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2013-11-2916:12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

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

值怎样核算?空

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

存在哪些不足?市场

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

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

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

人类社会发展有关

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

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

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

如空气、水体、湿

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

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

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自然资源,可以把所有权、占

有权、使用权和处置

权都赋予保护者和生产者。一般来说,对于像水资源、清洁空气资源、污染物排放权、碳配额等自然资源

产权比较难以清晰界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过分关注环境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主要

从占有权、使用权角

度去确定,如把水资源、排污权按照配额方式有偿分配给需求者,然后实现配额之间

的市场交易。

2为何要健全资产产权制度

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的“主人”,实现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配置

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近年来,

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加重,

雾霾围城的情景不断出现,就是因为大气作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

用途管理制度,就是为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系统的“主人”,赋予其保护自

然资源的动力,让

其获得使用这些自然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解决公共资源的

过度使用问题,实现空气等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

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域,农村土地承包制、林地所有权改革就是这类资源典型的产权制度改

革,而且这种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只有自然资源“主人”,才能通过市场配置、

行政划拨等方式,使自然资源“主人”在各种可能的用途之间作出最优选择,实现经济

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匹配。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对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按照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等用途

或功能进行监管,表明一定国土空间里自然资源无论所有者是谁,都要按照用途管制

规则进行开发,不能随意改变用途,诸如耕地用途、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管制。

当前阶段,

自然资源用途或功能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森林、草地、水体、湿地、滩涂等生态空间不缩小,甚至扩大生态空间面积。

3怎样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

可从自然资源资产和其所提供的生态产品两个层面进行核算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外部性,在缺乏有效的政府干预

和宏观政策调控下,

单纯依靠市场途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消费和对环境的

无节制破坏。如果能够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

并且实行对非经济成分的评估机制的话,那么就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明晰后,需要对其进行定价。另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能够为确立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制度、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从生态生产角度来看,目前很多自然资源都可以被视作生态资源,如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湿

地等,具有很强的生态生产功能。因此,自然资源的核算可以从自然资源资产和其所

提供的生态产品(也就是生态效益两个层面展开核算。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主要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实物存量进行核算,并记录核算期内

变化,包括自然资源

资产数量和质量变化。在资产实物量核算基础上,利用价值评估方法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存量进行货币化价值评估,反映自然资源资本总值。

生态产品生产总值(简称GEP

核算,主要是评估生态产品的服务价值,形成一组以生态产品生产总值(GEP

为中心的关键指标,与经济核算中的GDP

相对应。其目的是对水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草

地生态系统、耕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大气系统和动植物等生态资产提供的有形生态产品价值和无

形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评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同样以生态产品实物量核算为基础,对各生态要素为人类提

供的有形生态产品和无形生态服务进行货币价值核算。对生态产品的服务价值进行加总就得到了生态产品生产总值(GEP,它与绿色GDP

共同形成评估地方政府生态绩效的“两张表”。

4用途管制与功能区划是何关系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的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来划定和落实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通俗地说是对一定国土空间里的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属性、使用用途和环境

功能采取相应方式的监管。用途管理实质上就是功能管理。用途管制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的功能区划和环境

功能来划定和落实。从提供资源产品角度,把国土空间划分为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三大类,这

就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标。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是根据生存生态安全和聚居环境

安全两大环境功能划定

国土空间,本质上与主体功能区是统一的,是主体功能区的环境空间“落地”。环境功

能区再往下划分,

划分为自然生态保留区、生态功能保育区、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和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等5类环境功能区和12类亚功能区。

具体来说,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保育区,构成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国

民经济的健康持

续发展提供基本生态安全保障;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和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是承载我国主要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

重点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健康。结合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及禁止开发、

限制开发、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不同的用途管制,按照不同用途和功能采用各有侧重的生态绩

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标准。在工业开发区和城镇化区域重点考核GDP

和资源效率,在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

工业和服务产品价值,在限制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

核算生态产品价值,淡化甚至取消GDP考核。

5现行管理体制有哪些不足

在现有市场定价机制中,自然资源没有完成产权确定,更谈不上对资源进行合理

定价

宏观上,首先,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决策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

