抵押登记”本身的效力却未作出规定。

建议: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有两种审判观点:一是,认可融资租赁关系,且出租人享有抵押权;二是,认可融资租赁关系,但出租人不能同时享有抵押权。实践中,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然而,对于出租人而言,即使在法院不支持其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情况下,也应当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融资租赁成为产业政策重点推进的领域,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发;同时由于近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美贸易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下,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必然面临大幅上升的局面。

从前述分析可知广东省案件增长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笔者预计2018年乃至未来的几年时间里,由于前几年广东省案件数量较少,一旦案件数量有明显增长,体现在统计数据上可能会显得更加迅猛。另外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优化导致涉诉主体数量和范围扩大,案情更加复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往往会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相关利益方纳入融资租赁的交易体系中,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因此,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作者:曹培杰、林斯颖、郑彬彬、周杨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

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知识讲解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 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二、汽车金融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四大要点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四大要点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四大要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伴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汽车金融也开始逐步起步和增长,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的汽车金融产品与服务陆续涌现,汽车金融逐渐成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日益引起各方关注,在汽车产业链利润结构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虽然快速增长,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明显。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美国汽车金融渗透率80%。其中,融资租赁46%、汽车贷款34%;而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仅20%,融资租赁不足3%。 进入2018年,随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主体和消费观念开始发生巨大变化,融资租赁购车模式出现了井喷,特别是一些新进入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资本,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密集的广告攻势,在短时间内,使融资租赁购车趋于普及化,业内称为“汽车金融2.0”或“汽车融资租赁元年”。从全球汽车年销售情况看,新车旧车融资租赁总额已经超过2000亿美元以上,这无疑在揭示着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巨大潜力。同时,考虑到汽车作为租赁物的适用性、便捷性、流通性以及汽车租赁行业远低于平均水平的不良率,汽车行业将是融资租赁公司一个值得重点开拓推进的行业。 一、融资租赁公司介入汽车市场的路径与模式 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资本加入,并且汽车市场出现了明显变化: 一是制造商新车的更新换代与技术升级越来越快,人车交互软件、远程通讯等发展迅速。 二是经销商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整体盈利结构快速向后市场转化,越来越重视金融的引擎作用。 三是汽车营销正快速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客户获得汽车相关信息的主要来源,线上客户资源和线上服务交易爆发性增长,消费群体和消费特点向年轻化、个性化、多样化明显转移。 四是参与方越来越多元化。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汽车全产业链更加积极,对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十分看好,汽车金融正逐渐成为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和资金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最新版)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汽车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汽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的合同,以下由管理资料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 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 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思路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思路 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现在被很多国家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彰显着其强大的经济助推力,不仅受到各国青睐,其发展速度特别迅速。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融资租赁发展力度,陆续下发的利好政策不断吸引各路资本的介入,同时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编者据以往资料,汇总了一系列出租人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人可以当出租人? 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厂商类出租人即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 —些机械、电子领域的大工业制造商,为扩大本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销售量,通过在本企业内部设租赁部,或者另行设立租赁子公司,或者与其他专业性融资租赁公司合,专门经营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国际上比较着名的厂商类出租人有通用财务公司(GE Capital)、国际商业机器信司(IB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er)、西门子信贷公司(Siexmns等。 这类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运用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资优势,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以此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在进行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安排时,这类出租人经常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对租赁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配件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并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提供更加灵活的选余地,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设备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免技术更新风险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机构类出租人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势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其属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3?独立机构类出租人 即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咨询公司和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关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是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笔者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程 (一)项目的沟通 1、融资租赁公司寻找承租人,进行市场开发,或者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2、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进行初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 3、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互相审查。 (二)项目审查和评估 1、融资租赁项目开始前,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需要承租人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预测项目的经济效益、提供租金来源和支付计划(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6)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融资租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7)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的担保承诺书或履约保函 (8)公司章程、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的相关决议性文件 (9)关于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函 (10)出租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租赁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交易 (三)项目前期策划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不同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租期以及租金支付方式。融资租赁方案应当本着经济、效率和便捷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在出租人提供专业性建议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四)买卖合同的签订 1、租赁公司、承租人与出卖人进行谈判 实务中,确定出卖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由承租人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机会与市场竞 争格局分析 2017年,我国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新兴动能快速成长。中国经济形势总体稳中向好。在健康的经济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汽车融资租赁的爆发是今年汽车金融最大的亮点。而从目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5%的渗透率与欧美发达国家15—30%的渗透率的对比来看,未来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图1 中国乘用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测汽车融资租赁按标的物可分为新车、二手车、LVC;按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售后回租和直租。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的基本业务模式主要为直租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因为具有非常强的类汽车消费贷款属性,目前已经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推业务板块。

