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该观点并未明确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前者强调的是对营业资格的许可;后者强调了申请人的行为性质。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商事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因而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商事登记是登记机关行使公权力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权利进行管理和干预的职权行为。这种管理和干预的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为使命。但还需要思考的是,根据现代法治精神,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应该控制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才能保证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以使公民的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以及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就是要在行政机关和商事主体、行政管理和商事自主、外部强制和自我治理、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保障之间确定一个界限。

从上述分析可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行政职责。一方面,它不仅涉及工商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行使,也包括其它相关审批机构的权力行使和职责协调。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确界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廓清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边界。从历史上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一种分立对抗和制约平衡的动态关系。“从黑格尔、马克思到托克维尔、葛兰西再到当代,市民社会概念一直以特殊利益、私人领域、私人生活世界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原则为内核而与国家共同体相区别。”[4]公权力的广度和强度都直接影响到市民社会的自治空间。如果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以及对市场的干预多于提供的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就会失衡,社会主体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实现,市场经济的活力就会受到抑制。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优点与局限。事实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定公权力之间的边界及其与私权利的边界。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有助于我们明晰改革的实现途径、方向目标和制度设计,实现国家公权和商事自治之间的协调。基于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自主作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首先就需要对“商事登记”作出界定,以明确其性质和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3条均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其中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该规定表明:第一,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双方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协商的行为,因而不是私法性质的行为。第二,这种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并不依职权主动作出。第三,这种行政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许可,并不属于特殊许可。而且这种许可属于主体资格的许可,并不属于经营资格的许可。这也符合我

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的规定。从法律效果而言,商事登记产生了商事主体成立的私法效果。第四,工商登记起到公示、证明的作用,即将企业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公之于众。第五,登记一旦完成,商事主体即可以登记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享有名称权。也就是说,该许可具有赋权性和设权性,不是对既存权利状态进行行政确认。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由专门机关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机构的职责范畴。这样就明确区分了登记机关与其它审批机关的职能范围。总体而言,商事登记性质的确定为行政体制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法理基础。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理念

1.有限政府的理念。“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机构自身在运行规模、职能范围、权力内容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定和有效制约。

[5]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政府运用行政许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及其限度设定了法律的边界,体现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其核心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基于此,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1)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的自律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必须把握好对市场干预的限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确保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的真正落实。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体系等来加强宏观管理。为此,政府应着力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的自治能力,促进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凡是依靠社会自律和社会监督能解决的问题,都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2)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6]服务型政府要求提高社会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体制,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政府的职能范围和权力行使应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为目标。为此,政府对于投资者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应积极加以引导、激励,而不是管制、约束。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应贯彻人本思想、民尊观念,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学者指出,“登记机关虽为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时,却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7]。《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采取建议、劝告、辅导、告诫等行政指导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合法守信经营。在行政技术手段上,主要表现为建设电子型服务政府,以改变政府与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力度,促进市场主体的高度自律,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建设高效型政府,实现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和有效性。政府应通过精政、简政,改进服务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关投

资的审批环节和许可事项,该简的就应该简,该放的就应该放。对重复和相近的

审批项目应该集中进行清理,并加以整合和归并。对民营企业不得歧视,不得赋

予一些企业以市场特权。我国目前存在企业准入门槛高、许可项目多、审批程序

繁杂、行政职责不清、权力越位与错位、部门扩权与争权、行政不作为和互相推

诱等问题。这种状况的存在对市场发展和行政效率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为此需要

消除利益格局,降低准入门槛,简化业务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

2.企业自由的理念。企业自由是商业社会的核心理念,是私法自治的基本

内容,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创业难、注册难、入

门难、沟通难、审批难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制度难题,也是投资者面临的一个现实

困境。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注册存在大量的前置审批项目,多个机构多头审批,登记申请与审批项目相互渗透,审批周期长、行政效率低。为此,我国近年来加

