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摘要]从论证遗产信托在中国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出发,指出了现实中妨碍遗产信托发展的现行税制和法律不完善及缺失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主张,在民事信托方面放开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取消信托产品的规模限制,在税制上运用导管理论,制定配套的信托税制和完善信托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关键词] 信托生前信托遗产信托信托财产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2002年国内GDP总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1000美元。在此期间,还出现了社会财富向私人财富的转移,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在2003年1月份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1].与此同时,在邓小平倡导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出现了一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在浙江和广东沿海一带,更是流传着“藏富于民”的说法。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出现了:一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四是如何面对

即将开征的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一、国外的遗产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功能与作用空间。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它在形式上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在英国,信托业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不管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信托在信托业中占据多大的份额,英国仍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所谓个人信托主要是以遗产信托为主。如英国的金融信托业所承接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占整个信托业的80%左右,其内容涉及: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与私益信托相对应的公益信托,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英国有许多遗产信托基金,老人们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来管理并按自己的愿望规划使用。与此相反,法人受托业务在英国所占比率很小,且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虽然英国在商事信托的发展和运营上英国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发达,但它在民事信托方面的地位无可

置疑。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一,有分支机构约100家,资产额达426.7亿美元。

遗嘱信托在美国也异常发达。这与美国社会固有文化有很大关系,美国人很少避讳在生前提及“死”,他们认为为家人预先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因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5%,而税法又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0年标准),所以遗产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财产规划(或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个人乃至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美国一些著名家族,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产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长久性传承。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

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这是遗嘱信托的一大特征。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到2003年末为止,日本信托机构受托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超过30兆日元。日本一直注重的是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几乎被人遗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事信托在日本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日本民族属东方文化圈,很少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2],因此,遗嘱信托在日本可供统计的数量少得可怜。但与此有着相同意义的是近几年来非常盛行的“生前信托”。所谓生前信托其实就是遗嘱信托的一种,是指委托人在生前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托契约,把享有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大都存放在信托银行里,作为银行的遗嘱执行业务)。委托人出于生前赠与目的,在生前信托中,通过信托设定,委托人自己生前是受益人,但在其死后,则由他人(妻子,孩子等)成为受益人,于是被称为“遗嘱代用生前信托”。由于它不像遗嘱信托那样在设定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之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现,使得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与遗嘱信托相关的知识在国民中的普及,生前信托近年来在日本得以每年平均10%以上的比率大幅度攀升。日本信托法学者能见教授指出,与单纯的赠与和遗赠不同,在财产的处分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分配方法上,更能体现财产处分人的细微意思,从而保障老年人或身有残疾者的生活、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事业继承。这是一种混合型的财产处分形式,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3].

二、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东方文化圈,受自古以来“家”制度的影响,遗产一般都是由长子继承。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遗嘱知识的普及,可以预见生前信托在我国同样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从遗产信托的功能来看,它是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首先,使用遗产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并妥善照顾遗族或特定人。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在遗产均等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这既不利于家族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立遗嘱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生前信托,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因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作用。在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人们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某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美籍华人李某在珠海拥有一家刚成立不久的企业,在各方面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时,李先生突然暴病死亡。按法律规定,李先生的企业应该由他在美国的妻、儿继承,但是该企业的另一合伙人认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审查。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自然负责。1 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风

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以下简称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监督,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通过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宣言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继承人类共有的珍贵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促进有序发展。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的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相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项目保护管理计划的编制; (3)按程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世界遗产保护名录》; 2 (四)依法划定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场所;(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3)款所述的纳入程序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初步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在债权人保护的视野下浅议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却多有疏失。不但实际操作上没有详细的指导,法条的制定上也存在偏颇,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文章研究和探索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现行法律重继承人轻债权人的立法模式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产;债权人;清偿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虽然对遗产债务清偿这一项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抽象、简略,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制度。经过二十几年社会的发展,《继承法》上几个简单的条文和概括的原则已经不能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今这一点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如何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现行法律的缺失和完善途径这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 (一)缺少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以及具体要求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空白。公告遗产债权有利于促使债权人申报权利,避免继承人分割财产后又遭债权人提出请求带来的麻烦和纠纷,提高效率减轻成本;同时也能避免继承人与部分债权人勾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此项措施的缺失,债权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消息,从而不能及时申报债权,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后)对债务的分担,总而言之,没有一个申报债权的制度,从一开始就会对遗产的清偿造成许多不便。 (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继承的类型分为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两种。所谓限定继承,指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承承认之意思表示。①也就是说,继承人清偿的责任仅仅限定于遗产,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予清偿。所谓无限继承,则是无限制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一切权利义务之继承方法。②简单地说,无限继承就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以遗产范围为限,遗产不足以清偿的,须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 其中,限定继承又分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大陆法系国家)。有条件的限定继承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遗产清册,呈报法院等。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难以防范遗产转移、隐匿现象,明显偏重于继承人的利益,不利于债权人;另外,做法太过笼统,对债务的性质未作分类,一些因家庭利益而产

