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因此,审查此问题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对敲诈电话、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作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核实,并且将这些视听资料、物证、鉴定结论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才能做出判断。

3.审查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威胁或者要挟是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威胁、要挟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二是威胁、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和健康进行直接威胁,也可以是通过揭露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个人隐私、毁坏名声等非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顺从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三是威胁、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对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请别人传话的形式实施。四是实现威胁、要挟内容的时间,既可以在未来某一个时间实现,也可以是在威胁、要挟的当时实现。五是犯罪行为人取得非法财产的时间,既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同时取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威胁后的某一个时间取得。这些特点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证明上述案件事实,应当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等证据形式加以印证。

4.审查犯罪后果。敲诈勒索的犯罪后果包括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也包括敲诈行为人索要的数额和实际到手的数额。

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谋取非法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在审核敲诈勒索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结论是否科学。对于价值结论的认定也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能否实际取得公私财物是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邃与未遂问题的主要标准,在审查时亦应注意区分。

审查敲诈勒索案件,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要是要正确掌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与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都涉及可能有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行为,但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当场取得财物,暴力行为一般也比较轻微。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都有强行索要情节,而敲诈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有特定的被害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一般表现为公然上去就拿,被害人的数量比较多,造成人心惶惶,秩序混乱。区分敲诈勒索的此罪与彼罪,一定要从行为的本质特征及侵害的客体等方面认真分析,客观判断。

5.审查物证的追缴情况。

6.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四)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但是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权利。在审核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强索的是否为非法财产利益,如果债权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不当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本罪。

三、敲诈勒索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应当具备证明以下问题的相关证据。

1.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材料、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勒索信(电子邮件)、录制勒索内容的电话录音等。其中被害人的陈述材料应当是必备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相关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到案说明”以及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重大嫌疑的证据。包括指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的证人证言,对勒索信与犯罪嫌疑人笔迹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对反映敲诈内容的电话录音与犯罪嫌疑人的语音作声纹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只要有两种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可以排除相反证据的,就可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必备证据。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还应当包括对犯罪时、地、人、情、果以及犯罪动机、目的的全面证明。案件审核的重点应当是敲诈手段、占有财物的非法性、敲诈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

1.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确凿证据。

2.证明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如果被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设计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案,直接见证了犯罪嫌疑人利用打电话等手段对被害人再次进行威胁、要挟,与被害人约定见面时间、地点等情况,则应在破案报告中进行说明。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意图强取或者已经实际取得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这里证明的重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产和非法占有财物的价值数额两个方面。对于犯罪后果还应当有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估价结论、物证照片等加以佐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目的、动机的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作案人,查清楚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后果,还必须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只需要证明此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即可,不需要对案件的每一细节都查得很清楚,不需要对敲诈勒索的涉案财物价值数额作出精确估价。对于一时查不清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6周岁的,也可以先行刑事拘留。但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求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证明敲诈勒索行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而且要求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要查清楚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对于一人涉嫌多起犯罪的,如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时间开展全面侦查,可先行查实认定其中一、二起案件予以认定,以此办理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请逮捕手续,其余案件可以在预审期间继续调查取证。(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对敲诈勒索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从证据规格来说,对敲诈勒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就是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对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应当具

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分赃、销赃(弃赃)、退赃、侦查人员追赃等过程的相关证据。

3.证明其他犯罪实施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相关证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其他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与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相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更高。提请逮捕时只要能查清有关敲诈勒索的定罪事实即可,而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定罪事实,而且要查清所涉嫌犯罪的量刑事实。对于涉嫌多起犯罪的嫌疑人,提请逮捕时只要求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查清即可,而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要查清所有涉嫌的犯罪案件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不应当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案

