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我眼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从《监督法》的实施入手,介绍了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四种违宪审查模式,简要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最后现实的得出自己的结论:要坚定地按照现有模式走下去。

2007年1月1日实行的《监督法》,其中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基础上,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范畴,并由法律明确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对于受质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如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程序,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不难看出,《监督法》的出台,再次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明确和深化。但是,是不是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完善,且易于实践操作、有效呢?我想在这方面做一点粗浅的或者是不正确的理解。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

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宪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首次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发展。二战后,各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全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深刻反省,使得宪法至上观念空前高涨,违宪审查制度也随之在世界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违宪审查的主体来看,世界上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也叫司法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就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这种模式下,法院应当事

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使用的某项法条违宪,即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和公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体现,使宪法得到经常性贯彻和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4)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备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但这种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合法性的质疑。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2)合理性的质疑。首先是违宪审查有无限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因为立法机关可以立法,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有可以解释宪法,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3)可能性的质疑。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司法活动由法官主观任意性决定。(4)所起作用的质疑。法官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社会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专门的宪法法院集中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特点是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进行事前审查,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查。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官审查的优点,保证了违宪审查的统一。其缺点在于:(1)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样,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2)不采用审级制度,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发生。(3)易受政党政策影响。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得已生效的法律不存在违宪问题。(2)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缺点是:(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主观随意性较大。(2)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3)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又称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

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理论依据不足。当发生冲突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2)审查不利。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预期效果。(3)审查不能。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对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势、各有不足。分析其特点发现,违宪审查模式的地缘性和历史性非常强。通过上面简单的了解和比较,我国的违宪审查在今天是怎么样一个情况呢?

三、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由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工作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7年的《监督法》又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但是,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这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北京大学的三名法学博士曾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

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法》进行违宪审查,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或许,孙志刚事件使普通公民开始认识到,何谓法规备案审查和违宪审查制度,这就是一个进步,在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上是有利的。但我们也看到,由于宪法在规范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宪法在此方面形同虚设。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施违宪审查的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较短(大约只有十天左右),而会议议题非常多,必然导致其不可能就具体的违宪审查问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也非常多,同样导致其也不可能就具体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各个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缺乏一个有效的统一协调机构。修订后的《审查工作程序》初步规定了两种方式,并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统筹工作。这两种方式是:(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没有任何条件的情况下,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2)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学者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同时兼顾违宪审查,“自己监督自己”很不科学,这种规定本身有违司法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解决全国人大本身违宪的问题。更有学者提出,这种审查主体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准备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学者胡锦光主张,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专门进行违宪审查工作的宪法委员会以解决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体制下,宪法委员会极有可能是一个空架子衙门,还不如法制工作委员会来的实际和有效。

2、审查范围不周全。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行为的审查,目前,我国仅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没有规定对国家机关及政党等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即使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没有强调对法律的审查。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进行审

查,从这个意义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不是依据宪法实施的法律行为,而是依据法律实施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仅是违法审查。值得鼓舞的是,《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扩展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对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程序与立法法规定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程序大致相同。这可以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向前又进了一步。

3、审查程序不完善。目前,《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司法解释的审查程序,而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对于法律的审查程序。而且,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尚未开展过一次违宪审查活动。显而易见,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难以有效的开展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不适当”的情形是: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监督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原则

规定的具体化,把多年来理解上有分歧、实施起来有困难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以操作的规定。但是具体化的操作规定仅仅是规定了“可以撤销”,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问题,没有涉及。所以说,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只能说是违法审查。

四、对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蔡定剑指出,“无论是违宪审查还是法规备案审查,能够引起最高权力机关的充分重视已经是中国社会的进步。”看来,在我国建立起有效、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是路漫漫兮,任重而道远。有很多学者问,如果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违宪了,怎么办?我们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审查及纠正。坦白的说,我们现在的违宪审查制度压根不是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而准备的。全国人大若违宪,套用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的话“这是对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怀疑,如果真的出现,那就是说整个国家成问题了”,当国体和政体出现改变时,所有法律体系发生改变,又何必谈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呢?这是毫无意义的。从世界范围看,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如果在我国建立一个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行的违宪审查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看似非常合理有效,也是对最高权力机关的有效制衡。但是这里出现一个问题,这个违宪审查机构出现违宪行为的话,又有