1、售后回租 汽车售后回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客户融资,车辆上客户牌,但是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方。用户购买了一辆汽车,把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办理抵押登记),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售后回租的好处是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了所需的资金,盘活了资产。 图2 汽车售后回租交易示意

图3 汽车直租操作模式 2、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即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挂户在租赁公司名下,再分期出租给消费者。 图4 汽车直租交易示意

图5 汽车售后租回操作模式 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机会分析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一端连接资金,一端连接资产。过去,我国融资租赁发展一直不均衡,一直是“重融资,轻租赁”;但未来,将回归租赁业务的本质,即重视租赁物业务的发展。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戴秋生表示,汽车融资租赁可以围绕汽车产业链和生态圈逐步延伸。而对于本身就是产业链一环的汽车经销商集团而言,应发挥天然优势,在汽车产业链中寻找融资租赁业务机会,通过融资租赁手段整合资源,强化在整个汽车产业链的布局。图6为汽车的流通各环节中融资租赁业务机会。

汽车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0007

汽车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业务介绍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对企业资金周转的作用不同。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

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论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_项金发

第18卷第5期2002年10月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 JOUR NAL OF HU 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 Vol.18NO.5 Oct.2002论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 项金发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 330043) 摘 要:汽车融资租赁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融资租赁的一种,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本文从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融资租赁汽车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融资租赁汽车承租人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融资租赁汽车能否拍卖抵债等四个方面,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汽车融资租赁;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173(2002)05-0037-03 汽车融资租赁是在一般汽车租赁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租赁业务,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只规定了租赁合同,没有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而且它与以一般租赁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不同,笔者长期担任两家大型的融资租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办理这方面法律顾问业务时,遇到了不少有关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就常见的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点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问题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融资主体资格的租赁公司才有权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专营业务,否则,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该《规定》同时还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这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实际就是融资租赁类似于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以往的相关规定来看,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是必须具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否则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例如无融资出租人主体资格的一方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不需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凡经批准的汽车租赁公司,就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首先,从现有的各种汽车租赁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来看,虽然批准成立的均为一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但绝大部分都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而且融资租赁的汽车数量很多,受到汽车承租人的欢迎。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所签订的合同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均认定为有效。新《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无效事由的规定,防止无效事由扩大,体现了减少无效合同的立法 37 ①收稿日期 2002-07-14 作者简介 项金发(1962—),男,江西省靖安县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 (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 二零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名称:融资租赁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柴玮聪 承租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 定; 粗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 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军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 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 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 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 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账户 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本合同各方同意以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的签署日作为起租日; 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期间;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售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公司; 管理费”指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 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 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 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 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由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三个片区组成。2016年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龙头、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支撑、粤东西北有关城市积极参与的融资租赁发展格局,广东融资租赁业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形成服务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 广东省融资租赁案件现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4年广东省融资租赁案件有150件,2015年有274件,2016年有475件,2017年有664件。统计可知2015年比上年同期上升82.67%,2016年同比上升73.36%,2017年同比上升39.79%。其中2015年、2016年呈爆炸式增长,可能的原因是2015年8月以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多次出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从而导致诉讼案件大量出现。 案例一: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怡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综述:本案所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本案争议其中一个焦点是“涉案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对此,涉案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将其定性为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两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物的流通,若存在,即为融资租赁合同,若仅仅是金钱的流通,则为民间借贷合同。本案涉及的标的物虽登记在被告许怡敏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登记为要件、交付后所有权即设立。 本案中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此后,出租人将涉案车辆交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原、被告双方分别完成了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二: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永基、杨春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综述:本案所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是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案件涉及了“被告胡永基应当承担的租金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汽车融资租赁的可行性报告

汽车融资租赁的可行性报告 一、汽车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金融服务产业,在国际上已成为与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并驾的第三大企业融资工具,目前全球近二分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融资租赁完成的。足以见得融资租赁在金融中的地位和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所谓融资租赁,即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汽车,在出租人拥有该汽车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车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国内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相对不严格。 汽车租赁公司的以租代售性质上等同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融资租赁,只是汽车租赁公司的标的物这能是汽车,而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 二、汽车融资租赁的行业优势 第一,承租企业可以利用较少的租金获得汽车使用权。

