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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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经济性: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这两种属性之间是不可分的。

(3)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列情形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4.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1)竞争关系

《反》: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

被攻击的个人或公司通常是一个竞争者,或至少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竞争关系。但是,不但竞争者,而且像消费者团体或新闻媒体,也可以实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2)、虚假陈述

《反》: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散布真实却具有损害性的陈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不仅虚假陈述,而且不合理的陈述,可以产生损害信誉的后果……如果攻击是夸大的,或措辞是贬低性的……也同样适用。

修订稿:经营者不得采用对比宣传或者其他方法捏造、散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行为:诋毁行为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

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诋毁(对比广告);

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诋毁;

通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诋毁;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如网络公关公司)

5.相关市场的类型:P120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商品的用途、特征及价格,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6.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P124(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理解P125):(1)垄断价格(高卖低买);(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行为):(3)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4)限定交易:(5)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

8.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例外P126: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限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因清偿、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9.经济者集中的申报豁免P131:(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10.经营者集中的最长审查期间: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意;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核实;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11.哪些反垄断执法决定需要复议前置:一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二为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12.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采用的原则:P144:效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1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委托机关,一般不包括中央政府,,但政府内的部委等下级机关。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在现实中的认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价格法》

1.消费行为的理解:实质要件

(1)消费性质:生活消费:非商业性质的物质消费或精神消费,也即购买商品不是用来生产或转卖。

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第一,目的;第二,行为第三,产品自身属性。

(2)消费客体:商品或服务

(3)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商品:购买或使用,不是?°购买且使用?±;

服务:接受,自己付费或他人付费。

因此,消费者不同于消费合同中的买受人。

(4)消费主体:个人

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

考虑因素:为什么制定消法?没有消法问题就解决不了吗?

单位不能进行生活消费,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实际上是单位职工,因此,消费者宜确定为自然人。

2、辅助要件

(1)消费动机

存在消费动机,没有实际消费行为,也认定为消费者。例如,进入超市。

消费动机的认定:

第一,惯常行为。

第二,按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推定,但经营者可以举证反驳。

(2)时空标准

在仅存在消费动机时,还应结合时空标准。

时间:从进入到退出的整个时段。

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营业时间内或虽超出但得到许可;

第二,如消费动机已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空间: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其可控制的地域,如门前三包区。

(3)有偿与否

消法上的消费行为,一般是有偿。

对于免费商品或无偿服务,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免费、无偿只是一种促销手段,甚至附条件,则与有偿无异;

纯粹的免费、义务帮忙,则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法、适格这是底线。

合法;适格:商家限定消费对象,则限定范围外的主体就是不适格

2.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则(理解)赔偿责任主体(1)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他产品问题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计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责任比较:(1)产生原因:瑕疵;缺陷。

(2)责任性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无过错;基本是无过错责任,但销售者略有不同。

(4)责任主体

(5)免责条件:约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

(6)后果要求:无;有。

(7)赔偿方式和范围

(8)诉讼时效:1年,无除斥期间;2年+10年(或更长)的除斥期间。

4.《产》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

第2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1)产品

《产》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一,必须经加工、制作,因此不含初级农产品。

第二,必须用于销售,即为商品。

有人建议为“用于流通”,含出租、出资、附赠等一切营利性方式。

第三,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但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等属于产品。《产》第2条第3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不包括军工产品和核产品。

第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水、电、气、热等无形物?

有体物:能被五官感知

无体物:法律拟制之关系,如财产权。

书、计算机软件等智慧物?

5.《价》规定的确定政府定价仅有效范围的基本依据:《价格法》第21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经营者)。四种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6.《价》规定的价格形式:第3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大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

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四、财政法

1.政府采购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1、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市级以上政府根据采购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2、分散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采购。

2.可以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范围:竞争性谈判

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第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第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第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3.《预算法》规定的收支平衡原则: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草案: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完整性]

4.预算审批机关:预算体系

?原则:一级政权,以及财政(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

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五、税法

1.我所现行的增值税类型: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既不能减去固定资产额,也不能减去折旧。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只从固定资产中减去折旧部分。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固定资产的购买看作是与任何别的物质要素一样的投入,其全部价值都可以从销售额中减去。

例如,某企业,当年购入机器设备100万,拟运作10年,则每年折旧10万元:

生产型:不得作为成本扣除

收入型:每年扣除10万元

消费型:第一年即扣除100万元

2.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理解)?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原则:营业税与增值税范围互不交叉。

(1)提供应税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7个税目。

第一,交通运输业。陆水空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第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代办道路修建、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等。

第四,邮电通信业。

第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不包括广告的播映)、展览、培训、文艺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第六,娱乐业。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七,服务业。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等。

1994年确定11个税目,2006年调整为14个。

总体上,这个纳税范围可分为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5类)1994: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

2006:新增两个,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5类)

199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2006:新增三个,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2类)

1994:小汽车、摩托车;

2006:未改变。

4、石油类商品(1类)

1994:汽油、柴油;

2006:合并为“成品油”一个税目,下设子目包括汽油、柴油,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油五个子目。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1类)

1994: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2006:取消护肤护发品,原属该类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要求实际居住)。(2)居住满1年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

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日数。

4.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情形(理解)自行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每一项都要掌握)及免征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总结

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减3500/月。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42000/年。

劳务报酬:减800或20%;税率20%、加成。

稿酬:减800或20%;税率14%。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减800或20%;税率20%,个人出租房屋10%。

转让财产:减去原值和费用,税率20%;个人转让股票不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20%,其中利息免税。

偶然所得:20%。

特殊项目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间接捐赠;所得额30%以内。

(2)按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除减除3500元后,还应附加减除。

附加减除适用的人员范围: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二,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第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规定。

附加减除标准:每月再减除1300元。

发表文章取得报酬收入5000元,将国内著作翻译为英文,取得报酬3500元。

稿酬应纳税额:

5000×(1-20%)×20%×70%=560元

翻译所得按劳务所得计税:

(3500-800)×20%=540元

应纳税额=560+540=1100元

某星一次演出收入8万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扣除20%:80000×80%=64000元;

2万以内部分税额:20000×20%=4000元;

2万-5万部分,加征5成,税额为:(50000-20000)×30%=9000元;

5万以上部分,加征10成,税额为:(64000-50000)×40%=5600元;

因此,该演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9000+5600=18600元。

免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19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乡、镇(含)以上政府或经县(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利息(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及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救济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主体

1、范围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不限于企业: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外,还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不是全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也不对企业征所得税,而对合伙人分别征所得税。

2、分类

区分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1)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金融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机货币政府工具: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

经济发达国家常用的“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

A23: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

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自愿存入)。

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调节货币供应量。

2、央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对其他各种利率具有影响作用。找准并控制基准利率,就能影响货币市场。

央行基准利率在不同国家不同。

西方国家传统是央行再贴现利率,但也不尽然,英国基准利率是伦敦同业拆放利率(隔夜至一年),美国基准利率是联邦基准利率(美国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最主要的也是隔夜拆借利率)。

有人认为我国最宜作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利率。

现实中,下列利率被视为基准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3、再贴现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

本质:银行向持票人融资的方式之一。

再贴现:央行买进商业银行已贴现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本质:央行向商业银行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

中国人民银行可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贴现率、再贴现率:增减贴现成本。

4、再贷款

广义再贷款包括再贴现,但再贴现已作为独立货币政策工具规定,再贷款应仅指央行向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贷款。

A28: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30: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公开市场操作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指定交易商进行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外汇的行为。

如何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1997《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一级交易商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2010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2011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平安银行被河北银行取代,其他无变化)2012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券商有变化)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调整法定保证金比率(证券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的比率);

不动产信用控制:限制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如限定首付比例、分期付款最低额、贷款最长期限;

消费信用控制:对房地产外的其他耐用消费品信贷行为予以控制,如规定分期付款最低付现额、分期付款最长偿还期限等。

(2)直接信用控制

利率上下限:如“存款管上限、贷款管下限”;

信用分配: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及内部分配。

(3)间接信用控制: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窗口指导:央行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方针、融资计划等经营活动进行具体指导,以影响其贷款数量和贷款方向。

道义劝说:央行利用其特殊地位和影响,通过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出通告、指示,说明自己的政策意图,利用道义上的劝说力量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量和贷款方向。

2.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分支机构设置原则:

10忆全国全城市1忆农村5000万实缴资本

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设置原则:(1)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别设立;(2)资金拨付;(3)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本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运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经济法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六章到第九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10=10)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4、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5、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度。() 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8、对于委托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论是否获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如果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对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不授予专利权。()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两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则该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2、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标的物所有权自()移转。 A、特定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B、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 C、标的物特定化后转移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360docs.net/doc/354247691.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国际经济法--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下半年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金融)(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计13分) 1、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 )。 A、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 B、政府间的投资关系 C、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 D、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2、美国首倡"赫尔准则"主张:东道国对外资被告征收(或国有化)所给予的补偿应当( )。 A、合理、及时、有效 B、适当、及时、有效 C、充分、及时、有效 D、公正、及时、有效 3、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是( ) A、以25%为下限 B、以51%为下限 C、以50%为下限 D、以49%为下限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其承保的险别限于( )。 A、商业风险 B、自然灾害 C、政治风险 D、人身伤害险 5、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 )性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A、属于政府机构 B、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法人 C、私人保险公司 D、国有公司 6、下列各险别中,不属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范围的有( )。 A、征收或战争险 B、货币兑换险和转移险 C、违约险 D、其他商业风险 7、《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成立( )。 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B、欧洲联盟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D、世界贸易组织 8、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9、下列标的物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的是:()。 A、人民币 B、特别提款权 C、欧元 D、美元 10、( )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牙买加协定》 D.《华盛顿公约》 11.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答案)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答案) 单项选择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分值:每一小题1分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在其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D)(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 A、普鲁东 B、德萨米 C、凯恩斯 D、摩莱里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3、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C )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公司法 4、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C)(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特征对象) A.税法 B.政府采购法 C.产品质量法 D.财政法 5、有关投资、金融以及税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经济法对(C)的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经济调控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 6、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法的体系 B、法的结构 C、法的概念 D、法的功能 7、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特定的调整程序 B.特定的调整对象 C.特定的发展历程 D.特定的法律渊源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8、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A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资格B、行为C、权利D、利益 9、.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经营管理权 10、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利率 D、突发洪水 11、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国家检察机关 B、学校 C、厂长 D、学生会 12、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13、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C )(难易:复杂;知识点:同上)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14、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A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15、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 国家机关B、企业C、社会团体D、事业单位 16、经济法律关系(A )(难易:复杂;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 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17、下列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物 B.经济行为 C.客观事件 D.专有技术 1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难易:简单;知识点:法律行为)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国际经济法第2阶段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金融)(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目前,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只有少数国家的保险机构担保下列政治风险中的() A、外汇禁总险 B、财产征用险 C、战争内乱险 D、政府违约险 2、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 A、以25%为下限 B、以51%为下限 C、以50%为下限 D、以49%为下限 3、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必须在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会员国() A、注册 B、设有主要营业点 C、注册或设有主要营业点 D、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 4、在国际定期贷款交易中,除预提税外,其他税收一般() A、由借款人承担 B、由贷款人承担 C、由借款人承担大部分,贷款人承担小部分 D、由贷款人承担大部分,借款人承担小部分 5、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A、更新或替代 B、转贷款 C、转让 D、匿名代理