制不完善。现有

体制割裂了环境要素综合保护与自然生态系统管理的关系;其次,生态保护责任关系

不明确,资源和生态

环境管理部门职能分工不合理,部门之间协调程度差、合作效率低;第三,环境保护部

门责任和权力不匹配,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具体来说,在现有市场定价机制下,由于很多自然资源没有完成产权确定,更谈不上对这些资源进

行合理定价,导致许多企业不计成本地滥用和过度开采资源,如许多矿产资源、水资源等。

另外,有一些生态资源压根就没有纳入市场定价,如清洁空气、清洁土壤、良好生态环境等,结果

使这种免费产品被无约束地使用,造成了经济社会无法承受的代价,导致了负财富效应问题。同时,对于

自然资源部门,开发与保护、经济与环境的双重职能集于一个部门,往往会顾此失彼甚至只注重开发。

再有,生态、环境、资源管理权限分散在过多的部门中,既阻碍了相关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也不

利于开展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降低了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效率。因此,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6如何权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自然资源价格能由市场形成的就交给市场,政府管理自然资源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为更好地体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

一方面彻底贯彻凡是能

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的原则,在政府制定的制度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决定性作用,使免费使用的自然资源变成有价值的资源,

变成“谁使用谁付费”的资源。例如同样是树木,

作为造纸、种植等用途的经济林,就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做法实现最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政府应向法治和服务型转变,

自然资源管理方式要由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完善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环境

经济政策,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例如,同样是树木,如果是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那就不能全部按照市场的做法进行交易,

而是要通过政府购买或者生态补偿的方式给予经济回报。

在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领域,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目前还谈不上决定性作用,总体上政府还是起主要作用。但用市场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空间依然很大,

实现从传统上依赖行政干预手段向更多地使用市场经济手段、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自愿保护等手段。特别是要善于利用排污

权交易、水权交易、环境税、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

7为何探索编制资产负债表

因为有难度,所以是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正是负,能表明当期地方政府的生态政绩如何

这是《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目的是破除和扭转地方发展唯GDP论。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就是要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

以全面记录当期(期末-

期初自然和各经济主体对生态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殖活动,评估当期生态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变化。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如果这个变化是正的,说明当期的自然资源资产是增值的,

当期地方政府的生态政绩是正的,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反之则意味着当期的自然资源资产在贬值或下降,说明辖区政府的生态政绩是

负的,对生态文明做出了负贡献,领导“乌纱帽”应该摘除。同时,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

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上,不仅要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变化,

更要关注一些新的自然资源资产质量变

化,如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无论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还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前都

没有现成的、

直接可以操作的模式,都需要大胆地探索,针对一些自然资源开展资产负债表编制的

试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会遇到一些当年开展绿色GDP核算时相同的难题,

特别是数据来源、技术方法和实

施安排等问题。编制时可以先注重实物量资产负债表核算,同时要区分存量核算和增量核算。8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何在

自然资源生态产品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只有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才能得到必要补偿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系统或者生态空间,既能为人类提供绿色农产品、林果产品和可再生资源等在内的经济生产价值,

又能提供维持大自然生态循环、保持环境平衡、

保障人和动物在自然环境中持续健康地生存等生态生产价值,如净化空气、

消纳污染物、

调节气候、提供动植物栖息地等。后者就是自然资源保护的外部经济性。

随着我国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短缺局面的缓解,

自然资源的生态产品生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有望超越其所提供的经济生产价值。

但是其所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性质,很难通

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真正的价值,只有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才能得到必要的补偿。

补偿标准必须依靠产品的自然资本、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保护与恢复成本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对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优良

的地区,以及对自然资源输出地区,要进行必要和合理的补偿。

政府应以社会规范和政府导向的形式,强制和引导社会资源、

生态资源流向生态产品生产领

域,确保各类资源的必要配置,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生态产品生产活动,促进技术进步,逐步提高生态产品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的比重。

9如何改革现有资产管理体制

考虑设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健全社会制衡机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自然资源产权界定、自然资源用途确定、自然资源监管三个方面的内容。