大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力度。截止2012年,国务院共进行了六轮集中清理,

取消和调整了大量的行政审批项目。但是,审批事项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大。一些

行政部门将审批权视为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不愿放权。一些许可项目以红头文件、规章、规定等形式出现。不同地方、不同部门的审批都各具特色。这些因素的存

在不仅使得投资者需要投入时间成本和经费成本,而且也违背市场规律,可能导

致投资机会的丧失。一些投资者因繁琐的登记手续和复杂的审批程序而被迫止步。而且,行政权力的集中和扩张以及公共资源的过度控制也导致寻租、设租、求租、创租现象变得日趋突出。另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资料,如出具出资

验资证明、确定经营范围等。长期以来,经营范围、出资验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

投资者、企业及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

经营范围、办理出资手续及确定出资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

发展,经营范围更加宽泛,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企业经营范

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基于此,深圳和珠海通过改革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积极破解企业注册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1)取消了商事主体登记的所

有制形式分类,体现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2)降低了商事主体资格的准入

门槛,减少了申请商事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审批事项。两部特区法规均

明确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验资

证明文件或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也不再作为企业设立时必须提交的申请

文件。(3)营业执照只记载与商事主体有关的事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属

于企业经营的事项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只是在营业执照上设置查询方法。(4)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特殊行业和事项需要设立许可外,经营资格等许可事项不作为商事登记的前置条件。根据规定,申请设立企业时不需要提交经营范围的审批文件。商事主体的经

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属于许可范围的经营项目应在企业注

册登记完成后到主管机关进行审批。一般经营项目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

经营。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上述规定体现

了“放宽准入”的改革精神。该项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

责范围,另一方面降低了管理成本和创业成本,对活跃民间投资和促进中小微企

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3.创新发展的理念。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场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

驱动发展新动力”。深圳和珠海立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借鉴香港地区和西方发达

国家的资本市场经验,破除商事登记制度中不利于市场发展的弊端,以提升民营

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优势。深圳和珠海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相对较

为彻底,具有突破性、开创性、系统性和示范性特征。从宏观方面而言,主要表

现在如下方面:(1)立法体例的变化。两部法规均对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行专

门立法和统一立法。比较而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主要表现为立法分散、政出多门,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

件中,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其结果就是体系庞杂、内容重叠,增加了法律适用成本。(2)商事主体不再按照所有制形态作为区分标准。例如,

珠海立法规定,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另外还表现在营业执照种类的变化。根据规定,除了特殊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证暂不作调整以外,其余15种营业执照精简为4类,分别是《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改革也是对我国现有营业执照分类的一种突破。我国现行立法具有浓厚的所

有制色彩,如区分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

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等。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所有制形态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而且会对体制改革和市

场发展造成阻碍。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达18种,营业执照的种类

过多,登记要求和记载事项不尽一致,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也影响了行政效能。(3)改革营业执照的表现形式和记载事项。一方面,实施电子营业执照制度,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可凭电子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改革记载事项制度,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