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7、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确立( )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 A. 特别提款权 B. 美元 C. 英镑 D. 德国马克 8. ( )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 《牙买加协定》 D. 《华盛顿公约》 9.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10、下列标的物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的是:()。 A、人民币 B、特别提款权 C、欧元 D、美元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 特别提款权是() A、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账户上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B、会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时,预先无须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基金 C、会员国不能凭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兑换黄金或支取现金 D、不能作为现实货币用于国际私人交易的支付 E、可以用作国际商务交易的计价和定值标准 2、按照国际融资协议的规定,通常属于“预期违约”的事件包括() A、连锁违约 B、抵押品毁损 C、借款人资产被征用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 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 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 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 规 国务院 地方性 法规 “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 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 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 委员 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 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 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级别 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 管辖 普通 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 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介绍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规划和产业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一)经济法总论 本方向是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对经济法涉及的各基本问题做出科学、透彻的阐述,以期对我国法学的发展有所建树;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概念和各相关范畴,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 1.研究立足于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基本定义,以确保经济法学的科学性。 2.以主客观统一作为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论证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3.在经济法与其他法部门的关系方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证在公共经济管理领域,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经济内容与行政控权的关系。 4.立足于经济法部门,研究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在学术研究中摒弃泛经济法观念,尽管不反对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观念和用语。 5.基于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现实,研究公有主体角色错位和经营管理不善倾向下如何法治和善治,确立责权利统一的经济法原则,将经济责任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特色,是注重其法学特征,兼顾与其他学科的协调,理论密切联系中国实际,跟踪反映国内外最新学术成果和实践动态。曾在1986年最早编著国家教委组织和审批的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及《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此后先后编著出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潘静成、刘文华主编,高等教学出版社1993年版),司法部全国统编教材《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8年第2版)和《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史际春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并自1986年以来在全国唯一不间断在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上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或总论课程。这些使得本方向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均居全国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也处于一流地位。 本研究方向已经和将要取得的突破,是将泛经济法渐次精确为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成熟法学学科,用短短的二、三十年走完传统学科百余年乃至数百年的建设历程。 (二)财税金融法 本方向是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是: 1.自1985年编写了供本科、研究生使用的教学大纲,出版了《中国金融法教程》、《金融法》、《税法》、《保险法》等教材,为多所大学采用,成为我国最先开设财税金融法课程和设立本研究方向的学科点之一。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单练习_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单练习 各科成绩的提高是同学们提高总体学习成绩的重要途径,大家一定要在平时的练习中不断积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中级会计考试训练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权依法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有( )。 A.人民法院 B.税务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海关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只是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单项选择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计息规则是( )。 A.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B.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D.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个人储蓄存款,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证券发行 多项选择题 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下列说法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有( )。 A、最近3年公司运行良好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项选择题 2012年3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36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24000万元,计划于201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A.9600 B.6000 C.3600

[经济法学 ★]考试卷(法学类专业)

(2010)/(2011)学年 第 2 学期试题单〈A卷〉 课程名称: 经济法学 专业班级: 命题教师: 学生姓名: 学 号: 成 绩: 考试时间: 月 日 一、 单选题 ( 每题1分,共20题,共20分,下列各小题 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答案。多选、错选、不选 均不得分 ) 1. 经济执法的主体主要是( ) A、国家机关 B、行政机关 C、审判机关 D、权力机关 2.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之法中的“公”和“私”分别是指( ) A、公有制和私有制 B、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 C、社会公共利益和民商事主体的个体利益 D、国家和个人 3. 宏观调控主体是( ) A、政府 B、银行 C、企业 D、中央政府和银行 4. 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中,“一元说”的标准是( ) A、调整对象 B、调整方法 C、法律责任 D、法律规范的性质 5. 一般认为,下列主体中只能作为经济法的是( ) A、法人 B、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C、自然人 D、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 6. “无形之手”是指( ) A、国家调节 B、市场调节 C、计划调节 D、价值规律 7. 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 ) A、行政性 B、经济性 C、综合性 D、法定性 8. 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 )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法国 9. 新设合并是指( ) A、甲企业并入到乙企业 B、甲乙合并成丙企业 C、甲企业委派高层管理人员对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D、甲企业持有乙企业50%以上的股份 10.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的法定最低数额,在 公司设立后法定期限内缴足余额的制度是( )

A、实缴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认缴资本制 D、折衷资本制 11. 在破产程序中,未予清偿的破产债权( ) A、依法免除 B、不能免除 C、部分免除 D、依协议清偿 12.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该规定体现的是( ) 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维持原则 C、资本不变原则 D、最低资本限额原则 13.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 A、公司的有限责任 B、公司在一定条件下的有限责任 C、股东的有限责任 D、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有限责任 1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依据是( ) A、出资比例 B、企业的合伙性质 C、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D、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15. 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 ) A、仿冒行为 B、误导行为 C、反向仿冒行为 D、商业诋毁行为 16. 政府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是( ) A、地区垄断 B、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C、行政垄断 D、自然垄断 17.竞争法不调整的关系是() A、平等竞争关系 B、竞争管理关系 C、市场竞争关系 D、管理性竞争关系 18. 两个以上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是( ) A、独占垄断 B、寡头垄断 C、完全垄断 D、联合垄断 19. 经营者采用回扣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 ) A、有奖销售 B、误导行为 C、商业诋毁 D、商业贿赂 20. 反垄断行中“集体豁免”的含义是指( ) A、对实施联合垄断行为的多个企业不适用反垄断法 B、反垄断机关对具体协议作出审查之后以裁决的方式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 C、对某些符合豁免标准的协议从立法角度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 D、对集体企业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 多项选择题 ( 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以下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21. 按部门法属性,经济法律责任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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