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

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

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

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

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

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

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

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

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

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

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适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者的期望。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这种激励机制所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好基础。我们河南省第三监狱实现连续十七年无监管重大事故,刑满获释人员绝大部分都能走上正途,成为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守法公民,

部分获释人员学有所长或者已经取得突出成就。

按照这种激励机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后,将和其他有期徒刑罪犯处于同一激励机制中,享有完全相同的减刑政策。尽管可能由于个别罪犯押回重审、不同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差异或其他原因,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在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会比较有把握的预知可能减刑幅度和获释的大体的时间。根据对近期刑满释放的死缓罪犯的调查,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较好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大约为十六年左右。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

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关于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限制减刑的内容如下。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九种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罪犯的刑期与刑法修订前的死缓罪犯相比,理论上服刑期限要延长十一年,实际服刑时间还可能更长。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限制减刑对罪犯的影响

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限制减刑,将会对恶性犯罪分子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将对这些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先,漫长的刑期容易使这些罪犯产生前途无望的消极情绪。如果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

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面对残酷的现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限制减刑罪犯的这种消极思想是情绪恶化、挑起事端、违规违纪、甚至严重违法的重要诱因之一,也是今后监狱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的重要课题和难点之一,还是威胁监管安全的本源性潜在因素之一。

其次,与其他罪犯相比,尤其是与其他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相比,限制减刑罪犯获得的减刑幅度较小或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当他们看到其他罪犯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刑满释放出狱,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差。这种心理不平衡现象,会使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更为消极。

第三,限制减刑罪犯遭受家庭变故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由于刑期漫长,亲属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他们走入歧途严重违法,可能对父母伤害极深,或因父母无力照管而被遗弃;他们的配偶或女友(男友)可能迫于环境压力,不得不分与之道扬镳;罪犯的子女也许因为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或因父母的犯法蒙受耻辱而厌弃他们。即使家庭没有变故,亲人们由于他们的犯罪所遭受的苦难也许会使他们备受熬煎。在漫长的刑期中,可能会有一些亲人因故去世。所有这些家庭变故,对于这些限制减刑的罪犯,又是一次次严重的精神打击。这些打击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从而增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服刑改造活动空间相对狭小,监规纪律要求严格,服

刑人员生活劳动中难免会有摩擦,产生矛盾。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消极,情绪恶劣,琐碎小事极易诱发争吵打斗,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

第五,部分限制减刑罪犯有可能恶习不改,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对抗改造,图谋脱逃或报复他人,甚至可能以暴力攻击警察作为实施脱逃或报复社会的手段。严重威胁监狱警察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刑期漫长,前途渺茫。他犯获释,自己无望。家庭变故,雪上加霜。与人不和,动辄开仗。个别罪犯,顽危不化,蓄意脱逃,残害警察”是对死缓罪犯思想状况的真实写照,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更有甚之。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四、对管理教育者的影响

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给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1.监狱的管理者,尤其是每时每刻和限制减刑罪犯直接接触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一线管教干警,不仅要着安排照顾罪犯的日常生活,组织罪犯学习和劳动,随时了解罪犯的思想状况,更重要的他们还是防止罪犯脱逃的第一道防线,极易成为个别图谋不轨罪犯的首选攻击对象。管教警察时刻面临着较大的危险。

2.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思想消极,转化罪犯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难度较大,工作任务更为繁重,对教育矫治改造工作的方式方法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3.限制减刑罪犯更易出现家庭变故,导致思想不稳定。要求管教干警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罪犯亲属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或减少罪犯的后顾之忧。

4.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减刑幅度小或者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减刑奖励难以成为限制减刑罪犯的主要激励手段。要求管理者针对这些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奖惩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罪犯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5. 限制减刑罪犯较容易出现矛盾和摩擦,更有可能激化而导致严重后果,要求管教干警更加深入犯群,随时掌握犯群思想动态,出现苗头,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五.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建议设立高度戒备监区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犯可能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建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如有可能,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监狱,以便加强安全戒备,更好地与其他罪犯隔离,减少相互感染。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高智能、团伙罪犯、恶性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发展趋势。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装备(比如高性能的监控设备和防脱逃设备、完备的快速反应装备、更高安全性的生活设施用具等),提高监管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首先要提高高度戒备监区的安全保障能力。

