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用途的水的质量。在中国,国家标准将生活饮用水水质分为一至五类,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略有差异。

一类生活饮用水是玩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

群不应检出,附属寄生虫卵应检出率为100%。二类生活饮用

水是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

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90%。三类生活饮用水

是游离氯不应大于0.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80%。四类生活饮用水是

游离氯不应大于0.5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70%。五类生活饮用水是

游离氯不应大于1毫克/升,总大肠菌群不应大于100000个/升,附属寄生虫卵检出率不应低于50%。

除了以上指标,生活饮用水水质还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色度、浑浊度、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重金属等参数的要求。色度指标用于评估水的透明度,一般不应大于5度。浑浊度是评估水中悬浮物质的含量,一类至三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大于1度,四类至五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大于3度。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是指评估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一类至三类生活饮用水要求较严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国家标准的一部分,实际水质标准还有其他细节要求。此外,不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不同地区的水源水质和供水条件也不同。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水务公司应加强监管,确保水质稳定符合标准。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了解和监测,如果发现水质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1. 概述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源。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 2. 外观 (1)颜色:饮用水应为无色透明的状态,不能有明显的颜色变异。 (2)浑浊度:饮用水的浑浊度应该小于或等于5 NTU(浊度单位)。 (3)气味:饮用水应该没有任何异味。 3. pH值 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4. 可溶性物质 (1)总溶解固体(TDS):饮用水的总溶解固体浓度应低于500 mg/L。 (2)氯离子(Cl-):饮用水中的氯离子浓度应低于250 mg/L。 5. 微生物污染物 (1)大肠杆菌(E.coli):在饮用水中不得检测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细菌。 (2)菌落总数(CFU/mL):饮用水中的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6.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 (1)铅(Pb):饮用水中的铅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1 mg/L。 (2)汞(Hg):饮用水中的汞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1 mg/L。 (3)苯(C6H6):饮用水中的苯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5 mg/L。 7. 放射性物质 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8. 其他参数 (1)溶解氧(DO):饮用水中溶解氧的浓度应大于或等于6 mg/L。

(2)碱度:饮用水的碱度应在50-200 mg/L之间。 (3)氨氮(NH3-N):饮用水中氨氮的浓度应低于或等于0.5 mg/L。 以上是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水质检测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品质。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措施,保障健康饮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 基本介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简介 2.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1.1、微生物指标① 2.2、毒理指标 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4.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1.1、微生物指标 2.2、毒理指标 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 1.指标限值 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4.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5.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水质监测 1.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2.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3.10 水质检验方法

基本介绍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对饮用水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细菌学指标以及制水过程中投加的物质含量等所作的规定。2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饮用水标准。我国在1956年首次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后经多次修订,197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85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 “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 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 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 3. PH值:6.5~8.5; 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 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 6. 氨氮:不大于0.15mg/L; 7. 铅:不大于0.01mg/L; 8. 汞:不大于0.001mg/L;

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 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 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 12. 硒:不大于0.01mg/L; 13. 砷:不大于0.01mg/L; 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 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 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 3. PH值:6.0~9.0; 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

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 6. 氨氮:不大于0.5mg/L; 7. 铅:不大于0.05mg/L; 8. 汞:不大于0.001mg/L; 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 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 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 12. 硒:不大于0.01mg/L; 13. 砷:不大于0.05mg/L; 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

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 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 3. PH值:6.0~9.0; 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 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 6. 氨氮:不大于1.5mg/L; 7. 铅:不大于0.10mg/L; 8. 汞:不大于0.001mg/L; 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 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 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一、感官指标 1.色度: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超过这个标准,水可能会呈现出不正常的颜色,这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金属离子或悬浮物等造成的。 2.浑浊度: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浑浊度不应超过5度。浑浊度过高可能会影响水的口感,还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气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不应有令人不愉快的气味。如果水有异味,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杂质、污染物或微生物等造成的。 4.肉眼可见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杂质或悬浮物。如果水中有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化学指标 1.pH值: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pH值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总硬度:水质标准规定,水的总硬度不应超过450mg/L。总硬度过高可能会影响人体对某些元素的吸收,还可能对肾脏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3.硝酸盐: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硝酸盐的含量不应超过100mg。硝酸盐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婴儿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4.氯化物: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氯化物的含量不应超过250mg。氯化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肾脏功能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毒理指标 1.重金属:水质标准规定,水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每升水

中铅的含量不应超过0.01mg,汞的含量不应超过0.001mg等。重金属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儿童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2.有机污染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每升水中含有的苯、甲苯、乙苯等化合物的含量均不应超过0.02mg等。有机污染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农药残留:水质标准规定,水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农药残留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的影响更为显著。 4.有害微生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微生物,如霍乱弧菌、沙门氏菌等。这些微生物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四、微生物指标 1.总大肠菌群: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的含量应为阴性。总大肠菌群阳性说明水可能被污染了。 2.耐热大肠菌群: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耐热大肠菌群的含量应为阴性。耐热大肠菌群阳性也说明水可能被污染了。 3.贾第鞭毛虫: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贾第鞭毛虫的含量应为阴性。贾第鞭毛虫阳性说明水可能被污染了。 4.隐孢子虫: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隐孢子虫的含量应为阴性。隐孢子虫阳性说明水可能被污染了。 五、水质特别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源的实际状况,国家会制定一些特别的水质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包括对某些特定物质的限制,也可能对某些物质的含量提出更高的标准。这些特别规定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补充。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

