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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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4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鄂民四终字第41号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你院认定的事实,吕洪斌为本案的实际托运人,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南海市西樵祥安货运贸易部仅为接受吕洪斌委托与承运人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签订合同的人。根据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的规定,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上所载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虽然吕洪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了黄永明出具的证明其代理吕洪斌收货的“证明”,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你院请示报告以及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中并未认定吕洪斌为涉案货物收货人的地位,亦未说明有证据证明吕洪斌因货损而产生损失,故尽管吕洪斌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尚无证据证明吕洪斌对承运人具有货损请求权。你院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对此事实予以查明。在认定吕洪斌具有货损请求权的前提下,扬子江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涉案运单,吕洪斌与扬子江公司之间存在以运单为证明的水路货

物运输合同关系。作为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荣宁公司)应当作为该航次水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根据《合同法》以及《货规》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货物发生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故扬子江公司作为本次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对吕洪斌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货规》还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认定的事实,本案货损的发生是“希望”轮全部责任所致,荣宁公司对货物发生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实际承运人荣宁公司对吕洪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复。 2006年3月14日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5年10月20日 [2005]鄂民四终字第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吕洪斌诉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04]武海法商字第64号民事判决。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

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其中的争议问题请示。现将本案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象山县荣宁

船务公司(简称荣宁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洪斌,男,江苏省常州市东南开发区阳光建材批发部业主。住江苏省常州市东南陶瓷商城96仓库。原审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江公司)。二、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判决情况原审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9月19日,原告吕洪斌的货运代理人南海市西樵祥安货运贸易部(简称西樵祥安)代吕洪斌委托被告扬子江公司运输一批陶瓷制品,自广东省南海市九江港至江苏省常州港。该批货物共计5036箱,分4个集装箱装载,收货人为黄永明。同年9月22日,实际载运上述货物的被告荣宁公司所属“荣宁98”轮在锚泊中与巴拿马籍化学品船“希望”轮发生碰撞,所载货物湿损。经扬子江公司和荣宁公司共同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货损检验鉴定,确定货损价款为147 826.76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原审认为,原告吕洪斌通过其货运代理人西樵祥安与被告扬子江公司建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吕洪斌为该批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依法享有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权利。被告扬子江公司接收原告吕洪斌受托人西樵祥安交运的货物,应安全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交付。虽然货损为载货船舶“荣宁98”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所致,但并不能据此免除扬子江公司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其应赔偿吕洪斌货物损失。被告荣宁公司虽将“荣宁98”轮期租给了扬子江公司,但其作为船舶所有人实际占有船舶,负有船舶航行安全和管理货物责任。荣宁

公司接受扬子江公司委托运输吕洪斌受托人西樵祥安交运的货物,为该批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因货物损失发生在荣宁公司实际运输货物和管理货物责任期间,其对货损亦应负有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扬子江公司赔偿原告吕洪斌货物损失147 826.76元,被告荣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上诉请求及理由荣宁公司上诉称:(1)吕洪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吕洪斌为证明其系涉案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一审中提供了西樵祥安出具的证明(简称《证明》)、扬子江公司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简称运单),内贸集装箱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其即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托运人。第一,《证明》无法证明西樵祥安合法存在;第二,吕洪斌如要证明西樵祥安是其货代,应提供货代合同,而不需用一份证明来说明货代关系;第三,这份《证明》是加盖的西樵祥安的运输专用章,而非公单。因此,吕洪斌以此证据证明其实际托运人身份站不住脚。第四,西樵祥安的货代资格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五,从运单看,吕洪斌也并非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据此,在吕洪斌提供的证据无论从形式或内容上都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托运人、涉案货物的货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其系涉案实际托运人,依法享有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权利缺乏事实依据。(2)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第一,上诉人

