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县区人民政府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

(2)要件不全的

(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3.《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办理机关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机关为玉溪市人民政府。

四、审批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

3、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

4、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处理到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

(2)要件不全的

(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4)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5)违法用地处理不到位的

(6)不集约节约用地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保安大厦、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申报

办事窗口: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3路、18路公交车到保安大厦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报件通过预先审查符合要求后,通过三级联网电子政务平台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未预先审查纸质报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

办理时限: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及补正时间不算在内)。1.经办人初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件进行初审。2.会审:经办人初审合格后,提交会审科室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内会交会审意见,会审意见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为15个工作日;会审意见认为不予批复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退件通知书。3.批复,经会审科室会审后,同意批复的,报市政府批复(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八、审批收费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三级联网电子政务平台报送)。

(2)网络提交。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三级联网电子政务平台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正常工作日。

(二)受理

纸质报件通过预先审查符合要求后,通过三级联网电子政务平台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未预先审查纸质报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经办人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件进行初审。

(四)会审

经办人初审合格后,提交会审科室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内会交会审意见,会审意见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为15个工作日;会审意见认为应退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退件通知书。

(五)批复

经会审科室会审后,同意批复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书。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建议 1、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全面推行村民建房规范化和法制化。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避免地质灾害、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保障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需要。 2、进一步用活用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要。严格落实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安排和退出机制,提高集体土地和村民宅基地使用与流转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申请宅基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现场勘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区国土资源局。 (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区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区政府批复。 (七)现场放线:对区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五、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建房后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 (四)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流程及相关证明

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流程及相关证明

村农宅基地审批材料 一、材料目录 1、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2、个人用地申请书 3、一户一宅证明(村小组、村委会) 4、土地来源证明及村代表同意签名(村小组、村委会盖章) 5、承诺书 6、户主农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7、宗地图(提供有坐标的宗地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来源证明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我村委村民小组村民同志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手续,用地面积平方米,四至界址: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该地地类为,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上述土地经本村以上村代表同意。 同意村代表签名: 特此证明 村小组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乡镇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一户一宅证明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我镇村委村民小组村民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手续,经调查,该村民现需,属一户一宅用地,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 特此证明。 村小组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申请在镇(街道、乡)村委村小组(土名)建房,该地属地。现向贵局承诺,新宅基地经批准后动工建设,搬迁到新建住宅居住后将原旧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保证本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申请书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是镇(街道、乡)村委村民小组村民,现申请在本村民小组内(土名)办理村民(集体)住宅用地手续,用地面积平方米,该地类属地,四至界址: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望给予办理。 申请人: 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

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200米处。 BSZN-11200—2017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 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 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 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 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 审批条件 1、 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 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 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六、申请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 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 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d14018967.html,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很多农民对我国宅基地政策不清楚,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也不了解,现在国家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系列办法,这些办法中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三、不得安排宅基地的情形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A

方案预案:________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批农村宅基地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新区管委会下发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批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一户一宅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这两个方面要同时兼顾。 二、审批目标 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合理的解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有效的遏制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根据各乡镇目前情况,xx年全年拟审批农村宅基地约300户,需建设用地面积99000平方米,将依据各乡镇申请比例大小,合理分配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今后年度依据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审批规模。 三、审批范围 这次启动的具体范围为新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 的行政村,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城乡统筹规划,并已完成编制经审查批准公布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社。(见附表) 四、审批条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所 第 2 页共 6 页

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并已做出完善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复员军人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符合以上规定,但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前期准备。由规划国土局负责总体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摸清可审批宅基地行政村的户籍、宅基地现状使用情况,由建设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统一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 第 3 页共 6 页

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县区人民政府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 (2)要件不全的 (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3.《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办理机关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机关为玉溪市人民政府。 四、审批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 3、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 4、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处理到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 (2)要件不全的 (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4)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5)违法用地处理不到位的 (6)不集约节约用地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保安大厦、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申报 办事窗口: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3路、18路公交车到保安大厦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 工作指引 解 读 本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规划局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批农村宅基地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新区管委会下发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批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一户一宅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这两个方面要同时兼顾。 二、审批目标 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合理的解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有效的遏制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根据各乡镇目前情况,XX年全年拟审批农村宅基地约300户,需建设用地面积99000平方米,将依据各乡镇申请比例大小,合理分配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今后年度依据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审批规模。 三、审批范围 这次启动的具体范围为新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行政村,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城乡统筹规划,并已完成编制经审查批准公布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社。(见附表) 第 2 页共 6 页