(3)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

建议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干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对高戒备监区的干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公正廉洁执法;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体能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狱警察保障制度,科学配备充足警力,防患于未然,确保干警安全和监管安全。

(4)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的消极思想

限制减刑罪犯的消极思想是影响教育改造和监管安全的重要的潜在因素之一,转变他们的消极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是保障管理教育工作取得成功的至为关键的一个基础环节。

建议根据每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帮助罪犯克服消极心理;树立积极参加学习改造取得突出成就的模范榜样,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和兴趣制定学习改造计划,鼓励他们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自学成才;为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的罪犯提供良好学习条件(时间、场所、经费等),帮助他们成才,取得成就,成为一个对社会和对家庭有用的人;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珍惜宝贵人生。帮助

他们克服消极情绪,积极参加学习改造。

(5)深入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针对罪犯家庭变故较多的情况,把监狱管理教育和亲情帮教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尤其是家庭发生变故的罪犯的情况,细致了解罪犯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罪犯的思想状况,通过沟通各方思想,引导他们客观面对现实,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力争取罪犯的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6)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减刑幅度较小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适用于限制减刑罪犯的奖惩激励机制,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尽可能减少与其他罪犯相互攀比的机会,保持罪犯思想稳定。

(7)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

针对罪犯生活劳动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建议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生产车间,从事潜在危险性较低的生产劳动项目。劳动产品、劳动设备、劳动工具以及有关生产设施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

建议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和增加劳动收入,及时解决矛盾,促进罪犯思想稳定,确保监管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会对限制

减刑罪犯服刑期间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这些罪犯服刑时间较长,较其他罪犯思想更为消极,加之减刑幅度与他犯相比较小,家庭更可能发生变故、改造中会有矛盾摩擦,易于引发争吵打斗。个别罪犯顽冥不化,图谋脱逃,甚至会有残害警察的可能。监狱警察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时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为繁重、时刻面临着巨大的危险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通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有效消除消极思想,激励他们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管教警察的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说明。

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170101施行的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针对减刑部分,第1条到第22条)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何西文 法律新规层出不穷,法律人学无止境。唯有不断汲取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熟知新律新规,才能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7年规定》)对假释、减刑进行了新规定。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事关其羁押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刑法第78--86条分别对减刑、假释进行了规定。《17年规定》最后一条提到“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涉及到之前有哪些规定以及之前的哪些具体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关于之前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2年规定》),故笔者通过对两者间的比较学习,以思维导图以及表格版的形式对减刑部分予以整理、归纳,以便快速掌握。 为了思维导图和表格表述方便,规定以下简称。 A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B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C1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C2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 D 型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 18周岁,且所犯罪行 不属于B 型的罪犯。 E 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并 且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 一、第1条到第5条思维导图版(清晰图片在附件中) *MUHk?:Ki:1".MI *U-4LLMH"a4HIR H UVIElHft R-HVUVM4PAIM1 .■4iWHl -aM!feM*BY l -H-M4filinlUl. iiHbir ■也 VAfiSXE. E4KDMI. HEWl* * £ WAJU OMW JFTAHLUUlafia ■ imAUKHOH MHdMaxfVAK Ml UM =” am ?建: ■ . n E -i-nMfc£Ani. >.H 事?■邮勺■■ EJ 二、第6条到第21条表格版 主要有三个表格,一个是起始时间表、一个是减刑幅度表、一个 是 减刑间隔时间表。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 时 间的限制适用于第6条到22条多有条文 T L-flfli 【■?? HE'" KiMtt± ? ? D

河南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0127号罪犯马书杰,别名马军强,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26日以(2010)平龙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0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09日以(2010)平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11月1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07月27日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07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上机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