产权界定是基础和依据,用途确定主要是确保生态用地和空间,

监管主要是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同时确保生态功能的用地得到严格保护。在体制方面,一是可考虑设

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中应有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管理部门

和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护工作。

二是明确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

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

三是积极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NGO

等社会力量参与进

来,一方面监督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然资源使用行为,另一方面监督政府部门的管理和

监护行为,特别是对用途管理的监督。

10相关法律应进行哪些修改与调整

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决定法律修改应朝着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方向,突出

市场和政府扮演的不同角色

总体上,

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应该采取资产产权确定和用途管理、主体功能区管理、基于环境功能区的生态红线、国家公园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环境承载力

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领导生态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既有一定的经济属性,

又有一定的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

这就决定了调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既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法律,也有异于狭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而应是一种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

综合性的法律。同时,这样的法律,也应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做出整体性的安排。

当前,

《环境保护法》已历经三审,但由于当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尚未召开,对改革的总体部

署还未明晰,所以,这部法律的修改,胆子还不够大,步子还迈得不够远。特别是对环境保护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理解,还远远不够深刻,

对市场和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规定还不够具体深入。

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管制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认真研究梳理,精准把握,拟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以规范政府、企业、

公众等的相关行为。

新形势下,应该用生态文明战略新思维和《决定》改革顶层设计理念,重新审理《环境保护法》总体框架,把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通过环保法固定下来,

对那些近期可以创新建立的制度留

下法律“窗口”,最终让环保法成为一部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

的根本大法。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可给人类带来福利、以自然资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质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所有权仍不到位、权益不落实等问题突出,亟待从理念认识、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问责、配套制度等方面加快改革,积极稳步推进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缺失阶段。这一时期尚未出现资源资产管理理念,资源配置靠行政划拨,资源无偿使用。 第二阶段(1978-199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探索研究阶段。属资产管理的萌芽期,尽管国家从制度上提出了所有权、使用权分离,提出了有偿使用制度,但在实际中并未真正实施。 第三阶段(1990-2010年),自然资源资产分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阶段。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目前自然资源资产分类管理的体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以全面推进,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由于不同资源资产化步伐不一,因此体制呈现分类分级、相对集中、混合管理态势,但并未设立专门的资源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阶段(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二、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政府市场关系未理顺。突出表现在:将资产管理(确保保值增值)与资源监管(规制市场失灵)混为一谈;有偿使用范围有待扩大,出让方式有待完善,市场化出让程度低(如海域使用权);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健全,资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资源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 二是管理主体不到位,权益未落实。所有者权利谁来行使不清晰,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实际中由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导致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极易造成资产流失;再如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名为国家所有,实践中却沦为地方和企业自管自用。 三是组织架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机构分散、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突出,综合协调效果不佳,导致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信息不畅、信息打架、互相扯皮等问题严重。 四是权力分配不合理,央地关系未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目标与绩效的差异性,导致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中央审批事项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常不到位;同时,资源收益分配在各级政府并不合理,资源所在地政府往往承担更多事权。 五是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重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轻后期监督管理问题严重;内部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体系未建成;责任追究制缺位,处置不力、违法成本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 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 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 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 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

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

XX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清单

XX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清单为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健全本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实效,制定本清单。 (一)国土分局 1.按照规定权限,编制、修订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综合评估工作。 2.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3.负责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镇乡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 4.负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初审和上报、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管理和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查、管理工作。 5.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6.建立土地资源统计工作机制,收集整理全区土地资源监测统计信息。 — 1 —