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在运单上得到披露,即使吕洪斌是实际收货人,

其与上诉人之间也没有运输合同关系,运单上载明的相关条款对上诉人来说并没有约束力。第二,根据宁波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涉案船舶碰撞中,“荣宁98”轮没有任何过错。而《货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负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负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上诉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货物的损失并没有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第三,同一次事故受损的其他货主也曾主张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17号判决已明确不予支持,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对本案货损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吕洪斌答辩称:(1)原判认定吕洪斌通过其货运代理人西樵祥安与扬子江公司订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吕洪斌为该批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依法享有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权利合法有据。其一,西樵祥安本案中的货运代理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西樵祥安为交易便捷,基于吕洪斌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在运输业中是交易习惯,且并无违法之处。西樵祥安在承运人违约而披露第三人的情形下,吕洪斌作为实际托运人依法有权行使其订立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并当然包括赔偿请求权,因此,吕洪斌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二,法律对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建立并无

必须为书面形式的限制性规定,西樵祥安出具的证明具有证据力,足以证实其实际为吕洪斌的货运代理人身份,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原审中,扬子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西樵祥安出具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这一证据,虽在庭审时未提交质证,但是已经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也就是已经认可西樵祥安本案货运代理人身份。其三,涉案运单系扬子江公司签发并履行,吕洪斌及其货运代理人西樵祥安虽未在托运人栏签章,但已经载明托运人为西樵祥安,并且,吕洪斌及西樵祥安认可该运单关于运输货物等相关内容的记载及效力,并向承运人交付了运输货物,尤为重要的是,吕洪斌所举货物发票不仅与装箱单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在本案货损鉴定过程中,一直以货主身份与承运人及鉴定方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上诉人与扬子江公司对此完全接受,毫无异议。因此,原判认定吕洪斌系涉案货物的货主及实际托运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货损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其一,上诉人作为本案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事实上已经在运单上得到披露。涉案运单上明确载明“船名:荣宁98”,即明确了实际承运人为上诉人荣宁公司,并且,根据上诉人一审举证,该运单签发时,正处于荣宁公司与扬子江公司定期艇船合同的履行期间。据此,运单右上角载明的关于《货规》具有合同适用效力的约定内容,对于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上诉人理所当然具有约束力。其二,本案是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实际承运人对于货物运

输中发生的属于非免责事由的货损,应按《货规》的规定,依法依约与承运人扬子江公司共同对吕洪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上诉人对于货损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过错,则在所不问,因为这并不属于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最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上诉人所称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与本案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对本案无预决的法律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扬子江公司陈述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本案隐名代理成立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构成隐名代理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扬子江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2)水路货物运输不适用隐名代理。《货规》起草者叶红军所著的《货规条文释义》指出:水路货物运输不适用隐名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的前提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属行纪关系。而行纪行为仅适用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为实际托运人无法律依据。《货规》中没有“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创设实际托运人的概念,法理和实践中都是不妥当的。综上,原审原告不是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向原审被告提起违约

之诉。请求上诉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四、我院对本案审理的意见二审查明,涉案运单上载明“船名:荣宁98”。另查明,宁波海事局对涉案船舶碰撞事故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本起事故完全是由于“希望”轮驾驶人的严重过失引起的,“希望”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我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的讨论意见如下:(一)被上诉人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上诉人荣宁公司和原审被告扬子江公司认为吕洪斌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理由如下:(1)扬子江公司签发的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西樵祥安,而且,扬子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西樵祥安的托运人身份。因此,以涉案运单为依据,西樵祥安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扬子江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2)西樵祥安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2003年9月荣宁公司所属‘荣宁98’轮0316N航次,由扬子江公司签发运单项下RE箱号(具体箱号略),实际托运人为吕洪斌,本公司仅为货运代理人代其发货,上述货物的货损索赔权应由吕洪斌本人享有及行使”。该《证明》加盖了西樵祥安的运输专用章,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委托运输事宜,由该公司运输职能部门加盖其业务用章,能够代表该公司,应当具有证明力;吕洪斌与西樵祥安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但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包括口头约定,该《证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吕洪斌与西樵祥安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证明》披露了第三人,明确授权由吕洪斌行使索赔权。由于西樵祥安的授权,本案上诉人和扬子江公司今后不存在就同一事由被西樵祥安起诉的风险。上诉人对西樵祥安的合法存在表示质疑,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因此,依据这份《证明》,可以认定吕洪斌为本案的实际托运人。另外,损失鉴定证书中载明的鉴定地点为吕洪斌公司的住所地常州东南陶瓷商城,亦可起佐证作用。(3)关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适用。本案西樵祥安接受吕洪斌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发生货损后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吕洪斌是实际托运人,吕洪斌据此主张权利,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扬子江公司认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隐名代理不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仅依某学者解释,并无法律依据,且本案并不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因此,依《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吕洪斌作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西樵祥安对扬子江公司的合同权利。(4)扬子江公司作为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没有上诉,即视为承认一审判决,此承认当然包括吕洪斌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扬子江公司在二审中否定吕洪斌原告主体资格的意见属翻悔行为,由于此行为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扬子江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的认可,对于认定吕洪斌的原告主体资格具有确定性。(二)上诉人荣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一