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5/5。该犯属末次减刑,改造质量评估等级为: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书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05 月22 日附:罪犯马书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有什么指导意义? 负责人:该指导性案例旨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提供指导。发布这一案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体现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罪犯,又有效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更好地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死缓刑罚的严厉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死缓限制减刑的立法完善,大大延长了部分严重犯罪的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期,使之被长期监禁,出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相应大大降低。通过长期监禁和教育改造,不仅可以有效预防罪犯本人重新犯罪,而且强化了人们对死缓严厉性的认识,有利于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减少严重犯罪发生。 二是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彰显尊重和保障死刑被告人的生命权,从而避免死刑立即执行带来的副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有利于化解被害方的死刑立即执行诉求。过去由于死缓犯平均服刑十六七年,有的服刑十四五年便可获释,被害人亲属出于罚不当罪的认识或担心自身安全或受“杀人偿命”传统观念支配,往往对本可判处死缓的罪犯也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提出,如果对被告人长期监禁,则可以接受死缓判决结果。现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较之死缓不限制减刑,有助于减缓“杀人偿命”传统观念,对严格、正确适用刑法的误解、抵触,更易让被害人亲属接受,从而缓和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尖锐对立情绪,有效化解被害方的报应诉求,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体现刑罚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有人认为死缓限制减刑是一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刑,请问这一刑罚的严厉性体现在哪里? 负责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 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减刑假释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 罪犯在服刑当中,如果需要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措施时,一般要经过监狱的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等程序。按照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这种在整个减刑假释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监狱执行机关三部门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关系,决定了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执法中发生重大情况的相互沟通,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实际的情况却是各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相互之间互通互动很少,监狱完全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提请权,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但是都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被动,法院除了审查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外,决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标准就被动地听从于监管部门。而作为法律执行的监督部门,虽然检察院在各监狱都有驻监狱检察室,但是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长期以来沟通不畅带来了适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执法之间存在争议、分歧时没有很好的问题解决途径,从而容易造成减刑假释工作的被动和滞后,不能和当前的法制环境相适应。 (二)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职能不明晰。 我国刑法和法院组织法未明确减刑假释属于具体何种审判职能,亦未确定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行使,所以全国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隶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隶属于刑事审判庭,但基本上都将此职能附属于某一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行使。从现实情况看,无论将其职能设置于哪个部门,都是单纯的将减刑假释案件附属于某一部门,都存在与该部门司法规律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之处。刑事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遵循审判规律审理刑事和再审案件,强调中立裁判和程序对抗的特点,而裁定减刑假释则遵循司法审核规律,强调效率、程序公开、审核公正的特点。如将减刑假释审核职能简单的附属于刑事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同样的法官既审理刑事和再审案件,又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然会造成法官从意识上认为减刑假释案件并非工作重点,只是每年只需突击完成的一项任务,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和再审案件的审理中,这样很难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从行刑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多次少减”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据笔者调查,在我国的较大一些城市法院每年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已经由原来的每年两次增加到了每季度或是每两个月,甚至每个月一次,这样就必然的大大的加大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官的工作量,非常有必要抽调专门的法官来专职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三)假释比例过低。 假释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刑法执行制度,是对犯人接受教育改造成果的最高肯定,起到了促进罪犯自新、重新做人的重要作用。在各世界各国假释均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

狱政法律文书中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狱政法律文书中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书 一、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用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 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3f10892970.html,/jinhua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

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 黄乐渊浙江省金华监狱 321071 内容摘要:刑罚执行工作的目的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刑、假释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奖励措施,对于激励罪犯悔过,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积极作用;正确定位并规范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对这方面的探讨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工作中应坚持宽严相济,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以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 关键词:刑罚罪犯减刑假释改造 刑法的法理与规定明确了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对象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的罪犯,如:“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外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①同时刑法、刑诉法在其仅有的几条监狱刑罚执行条文中明文规定了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事项,减刑、假释关系到罪犯的自由刑刑期,属于服刑罪犯及其亲属最关心的范畴,罪犯一般都希望能获得减刑或假释,而其能否减刑、假释也是促进其积极改造及日常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最重要因素。 监狱在押罪犯其主要构成是有期徒刑罪犯,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最主要部分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核心要素之一[1]。 一、减刑、假释工作的认知 1、减刑假释与监狱刑罚执行 有人认为监狱的刑罚执行就是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是认知上的模糊与以偏盖全。虽然刑法条文除了减刑假释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规定很少,但毫无疑问广义的刑罚执行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付诸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471,即从罪犯收押开始到释放为止,对罪犯的刑罚施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变更建议以及

