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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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查处后可以对偷税漏税者作出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

行政复议分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这一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没有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行政处分,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个给予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阶梯:对于情节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轻的处分种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重的处分种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第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6讲_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 【多选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税收保全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单选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 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C.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D.不得超过10000元 【答案】A 【单选3】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标准分别是()。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答案】A 【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单选4】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答案】C 【解析】该企业在2019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单选5】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 【答案】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多选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合理原则 B.程序正当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ABCD 【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复议合法率评估标准

行政复议合法率评估标准 根据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要求,2015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中,设置二级指标行政复议合法率,该项指标在县绩效管理统一考核指标体系(100百分制)中占0.5分。 一、评估标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县政府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限期履行的,每1件扣0.2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或者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1件扣0.1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1件扣0.1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每1件扣0.1分。 (五)县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向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1件扣0.1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未依法在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的,每1件扣0.1分。 二、分值计算 行政复议合法率得分=0.5分-扣分总和 1

行政行为合法率评估标准 根据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要求,2015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中,设置二级指标行政行为合法率,该项指标在县绩效管理统一考核指标体系(100百分制)中占0.5分。行政行为合法率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率、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三个部分,转换为百分制计算后,占比重分别为10%、30%和60%。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率 (一)评估标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7号)文件要求,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报送备案的报告、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并附送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采用邮寄方式的,备案时间以各有关单位将备案材料交邮的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报备的或未提交备案报告、电子文本的,每件规范性文件扣1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被发现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漏报件数占应报件数的比例扣分。其中,漏报件数占应报件数10%(含10%)以下的,扣3分;占10%-50%(含50%)的,扣5分;占50%以上的,扣10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 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申请人 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业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 单位 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 地址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盖章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时需附资料:(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三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芳星职务村主任 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不服被申请人桑植县人民政府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要求,现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一、此案争议山林一直由我村管理,未曾与谁发生过争议,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与我村山林权属争议系首次提出。 我村自管理本村集体山林以来,特别是1982“林权三定”,1992年林场承包以来都一直未与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发生争议。我村一直风平浪静地行使集体山林所有权和管理权,有看过20多年山的看山员陈必翠证实。2005年,瑞市村陈友龙购买东旺坪村集体山林中的木材,高峰村王本发以越界采伐了木材而引发纠纷。经前任与现任村支书李得任,朱芳升主持处理由东旺坪村补偿王本发林木款500元。当时李得任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指界处理。 2009年我村引资在集体山林枯井边开采石材与高峰村发生界址争议,起初李得任积极参与我村处理争议,而后才是他生平第一次提出李家岗组与我村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前从未提出过,这一点可以在他们的申请书中得以证实。相信在这以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未

接到类似申请,因为我村从未接到过参与处理争议的通知。仅自1982年到现在就已达28年了,正如申请人李得任等提出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就算申请人有林权证,而我村没有林权证也应为我村所有了。更何况我村有林权证呢? 二、此案争议山林权属实属我村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从合作化时期有以来,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一直由我村管理使用,没有固定给李家岗组,有老村支书陈功庭、原李家岗生产队长谷祥楚等证实。1982年林权三定桑植县人民政府给我村核发了1359号林权管理证。根据此证记载含盖了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这一点从复议申请书第四页第五段第一句描述可得到进一步证实,复议申请人只对办证程序持有异议,对此证记载含盖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认同。 1992年,在市社教队的主持下,我村山林公开出租承包给我村村民王本柱等四户,无人提出任何异议,公证处也办理了合同公证,合同中明确四址界限含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2005年,瑞市村陈友龙购买我村集体山林中的木材,高峰村王本发以越界采伐了木材而引发纠纷。经前任与现任村支书李得任,朱芳升共同处理,认同确实越界,由我村补偿王本发林木款500元。可见当时李得任知晓我村处理变卖集体山林中的木材,与人发生纠纷后也是由村支书朱芳升代表村里补偿王本发林木款500元的,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要代表李得任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他认同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属我村所有的

第48讲_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代理行政复议的前提与规范

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复议机关可以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99050986.html, 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和理解。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 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但无论如果,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

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 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这二者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争议而存在。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当有人受到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侵害行为的时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可以给予当事人法律上面的保护。这二者的处理对象,都是由行政争议为主要问题的案件,二者都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合法审查过程,这里面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审查范围,会比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大一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不会涉及到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的,二者只处理和行政相关的案件争议。这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这些都包括在内,既要维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虽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这些相同之处,但是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大的。首先就是针对处理案件的机关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我国的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机关是我国的司法部门。所以这二者在行为的性质上面,也是有区别的。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类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性质上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行政复议在性质上