争议涉及对《货规》的理解和适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运单注明: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确认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货规》等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应以定《货规》并入合同条款。涉案运单上载明“船名:荣宁98”,荣宁公司据此也完成了货物运输,已实际介入本案以运单为依据的运输合同关系,《货规》的相关条款对荣宁公司应当具有约束力。《货规》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这种责任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由

于《货规》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完全照搬《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该条关于“实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应结合海商法的规定来理解。《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实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实际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托运人来说,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同样负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论实际承运人在碰撞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货损发生在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和管理货物责任期间,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这种责任,可不分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另外,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本案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系又一轮承托运关系,如果实际承运人在本案中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本案承运人对托运人赔偿后,必然以托运人身份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而实际承运人在下一轮合同之诉中,仍要承担和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货物损害发生在实际承运人运输过程中,无论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如何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是肯定存在的。如在本案中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减少诉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很多相同点,这也是《货规》第四十六条照搬《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原因所在。本案一审判决即为此种意见,因此,判决荣宁公司对本案货损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海商法。从法理上分析,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的相对性,其对托运人不负合同违约责任。只有当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只负侵权赔偿责任。《货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负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否则负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就是这种意见,因此,在同一次事故受损的其他货主荣宁公司主张权利时,认定“荣宁公司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运单上载明的相关条款对荣宁公司没有约束力。荣宁公司对货损造成没有过错,其对本案货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院审委会讨论一致倾向上述第一

种意见。鉴于此问题涉及法律适用,故决定向贵院请示,请予答复。

请示报告的回复函

请示报告的回复函 请示报告的复函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相关范文,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诉xxx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xxx年12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XX、张XX、朱XX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XX同志、xx 市中级人民法院魏XX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XX与张XX是经过双方申请,于xxx年8月16日去xx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XX与朱XX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XX与陈XX的离婚是合法的,张XX与朱XX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XX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XX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XX与朱XX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XX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XX与张XX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

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XX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XX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根据xxx0版《xx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x6版《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的编制依据和相关规定,锅炉房工程类别可按锅炉总蒸发量指标划分,一类工程为30吨、二类工程为20吨、三类工程为10吨。 xxx年五月十七日 xx县xx加工厂在罐头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青龙山商标,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成为注册商标,该厂擅自在青龙