谁来监督和纠正?而且,我国的国体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违宪审查机构也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必须在集中之下的民主才符合宪法,即必须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因此,尽管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众多的不合理、不易操作甚至是收效甚微,但首先肯定的是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最大优点、最大的进步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通过施行违宪审查,或者说是法规备案审查,有利于提高我们社会的违宪审查意识,让民众都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还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寻找法律救济,这也是一种进步。顺着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路前行的话,作为在基层人大工作的人员来说,我感受较深的是急需建立一套工作反馈机制,如果有公民有充分的证据提出违法审查甚至是违宪审查的话,受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应明确告知公民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具体过程,或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是在目前体制下,维护公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伴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会越来越多,或许会出现一个井喷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在违宪审查制度上“有所作为”。

参考书目:

1、《宪法基本理论》,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著。

2、《监督法辅导》,杨景宇主编。

3、《宪法监督论》,李忠著。

4、《宪法比较研究》,李步云著。

5、《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徐秀义、韩大元著。

6、《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探讨》,蔡定剑著。

违宪审查(二)

违宪审查(二) (记录人:何蕾)11月29日 本次课我们讨论的主题是 第一,从理论上讨论违宪审查的具体方法。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框架下如何来实现当下的违宪审查。 本次讨论,焦老师依照“民意”,在讨论程序上做了改革,将前几次12小组派代表发言改为6个小组代表发言,目的是为了让同学们对违宪审查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和充足的讨论时间。 一、一班第一组(代表:乐彬)发言: 观点:如何用最小的成本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最好的方式就是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构。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 理由: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但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解释法律的机关,这种权力配置违反“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古老法治原则。所以倾向于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由于我国固有的议会至上的体制,我们只能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来建构这种制度,所以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这样既保留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又赋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所建构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磨合,还有许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在这种制度中解决,这只是在现有体制框架内的设想。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何为具体?何为抽象?如何区分? 二、二班第一组(代表:杨萍)发言: 观点:目前把任何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引入我国都是不理性,不经济的。违宪审查制度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加深而逐步建立,我们应当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而违宪审查制度能否真正建立则有赖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理由:第一,目前在我国建立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不理性的。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建构该制度必须从我们的“本土资源”出发。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最高地位为前提,一切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在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下,无论是建立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或者是将此重任交给普通法院,都会使这些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使违宪审查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而改变这一局面的唯一途径就是,我们具有理性人的成本意识。在当前的体制下将这种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相比较,明显看出这是不经济的,因此我们就必须选择一个渐进的并且对社会最优的决策。《立法法》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 第二,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对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的主体。而该法第91条和第92条也提供了这种审查的具体程序,由此可见《立法法》的规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这种审查方式是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 第三,未来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有赖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

“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

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因此,从“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含义来看,“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且只有具体审查,没有抽象审查),“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⑤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我国宪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宪法诉讼”的定义作过阐述,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⑥但原告并不局限于公民等私权利主体,如在德国,州政府可以控告联邦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对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界限,从而破坏了联邦制原则的行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等公权力也都可以成为宪法诉讼中的原告。⑦二是被告应是公权力,而不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

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因此,从“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含义来看,“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且只有具体审查,没有抽象审查),“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⑤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我国宪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宪法诉讼”的定义作过阐述,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⑥但原告并不局限于公民等私权利主体,如在德国,州政府可以控告联邦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对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界限,从而破坏了联邦制原则的行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等公权力也都可以成为宪法诉讼中的原告。⑦二是被告应是公权力,而不

(完整word版)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很久以前就已经对“孙志刚事件”略有所闻,今天特地上网查看了“孙志刚事件”的详细始末,读后让我感觉触目惊心。不知是自身为法律人的关系还是自身性格比较容不下不公之事,面对孙志刚一案,顿时对中国的法制多少感到了无奈和愤慨。 孙志刚在收容中被打死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孙志刚事件被报道出来才是一个偶然事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人们讨论中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恶法:反市场、反城市化、对农民的歧视、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滥用暴力和疯狂敛财、权力的异化。 作为共识,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类似的法规,应该通过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彻底杜绝。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如能按宪法、法律提供的制度化管道,对有关行政法规作出是否合宪合法的裁判后再予废止,当更有制度意义。 从孙志刚案中可以看出两大法制漏洞:一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也没有设定宪法争讼裁决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即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学者们认为,只有从宪法的高度去审视孙志刚案,才是一种理性的和建设性的态度,也才能对我国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产生实际意义。 从孙志刚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针对现行的审查体系我们发现,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是主要原因。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宪法中的一些对于国务院权限的规定又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 其实,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这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作为一切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就是违宪审查的主体,进一步而言,就是自己对自己制定的东西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这很难回避逻辑的悖论。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从宪法监督的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第三个障碍:党治论。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宪法(习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第一章宪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 A.1830年法国宪法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C.尊重和保障人权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A.英国的洛克B.法国的卢梭 C.法国的孟德斯鸠D.中国的康有为 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此语出自()。 A.美国:《独立宣言》B.法国《人权宣言》 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各国的民族精神 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此语出自()。 A.马克思B.恩格斯 C.列宁D.斯大林 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A.制宪议会B.宪法起草委员会 C.全体人民D.立宪机关 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A.宪法解释B.宪法惯例 C.宪法适用D.宪法修改 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 查」 壹、前言 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 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李步云教授也认

