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修正本)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

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有关情况汇报

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有关情况汇报 《六安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0~2030年)》已成型,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划背景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要求,市教育局于2009年底委托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着手启动编制《六安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0-2030年)》,规划编制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协、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及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区政府、管委及教育主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先后召开了6次讨论会,一次省内考察、学习。具体情况是:一是布置会。3月30日,邀请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分管局长、经办人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人召开城区2010—2030年学校布局规划布置会,详细分解任务、明确目标;二是协调会。7月14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中主持召开了城区教育布局规划调整协调会,市公安局、信访局、维稳办、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公交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三是对接会。10月13日,又邀请了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皖江产业承接示范区负责人对《六安城区教育布局规划(2010-2030年)》初稿文本进行讨论,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四是系统会。10月22日,又召开教育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会,邀请了金安区、裕安区、

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基教科、职成教科、督导室负责人、城区各级各类(含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完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特教学校)校长代表若干名参加会议;五是征求意见会。11月11日,再次召开城区教育布局规划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区教育布局规划的宝贵意见。六是评审会。11月23日,六安市城区教育布局规划评审会顺利召开。市政府副市长何颖、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中、市教育局局长项淮涛出席了会议,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设计院、市教育局、金安区、裕安区政府负责人、开发区工委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后形成《六安市城区教育布局规划评审会会议纪要》 12月20—21日,市教育工会主任程淑玲带领校安办、城市规划设计院同志去合肥、芜湖考察学习城区教育布局规划,形成一份考察学习报告准备报市政府。 二、规划主要内容 (一)相关指标 1、规划学校范围:此次规划的学校范围为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2、规划用地范围:六安市城总体规划确定120平方公里的规划建设区及城区周边的近郊区。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 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 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 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 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 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

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 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 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 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 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 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

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新学校 初级中学2013—2020年布局专项规划

**初级中学布局专项规划 (2013—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通知》(*市教发[2012]280号)精神,决定对各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调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章基本情况 1.1目前现状: **初级中学所辖14个村居,人口16301万人。现有小学12处(*****),在校生1716人,其中初中生768人,七年级253、八年级259、九年级256,初中最大班额55人,在职教职工59人。 全乡小学招生规模都相对较小,学校受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城初中的影响,招生区域内学生流失严重。 1.2规划意义: 科学规划是科学发展的前提。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和实施2013—2020年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基本保证,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基本前

提。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统一规划学校布局,有利于促进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总体要求 2.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规划,优化学校布局,以适应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实现教育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2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通知》(**市教发[2012]280号)等有关精神。 2.3规划原则: 一是战略性原则。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确立教育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 二是均衡性原则。立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以优质均衡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服务。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0963737.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3610963737.html,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 和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驶经人行道至已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区域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处以罚款100元。其中,属本市牌照机动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违禁停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留置于该车上并拍摄影像,对违禁驶经人行道的,抄牌并拍摄影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未到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地牌照和无牌照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锁定其车轮,实施现场处罚。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沿街单位和门面业主可以在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退让有超过3.5米宽的空地; (二)有机动车辆进出通道;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设立临时停车区域的需要。 机动车辆出入临时停车区域需驶经人行道的,视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者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人民路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设立的停车区域,设立者应按要求对进出通道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城管、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按要求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机动车辆方可行驶和停放。 四、临时停车区域用于免费临时停放机动车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停车费。违者,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二OO 三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0963737.html,/fg/detail195595.html

中小学布局规划建设的初步建议

关于六安市本级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的建议 为迅速适应市政府《六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提出的未来六安城市120万人口、120万平方公里发展规模的需要,结合目前六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市本级(含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的初步建议。本建议所规划的教育侧重于普通高中,未包含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如市政府同意本框架性建议,将另行制定更加详实的规划方案。 一、调整城区中小学规划、建设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和途经 (一)现状 目前,六安城区基础教育学校共106所,在校学生67994人(不含补习班人数),教职工3825人。其中:小学26所,在校生25585人,教职工1164人;幼儿园65所,在园人数8210人,教职工615人;普通初中7所,在校生15559人,教职工898人;高中3所,在校生11635人,教职工851人;完全中学4所,在校学生6858人,教职工267人;特殊教育学校1所,在校生147人,教职工30人。 (二)背景 自2000年六安撤地设市以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区人口急剧增加,沿袭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格局的大多城区学校已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日益突显。市政府高瞻远瞩,适时决策,出台了《六安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5-2020)》(以下简称《规划》),成为指导城区学校布局、建设的行动指南。该规划制