资本等事项,这是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突破。这与前述对商事登记的界定是一

致的,即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的认许,不是对商事营业的许可。而我国长期以

来的做法是将营业执照的签发与经营范围的许可和其它审批事项的审批结合起

来,并赋予营业执照多重功能,包括主体资格的证明、一般营业资格的证明、特许经营资格的证明、营业能力的证明,并成为政府控制和干预市场的途径和手段。

[8]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体现了对商事登记的准确定性,有助于明确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1.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主体资格是指其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意义。营业资格是指其具有经营资质,具有实体法意义。学者指出,“依照法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应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主体资格亦为法律人格,而营业资格(营业权利能力和营业行为能力)是以主体资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先具有了主体资格才谈得上营业资格”[9]。在两者彻底分离的情况下,其逻辑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资格始于登记注册或颁发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并先于营业资格。第二,如果营业范围不属于特许事项,成立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在此意义上,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具有一致性。或者说,企业的主体资格也可以证明其一般营业资质。第三,主体资格终止于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也随之终止。第四,营业资格的限制对主体资格不产生影响。第五,登记机关只行使主体资格许可权,一般不得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第六,处于清算阶段的企业仍然具有主体资格,但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相分离的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使营业执照成为单纯的商事主体资格凭证,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根据规定,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这是因为,商事登记是主体资格的许可,营业许可不属于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从法律效果来看,商事登记创设了商事主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营业执照只具备商事主体资格证明的功能。如果经营范围不属于政府许可的事项,企业成立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虽然营业资格与主体资格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从实际法律效果来看,营业执照此时具有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资质的双重证明功能。与此相适应,珠海立法规定了在商事主体虚假注册的情况下的处罚措施是“撤销商事登记”,而不是“吊销营业执照”。(2)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质许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资质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这种前置审批改后置意味着,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但是,设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事主体的设立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许可属于设立许可,不同于经营资格的许可。[10]如果这些企业成立后要从事属于许可范围的营业活动,则需要到主管机构取得营业许可资格。人们将其形象地称为“先发出生证,再办工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主体资格与特许经营资格实现了完全的分离。这也就表明,吊销特许经营资质并不影响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11]长期以

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带有传统的政府管制的印记。而深层次的问题则是,登记

机关和其它审批机关的职责不清、权力错位。这是因为,登记机关承担了主体许

可和营业审批的多重职能。[12]总体而言,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不仅厘

清了登记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的职能划分,而且也降低了企业的设立门槛,使得

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创业领域,有助于提升经济活力。

2.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折衷审查”模式,即形式

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深圳和珠海法规均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项规定与商事登记创设主体资格的性质是一致的,体现

了“准则设立”和“放宽准入”的精神。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书、证

明文件和其它相关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而不对申请材料的

真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改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1)设立材料的形式审查。

根据深圳立法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

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

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需要指

出的是,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被排除于审查范围。根据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将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范

围的核定是长期困扰企业及登记机关的问题,此次转变无疑是将经营范围的权利

交回给了市场。另外,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根据深

圳立法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

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2)企业

住所的形式审查。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

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

用功能。而且,根据珠海的立法规定,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同一地址可

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这就是“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

场所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登记的现实难题。我国现行规定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较

为严格,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因此,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的放宽,对于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3)取

消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应当按照规定

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

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该规定对我

国现行立法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不予审查核实。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1条规定,需

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年度报告

制度改革简化了企业提交的材料,如审计报告。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7条规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

明确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这些责任规定与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机制是一致的。总体而言,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职责,有助于商事主体的市场自律和信用建设。

3.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精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为此,深圳和珠海立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项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实缴资本制度的突破。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登记事项的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出资总额和投资入的投资额。而且,该出资总额只是股东承诺和认可的名义资本,无需实际缴纳,亦即登记机关不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2)关于出资验资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设立企业时无需提交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公司也不再进行审查。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受章程约束。股东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由公司对股东缴付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例外的是,珠海立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可以根据发展规模和经营情况自行选择出资形式和数额,意思自治的空间扩大了。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资本形式的限制。公司可以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进行价格评估并能实现移转的财产进行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可以协商作价。也没有最低比例的限制。二是没有缴纳期限的限制。公司可以规定分期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总体而言,深圳和珠海关于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其一,体现了登记机关监督机制的转换,即政府不必要管理的事项应由社会主体自我管理。其二,体现了商事主体自律的理念。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无法掌握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信息,而商事主体最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并可以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约束。其三,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都是市场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实现了“零首付”开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减少了企业初期投入,避免了不必要的资金闲置,有助于淡化“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引导公众走出注册资本的认识误区,正确理解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的功能和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资本制转变也是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因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53 秦皇岛晚报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理成功,比之前节省了不少时间,程序简便多了。”3 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降低了 门槛、简化了手续,全省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在我市诞生。 首张新版执照诞生 3月1日是周六,早上8点多,本该紧锁大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却来了不少市民 在市工商局的窗口前排队,工作人员早早地就坐在窗口前准备好登记工作所用的物 品。 8点30分一到,工作人员叫01号市民到窗口办理业务,中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单鹏爽带着材料坐在窗口前的椅子上,开始提交资料、填写表格,工作人员认 真核对着每一份材料。不到一个小时,单鹏爽就办完公司的营业执照。得知自己是 全省第一个拿到新版营业执照的人,单鹏爽还高兴地向大家展示了一下。 “我们公司来了几个人,最早的5点多就已经等在门外了。”单鹏爽告诉记者, 早就在网上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知道不需要验资报告和年检之后, 他们就想着要试试,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完了。 扩大“一元办企”范围 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人比喻成:“一元钱 也能办企业。”但“一元办企”并非是从这儿才开始有的。 “在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注册资本金额限 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马全说,这次改革将公司 由注册资本实缴也变成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虽然改革后扩大了范围,但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 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 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 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模板】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