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 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经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完善宪法审查制度,以消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特征 1、享有违宪审查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调整着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特定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宪;审查和裁决公民个人宪法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这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事。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不能担当此任。大多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 2、违宪审查是以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解决宪事纠纷 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宪事纠纷,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3、违宪审查的原则是合宪性原则 世界各国已采用的违宪查模式尽管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不论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它们在进行违宪查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宪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关只服从宪法,并直接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来解决宪事纠纷。 4、违宪审查的范围是特定的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之一,是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宪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其法律依据是宪法。因此,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等都由宪法或违宪审查机关组织法明文规定。 5、违宪审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违宪审查的形式多样,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或因自己所属法系的不同或因自己历史,政治制度以及传统习惯的区别或因各自的宪政理念的差异,在建立本国的

宪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

宪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地位,我国对于宪法的内容也是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因此作为公民的我们对于宪法的学习应该引起重视,那么今天小编将带领大家学习宪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地位,我国对于宪法的内容也是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因此作为公民的我们对于宪法的学习应该引起重视,那么今天小编将带领大家学习宪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二、具体内容有哪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 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 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 (二)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

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 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迀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有依 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 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

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接下来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而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则对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些规定。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针对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论。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否定论”,一种“肯定论”。其中有的学者持“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专门的机构,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这种机构。另外只有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才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满足宪法的最高性和宪法的可适用性两个条件。然而我国宪法不具有可适用性。另外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宪审查制度等同虚设,这从另一个方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doc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一)否定论的评述 1982年宪法虽然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化虽然并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违宪审查的提请和审理程序不明确,有关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联系不够。所以,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关于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彼此分散和独立地存在,无法通过一个统一、有效的法律程序连接起来,所以,违宪审查的程序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很难启动,导致有些学者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有其自己的理论支撑。违宪审查制度滥殇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它确立了司法机关审查制度;随后,欧洲的德国、法国又建立了有效的专门机关审查制;英国又有自己的议会审查传统,而我国现存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则和以上三种模式不甚相符,这在理论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再加上我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度,这又在实践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 仔细评析以上否定论的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在理论上,他们根本没有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功能,他们只是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的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显然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无论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机构,只要能达到保障宪法实施的目的,就可以说存在违宪审查制,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在实践中,翻开我国违宪审查的历史,却是没有历史的记载,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我国没有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和存在不存在违宪审

查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存在很多缺陷,很不完善。 (二)肯定论的依据 我国复合审查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在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法院也建制了相应的行政庭,1994年我国又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显然这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相差甚大,但是,我们只要承认这从制度上能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这已经达到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大量违宪的情况还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所以,我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对法律规范的审查为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辅。也基于这种情况,难怪有的学者极力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而我国复合审查制中的立法机关审查制是针对法律规范的。我国《宪法》和《立法法》都原则性地规定了立法机关审查制的权限及程序。我国的立法机关包括最高立法机关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其依据:我国宪法第3条、62条、63条、67条、94条、99条128条和133条都规定了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立法法》第88条又进一步具体化了违宪审查权限和后果。这是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从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我国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体制。其行使具有集中的一面而又有分散的一面。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只是它们行使审查权的对象和权力不同而已。

2016宪法离线作业含答案(必)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宪法》课程作业 第一章宪法总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 答:错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答:错 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 答:错 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 4、宪法的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 答:错 宪法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 5、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答:对 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6、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 答:对 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7、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是法律。 答:错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宪法解释机关与违宪审查机关在各国通常是同一的。 签:对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也是承担违宪审查任务的主体。 二、简答题 1、简析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答: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具有一