面,就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了。行政诉讼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前面我们也简单的说了,敢于二者的受案范围,是有一些区别所在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在法律上面来说,它也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行政复议范里面的,就不一定被包含在行政诉讼里面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行政复议的范围,除了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侵犯,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受到的侵犯。 最后一点的区别,就是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审查标准上的区别。虽然这二者的具体审查对象,都是针对于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却是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只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查。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不包含在审查标准里面的。行政复议除了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包括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可以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范围的维护。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始终保持18%左右的增长幅度。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不但体现了纳税人依法维权意 识的提升和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信任,而且也反映了税务执法质量 不高,当然也给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 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 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 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能够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因为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 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 段。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统计分析显示,2001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 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 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既有思想观点上的 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现代法制观点和治税观点;也有 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贫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 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所以增多是能够想见的。既有税 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 也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不力的原因。 3.税收立法存有缺陷。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有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 务机关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

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 魏迪韦靖 一、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与缺陷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议制度是否健全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复议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运作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十来年的实践,然而复议制度却依然可以称得上是问题多多!笔者在此仅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略陈管见。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立在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这种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尽管在总体上应该说是吸收了复议制度实践的经验,因而是进步的,但就行政复议机构内容的规定来说,却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在总则中的第3条对复议机构做了一个简括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在法制工作机构中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

的机构,而复议法则只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一并连带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因为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12条到第15条集中地规定了复议管辖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要么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 现实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而且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活动,不少行政机关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务,复议活动受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使得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而变更、撤销的少,复议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就给复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而实践中复议机构不独立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因为当事人除非受“复议前置”约束之外,至今选择复议的相对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而且在复议实践中,复议决定作出于行政机关不利的撤销或改变的决定也寥寥无几,大多以维持了事,这使人们丧失了对行政复议应有的信心,同时使得该种制度设计很多时候流于形式。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国04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决定、受理及相关证据制度做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加强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更强的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有人事认为04规则让被不完善规则困扰的纳税相对人如释重负。“通过对99规则的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达到了严密,公正和合理的程度。”“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达世界先进之列”等观点也相继浮现。 来自鄂州大学的学者刘华(2005)则认为,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以前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和缺陷也很不容忽视。复议范围过窄,缺乏相配套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任用资格,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四个最主要的缺陷。这几个问题是由于立法经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对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段光林(2006)则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缺失,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缺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职责不明、办案手段缺失以及举证和补证制度缺失。第二是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第三是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太过依赖书面审查,而排斥很多重要的审查手段,如听证、质证、现场调查、合议等,从而削弱了对案件的调查力度。第四独立性不够。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制约,影响复议的公正性。 刘召(2007)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纳税义务前置”有违法制精神。并从理论层面和法律经济角度进行了具体解释。第二,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一方面是复议机构不独立,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官员非专门化。第三,在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与缺陷:1,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2,禁止行

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一)

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一)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目前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关和充裕的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作为运转比较有效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的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建议在各级政府内部设立与各工作部门平行的复议机构,在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与条件上作出特殊规定,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监督和指导复议机构工作的经常性机构,最后还需要将复议经费纳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关键词]复议机构行政裁判所改革监督一、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与缺陷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议制度是否健全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复议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运作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十来年的实践,然而复议制度却依然可以称得上是问题多多!笔者在此仅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略陈管见。i]i]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立在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这种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尽管在总体上应该说是吸收了复议制度实践的经验,因而是进步的,但就行政复议机构内容的规定来说,却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在总则中的第3条对复议机构做了一个简括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在法制工作机构中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而复议法则只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一并连带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因为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12条到第15条集中地规定了复议管辖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要么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现实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而且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活动,不少行政机关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务,复议活动受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使得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而变更、撤销的少,复议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就给复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而实践中复议机构不独立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因为当事人除非受“复议前置”约束之外,至今选择复议的相对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而且在复议实践中,复议决定作出于行政机关不利的撤销或改变的决定也寥寥无几,大多以维持了事,这使人们丧失了对行政复议应有的信心,同时使得该种制度设计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另外,即便是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其组织建设上也十分地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立案数量不足、审理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复议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技术性较强,要求复议机构和人员保持固定,承办人员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否则,就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正常化运转。长期以来,除公安等少数部门有比较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大多数行政机关或者缺乏此类机构,或者不够健全,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削弱了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 税务争议怎么解决?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

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目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复议能力普遍较低。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两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小,相关设施缺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头申请复议查询联 编号: __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于__年__月__日提出了口头复议申请。 注:此联由申请人保存,以备查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二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__年龄__性别__住址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三 受理复议通知书 税复受字( )第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霍庆来胡冬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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