职风险问题。 2、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企业各类管理制度汇总

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 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室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凡以总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总公司印章的,办公室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内部呈批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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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968399.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968399.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968399.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968399.html,)查询。”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公司文化 一、公司愿景 二、公司规矩 (一)做人规矩 1、忠:对企业忠实可靠,对同事忠厚可信; 2、孝:在家不讲孝道,公司不可共事; 3、诚:开口就是真话,对人必须诚心; 4、信:说到必须做到,承诺必须信守; 5、礼:行事文明规范,做人宽容谦逊; 6、义:忠于职守勤于职事,勇于担当则无旁贷; 7、廉:清白是做事的原则,正气是为人的前提; 8、耻:不做不耻之事,不做不耻之人。 (二)做事规矩 1、不调查不说话; 2、严格执行“复命制”; 3、凡事立即行动,绝不拖延; 4、给领导做“选择题”而不是“问答题”; 5、严禁“是非人”,维护公司向上、向善的和谐环境; 三、员工准则 1、换位思考,全局着想。 遇到任何问题首先要换位思考,再从全局考虑,保证自己不犯“片面”“主观”“本位”的错误。 2、维护公司向上、向善的和谐环境。 3、要不断设定目标,时刻激励自己。 工作中有明确的目标才会有进取的动力。这时的动力是一种强烈的自我暗示,不断地激励自己,我可以做得更好,我可以让这份工作更有价值。 4、时刻做到诚实正直,努力创造良好的人际氛围。

摆正自己的位置,这是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创造利人利己的双赢局面,是个人成功的关键。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营造愉悦的工作气氛,使公司充满活力和生机,提高工作效率。诚实正直具有强大的亲和力,让别人更愿意接近你。 5、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员工要重视服务,不断改善服务品质,提高服务质量。 6、时刻关注工作中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 7、争取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 一次做好是一种精益的工作态度。许多员工做事不精益求精,结果无法令人满意。 每个人只有用心把事情一步步地做对,才能达到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的境界。 8、培养自己的“忠诚”性格。 与同事们同舟共济、共赴艰难。对于企业来说,忠诚能带来效益,增强凝聚力,提升竞争力,降低管理成本;对于员工来说,忠诚能带来安全感。 9、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习惯,成为所在领域的专家。 10、坚守勤奋的工作准则,保持自信的工作态度。 永远保持勤奋就会得到公司的认可,同时也会获取自信。自信可以支持强者闯过难关,帮助弱者赢得成功。职业生涯中,保持自信、热情就会有所建树。 13、学会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去年8月1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市场监管局实现了商事主体的全流程网上登记。据统计,去年8月以来,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企业全流程网上登记申请20448份。企业不用再面对大厅里“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的烦恼,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6月30日期深圳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是基于网上登记系统已经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不断规范、银行机构逐渐加入壮大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的,是为了拓展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功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深圳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的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具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便民、优质、高效,为全国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创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网上审批发照、保管电子档案等等,省时、省事、省力、省心,是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的网上商事登记,这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一次创新。 第二个亮点是创造性引入社会公众已普遍应用的银行U盾(银行个人数字证书)来作为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时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工具之一,大幅扩大网上登记受惠群体范围。银行U盾不仅满足数字证书的技术要求,而且具备办理条件严、涉及资金账户安全申请人会自觉妥善管理、应用范围广等优势,去年我们首批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合作,试点在网上登记中引入U盾,涉及数百万银行个人用户。 第三个亮点是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两证合一”,促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企业不仅可以将该电子公共服务证书应用于营业执照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报、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网上报税、网上社保等深圳市主要的电子政务网上应用,还可以在银行开户、车管业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实现离线验证服务,未来还将拓展到深圳市三十六家政府机构网上办事系统中应用。 第四个亮点就是利用个人数字证书实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来加强信用监管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CA公司或商业银行为申请人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时,均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本人须亲自到场办理,并采集申请人的影像。这就提高了申请人身份的可信度。 据统计,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我市即新登记商事主体54.3万户,相当于我市改革前历年累计商事主体数量的57.1%,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商事主体149.4万多户,同比增长41%。奔涌而来的商事登记大潮,既展示了改革为我们带来的红利,也不可避免地给创业群众带来诸如“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等困难。 随着网上登记系统的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的不断规范,商业银行逐渐加入壮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效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我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决定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与去年8月相比,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可以办理的登记业务大大增加,除了个别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纸质文件存档、客观上无法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外,全部登记业务均已覆盖。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操作流程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分为:申请人注册、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决定和存档等环节。 第一步是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通过互联网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进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区工商质监局结合实际,在放宽准入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商事主体年检备案制、创新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门协作,经营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宽进严管”方面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此,区工商质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 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袁晓松副市长对落实改革举措作出重要批示,并进行安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多次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将这项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整合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 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将改革任务细化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两大类,制定