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案设计 第五课自我保护防范侵害 6.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学目标: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自己不做非分之举,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况学会应对,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了解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 引导学生谈论书本列举的事例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敲诈勒索案例。在学生谈论的过程中,教师适时适当地插入自己的生活中经历和过或看到听到的敲诈勒索案例,并适当引入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如下: 1、拳打脚踢榨取钱财 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李,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3名年龄比他稍大的少年。他们将小李拉到一个僻静处,为首的康某上前打了他一个耳光,恶狠狠地问:“你认识我吗?”小李胆怯地答到:“不认识。”另一个赵某上前又打了他一个耳光,说:“你敢不认识我大哥?”小李怕得要命,只好说:“认识。”这时第三个吴某出手又是一个耳光:“胡说,你知道我大哥叫什么?”被打得晕头转向的小李哭着说:“别打了,你们要干什么?” 凶神恶煞般的康某,一把抓住小李的衣领,说:“听说你们家很有钱,大哥我今天玩游戏机没钱了,向你借一点,怎么样?”小李说:“我,我没钱……”“你敢骗人,我们都打听过了,你们家很有钱!”赵某和吴某用脚朝小李身上乱踢。迫于他们的淫威,小李从口袋里掏出100元钱才得以脱身。 从此以后,他们就盯上了小李,今天搜身,明天拳打脚踢,后天用烟头烫,手段一次比一次残忍。尽管屡次遭受他们的侵害,但小李怕他们报复,始终不敢吱声。在几个月里竟被三个“恶少”抢劫敲诈掉人民币3500多元! 讨论:你们从这个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 2、每天纠缠收取费用 初三学生小明,他在放学途中和同学发生冲突,一个叫陈某的少年恰好路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录 前言 (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 关键词:敲诈勒索; 财产性利益; 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 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

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4] ;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5] ;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卷及答案解析

全国自考2018年7月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刑法机能的是( ) A.行为规制 B.法益保护 C.自由保障 D.惩罚犯罪 2.不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的是( ) A.主客观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相适应 D.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3.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4.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减轻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 ) 1

A.客体错误 B.工具的错误 C.因果关系的错误 D.方法、手段的错误 8.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刑罚权是( ) A.制刑权 B.求刑权 C.量刑权 D.行刑权 9.不属于数罪并罚原则的是(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加重原则 D.混合原则 10.不得适用假释的是( ) A.暴力性犯罪 B.无期徒刑罪犯 C.累犯 D.绑架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对象是( ) A.国家绝密 B.国家机密 C.国家秘密 D.国家秘密、情报 12.未经批准私自制造猎枪的行为( )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违规制造枪支罪 1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 ) A.伪造金融票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伪造金融凭证罪 D.伪造货币罪 1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D.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15.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 ) 2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a3422076.html,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009年04月11日来源:浏览次数:291 【字体:↑大↓小】背景色: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位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重伤。后四被告人共当场取得张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楼、孙海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其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其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美容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楼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海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的犯罪所得。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问题。两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不仅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可能实施一定的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类似本案的情形,两罪就具有疑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区分这两类犯罪。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目录 前言 (3)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 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 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 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 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 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 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 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 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 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5.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 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

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体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迅速由相对的“静态封闭”向“动态升级”型转化,人、财、物的大流动,带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治安防范工作的动态新环境,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考验,各类刑事案件随之增多,尤其是盗窃案件十分突出。如何强化动态社会环境下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遏制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增多,已成为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盗窃犯罪增多,治安形势严峻 (一)盗窃案件大幅度上升,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大以楚雄州永仁县为例, 2006年立刑事案件157件,其中:盗窃案件 92件,破 4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8.6%;2007年立刑事案件169件,其中:盗窃案件101件,破了53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59.8%; 2008年立刑事案件176件,其中:属盗窃案件105件,破 5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9.6%;这些数字客观地反映出了盗窃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危害程度明显增大,极大地威胁着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盗窃案件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犯罪量处于高水平态势由于盗窃犯罪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较广,形成了多方位和全天候的犯罪格局,所有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侵犯的对象;所有放置有价物品的场所都可能成为犯罪现场。流

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本地的无业人员(特别是有吸毒史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及构成犯罪的主体,流窜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三)盗窃犯罪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盗窃案件频繁发生,日趋突出,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科技化,具有现代特征,增大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作案形式表现出多样化,有集团、结伙、单独、内外勾结、流窜作案等;作案空间大、范围广,有人、财、物高度集中和流动的重点复杂地区和场所,也有人、财、物相对分散、交通落后的农村边远地区,作案时间不分白天、黑夜,不分季节,作案工具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作案原因有预谋和随机作案,盗窃案件的这些特点,致使盗窃犯罪较为复杂,难以控制,侦破难度较大。 二、当前盗窃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贫富不均,造成部分人心里失调,萌发盗窃之心 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中指出:我们党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人、财、物信息相对静止、相对封闭的格局被打破,随之而来的人、财、物大流动,经济活跃,有极大一部分人依靠党的好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先富起来,过上了小康生活,而有部分人,由于主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练习附答案