外出调研申请报告

范文一: 关于外出考察学习的请示中国海口政务门户网站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学习南昌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先进经验, 开阔视野,开拓思路,更好地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我局拟组织一批业务骨干到南昌市考察学习,考察内容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考察时间拟定为2011年3月11日-16日(12、13日为 星期六、星期天),人数35人,由郑峰局长带队。 妥否,请批示。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海口市统计局办公室2011年3月2日印发 范文二: 外出考察请示报告 戴村镇组织办: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迎接“七.一”党的生日,更好的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节广大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身心,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帮助减轻工作上的压力;同时,让我村党员群众有机会深入了解党的伟大历史,亲身感受外地新农村建设所取得的发展成果,学习、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的光荣传统和革命 精神。结合尖山下实际,我村计划在今年7.1之前组织我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外出考察。具体分两批进行,计划如下: 一、外出时间:七月一日之前出发,考察活动时间为期2-3天。 二、考察地点:村民代表:安吉新农村;党员:南京。 三、考察对象: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和党的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考察人数:估计在60人左右。 五、组织工作:由尖山下村委根据报名情况,统一组团,统一日程,委托旅游公司组织安排。村委将对参加活动的对象进行必要的法制、纪律、安全等教育:要求参加活动的党员群众要维护集体和自身形象,展示尖山下党员群众的良好风范;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群众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定;每位参与者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此,村委成立外出考察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 朱红鑫(书记)杨尧华(代理村主任)杨继华(副书记)姜志海(支委委员)邵伟成(支委委员)卜巨芬(妇女主任) 同时做好活动小组分组工作,明确小组组长和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以确保活动正常、安全、有序地进行。 六、经费:预算费用主要由村企业出资,其余由村委承担。以上申请是否当妥,提请领导给予审批! 期复为盼! 戴村镇尖山下村村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篇二:申请外出调研报告 外出调研申请报告 一、调研目的 随着置业公司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公司内部的各类针对性文案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开展的重点应该是门店的铺设以及公司适当的广告的跟进,前两周我们的工作着重集中在门店位置的考察以及公司网站方案的完善,另外在寻找房源方面也紧锣密鼓的跟进着,在这周工作结束后就是中秋及国庆两大假段,因为时间和更便捷假期过后工作有效开展的关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范文

2020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范文Contract Template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体会指的是接触一件事、一篇文章、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之后,对你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法和自己的理解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诉xxx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xxx年12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某、张XX、朱XX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XX同志、xx市中级人民法院魏XX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某与张XX是经过双方申请,于xxx年8月16日去xx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XX与朱XX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XX与陈某的离婚是合法的,张XX与朱XX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某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XX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

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XX与朱XX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XX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某与张XX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XX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某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2 根据xxx0版《xx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x6版《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的编制依据和相关规定,锅炉房工程类别可按锅炉总蒸发量指标划分,一类工程为30吨、二类工程为20吨、三类工程为10吨。 xxx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 请示报告的复函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相关范文,仅供参考。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诉xxx“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xxx年12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XX、张XX、朱XX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XX同志、xx市中级人民法院魏XX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XX与张XX是经过双方申请,于xxx年8月16日去xx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XX与朱XX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XX与陈XX 的离婚是合法的,张XX与朱XX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XX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XX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XX与朱XX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XX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XX 与张XX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

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XX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XX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2 根据xxx0版《xx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x6版《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xxxxxxxx)的编制依据和相关规定,锅炉房工程类别可按锅炉总蒸发量指标划分,一类工程为30吨、二类工程为20吨、三类工程为10吨。 xxx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3 xx县xx加工厂在罐头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青龙山商标,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成为注册商标,该厂擅自在青龙山商标标识

关于经费的请示

关于经费的请示 篇一:市局列支经费的请示 关于将部分办公经费由市局列支的请示 市局: 市局*******作为市局党委的****部门和市局的****部门,承担着市局********等工作,办公耗材质量要求高、使用数量大,约占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的80%。 2010年以来,***月均办公耗材支出一万元左右,先由***办公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局列支。办公经费入不敷出,难以承担全部办公耗材费用。为确保***日常工作运转,特恳请将***部分办公耗材相关费用,每月平均6000元由市局列支。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篇二:关于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请示 xxxxxxxx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请示 xxxxx字(xxxx)x号签发人:xxxxx xxx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xx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x年xx月,注册资金xx万元,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占地xx万平方米,建筑面积xxx万平方米,员工xx余人。公司以加工生产xxxxxxxxx为主,是世界xx