第二,承租企业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融资确定性强、手续简便、效率高。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比上企业户而言贷款环节少、时间短、手续简捷。 第三、优化承租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由于融资租赁的汽车在设备租用期使用的是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造成的折旧税盾的加大,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压力。 第四、未来个税将日驱严格,车辆实际使用人的高档车辆使用将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格检查,如果以公司名义城租车辆,一方面可以做费用计入公司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税务机关的个税稽查。 三、汽车融资租赁的现状 1、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巨大 从衡量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来看,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渗透率(通过租赁实现的设备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已经达到17%左右,而2013年数据显示我国仅为5%左右,两者差距较大。按照我国2012年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374676亿,如果达到国际水平17%左右的平均渗透率,我国的租赁规模应在5万亿左右,市场远未达到其应该发展到的程度。因此国内融资租赁的市场巨大。2、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竞争加剧 2012至2013年,全国租赁行业业务总量增长迅猛。见下表: 表1:2012年-2013年全国租赁行业业务状况表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分析 自2009年开始,中国的新车销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2017年3月汽车保有量超过3亿台,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汽车后市场、二手车市场、汽车消费金融渗透率都有较大的差距。国外汽车消费金融的渗透率平均在50%以上,其中根据EXPERIAN统计,美国84%的新车销售业务通过信贷完成,而截止到2016年,中国的这一数据仅为35%,汽车金融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部分,具有无限想象的空间。 渗透率指社会渗透率,包括银行、AFC、和融资租赁公司等。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金融10周年峰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局、德勤分析。 1、消费主体年轻化,汽车信贷接受度显著提高。

2016年我国人均GDP 49351元,汽车消费需求升级,同时80、90后成为主体消费人群,对汽车按揭、融资租赁等模式接受度提高。 2、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日趋完善。 随着个人征信的市场化开闸,各类汽车金融参与公司不仅能借助第三方平台征信数据完成客户资信评级和授信过程,从而争夺银行商贷未覆盖的消费群体,还能利用大数据信用评估实现全流程风控。 3、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银行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加快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2014年共发行了150亿元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进一步缓解融资问题。 4、法律法规环境日渐完善。 目前我国汽车零售金融服务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主体,约占85%的市场规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规模较小,约占15%的份额。汽车金融行业,近几年吸引了众多机构,包括银行(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分期付款)、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参与。截止2015年底,国内65%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汽车金融公司31%,融资租赁公司占7%的市场份额。

2018年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标准版

2018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 “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车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 本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经验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其中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到各项财务税收问题,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正确与否不仅是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中具有必要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很关键,但是合同法仅仅是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做出了系统性阐述,至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实务认定标准并未涉及。 二、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将企业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该准则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核心不在于租赁物所有权的是否发生转移而在于租赁物基于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及收益发生了向承租人的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

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依照该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注意租金中不包含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根据该规定,在承租人依约不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1、租赁期内的租金; 2、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的资产余值; 3、因未能续租而产生的承租人依约支付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依约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1、租赁期内的租金; 2、因行使购买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规避 《合同法》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摘要:融资租赁是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结合东星航空采用飞机融资租赁致使公司由盛到衰的实例,分析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由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和本身具有的三重功能所决定.各航空公司尤其是中小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受制于融资租赁合同严格的履约要求和不可中途解约的特点。航空公司也同时承担着被追究违约法律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 关键词:飞机融资租赁;东星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所有航空公司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在给航空公司带来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法律关系使航空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曾经名噪一时的武汉东星航空公司由盛到衰的整个过程都与飞机的融资租赁紧密相联,集中体现了这种飞机获得方式的益处与风险,下文将以东星公司为例来透视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一些问题。 一、东星航空案始末 东星航空是由武汉东星国旅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5年6月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筹建,随后在5个月内筹建完成。2005年11月,东星航空与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GECAS)及其旗下的另外五家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出租方按东星指定购买的10架全新空客A320/319飞机。此次融资租赁交易在航空业界创造了多个第一:它是GEcAs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的最大订单,也是其进入中国以来的单笔最大订单;此外,它还是在没有银行为航空公司支付租金担保的情况下提供的飞机融资。对于东星来说此次融资租赁交易更是意义非凡,它使民营航空突破了中国民营航空公司经营飞机架次的局限,率先实现了民营航空的规模化经营。在东星以前国内虽然已经有春秋等民营航空公司,但其经营的飞机数量还局限在1—2架的规模。2006年5月东星凭借融资租赁先期交付的飞机进行了首航,随即在多条热点航线上开始了商业运营。在随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由于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东星航空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资金周转开始出现困难。继而从2008年7月,东星开始欠缴GECAS等公司的飞机租金。飞机出租人在多次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0日向武汉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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