减刑建议书

篇一:减刑建议书样本 xx省xx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浙六监减(假)字第号 罪犯,别名,男,年月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年月,剥夺政治权利年,刑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送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满日期至年月日。(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写明刑期起止,其他减刑的在最后写明刑满日期止日,无期、死缓的去掉“刑满日期至年月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改造表现 (一)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在本考核期内罪犯认罪服法的情况,适当引用罪犯在本年度总结、评审评比表等有关材料或平时言行中对认罪服法的认识)。(引用罪犯本考核期内年度总结、评审评比表等有关材料要写出引用材料的出处,如“参见材料第二卷页、页、页”)。 (二)能遵守监规纪律(分严格、认真、较好、一般四档,无任何扣分属严格;扣分累计不超2分(不含)并一次性扣分不超1分(不含)属认真;扣分累计不超4分(不含)并一次性扣分不超2分(不含)属较好;扣分累计8分(含)以上或有一次性扣3分(含)以上的属尚能;其它属一般)。年月至年月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曾有违规行为的,要写明违规次数、时间、情况及处罚情况和罪犯态度,一次性扣2分以上的应写明态度)。此外,(写表现突出的情况,如检举他犯的违规行为等)。(一次性扣2分以上引用罪犯有关材料的认识态度要写出材料的出处,如“参见材料第二卷页、页”)。(杜绝简单、雷同)。 (三)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学习态度,到课率为 %,上课听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成绩在90分(含)-100分的属优秀,70分(含)-90分(不含)属良好,60分(含)-70分(不含)属一般,60分(不含)以下属较差,“本考核期内的各课成绩都要达到本档次,否则降低一个档次”)。年平均成绩为分,平均成绩为分。年平均成绩为分,平均成绩为分。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此外,该犯能积极写稿投稿,自年至今共投稿篇,被监狱小报刊用篇,被《新生报》刊用篇。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以上数据参见材料第二卷页、页、页“填写的数据必须是准确的数据,先参见年度奖励审批表上的数据,无年度奖励的参见优秀学员审批表上的数据,以上都没有的参见年终的汇总数据”)。 (四)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劳动态度,服从民警分配,年月至年月从事工种,(能不怕苦、累、难、脏)。积极钻研劳动技术,提高劳动效率。年,出勤率,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超额)完成工时,(超产、完成)率为%,获得奖励。年,出勤率,(超额)完成工时,(超产、完成)率为%,获得奖励(以上数据参见材料第二卷页、页、页“填写的数据必须是准确的数据,先参见年度奖励的数据,无年度奖励的参见年终的汇总数据”)。 (没有附加财产刑或民事赔偿义务的(五)附加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能力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填:无;有附加财产刑或民事赔偿义务的:要写清罪犯履行附加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以及罪犯履行能力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笔录、罪犯履行财产刑或民事赔偿能力的复函、本次呈报减刑(假释)收支情况审核表,属于低保、特困户的还需附低保、特困户证件复印件及关系证明》。请参照建议书制作说明要求制作)。