(二)区环保局 1.负责对辖区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 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 责污染源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调查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辖区水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要求收集整理辖区水环境质量监 测统计信息。 (三)区水务局 1.参与拟订跨流域水资源规划。 2.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3.组织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4.负责管理本区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 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影 响评价审查;承担本区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负责水文管 理工作。 5.负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供水、排水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6.负责本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组织拟 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湖州旅游发展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查 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和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湖国资委[2014]18号)要求。现将我单位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齐全。湖州旅游发展集团是在原有湖州国有旅游企业的重组整合基础之上组建而成,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集团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总体来说,2013年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稳步推进的。集团专门配备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来作为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并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集团和子公司也都设立专职部门,召开过专门会议,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确保了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产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人,上报数据及时、准确。1.我集团严格按照“应登即登”的要求,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2.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能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上传系统报送(可插入2013年登记工作具体内容)。3.及时对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系统中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产权登记数据情况:完整性、真实和准确。(可插入具体内容)旅游发展集团已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范围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进行了登记,不存在“应登未登”情形;二是根据对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的各项文件材料的核查,我集团在产权登记系统中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数据,所填数据不存在不合理或逻辑错误等情形。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一)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一) 摘要: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自然资源管理出现的新思潮,文章在分析这种思潮主客观背景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剖析,结果表明,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必须同时具有稀缺性和所有权明确性两个条件,虑及自然资源特性,只能对部分自然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理论及其量化理论有待于深化和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具有可行性,但目前存在诸多障碍限制了其可操作性;自然资源资产折旧不同于固定资产折旧,具有特殊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流失有待于从各个方面加以推进。 关键词:自然资源水资源资产价值核算折旧 1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形势 近年来,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日趋活跃〔1〕,究其原因,其一,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时间的推进,这种矛盾更加尖锐化,并最终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促使人们寻求更有效的途径来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必然渐渐将通过计划管理分配资源模式转化为由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主体,主要起宏观调控和服务的作用,并且要求在经济上实现所有权,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制度,是加强资源管理、实现所有权具体步骤之一;第三,政府的界入和推动,是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

研究加温的助然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仅在1991—1995年间,多次召开会议,1991年召开了“自然资源产业化和资产管理问题”理论研讨会,1992年发表了“实行国有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摆脱我国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的文献,在1994年“全国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及1995年“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全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性。 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开辟了一条新领域,它对保证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地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还处于“糊涂”状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2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中的几个问题 2.1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资产关系问题 明确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资产的关系,无论对于研究还是管理实践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此方面的研究成果所见甚少。 自然资源概念具有多种,其分类根据研究对象或标准不同存在很多的差异。自然资源通常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总称,联合国出版的文献对其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上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中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并做好与水权试点工作成果的衔接,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XX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X水政发〔20XX〕8号)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水流产权确权主要是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明晰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权利义务。开展水流产权确权,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对转变发展方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水生态空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XX年6月,水利部将我区列为全国水权试点,要求对黄河干流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确权登记对象为:引黄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以确权登记到乡镇为主,扬黄灌溉区可以进一步确权登记到农民用水协会或农民用水户;工业用水确权到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企业。主要工作任务为: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调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数据库;开展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开展水权交易。

水权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区立足实际,印发了《XX区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项工作开展。截至20XX年底,完成了美利渠系、羚羊寿渠、羚羊角渠三大引黄自流灌区、南山台扬灌区等灌域,各干支渠直开口58.22万亩农田,近3—5年各直开口作物种植结构、年度配水及实际引水量、水费结算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统计、汇总、分析。按照“尊重历史、依据现状、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确定了确权登记对象、数量。通过召开乡镇、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以乡镇、村及用水户为单位,完成了灌溉供水及水费征收面积核查、补录和对比分析;以支渠口为单元,完成了乡镇、机关单位、个体用水户为主体的初始水权分配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确认。共分配(单列计划)各业用水指标4.65亿立方米,其中:农业水权确权指标3.724亿立方米,生态年取水指标0.2亿立方米,工业年取水指标0.225亿立方米,其他用水0.501亿立方米。水权确权成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文下发执行。完成水资源使用权证制证54本。 20XX年11月,为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将XX列为全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主要任务是在全区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工作。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是水权试点工作的延伸和深化,与水权试点工作相比,此次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试点区域从黄河干流的有关区域扩大到自治区全区,其中农业用水确权范围不仅包括引黄自流灌区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与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 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4)接受捐赠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目标。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理规定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2号)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25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心得体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最新)