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尤其是一旦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 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培训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而制定。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表格、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分析、预算调整管理方法、预算编制管理制度、零基准预算制度等,同事还包括生物科技、钢铁、石油、房地产、贸易、教育等集团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收入管理 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的房屋出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租金。 第二条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略) 第三条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

遗嘱信托

---------------------------------------------------------------范文最新推荐------------------------------------------------------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执行遗嘱信托 1)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 执行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 2)遗嘱的基本内容:申明本份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定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特殊条款或附录。 3)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确定执行遗嘱信托;清理遗产进行估价;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支出;支付税款清偿债务;交付遗赠,分割遗产。 遗嘱信托执行程序如下: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 1 / 3

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

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什么是信托

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目录 简介 信托由来 详细介绍 信托术语 基本特征 职能作用 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 不同国家的信托 展开 简介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由来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详细介绍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臵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

最新整理文化遗产教案资料讲解

第六单元综合性学习身边的文化遗产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了解什么是文化遗产及我们身边有哪些文化遗产。 过程与方法:通过搜集身边的文化遗产活动,培养语文综合实践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识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的意义,增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教学重点:通过搜集身边的文化遗产活动,积极参加有关文化遗产的推荐、评选、撰写申请报告等各项活动,培养语文综合实践能力。 教学难点:认识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的意义,增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教学课时:2课时,第一节完成活动指导,布置任务,学生开始准备,一周后,用一课时展示活动成果。 过程: 一、素材导入图片展示 我们身边的文化遗产:万里长城乐山大佛秦兵马俑布达拉宫皮影剪纸花馍二、什么是文化遗产 1.历史遗留下来的名胜古迹、民间技艺、艺术形式、民俗活动、节庆礼仪等都彰显出独特的人文价值,凝聚着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2.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3.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三、活动指导 活动内容 1.文化遗产推荐与评选 小组分工合作,寻找认同的“文化遗产”。先寻找,再通过回忆、访问等形式,找出身边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制作卡片,收集相关资料。 2.实地考察,写出相关的报告。 3.召开班级模拟答辨会 4.活动结束后,写出“我与文化遗产”为话题的作文。 四、活动示例 某班开展“走近剪纸”的语文实践活动,请你完成以下任务。 (1)【剪纸知识】 根据下面的材料,从三个方面概括中国剪纸的特点。 早在汉代,随着造纸术的发明,剪纸就出现了。日月星辰,山水花木,人物鸟兽,故事传说都是剪纸的素材。剪纸剪法上有阳剪,即留下勾画形象的线条;阴剪,即剪去线条留下平面;有二者结合的阴阳剪、折叠纸而剪的对称剪、阴影剪、图案剪等。 答案:历史悠久取材广泛剪法多样 【剪纸欣赏】 请你仔细观察下面这幅剪纸作品,描绘画面内容,并揭示其寓意。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模板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 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

