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四、除本意见外,政府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

坛石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农村自建房注意事项--MPT建筑事务所实践分析

乡村自建房注意事项 ——MPT建筑事务所实践分析 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上涨以及景观环境的日益恶略,乡村自建房成了使用者的新的选择,但由于乡村自建房整个产业链的落后于不完善,导致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者遇到种种困难,在此就自己在设计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救方法在这想与大家一起一起分享。 一、选址篇 安全 地基的坚固性,是房子的重中之重。建房前,应对基地及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考察。以防止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造成房屋开裂,甚至倒塌。通常人们都选用的老地基,减少其他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新地基的话,一定要避开山洪、塌陷、泥石流的地方。 卫生 选址要避开垃圾堆等肮脏之地自不必说。但常被人们忽略的是所谓的“水体及植被景观”。基地周边水体必须为活水,周边植被切忌杂草丛生。死水往往成为蚊虫的聚集地,杂草从生的环境易招引蛇鼠,给使用者和建筑带来巨大隐患。

风水 设计风水的“门不可对枯树”、“门口需开在巺位”、“不可头重脚轻”、“前低后高”、“忌讳路冲”、“死巷”等诸多讲究限于篇幅不能展开叙述,讲究或感兴趣者可参阅天津大学王其亨教授的相关著作,但切忌不可随意听从路边算命先生的只言片语。 二、设计篇 结构 虽国家提倡框架架构,但现状乡村自建房在结构选取时仍出于造价及技术原因沿用砖混结构。对此笔者无意批评或讲诸如安全的原因。只想就经济方面提出自己

的一些看法。相较于城市人一生2-3次居住空间更换,乡村居民在1-2的更换频率下为应对家庭人口架构的变化,建筑内部空间变更性更显重要,而砖混结构在这方面的劣势十分明显,因此为满足灵活划分的需求,从长远的性价比分析,笔者建议自建房应多采取框架结构。 空间 自建房空间主要包括了厨房、客厅、卫生间、卧室等四大主要要素,下面就详细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自建房施工流程指南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自建房 施工流程指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

前言 当前农村的住宅建设方式多为自建、自用,而且一直沿用传统建造方式,由于农民缺乏现代房屋建造技术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进行系统的房屋建设技术培训,导致我省大部分农村自建房屋属于应急型、粗放型的,房屋结构不够规范,安全性能较差。住房建设是民生大计,为了更好地为农民服务,提高农民建设房屋的工程质量,在农村推行节约实用型建房理念,特编制《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自建房施工流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目的是向广大农户普及建房技术,指导农村正确选择房屋建设的施工流程、施工方法及相关技术要求。 农村房屋建设是一项持续性工作,限于当前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本手册会有许多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目次 一、总则 二、农村自建房施工流程 三、农村自建房施工注意事项

一、总则 (一)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D级危房翻建小户型住宅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农村危房翻建施工应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结构安全可靠,方案切实可行,方法易于施工。 (三)农村危房翻建改造建设活动除符合本《指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二、农村自建房施工流程 农村单层小户型房屋一般按以下施工流程图(图1)进行建造施工。Array 图1 农村单层小户型住宅建造施工流程图 (一)施工前准备。包括房屋的设计、宅基地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设备材料进场和技术交底等。 (二)房屋定位、放线。根据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图集方案, 确定房屋具体位置,并进行房屋定位测量及放线。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200米处。 BSZN-11200—2017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 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 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 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 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 审批条件 1、 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 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 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六、申请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 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 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农村自建房安全责任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自建房安全责任书 篇一: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甲方:村村委会 乙方:(建房农户) 丙方:(村镇建筑工匠)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和施工人身安全,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和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二、丙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和 丙方必须严格按建房审批内容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 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三、乙方和丙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四、施工用脚手架和升降机必须按建筑规范要求设立和

操作,涉及人员通行地段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一切施工,并做好加固和保护措施。 五、施工用电必须请供电部门专业电工安装接线并做到安全操作,提倡用电三级保护。 六、不准在村庄道路、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及挖坑,石灰水池等必须设立防护设施。 七、甲方对乙方和丙方在建房过程中对违规和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上报镇城建办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乙方和丙方因不听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附:《xx县农居民建房安全生告知书》 请各农户、施工企业、工匠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年月日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镇城建办存档一份。 篇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永安镇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甲方:村(居)委会 乙方:(建房农户)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200米处。 六、申请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2017