心得体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最新) 近年来,我国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体现生态空间概念的自然资源开展了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截至2018年11月,12个省份、32个试点区域共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1191个,确权登记总面积186727平方公里,重点探索了国家公园、湿地、水流等确权登记试点。然而,这项工作虽有来自宪法的最高依据和改革文件的支撑,但仍缺乏基本民事法律直接依据;一些地方的自然资源资产划分过细,长江、黄河等大型河流区域、支流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如何管理好自然资源资产这个新型的特殊“物”权,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2016年年底以来,各试点地区以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水流、森林、山岭等体现生态空间概念的自然资源,是依托于固定的土地存在甚至变化

的,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依托土地这个不动产登记的手段对自然资源开展资产性质的确权登记是可行的。 在有关部门的创新性努力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地方的探索可圈可点。以北京市密云区为例,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以密云水库管理处作为国有土地持有代表,2014年完成库区155米高程范围内土地确权办证工作;同时,对398公里的155米高程线实施定桩工程,便于今后开展水源保护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对库滨带、库中岛等难点区域的确权登记,或者在有国家补偿的基础上开展农业种植退出工作。 在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流转方面,一些地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的分散经营不利于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生态的整体保护和农民的增收,因此需要流转权利或权能,让自然资源发挥最大的生态和经济效应。以官厅水库及周边湿地公园的建设为例,河北省怀来县通过土地流转来退耕还湿、拆除违章建筑、清退违章鱼塘、栽植合适的植物。目前,水库及周边湿地的水面透出来了,植被正在恢复,入库水质有望稳定在三类并逐渐提升至二类水平,湖岸线也变得更美。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表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品种法律为结构体系的法群以及各种资源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而在中国宪法上第一次正面规定了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确立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 (2)在使用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打破了“公有—公用”,由国有企业独揽使用权的局面,形成了企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但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并非劳动产物,因而没有价值的理论认识,导致自然资源成为了“免费的午餐”。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原本就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进一步弱化,一方面,国家和集体没有得到相应的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实际是虚置的,缺乏对使用者的监督激励;另一方面,使用者没有了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必然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者权益。 (3)在转让权上,资源的交易仍然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律甚至还专门规定了惩罚资源交易的条款。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3年12月16日第D3版:理论科研 作者:郭兆晖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979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具体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这被专家们认为是生态文明的最大亮点,也是生态文明的全新词汇。本文对什么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制度,如何建立这种制度,进行了探讨。 现有经济观念认为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有效配置资源。这实际上要基于一个重要的基本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稀缺的资源同时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来有效地生产和分配。竞争性是某些资源的内在属性,即一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和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排他性是指资源的产权只允许所有者使用,同时阻止其他人使用。排他性需要产权制度的保护,需要政府或社会组织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财产的人签订社会协议,使他们的资源具有排他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自然资源要通过市场来配置的话,那么首先就必须给自然资源赋予产权。 我们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资源性产品、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可再生生物资源及废弃物吸收能力这五大类。但是,这些资源类型不完全具有稀缺性,如果不确定产权,市场难以有效地配置。在生态文明框架下,我们要具体分析各种自然资源的属性,来判断其稀缺性,赋予相应产权,让市场对其优化配置。 1.资源性产品的配置。资源性产品包括水、化石燃料、矿产资源、土地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有限性。我国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其中,水本身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是人类可以使用的淡水资源并不丰富,我们大量利用的地下水,大部分是更新速度很慢或无法更新的“化石”水,就像石油、煤炭一样,是数千甚至数百万年前地质的变化形成的。许多河流由于过度利用目前无法入海而难以更新,更严重的就是大量的水污染,更导致了水资源成为有限的资源。 资源性产品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配置,但是资源性产品的开发过程都会污染或破坏环境,这些成本没有包含在市场配置自发形成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外部性”,因此,需要政府对这种“外部性”定价加入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而且还要考虑到后代对资源性产品的使用,可以赋予后代人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12-16T16:59:49.67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16期作者:李丽1 王宁2 [导读] 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纽带桥梁的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可满足自然资产管理制度变革的基本要求。 李丽1 王宁2 1、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日照 276800; 2、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山东日照 276800 摘要: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纽带桥梁的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可满足自然资产管理制度变革的基本要求。本文主要阐述了管理中对策,论述了城市规划设计者的使命以及协调空间规划与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以期促进二者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分析 1、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策略 1.1增强评估的规范性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标准尚未统一,评价的主观性较强,且国有资产收益也十分有限。