生活饮用水36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36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其质量对于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为了保障 人民群众的水质安全,我国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其中包括了36项标准。下面分别介绍这些标准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色度 颜色是水中有机和无机污染物的反映。色度标准为5度,一旦超过该标准,水的颜色 就比较明显,给人造成不良印象。 二、浑浊度 浑浊度是水中悬浮物的集合体,主要由细颗粒的泥沙、有机物、微生物和化学物等组成。水的浑浊度是影响杂质嫩感、气味和口感的主要因素之一。标准规定,浊度不得超过 1NTU(注意力度的测量单位),一旦超过,水便难以直接饮用。 三、臭味、异味 水的微有味道是正常的,但如果有异味、臭味,就要引起注意。水中异味、臭味通常 是有机化合物和硫化物等物质导致的,这些物质有可能来自水源、输送管道、处理设施等。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不应该有异味、臭味。 四、pH值 pH值是指水的酸碱性,标准规定高于6.5,低于8.5,若超过或低于这个范围,会对 人体的生理功能产生负面影响。 五、硬度 硬度表示水中的总钙、总镁离子浓度,钙和镁离子是硬度的主要成分。硬度指标主要 影响到水的清洗、发酵和制造其他饮品等生产过程。所以对于生活饮用水来讲硬度较低更 为适宜,标准规定硬度不应超过450mg/L。 六、铁 水中的铁含量比较高,容易引起水垢和水变红的现象, 铁的含量不应超过0.3mg/L。 七、锰 锰主要来源于地下水,通常与水中的铁形成复合物。大量摄入锰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 影响,如中毒等。标准规定锰不应超过0.1mg/L。

八、氟化物 氟化物是人体中必需的微量元素,但也是一种特定的有害物质。水中氟化物的合理含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标准规定氟化物不应超过1.0mg/L。 九、砷 砷是一种有害物质,摄入过量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砷的含量不应超过0.01mg/L。 十、汞 十一、镉 水中的镉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等。镉长期摄入过量会导致多种疾病,例如肾脏病、中毒等。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05mg/L。 十二、铬 铬主要来自于工业排放、玻璃制造、染料制造、皮革制造等。长期摄入超标的铬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铬的含量不应超过0.05mg/L。 十三、铅 十四、氨氮 氨氮是水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主要来自于动物的粪便、化肥、尿液等。超标的氨氮主要影响到水的口感、色度和异味等。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氨氮的含量不应超过0.5mg/L。 十五、氯离子 十六、硝酸盐 硝酸盐在水中的含量较大,易引起氧气消耗、水中藻类的滋生,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硝酸盐的含量不应超过10mg/L。 水中的硫酸盐主要来自于地下水、蒸发的海水等。硫酸盐对水的腐蚀性强,同时对人体健康也造成不良影响。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硫酸盐的含量不应超过250mg/L。 十九、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磷化合物、石油化学物质等的一种,长期摄入超标的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不应超过0.2mg/L。 二十一、总有机碳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目录 1.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2) 2. 深度水处理水质参考指标 (3) 3.水质分析结果评价 (3) 4.热水供应的水质 (5) 5.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5) 6.北京市中水水质标准 (6) 7.建筑物中各项排水所占的百分率 (7) 8.我国典型生活污水水质 (7) 9.洗浴废水化验结果 (8) 10.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浓度表 (8) 11.除盐水和纯水 (9) 12.水质预处理的标准 (9)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项目┃指标 ━━━━━━━┳━━━━━━━━━━━╋━━━━━━━━ 感官性状和一般┃色┃不超过硬15度 化学指标┃浑浊度┃不超过硬3度 ┃嗅和味┃不得有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6.5--8.5 ┃总硬度┃450mg/L ┃铁┃0.3mg/L ┃锰┃0.1mg/L ┃铜┃1.0mg/L ┃锌┃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 ┃硫酸盐┃250mg/L ┃氯化物┃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1.0mg/L ┃氰化物┃0.05mg/L ┃砷┃0.05mg/L ┃硒┃0.01mg/L ┃汞┃0.001mg/L ┃镉┃0.01mg/L ┃铬┃0.05mg/L ┃铅┃0.05mg/L ┃银┃0.05mg/L ┃硝酸盐(以氮计)┃20mg/L ┃氯仿┃60μg/L ┃四氯化碳┃3μg/L ┃苯并比┃0.01μg/L ┃滴滴涕┃1μg/L ┃六六六┃5μg/L ━━━━━━━╋━━━━━━━━━━━╋━━━━━━━━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个/mL ┃总大肠菌群┃3个/L ┃游离余氯┃与水接触30分钟后 ┃┃不应低于0.3mg/L ┃┃管网末梢不应低于 ┃┃0.05mg/L ━━━━━━━╋━━━━━━━━━━━╋━━━━━━━━ 放射性指标┃总α射线┃0.1Bq/L ┃总β射线┃1.0Bq/L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 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市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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