练习五: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1、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2、.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3、贾某在抢劫于某的过程中见于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于某一刀,于某大声呼救,贾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于某被刺成重伤。贾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抢劫罪未遂 D、抢劫罪既遂 【答案】C。 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答案:D。 5.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6.、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7.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8、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绑架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9.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保证书是敲诈勒索的证据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书是敲诈勒索的证据吗 篇一:敲诈勒索罪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看守所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会见人/询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员: 被会见人/被询问人:,涉嫌敲诈勒索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证件)。我受的委托(出示有关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及确认委托?如果你同意,请你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你,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刑事拘留的?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答: 问:公安机关是以涉嫌什么罪名逮捕你的? 答: 问:你是否承认有罪?如果你认为无罪,就陈述无罪的辩解;如果你认为有罪,就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你听清楚了吗?答: 问:公安机关一共讯问了你多少次?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在请你将你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案发经过如实向律师讲一下? 答: 问:与你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还有那些人? 答: 问:他、她们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 问:现在向你解释你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问:现在给你解释一下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时间上,刑事拘留至逮捕最长的37日完成,逮捕后案件仍回到公安侦查,一般停留二个半月时间,特殊情况延长一、二个月。然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情况,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审判分为一审、二审,二审为终审裁决,每个阶段都要三个月至半年的时间才 能结案,有时候甚至更长。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对盗窃案件侦查讯问突破口的研究 【摘要】 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的某个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的某个犯罪嫌疑人等。正确的选择讯问突破口有利于从犯罪嫌疑人固守的防线中打开缺口,为深入讯问开辟道路,使侦查讯问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但是由于近年来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反审讯能力增强,智能化犯罪普遍增多,侦查讯问人员对于突破口的选择时机、方向难以把握,造成盗窃案件发案率高,侦查讯问突破口难以选择的现状,现就 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更好地选择突破口的对策。 【关键词】讯问突破口;盗窃案件;现状 目录 【摘要】 (1) 引言 (3) 一、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3)

(一)侦查讯问对象方面 (4) (二)侦查讯问主体方面 (3) (三)法律制度方面 (5) 二、造成讯问突破口选择陷入困境的原因 (5) (一)犯罪嫌疑人的原因 (6) (二)侦查人员自身的原因 (5) (三)外在的其他原因 (6) 三、如何恰当的选择讯问突破口 (7) (一)全面、精心选择讯问突破 (8) (二)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改变讯问突破口 (9) (三)结合新时期的形势,创新侦查讯问突破口选择的方法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近年来,由于盗窃案件频发,给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盗窃案件作为侵财类刑事案件中的一类,除与一般的的侵财类案件的一般共性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所以盗窃案件的侦查讯问方法与一般的侵财类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本文针对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时机、方向难以把握,和讯问对象的反讯能力、抗讯态度增强等困境,针对全面了解案件材料做好前期工作,根据情况灵活的改变突破口方向,结合新形势创新讯问方法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是当前盗窃案件如何选择突破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据数据统计,2016年1月,中国公布的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为0.462,这一数字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是反应入室盗窃等犯罪的重要指标,超过0.4,则表明社会治安面临严重压力。目前,中国以“国家机密”的名义从未公布过每年的入室盗窃及社会治安相关数据。但从基尼系数、人口数量、别国历史年度入室盗窃数量等相关数据估算中国目前每年的入室盗窃案件数量至少千、万起。也就是说,每天都有10000起以上的入室盗窃案件发生。所以侦查讯问人员面对这些盗窃案件的讯问时,由于种种原因,会使得侦查讯问陷入困境,而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难就是使侦查讯问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侦查讯问对象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不同表现也容易使讯问人员难以进行讯问突破口的选择,且由于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流窜犯,并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身边的社会关系少,所以对于讯问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其心理负担少,他们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没什么畏惧,所以他们的各种抗讯问表现造成侦查讯问人员难以进行突破口的选择,从而导致侦查讯问陷入困境。 1、态度蛮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反应也会使侦查讯问突破口的难以选择,尤其是因为盗窃案件犯罪嫌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杨兰臣: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曹波、肖中华: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梁亚、赵存耀: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05期 “上访”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 伯某敲诈勒索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伯某等人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两次主动、自愿与伯某等人民事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江苏高院判例: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4年4月)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 新闻报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