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受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影响,因此也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而有效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注意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完善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且高度重视违规机构的失信问题,若发现此类问题,应严肃惩治,避免评估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 1.2明确核算的内容和途径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工作人员既要分类核算,还需做好综合核算,进而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把握一定时期内国内自然资源存量、新增、消耗与结余等情况。首先坚持先实物后价值的理念,保证数量和质量并重。其次坚持现存量后流量的原则,更加准确地了解利用率。最后遵从先分类后综合原则,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特征为基础,保证铺路的完整性。 1.3积极推动资产调查技术方法的发展与创新 资源资产确认和调查是明确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与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相关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制定完善的标准,保证资源资产确认的科学性。通常,资产必须满足资产的基本特征,且其可实现货币计量,不仅如此,其需具有产权明确和可交易的特征。资源资产调查应以资源调查为基础,对现有资源进行科学分级、评估和登记汇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时,要科学利用非线性物理学、统计学等,建立资产动态和静态调查体系,以现代技术为依托做好勘察和盘点工作,不断研发和创新调查技术方法,从而有效保证自然资源资产综合信息的挖掘与融合。 2、生态修复与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源于对资源的过度掠夺。整体来说,中国近些年的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大多以散点式进行。例如,原国土资源部主抓以增加耕地和可建设用地面积为目的的土地整治,水利部主抓水土流失治理,原环境保护部主抓污染土壤修复,原林业部主抓沙漠化防治。这种分散治理模式缺乏系统性,效果也非常有限。机制建设不完善也是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如今很多生态修复措施均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且已经修复的工程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维护工作,上述情况在农村尤为明显。如很多地区由于矿产资源开发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是生态修复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破坏水资源的相关治理原则,但是贯彻时对开采者收取的费用相对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其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同时,与大气污染相比,我国的公民保护意识也相对较弱,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容易被人忽视,但是其严重性却尤为明显,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充分整合了自然资源保护中的有关职能,并积极采用山、水、林、田、草等方式,这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治理方式。另外,生态环境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设置了生态环境执法局,加强了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扭转了原各部位执法的整体局面。 3、城市设计者的国土空间规划使命 我国的城市规划主流思想受前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主动开发规划思想影响,认为必须先划定待开发土地资源,但是这种方式无法科学地预测市场未来的发展和变化,而对重点地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是一种较为有效且操作简单的方式,这也被人们称为反规划思想。 我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社会结构也在随之变化,社会矛盾也由此不断转变,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关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应关注生态、文化和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需在思想和实践方面以空间规划转型为主要手段来满足上述社会需求。 城市规划中,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是关键。而城市规划工作不仅要挖掘全新的发展空间,而且还需积极解决建成区当中的生态、环境及交通方面的诸多问题。目前,诸多城市规划人员在城市规划中忽视了城市规划发展中的不足,且制定解决方案时也没有切中要害。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规划从业者没能深入了解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再加上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取得较好的政绩,这严重影响了规划设计者的判断力。未来的发展中,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应当站在治理社会问题,完善城市发展水平的角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4、促进空间规划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首先,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需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要求,推动人地的协调发展。在规划的过程中,坚持顺应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按照资源的储量、分布、生态条件和环境容量等因素,立足国土空间系统的多个要素,评价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的适宜性和局限性,从而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以多种途径有效减轻资源环境的约束和制约作用。受到理论研究和技术层面上的影响,现阶段依然没有开发出相对完善的方式,但是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实况评价中,应当认真分析这一过程中存在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其次,采取聚集开发的方式,不断提高空间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压力依然较大。集聚式开发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 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要依据效用价值理论,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源产品进行定价;并建立新的资源价格政策,依据公共资源的自身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 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 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 2013-11-29 16:12 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怎样核算?空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存在哪些不足?市场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水体、湿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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