行业新兴的技术项目,以优质的xxxxx为原料,表面经过科学处理,形成一种新产品,美观大方,极具艺术表现力,适用于家居、办公、酒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安装于门窗、屏风、天花板背景墙、整体衣柜、书柜等。自项目建成投产以来,生产和销售形势良好,国外客商络绎不绝,订单不断,产品供不应求,产品全部出口xxxxx。 xxxxx年xxx月,我公司根据xxxxx的比较优势和地区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决定开工建设生产规模和出口规模均可满足xxxxx市场需要的xxx深加工厂,工程计划投入资金xxx万元,现已投入资金xxx万元,建设xxxx 平方米厂房及xxxx平方米的办公楼及产品展示大厅,引进两条全自动xxxx生产线,引进全自动xxxxxx生产线,全自动xxxxxx,全自动xxxx,全自动xxx等先进设备。工程建成投产后,可生产xx多种系列产品,年产特种xxx可达xxx万平方米,产值xxxx万美元,上缴税金xxx多万元,解决xx余人就业。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得到了xxxxx市政府和xx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基本建设和生产进展顺利,生产和销售形势良好。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和正在成长过程中的企业,我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投入、技术设备引进等方面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流动资金紧张,这些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公司的发展。为了使企业能够快速发展,成为我市出口加工方面的龙头企业,特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xxx万元。

关于复函的格式

精心整理 关于复函的格式 复函如何写呢?复函又有什么格式?那么,下面是小编介绍的关于复函的格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格式 关于的复函 xx: 你(省、市、县、局)《关于的函》(〔〕号)收悉。关于问题,答复如下:

(答复事项) 特此函复。 xxx(盖章) x年月日 范文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xxx号) 山东xx市人民政府: xx市xx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xx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xxx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xxxx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xx 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请示报告的复函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相关范文,仅供参考。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学校外出活动请示报告大全》

《学校外出活动请示报告大全》篇一:学生外出活动申请报告学生外出活动申请报告市教育局:春回大地,草长莺飞,正是春游、踏青的好时节。为了开拓学生眼界,陶冶学生情操,了解中华文明,增进同学友谊,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游,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于xx年5月 5、6日组织初 一、初二学生去上海野生动物园春游。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xx年5月 5、6日 二、地点:上海 三、组织领导和带队安排外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安全工作: 1、外出活动前学校安排对参加外出活动的全校师生员工进行一次外出活动必须注意安全、法制、纪律、文明、卫生等的教育。 2、校长室召开班主任会议,布置本次活动和各项工作。 3、各班主任对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进行分组,确定学生组长,对学生进行一次外出活动必须注意安全、法制、纪律文明、卫生等的教育。 4、校长室负责安排全校教职员工在外出活动中的带队任务,并落实到各班和学生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5、全体师生员工的汽车座位由学校统一安排,教职工不得擅自

乱坐,抢占学生座位。 6、学校备好一些常规药品,做好本次活动中必要的医疗防护等相关准备工作。 7、外出活动前制定好应急预案。 8、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外出活动合同。 9、由旅行社代理负责为全校师生员工买两个险种的保险: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致礼。二○○八年四月十八日篇二: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申请报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申请报告敬爱的党总支:此次为本学期第一次外出团组织活动。我们发现交流需要心灵的沟通,而活动能够更好地使班上的同学团结一致。在同学们的建议下,化工07-1将与英语07-4一起去北海进行团组织活动。这次两个班进行联谊,将会促进同学们的友谊,丰富同学们的大学生活,交流学习经验,有效地调动同学们学习英语的积极性。而且这次北海之旅将让同学们感受自然的秀丽风光;了解海底奥秘;感受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性,拓展同学们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两个班初定于xx-10-18早上8点从学校出发到北海银滩返还时间xx-10-19下午2点从海滨公园直接回校。全程由校车接送,本次活动两班分为5个小组,每小组成员有10人,每人大概经费115元。为了加强和锻炼每个同学的组织能力,由每个小组推荐一个小组组长。每个小组组长将会认真负责每个组员的人身安全。我们将由两班的班干部组成一个总负责小组,负责处理各方面的问题。 到达北海后按原定计划先到兴海宾馆安排好住宿以及吃午饭,接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87805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标准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关于请示报告的复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诉xxx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xxx年12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某、张XX、朱XX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XX同志、xx市中级人民法院魏XX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陈某与张XX是经过双方申请,于xxx年8月16日去xx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