提请减刑建议书具体是什么

提请减刑建议书具体是什么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什么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制作的文书。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字[ ]罪犯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被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 ]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处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我所执行,现已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__________予以_______,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印) 年月日 附:罪犯_______档案共___________卷_____________页 本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法院。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被告人宋江平,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无业。2001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二千元,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平建卫,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农民。2008年9月18曰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逮捕。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江平、平建卫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宋江平、平建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宋江平的辩护人提出,宋江平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也未持刀直接致死被害人。平建卫的辩护人提出,平建卫认罪态度好,此次犯罪系受他人引诱,主观恶性不深,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平建卫从宽处罚。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1.2008年8月,被告人宋江平在河北省承德市结识了被告人平建卫、李雪朋(同案被告人,已判处无期徒刑)后,提出带二人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抢劫客官洗浴中心,平、李二人表示同意。三人到平泉镇后,宋江平又纠集张长海(同案被告人,已判处无期徒刑)参与作案。2008年8月24日晚,宋江平、平建卫等四人到客官洗浴中心附近准备抢劫,因无作案机会而未得逞。8月27日零时许,宋江平等四人再次到客官洗浴中心准备抢劫,因突遇他人又未得逞。随后,张长海提出抢劫附近的天一网吧。当日2时许,在宋江平的组织、指挥下,张长海以还钱为由,骗在该网吧值夜班的路建军(被害人,男,殁年20岁)打开房门,平建卫、李雪朋持刀捅刺路建军胸腹部等处数十刀,致其心肺破裂及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后,宋江平等四人劫走路建军的黄金戒指、紫光牌手机、手包以及网吧内的KEDE 牌手表等物品(价值共计3946元)及现金400余元。 2.200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江平纠集平建卫、李雪朋到河北省承德县上板城镇,跳窗进入孙立伟经营的手机店,盗走手机4部、小灵通1部、手机卡15张、手机电池27块、振华牌928型手机附件1套、复读机1台、手机充电器12个、内存卡3张等物品,共计价值2313元。 3.2008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宋江平、平建卫伙同张长海、李雪朋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西城社区顺达胡同林振阁闲置的房屋内,盗走屋内的暖气片4组及暖气管24.5米,销赃后得赃款1150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江乎、平建卫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宋江平提议抢劫,平建卫等人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二被告人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依法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平建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老年人以及特殊群体罪犯的减刑

老年人以及特殊群体罪犯的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之十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是一种“特殊罪犯”(以下简称老弱病残犯)。对于老弱病残犯的减刑、假释,《刑法》没有明文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弥补了上述空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做出特殊规定,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老弱病残犯的减刑、假释做出的上述规定,便于监狱对之执行刑罚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和宽恕性质,满足人们的社会心理要求,满足社会怜老恤弱的道德要求,是符合社会同情与宽容的心理的。因此,加强老弱病残犯的个别化管理,对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属于老弱病残范围,丧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减刑假释条件、期限和程序等,变通性地适用法律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以及特殊群体罪犯减刑、假释时的从宽精神。 老弱病残犯绝大多数已在监狱服刑多年,人身危险性低,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对其从宽适用减刑、假释,既体现出对老弱病残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在对老弱病残犯适用减刑、假释时还要把握将老弱病残犯的监管中心放在认罪伏法、听管服教上,充分考虑老弱病残犯的生理条件,适当放宽劳动改造的标准,提高改造积极性,促使老弱病残犯早日回归社会,同时扩大老弱病残犯假释适用比率,针对老弱病残犯,自理能力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提高假释适用比率,减少监禁刑,增加非监禁刑,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 在完善对老弱病残犯狱内监管制度的同时,还需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对老弱病残犯管理的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对老弱病残犯良性监管的体制机制,如对孤寡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弱病残

刑法死缓减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刑法死缓减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刑法死缓减刑的具体规定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刑法死缓减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众所周知,在中国死刑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的死刑,一种是缓期执行的死刑,只要不是犯罪及其严重的情况下,一半不会判立即执行,都是判缓刑执行额的,死缓是可以进行减

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内容摘要: 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一项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起到了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在减刑的各方面规定和执行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笔者在监狱工作多年,对减刑制度有较为直观的认识,发现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在减刑的各方面规定和执行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但不利于实现减刑的真正目的,同时也极易导致司法不公。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进行粗浅的分析,探究有关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减刑制度更加完善。