四、审批条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所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并已做出完善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复员军人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符合以上规定,但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前期准备。由规划国土局负责总体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摸清可审批宅基地行政村的户籍、宅基地现状 第 3 页共 6 页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申请宅基地农户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申报、审批条件的由村两委出具一份“宅基地申请、审批报告“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并明确所报宅基地的户数,由村两委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管区主任签字后,与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对接,在确认村庄所申请的宅基地符合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领导和乡(镇)政府批准。 需要做规划的村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民房的同志协调村庄到市建委规划处做规划。 村庄将书面申请、镇政府批复、建设规划图、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户口簿、身份证报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由负责民房的同志到市城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到村庄贴宅基地规划批报通告,七日内无异议经批准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到村庄;村庄根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排村宅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勘丈面积,调查四邻有无纠纷及侵权,对照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户口簿填写《农村宅地审批证书》;支部书记、村主任在审批证书上签字(或盖章)后,

加盖村委会公章,由两名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督员签字(或盖章),上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审核申请内容,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到村庄张贴宅基地批报通告,七日内无异议,上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到村庄张贴批准通告。 宅基地批准后,由全程代理办公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现场定点、放线,放线后建房户方可开工进行建设。 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无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200米处。 六、申请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2017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XX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审 批 表 申请建房户姓名: 联系电话: 住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举报电话 X X县纪检监察: XX县国土资源部门: 填表时间:年月日 XX市国土资源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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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地坝占地面积为(仅限于新建或迁建的农户):3人以下按30平方米计算,4人以上按40平方米计算; 2.农户修建住宅使用土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 3.农户修建住宅占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农户因迁居后,空出的旧宅基地无条件交还土地所有者,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由建房农户负责复耕。 5.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程序 1.建房户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加注意见; 2.国土资源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部门按所在地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四、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责任和义务 1.《审批表》中涉及的申请占地类型、滴水离公路边沟距离由国土资源所在实地踏勘时现场核实并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2.国土资源所在协调相关部门一同现场踏勘选址,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即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规划部门应即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房户责任和义务 1.如实填报审批表内容和申请理由,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房和履行复垦承诺。 3.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追求相关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责任和义务 1.在审查、审核、审批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占地建房和占用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具体内容。 2.在表中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房滴水距公路边沟距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需要交通部门签字;在常年洪水线以上建房不需要水务部门和江河防洪指挥部签字)。 3.在办理农户建房手续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搭车收费或擅自设置条件吃、拿、卡、要等。 4.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4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流程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要想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之前、当中,我们有必要提高对工作业务的熟悉度,深刻理解工作要求,不断熟悉和巩固业务流程,更好开展确权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第二步、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第三步、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第四步、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农村农民建房审批流程(范文)

年乡(镇)农民建房审批流程(范文)为了进一步加强乡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使得乡农房建设更规范、更具有实际的监督效应,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规建房的发生,从年月日起,各行政村将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请建房 农户有建房需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民私人建房申请表》,同时和村委会签订《拆旧建新协议书》并在《同意中止用电申请书》上签字。 二、农户向村委会提供建房所需材料 1、身份证(本人)复印件:2份 2、户口簿(在册)复印件:2份 3、上交土地证原件(全部宗地)并复印。如原件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拿回登报版面。 4、独身子女证复印件:2份,如遗失到乡计生办开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存在调剂的,提供调剂协议复印件2份。 三、联合踏勘 村联合乡城建办和国土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现场情况,填写《农村农民住宅建设联合踏勘表》。 四、上报资料整理 村委会根据农户提供的材料,按要求填写相关的《农村

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认真审核整理。 五、公示 由村委会进行公示,村民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材料至乡城建办和国土所,经再次审核后,报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农户在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 六、放样 新建房屋地基放样时,由农户、村、城建、国土及土地防控,一起到场核实放样面积是否符合所审批的实际面积,具体是: 1、建房农户在新建房地基放样时间确定后,告知行政村 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 2、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在接到建房农户放样 时间的通知后,联系乡城建办和国土所及土地防控办安排现场放样。 3、人员到场后由乡城建工作人员给建房农户讲解放样规 定,同时要求建房农户在《现场放样规定遵守承诺书》上签字。 4、对建房农户的地基放样进行现场面积核实,并填写《乡 农民自建房放样情况表》(一式三份),经到场的建房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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