(完整版)农村自建房注意事项

自建房区别与商品房的建设,没有监理和专业的施工队伍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控制施工质量,造出好的房子呢?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施工队伍 工程施工前应对当地的建筑队伍进行考察,选择有技术、有施工机械、有施工经验整体素质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最好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2、选择设计图纸和专用通用图集 施工图纸是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是否合理,并且施工中的监督、验收以及争议的处理都要依据图纸,因此,施工前进行图纸设计。 3、选址 建房前,应对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考察。应尽量避免在水沟、池塘和有粪坑、墓穴的地方选址建房。以防止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造成房屋开裂,甚至倒塌。 4、签订合同 在选择好施工队伍后,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将相关事宜(特别是工程选址、工期、材料的供应与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修期限、争议处理、工程造价结算等)在合同中约定。 (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控制点 1、地基基础 (1)地基必须挖至老土层,土质应均匀一致,并且进入老土层深度不应小于20cm。(2)基础埋深(从建成后室外地坪最低处算)不应小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0cm,必要时,应有设计。基槽(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3)基础控至持力层后,应用钢筋(粗)探测地基下是否有空洞、软弱层,若有,应清除并挖至老土。 (4)基础持力层符合要求后,应立即施工基础,避免雨水浸泡和曝晒,如发生浸泡,要在基础施工前清除浸泡、变软的地基土;基础施工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回填避免受水浸泡,扰动地基。 2、毛石基础 (1)毛石基础砌筑:毛石基础应分层坐浆砌筑,(第一层毛石与土之间也立如此),并将大面向下,上下应相互错开,若基础成阶梯形,应先从最低处砌起; (2)毛石之间应留空隙,用砌筑砂浆搞实,不应采3)毛石砌体、应采用石质较好的石头,不能使用风化石。 3、砖砌体工程 (1)选用的砖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尽量把送到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重墙应为240毫米实心砖墙(一砖墙),空斗墙不得作为承重墙体。 (3)为保证砌体质量,严禁干砖上墙,应采用统一的组砌方法,砖砌体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80%(即砖与砂浆的接触面);砌体竖缝灰浆必须饱满,灰缝厚度控制在8-12mm。(4)在砖砌体转角处或交叉处,砌体应同时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砌筑)时,应留置斜槎(踏步槎),严禁将该处分成两次分别施工(此处如设构造柱例外),使纵横墙之间无可靠连接,以至造成墙体开裂,甚至倒塌。 (5)在构造柱或未设构造柱的墙体转角处或交叉处,沿墙高度每500毫米设置墙体(不少于2Ф6钢筋)拉结筋,拉结筋长度应深入两边墙体不小于1米。 (6)严禁在砌筑完毕的承重砖砌体上开水平槽,或墙身上随意打洞。 用干铺一层毛石,再铺一层砂浆,然后用水冲灌缝的施工方法,以免水泥被水冲流失。(7)砌体砂浆应按规定配比施工,采用机械搅拌,使用过程中不能随意加水,必须在一定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 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 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 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 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 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 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农村自建房须知

农村自建房须知 大厦 本人见过很多农村自建房,发现普遍存在两大误区: 一、能省则省 钻探费几千元,设计费几千元,两项共约一万元,能够省下来也是不小的数目,哪知道却是因此而浪费了更多的钱。首先说钻探,钻探是为了探明建筑物以下的土质,以为了设计者选用最佳的基础方案,如无钻探,则设计者只能加大保险系数,加大基础,这样,很容易就会造成加大了的基础费用超过钻探费用,更重要的是确保安全。当然,也可参照附近的建筑的钻探资料,但只参照建筑物而没有钻探资料是不能保证安全的。本人见过一座宅基地,准备要盖8层的楼,隔壁也有已经建好的8层楼,片筏基础(俗称满堂红),暂时未见有异常现象,但屋主找人钻探后大吃一惊,原来是建筑物下只有约2米厚的粘土层,以下就是近10米厚的淤泥,这样的土质,别说盖8层,就算是盖4层,也要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否则很容易造成倾斜,或者稍有轻微地震就会倒塌。而设计这一步更为重要,我所见过的所有无专业设计的房屋,100%有安全隐患,而且大多是基础问题的重大安全隐患,一旦有事,补救费用是巨大的。我已经见过有多栋房屋未建好就倾斜了,补救可以,但费用超贵。所谓的安全隐患,并不是说现在没事,就等于以后没事,不要说谁谁谁的那样都没事。建筑物的破坏,一般是有个过程的。比如说,某一个基础配筋不足,那么该处就会发生较大裂缝,于是水气就会渗入裂缝去腐蚀钢筋,钢筋腐蚀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破坏,一旦基础破坏,柱就会下沉,建筑无就会倾斜……这样就会大大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有时甚至突然倒塌。新闻也常有自建房倒塌的报道(2016年10月10日,浙江温州一座农民自建房倒塌,死亡20人)。另外,因为无专业设计,所有构件无经过电脑计算,有些个别部位的钢筋不足,但大多数部位的钢筋比有设计的大很多,再加上混凝土用量也大,整个建筑物的费用实际会比有设计的大很多,按一栋4层楼共500平方米的楼来算,大约浪费了2万元左右,即每平方米浪费40元左右,也就是说,钱用多了,反而不安全了。原因就是该大时不大,可省时又不省。专业设计,是将整栋房屋输入电脑计算,并计算地震力,风力,这样会精确很多,仅凭估算,是不准确的,别说那些不懂设计的施工员了,就算是有几十年设计经验的工程师,也不可能估算得那么精确,特别是地震力,计算地震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人工根本不可能计算出来。所以靠估算,只能是加大保险系数,加大钢筋,从而造成浪费。 二、盲目听信非专业人士意见 有些人建房,只建个6层房,就要搞什么条形基础,甚至满堂红,好像是附近的人都搞条形了,你不搞就会被人弹,说什么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搞独立基础?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是一种无知的说法。搞什么基础,是根据土质来定的,不是按年代来定的,既然几十年前的独立基础是安全的,也就说明现在这个年代独立基础也是安全的。也并不是说,条形基础会比独立基础更安全,只要是专业设计,符合规范,施工质量保证,就一定是安全的。如果说,安全度已经达到100%了,还能有更安全的吗?还有个现象,就是专业设计的房屋,配筋通常比无专业设计的小,所以就担心不够安全。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规范给出的安全系数,足够大,还能抗震,地震也不需惊慌到处乱跑。日本的幅岛9级地震,也没有一栋房屋倒塌,汶川8级地震,最高烈度达到11度(地震烈度即地震影响剧烈程度,与地震级别有关,还与离震中的距离有关,级别越高,烈度越高,离震中越远,烈度越低,烈度每提高一度,地震力就增加一倍),而设计烈度只有7度,也有一些建筑没有倒塌。抗震设计原则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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