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3、简述宪法渊源及其表现形式。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4、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 答: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 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 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三、论述题 1、试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答: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由1954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1982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这一制度。 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包括了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第二,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三,确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通过制定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对象、启动主体和审查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第六、采取事先预防性审查和事后违完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方面,难以有效运行,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 (1) 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制度改革 宪法规定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宪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制定符合国情的宪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使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能。以在此意义上,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国家宪政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 (一)历史回眸 1、五四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此处“解释法律”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务执行机构,他行使的是全国人大的职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作为一个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两个权力的结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五四宪法就忽略了这一方面,把两个权力分离了,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我们认为五四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2、七八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开创不仅对本国宪政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也为世界各国确立该制度作出了榜样。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是“国家特定机关依法审查宪法行为是否合宪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不管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还是从违宪审查实践来看,都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旨在找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更好的完善此项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弊端 自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以后,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很高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宪法的理论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宪法实践问题。“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得到了扩大,最高法院拥有了违宪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了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利。从此以后,此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了援例审查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的权利,凡是经法院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政令全部是无效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享有最后的发言权。从此以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该制度确立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被视为弱势的司法权在经过苦痛挣扎后,最终慢慢的站稳了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更加顺利。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它所审查的是一般立法或者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悖的问题。自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就成了美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却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其中,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即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或在社会生活中意义重大的行为和事件”。①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完善,不管是在宪法和其它法律的理论规定方面,还是在违宪问题的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 一、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看 (一)从宪法的层面来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的宪法、1975年的宪法、1978年的宪法及1982年的宪法。但是,这四部宪法,对于违宪审查问题的规定,都显得过于抽象,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操作性不强。每部宪法对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违宪审查)

第五章违宪审查 5.1 复习笔记 一、违宪审查概述 1.违宪与违宪审查 (1)违宪的概念 违宪即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包括: ①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②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是能够直接依据宪法实施宪法行为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③审查主体不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国家是普通法院,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有的国家是代表机关,而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 ④制裁不同。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作出的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2)违宪审查的概念 ①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

a.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b.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c.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d.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e.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②违宪审查与其他一些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实施的制度 a.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 第一,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二,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四,抵抗权理念。 b.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第一,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 第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c.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种类型。 d.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学者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宪法诉讼:一是在违宪审查中,二是特指设立宪法法院的国

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前景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对促进宪法的实施,建立保证宪法地位和权威、保证统一宪法秩序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其他法规的规定而任意予以剥夺。然而我国违宪的现象广泛存在,究其原因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宪法;违宪;公民基本权利 一、违宪现象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①宪法是每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其地位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但是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可避免地制定一些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困的立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违法宪法的现象。诸如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孙志刚事件等。我困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②在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中,出现违反宪法的现象必然是不可避免。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和认识上的不足,出现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些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却能生效并得以实施。究其原因是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因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③我们应该深刻省度下我国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否真的是完美无暇,切合实际的。诚然不是,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我国的违宪现象是极为普遍的。我国数十年来从未启动过违宪审查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制度是完美的,即使是完美的也是一种太为理想的完美而不切实际。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设置的不科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违宪审查的权利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

大学宪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宪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宪法:古代宪法性文件,现代宪法相文件。 2、形式意义上 的宪法——宪法典:名义宪法、语义宪法、规范宪法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以宪法这种名称所被称呼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1)固有的含义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根本法)。 2、宪法固有含义:固有的含义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根本法) 3、人权主体三类: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特定主体 4、近代立宪主义的立足点是自由主义,个人。 5、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6、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一般性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A33/2) 其他相关规定(6个条款):包括民 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平等,等) 7、宪法的分类(一)传统分类1、根据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主要看有否成文 宪法典,此学说是由英国的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特别多数决。柔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单纯多数决(特殊)布赖斯提出的3、依据制定主体1钦定宪法2民定宪法3协定宪法二、现代出现的分类具有实质性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实在论(ontological)的分类罗文斯登三分法(1)规范宪法(2)名义宪法(3)语义宪法 8、我国宪法的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9、违宪审查这一术语:含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宪法行为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活动(制度)。 10宪法审查这一制度的起源在哪里:英国、法国,美国(大多数认同后者) 二、多选 1、我国宪法修改的提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关于 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前置加接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 2、宪法上的禁止性差别是由 3、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立法法》第88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两高的)司法解释 4、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5、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一)受教育义务(二)劳动义务 6、我国的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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