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一项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良好表现而通过法定程序将实际执行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有特定的时间,即发生在判决之后刑罚执行过程之中;二是有特定的对象,即服刑的罪犯;三是有特定的根据,其根据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良好表现;四是有特定的程序,必须由专门机关审核。下面我就减刑的目的和意义做简单介绍。 一、减刑的目的和意义 (一)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的根本体现,从实践来看我国减刑的目的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是减刑具有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激励功能。服刑罪犯是否能够减刑完全取决于他们的改造表现,而使罪犯明确改造好坏与刑期奖罚的因果关系,他们便会从内心真诚地自觉接受改造,这样就会更加迅速地将罪犯改造成无社会危险性的新人。二方面是减刑对罪犯改造具有鼓舞功能。减刑在于给真诚改造的罪犯予以肯定和鼓舞,并通过这种肯定和鼓舞使罪犯明确努力的方向。对真诚改造的罪犯予以减刑,同时也会感召和影响其他的罪犯,使之确信只有真诚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继而达到全体罪犯悔罪,认真改造的目的。三方面是减刑具有变更原判刑罚的调控功能。从我国的刑罚观来看,刑罚不仅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相适应,而且还要与罪犯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在法院判决时,所判的刑期是与其

提请减刑建议书谁写

提请减刑建议书谁写 篇一:提请减刑建议书及其正文部分内容 提请减刑建议书及其正文部分内容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然后叙明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减刑的理由。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 篇二: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立功悔改等,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 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重大立功表现时,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条件。 叙述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 2.减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在

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在 降低狱内违纪机率和降格违纪性质中的探索与运用 白茅岭监狱周向辉黄育文顾超 摘要:如今,为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主动抓管和正确处臵罪犯的违规违纪已成为监狱工作重中之重,是维护监狱长治久安的有效手段。而监区作为保证监狱安全的基本单位,在有效管控罪犯违纪方面最需要有所作为。本文根据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实际警情、狱情和犯情,在监区对罪犯违规违纪管理深入思考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进行探索,以期在降低狱内违纪机率和降格违纪性质中取得更好的制度固定和制度应用效果。 关键词:狱内违纪机率降格罪犯违纪性质 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动抓管和正确处臵罪犯的违规违纪是维护监狱长治久安的有效手段之一。监区作为保证监狱安全的基本单位,在有效管控罪犯违纪方面有三个重点和方向:一是以维护面上秩序为重点,调整警组运作模式,有计划地向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增拨警力,将管理的形态向以动态为主转变;二是以抓管违规违纪苗子为重点,提升三大现场管控力,将管理的触角向细微之处延伸;三是以杜绝次生违纪,严防违纪升格为重点,提高违规违纪处臵力,将处臵的效果向终结的方向发掘。 一、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概述 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是基层监区根据市监狱管理局《新版计分考评制度》,针对违规违纪行为罪犯个体的实际情况,实施公开公平

公正的先期提示和后期组织处理的综合管理制度。 制度可以简述为:民警个人发现罪犯违规违纪,先期处臵并开具《罪犯违规违纪提示单》。分控平台值班员对当日罪犯违规违纪提示情况进行汇总并在犯群中公示。狱政组警长、违纪罪犯的承包民警、开单民警组成三人工作小组于罪犯违纪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综合开单民警的先期处臵情况、罪犯个体情况等,议定对违纪罪犯的后期处罚措施,填写《罪犯违规违纪处理公示表》报监区部审核。分管狱政的监区长审核通过后将《罪犯违规违纪处理公示表》张贴于狱务公开栏中。罪犯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在一个季度之内完成对违纪罪犯的所有针对性处理教育措施。 二、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的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一)监狱管理局《新版计分考评制度》为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可靠依据 《新版计分考评制度》在处理罪犯违规违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提供了制度支撑,又规范了工作程序。《制度》中关于罪犯日常行为奖罚细则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对未构成犯罪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违纪,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违纪程度给予0.1分至10分的扣分。同时也规定,“当月首次发生情节较轻的一般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改正及时、经监区考评小组同意不扣分的,应当公开警示并记载”。据此,我们就如何进行警示和记载作出详细说明和规定。 (二)实施罪犯违规违纪警示制度是积极应对青年民警经验不足和能力短板的迫切需要 白茅岭监狱的显著特点是青年民警在队伍中占比较高,监区35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 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 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f10892970.html,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7最新) 最新减刑假释新规的内容有哪些?最新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规定主要是针对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方面,强化了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全过程的监督,包括监督的方式、程序、要求等内容。以下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