了改革工作任务表,细化分工、明确实施时间、定期督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中区“法律七进”活动,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每位经营者知晓年报制度,应报尽报。印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册3000份,发送“温馨提示”年报短信251户条,电话通知XX余户次。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对8项行政许可项目,仅保留个体名称预先核准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户外广告登记3项,合并3项。全面清理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有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四是深化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了窗口材料的受理、材料传递、并联审批启动、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发照以及优先办理、提示催办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严格实行并联审批事项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严格执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协调、监督,对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协调解决,加大对并联审批办理情况的效能跟踪,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一、? 薪酬管理制度 二、? 劳动合同制度 三、? 人事任免制度 四、? 文件管理制度 五、? 会议管理制度 六、? 接待管理制度 七、? 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八、? 对外事务管理制度 九、? 安全管理制度 十、? 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印证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通信管理制度 十三、采购管理制度 十四、报刊书籍订阅购买管理制度十五、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十六、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十七、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十八、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十九、员工道德规范制度 第二部分:业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工作基本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 三、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竣工结算及决算质量控制制度 六、招标代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七、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客户沟通与回访制度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一、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薪酬管理体系,体现员工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并使公司能长远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公司所长办公会是公司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总工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拟定,薪资构成,员工薪资,薪资调整等各项相关制度的拟订和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薪酬设计和管理 一、总工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估,根据薪酬市场调查,制定工资结构,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计算方式,设定薪资管理流程,制定薪酬管理体系,并提交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总工将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薪资设计和管理体系加以执行,并根据公司发展状况不断完善。 三、总工对薪酬设计和薪酬管理体系每两年进行重新制定,如需调整,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薪酬理体系提交给公司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薪酬构成 一、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 二、员工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个月所发的工资,按照月平均二十六天核计,按日计算当月工资。 三、绩效工资。按具体考核办法执行。 四、辅助工资包括 1、工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工龄) 2、手机话费补助 3、差旅费补助 4、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应由单位负担部分。

【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

【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 为有效破解企业注册难问题,大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今年4月初,顺德区开始进行商事登记改革的可行性调研和制度设计,5月正式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至今已经6个多月。目前改革总体情况良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社会反响热烈。 一、顺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一是大力打造“三分离三构建”的审批监管模式。“三分离”是指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相分离。“三构建”是指构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并联审批体系和一体化审批体系以及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三分离三构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零首期”、“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了企业住所权属证明限制,使前置许可变后置,另外同步推进外资登记改革,对于我国产业政策中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许可改为事后备案,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解决了因资金和住所条件而引致的登记难问题。二是积极压减审批事项。审批许可无论是前置还是后置,始终都要办理,因此,审批事项优化和压减才是解决办照难的根本。顺德在2012年3月就向省政府报送了建议取消和优化审批事项目录共548