信托制度及其影响

论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摘要: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不仅对英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最初,英国发展的信托制度是主要用于调整财产,是关于财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在世界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其不仅在财产领域,而且在其他的经济领域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不再是仅仅调整财产的法律,也是其他制度的法律。同样,屹立于世界东方的中国也受到了其重要的影响,对中国法律的完善有着巨大的作用。是衡平法对英国法律的最大贡献之一,也是英国法对世界各国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关键词:起源内容影响 一.信托制度的起源 讲到信托制度,就离不开对信托的渊源制度的受益制度的描述。我们都知道,现代信托法上的信托制度基本上源于英国,而英国的信托制有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 在古代的英国,封建地产制对于土地的使用和转让有着许多的限制,给土地占有人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而且徒弟占有者还必须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13 ,14世纪时,随着英国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新贵族们日益要求摆脱封建义务,使土地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转移,于是产生了受益制。 受益制的发展与衡平发没有直接的关系。在13,14世纪受益制开始出现时,普通法的令状已经固定下来,由于受益制的当事人无法申请到受益状,便无法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当事人只好向支持受益制的教会法的法院请求保护。但很快,英王亨利三世就下令禁止教会法院管辖涉及徒弟利益的案件,受益制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转而求助与大法官。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到15世纪下半叶,受益制的衡平规则被逐渐确立起来。在开始时受益制有两种,包括积极受益制和消极受益制,由于消极受益制使的逃避封建义务成为可能,封建主和国王对此极为不满,因而被后世的法律所取消。同时,法官为了保护法律的发展成果规定了三种例外,首先该法仅仅适用于在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 Land)上设定的用益权,不适用于动产、租借地(Leasehold Land)和经官册登记的土地(Copyhold Land);其次,该法仅仅适用于被动用益,不适用于主动用益。因此,只要受让人承担一定的积极责任如出租土地等,该法也不适用。最后,衡平法对于“双重用益”(Use Upon a Use)的承认,阻碍了《用益权法》的适用。双重用益就是指“甲将土地委托给乙,规定乙为丙的用益,丙又为丁的用益占有土地”。根据《用益权法》,丙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丁则一无所获。在1634年著名的 Sambach V. Dalston[6]案中,衡平法院开始承认丁的用益权,为了区别,第二次用益被称为信托,其实质是古老的用益制度的翻版。从此积极受益制得到了承认,因而被保留下来,发展成为了今天的信托制度。这就是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在英国的起源。 二.信托的内容及特征 (一)内容 由于信托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快速发展,和各国法律制度观念的不同,对信托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相同的定义,各国学者对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其中尤以英美日等国的概念有影响。 英美学者多从受托人的衡平法义务或受托人与收益人的关系的角度下定义。比较权威的一种是“信托是一项衡平法的义务,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处理它所控制的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未得到信托文件或法律文件的授权或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又如美国信托法权威G·G·Bogert认为:“信托系当事人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之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为另一人利益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义务。”但这样的定义没有包含目的信托和无强制力的私人信托。

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必要性和途径探析

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必要性和途径探析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它具有传承性、口头性和活态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载体,正面临着大面积被遗忘、遭损坏、趋消失的严重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已日益紧迫。在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与创新上,地方高校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应该大有作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非遗”工作坊是典型的个案实践,从教育目标、项目内容、运作模式、运行机制、保护功能诸方面完成了非遗教育传承的途径探索。 关键词: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必要性;途径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中西思想文化交流碰撞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充分肯定了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明确将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大学的重要使命。在此背景下,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与研究的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与完善的过程。目前公认的权威表述是2003年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概念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式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相传的宝藏,是一个民族古老生命的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体现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它具有传承性、口头性和活态性等特征:(1)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人类以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着一代留传、继承与发展的性质;(2)口头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形式主要靠口传、身教与心悟,很少以书面形式留传下来;(3)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的活动将文化内涵传达给受众,还体现其在传承、传播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非遗可以说是文化的“活化石”。 二、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必要性

信托英语经典词汇

信托英语经典词汇 trust——信托 settler——委托人 trustee——受托人 beneficiary——受益人 trust property——信托财产 trust document——信托文件 trust terms——信托条款 fiduciary relation——信赖关系 charitable trusts——公益信托 declaration of trust——宣言信托 implied trusts——默示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s——拟制信托 breach of trust——违反信托 duty of loyalty——忠实义务 duty to keep and render accounts——备置帐簿的义务 duty to defend actions——防御诉讼的义务 duty to keep trust property separate——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duty to pay income to beneficiary——给付受益人的义务 duty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运用相当注意和技

能的义务 Uniform Trusts Act——美国统一信托法 trust fund——信托基金 common trust fund——共同信托基金 voting trust——表决权信托 unit trust——单位信托 corporate trust——公司信托 Dead Hand——死亡之手 use——用益 discretionary power——自由裁量权 express power——明示权力 implied power——默示权力 trust with advancement provisions——附预付条款信托powers granted by statute——法定权力 accumulation trust——累积信托 tracing or following trust property——追索信托财产generation-skipping trust——隔代信托 nobody property——非任何人的财产 protective trust——保护信托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禁止永久权规则