定的依据是2003年市政府出台的《六安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是适应2020年60万城市人口、6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的发展要求。《规划》要求到2020年城区小学达45所,在校生45000人;中学24所,在校生43200人。2006年市政府根据《规划》,出台了《关于六安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改扩建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07]22号),规定在“十一五”期间六安城区新建、改扩建学校18所,其中小学11所、初中2所(含完中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5所。涉及金安区学校有8所,裕安区学校9所,市直学校1所。 目前,城市南部新区已新建皖西中学、城北小学南校区并投入使用;金安区人民路小学、长安小学已于2007年底改、扩建完成;裕安区凤凰桥学校一期工程已结束,正在进行二期工程改造;裕安区三里岗小学迁建工程正在施工;裕安区六安九中新校址建设已开工;裕安区城南小学改、扩建工作已近尾声;解放路小学目前尚在规划审批中,待拆迁工作结束后即可动工。 市政府《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指出,到2030年,将六安城市发展成为120万人口、12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全省一流、适宜人居的滨水、生态城市。这一规划为城区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契机,更为城区教育规划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调整、充实、完善原《规划》,更好地促进城区教育的新一轮大发展,为建设生态城市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教育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地位不动摇,努力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最新中小学布局整改措施

中小学布局整改措施 一、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政策(一)加大市、区两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力度。并全部用于教育,主要用于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二)认真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62号)精神,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足额计提教育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三)按照公共财政优先教育发展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四)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设立专户、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帐进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教育用地政策(一)将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纳入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学校用地纳入市区土地规划,设立“教育用地橙线”强化教育用地执行的刚性,变更教育用地性质,须征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市规划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二)优先保障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用地。新建、迁建、扩建的学校需征用土地,按“教育用地”性质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和预留控制,尤其对城东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和教育用地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调整学校建设征用土地,需改变现有土地性质和拆迁的由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三)对市区现有中小学土地权属清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证的集中办理相关土地证件,并明确教育用地性质。(四)依法保护学校土地及资产相

关权益。对于市区学校土地及资产,由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因布局调整空置的教育用地,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处置,处置净收益全部用于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三、教师定编和调配政策(一)市区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定的编制标准,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二)建立完善教师补充、交流机制,合理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市区教师交流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调配。四、建设费用减免政策(一)为确保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工程费用,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市区五大社会发展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有成本的可收取成本费(如工本费、材料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通过有关部门和中介方双方协商,只收取成本费或免收,确需收费的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定收费额下限的30%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29号)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未列入的其他收费项目均应比照执行。 针对学校布局调整建设工程项目多、规模大、系统性强的特点,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采取部门协商、一次性集中办理。 五、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政策(一)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区投资兴办优质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应享受的公共财政政策,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给予优先和重点扶持。(二)建立和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市2010-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中小学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育布局,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摸准底数的基础上,遵循青少年儿童的的成长规律,把握中小学办学特点,面向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论证,准确测算,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2000 -2008年撤并小学129所,整合初中校2所。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不断集中,加之计划生育成效的显现,农村学龄儿童逐年递减,城乡教育布局又出现了新的不均衡,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目前,全市有中小学402所(不含民办学校),其中高级中学5所、完全中学23所,职校3所,初级中学50所,小学321所。 由于历史原因,几乎每个村都有一所小学,有的甚至有

两所。农村学校布点多、容量小、条件差、效益低,教师难配备,管理难跟进,质量难保障,发展不均衡,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部分小学和初级中学由于生源、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导致教育资源和投资出现浪费。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以及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教育资源日益相对短缺,学生上学难、教学班额大、择校现象突出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统领,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为契机,以****的长远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政府投入为保证,以创办寄宿制中小学为突破口,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建后撤、典型引导”的思路,正确处理好需求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稳步推进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全市校安工程进程,实现全市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布局规划原则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是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布局调整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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