XX与朱XX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XX与陈某的离婚是合法的,张XX与朱XX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某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XX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XX与朱XX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XX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某与张XX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XX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2018-01-24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 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 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外出活动请示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外出活动请示报告正式版

外出活动请示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尊敬的中共XX办事处党委: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周年,全面推进我支部的组织建设,激励我支部全体党员教师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增强我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结合我支部工作实际,支部拟组织全体党员教师及入党积极分子“十〃一”期间外出考察学习,具体计划如下: 一、外出时间:十月一日之后出发,参观学习时间为期3-4天。 二、参观学习地点:重庆市歌乐山、

渣子洞等红色革命根据地。 三、参观学习人数:估计在20人左右。 四、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根据报名情况,统一组团,统一日程,委托旅游公司组织安排。学校将对参加活动的对象进行必要的法制、纪律、安全等教育:要求参加活动的党员教师要维护集体和自身形象,展示我支部党员教师的良好风范;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教师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定;每位参与者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五、经费:预算费用120xx元,由学校公用经费解决30%,党员教师自行解决40%,其余30%经费希望得到办事处党委解

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4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鄂民四终字第41号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你院认定的事实,吕洪斌为本案的实际托运人,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南海市西樵祥安货运贸易部仅为接受吕洪斌委托与承运人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签订合同的人。根据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的规定,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上所载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虽然吕洪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了黄永明出具的证明其代理吕洪斌收货的“证明”,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你院请示报告以及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中并未认定吕洪斌为涉案货物收货人的地位,亦未说明有证据证明吕洪斌因货损而产生损失,故尽管吕洪斌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尚无证据证明吕洪斌对承运人具有货损请求权。你院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对此事实予以查明。在认定吕洪斌具有货损请求权的前提下,扬子江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涉案运单,吕洪斌与扬子江公司之间存在以运单为证明的水路货

物运输合同关系。作为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荣宁公司)应当作为该航次水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根据《合同法》以及《货规》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货物发生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故扬子江公司作为本次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对吕洪斌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货规》还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认定的事实,本案货损的发生是“希望”轮全部责任所致,荣宁公司对货物发生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实际承运人荣宁公司对吕洪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复。 2006年3月14日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吕洪斌与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5年10月20日 [2005]鄂民四终字第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吕洪斌诉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04]武海法商字第64号民事判决。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 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其中的争议问题请示。现将本案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象山县荣宁

公文写作类型及范例(函请示通知报告规定)

一、函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写作格式 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 (一)沟通性。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二是格式

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分,还可以分为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四、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经费请示格式范文.doc

经费请示格式范文 导读:在需要请求经费的时候,我们要向公司提交经费请示,等上司同意了才能获得经费,那么经费请示该怎么写呢,下面我为大家带来关于经费请示的格式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一:关于申请活动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活动经费的请示 XXXXXXXXXXXX: 为了加大对职工整体素质提高,配合XXXXX文艺演出,进一步繁荣我处基层文化,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xx大提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落到实处。拟申请职工文艺生活演出服饰资金。女XXX人,男XXXX人,每人约XXXX元,共XXXXX元。妥否,请批示 XXXXXXXX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篇二:申请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 县政府: ***从20xx年独立办公以来,由于办公地点更换了多次,办公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加之***多年来办公经费缺乏,各项设施及设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改善。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恳请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以下资金:

一、更换电脑及打印机费用 ***现有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均是多年前配置的,不但速度慢,而且经常出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使用。按照省***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现实办公的要求,亟需解决电脑8台、激光打印机2台。需要资金71,000元。 二、更换办公桌椅及卷柜费用 ***现有办公桌椅均是20xx年配备的,多数已经破旧不堪。亟需更换办公桌椅8台套,新购铁卷柜8个。需要资金29,000元。 以上两项共需资金10万元。 特此报告,恳请批复。 ************************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共印5份。 篇三:标准的经费请示范文 东安县工商局文件 东安县工商局发〔20xx〕30号签发人: 东安县工商局关于拟举办首届药材展销会 申请经费的请示 县政府: 我局是个药材之乡,为把我局的药材推销出去,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帮助农民致富。我局经商讨决定拟举办药材展销会。但应东安县工商局当地经济发展还能缓慢,资金周转不便,这一原因

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范文一: 关于外出考察学习的请示中国海口政务门户网站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学习南昌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先进经验, 开阔视野,开拓思路,更好地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我局拟组织一批业务骨干到南昌市考察学习,考察内容为第六次 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考察时间拟定为2011年3月11日-16日(12、13日为 星期六、星期天),人数35人,由郑峰局长带队。 妥否,请批示。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海口市统计局办公室2011年3月2日印发 范文二: 外出考察请示报告 戴村镇组织办: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迎接“七.一”党的生日,更好的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节广大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身心,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帮助减轻工作上的压力;同时,让我村党员群众有机会深入了解党的伟大历史,亲身感受外地新农村建设所取得的发展成果,学习、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的光荣传统和革命

精神。结合尖山下实际,我村计划在今年7.1之前组织我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外出考察。具体分两批进行,计划如下: 一、外出时间:七月一日之前出发,考察活动时间为期2-3天。 二、考察地点:村民代表:安吉新农村;党员:南京。 三、考察对象: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和党的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考察人数:估计在60人左右。 五、组织工作:由尖山下村委根据报名情况,统一组团,统一日程,委托旅游公司组织安排。村委将对参加活动的对象进行必要的法制、纪律、安全等教育:要求参加活动的党员群众要维护集体和自身形象,展示尖山下党员群众的良好风范;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群众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定;每位参与者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此,村委成立外出考察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 朱红鑫(书记)杨尧华(代理村主任)杨继华(副书记)姜志海(支委委员)邵伟成(支委委员)卜巨芬(妇女主任) 同时做好活动小组分组工作,明确小组组长和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以确保活动正常、安全、有序地进行。 六、经费:预算费用主要由村企业出资,其余由村委承担。 以上申请是否当妥,提请领导给予审批! 期复为盼! 戴村镇尖山下村村委

各常见公文(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格式与范文

各常见公文(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 格式与范文 紫墨映雪整理: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 20xx年7月3日 常见公文(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写作格式与范文 一、函的写作格式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

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 【实施日期】201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年2月) 问题一、2008年4月1日起民诉法修正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在此之前依旧法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申请执行人在此后能否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意见:不能适用。但在2008年4月1日后依旧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以适用二年期限。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依照《决定》施行以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到《决定》施行之日尚未届满的,可以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的期间以内合并

计算”。按照此规定精神,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到《决定》施行之日(即2008年4月1日)尚未届满的,可以适用新法关于两年期限的规定,并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问题二、申请恢复执行如何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有关规定? 处理意见: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因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申请执行期间。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对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不应受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问题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放弃债权,执行法院却错误裁定终结执行后,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处理意见:可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撤销终结执行裁定,继续执行。但是2004年3月26日以前依照省法院粤高法发【1999】46号下发的《关于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可以直接恢复执行。 主要理由: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放弃剩余债权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这两种情形,均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强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终结执行裁定,案件继续执行。但是,省法院1999年10月11日下发的《关于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为了解决中止执行案件不能结案的问题,把本应中止执行的情形规定为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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