项,占现有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其中市场安全监管建议优化压减审批事项179项,占73.7%。同时区市监局今年对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分析,共清理和标准化审批事项245项,优化审批事项201项,压缩审批时限196项,减少审批环节146项。目前我局有179项实现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审批161项,占受理总数的90%,综合受理压缩审批时限51.38 %。三是简化完善审批流程。顺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验资报告和前置审批手续,申请材料由11项简化为8项; 办理流程由4个压减为3个; 审查项目由11项缩减为7项; 出照时间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最快可做到1至2日甚至当场办结出照。四是积极转移、下放政府职能。结合商事登记改革,我们进一步推进审批和监管事项下放和转移工作,将“组织机构代码办理”、部分文体、餐饮的许可登记权限下放到各镇(街),同时,积极向法定机构和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将食品许可实地核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等专业性较强、事务性工作较多的项目转移给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目前全区各部门已经成功向社会组织转移了31项职能事项。另外13个部门也已经确定了76项拟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事项。这些事项都已制定了转移方案,将于近期启动转移审核程序。五是推出“双轨制”服务措施。顺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保留了传统模式,但执照上的内容与传统登记存有比较大的差异,如经营范围是按大类核定,住所有可能是住宅(只作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实收资本有可能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一元公司”“零首付”成真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的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商事登记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为了对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等进行规范,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性质 目前,对于商事登记性质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1.公法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主要是对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于商主体的承认,更是国家对于商事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行为。这种观点的依据包括:从商事登记的效力看,商事登记主要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通过国家机关的权力,

小企业管理制度整理

后勤保障制度 1. 目的和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服务,通过规范公司后勤保障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作,从而,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主要包括采购及仓库管理、车辆管理、邮政通迅事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及电脑管理等。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人员服务于公司全体员工,保证各项办公物资及时送达,提供便捷的交通工具和整洁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各项行政开支、节省费用。 2.2 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人员致力于为公司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进而提升人力资源物理环境管理水平。 3. 工作流程: 3.1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1.1 公司办公用品(包括部分固定财产、日常低值易耗品等)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1.2 各部室应于每月1—5日(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部门经理审签过的当月份《办公用品申购单》报人力资源部统一购置、领用。 3.1.3 临时需要购置的特殊用品,应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按总经理批示办理。 3.1.4 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统一签领。凡属固定资产的物品,领用者应填写财产领用单。 3.1.5 工作调动或离开本公司者,必须先办理原领用物品的清查及上缴手续。 3.1.6 上缴回归之物品要完整齐备,若已损坏,应作合理解释,故意损坏或遗失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应酌情处罚。 3.2 公用办公设备的使用规定 3.2.1 复印机:人力资源部派专人负责维护,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3.2.2 传真机:人力资源部为每部传真机设登记册,上详列日期、发送地、页数、发件者等项目。各部门传真时要认真填写。凡未在公司本部的传真机,也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有关规定,并由专人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电信局的月底对帐单进行监控。 3.5 采购与仓库管理办法 3.5.1 采购范围:公司办公所需的用品用具。 3.5.2 规范采购点:所有物品均需定点采购,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3.5.3 申购程序 申请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采购登记入库发放至申购者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 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 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 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 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 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 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 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 的体系。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 部门制定一套统 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 各汇总法律法规中。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 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

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 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 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 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 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 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 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升,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 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治理轻动态治理 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来说,当前绝绝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通用的市场 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因为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治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 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 针对分散、复杂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若要改革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多 元化和不统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在我国最 有实际意义的就仅是单行法模式,即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总 括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统 一的《商事登记法》。这样不但能够消除各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也能 够补充“空白”和疏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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