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姓名:刘宁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陈雪萍 20100501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公民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遗嘱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遗嘱信托具有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在英美信托实务上被广泛运用,使家族资产长久性传承。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虽然在2001年《信托法》中得到了认可,但有关遗嘱信托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十分稀少,未针对遗嘱信托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调整性规定,如信托财产方面规定之含糊、成立与生效方面规定之苛刻等等,这些均不利于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规范确立,其制度功能难以实现,所以在现实的运用中几乎是一片空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工具功能的发挥程度。在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经历多年的发展,有关遗嘱信托的各个方面都规定的完备而详细,对英美遗嘱信托予以借鉴和移植,是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健全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对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研究等方法,以英美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之间关系如何平衡为主线,从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分析其现有立法之优势与特点,并以此为借鉴设计适合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英美遗嘱信托制度考察,主要对分别对遗嘱信托的起源及其在英美各国的发展现状与英美遗嘱信托中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考察,从信托财产、成立与生效、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英美遗嘱信托之制度功能优势进行重点分析;二是针对我国所面临的实践与法律中的困境分析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三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探讨如何建构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遗嘱信托之财产制度、成立与生效制度、变更与终止制度、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配套法律等五个方面内容。 关键词:信托;英美遗嘱信托;借鉴

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及其管理模式解析

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及其管理模式解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中国各大景区申报世界遗产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一方面经营者们高喊着“对世界遗产地实行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另一方面研究者们已发现过度商业化开发给世界遗产带来的严重破坏。如何在这种发展与破坏之间、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就成为值得重点研究的一大课题。本文尝试从经常学的角度分析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以谁为管理主体,构建怎样的管理模式?并提出相应对策性建议,以期在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过程中,使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中的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和体现,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所谓世界遗产,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普遍突出价值、人类罕见、无法替代的文化和自然财富,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自然与文化遗产混合体三种类型。为了让这些天地造化和文明遗存在受到威胁之前就得到很好的保护,1972年11月16日,76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闻名世界的长城、故宫、泰山在1987年就先后进入首批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4年底,中国已跻身为仅次于西班牙(37处)和意大利(36处)的第三大世界遗产国。 为什么各地对申报世界遗产如此积极?作为全人类的世界遗产,除了可得到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以外,利益驱动应该是一地参与的动力主因, 一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势必会提高知名度,吸引众多的游人。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理查德所言,以丽江为例,其经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当地自199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以来的旅游业的发展;山西平遥古城、江苏周庄等世界遗产地的客流量剧增,都证明旅游业可以给居住在世界遗产地及附近的社区的人民带来无可比拟的经济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人流的增加,生活垃圾的产生,旅游业也会给遗产地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破坏,甚至使世界遗产地消失。 尽管从理论角度分析,通过合理的规划、科学的管理,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并非截然矛盾。然而事实却是:一方面经营者们高喊着“对世界遗产地实行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另一方面研究者们已发现过度商业化开发给世界遗产带来的严重破坏;一方面游客们在谴责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世界遗产地的过度开发,另一方面游客们却仍然一批批地涌向世界遗产地。表面上看,这是开发和保护的矛盾,实质上往往反映出国家、部门、地方和公众等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实现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和谐发展”似乎仅仅是一种理想。 如何在这种发展与破坏之间、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这就成为值得我们重点研究的一大课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世界遗产究竟属于何种物品?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以谁为管理主体?在世界遗产管理过程中,如何使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中的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和体现?这些都是在世界遗产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管理制度)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张军建陈光 关键词:信托生前信托遗产信托信托财产 内容提要:从论证遗产信托于中国存于广阔的发展空间出发,指出了现实中妨碍遗产信托发展的现行税制和法律不完善及缺失的问题。于立法层面上主张,于民事信托方面放开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取消信托产品的规模限制,于税制上运用导管理论,制定配套的信托税制和完善信托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2002年国内GDP总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1000美元。于此期间,仍出现了社会财富向私人财富的转移,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于2003年1月份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1]。和此同时,于邓小平倡导的“允许和鼓励壹部分地区和壹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出现了壹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于浙江和广东沿海壹带,更是流传着“藏富于民”的说法。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壹些新问题也出现了:壹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壹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于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四是如何面对即将

开征的赠和税和遗产继承税。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壹个紧迫的问题。 壹、国外的遗产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壹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壹种财产转移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于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间。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壹,它于形式上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于英国,信托业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不管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信托于信托业中占据多大的份额,英国仍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所谓个人信托主要是以遗产信托为主。如英国的金融信托业所承接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占整个信托业的80%左右,其内容涉及: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于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和私益信托相对应的公益信托,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英国有许多遗产信托基金,老人们能够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来管理且按自己的愿望规划使用。和此相反,法人受托业务于英国所占比率很小,且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虽然英国于商事信托的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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