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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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流程-

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这是对5月18日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和细化。

此前这些流程是不对公众公开的,这是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务公开,推行的阳光作业。为了能提高审核效率,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结合实施《重组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业务制度。证监会一位人士说。

指引规定了详细的申报、受理、审核的流程。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转送证监会上市部,后者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同时,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审核程序方面,指引规定,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之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重组方案经表决通过或否决,则上市部均会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18.10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 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编辑)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3) 企业并购路径 (3)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4) 并购流程 (6) 一、确定并购战略 (6)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 (7)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 (8)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 (9)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 (13) 六、签订保密协议 (13) 七、尽职调查 (19)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22) 九、支付手段 (22) 十、支付节点安排 (25)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 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该份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票,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 (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涉及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及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2) 企业并购路径 (2)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2) 并购流程 (3) 一、确定并购战略 (3)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签订保密协议 (6) 七、尽职调查 (6)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8) 九、支付手段 (10) 十、支付节点安排 (11)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议标等形式。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并购。为股权并购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环境,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财务重组并购: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复苏和维持的处置方法。财务重组式并购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承担债务式: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和债务相当的时候,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并购方的控制权。 (二)资产置换式:并购方将优质资产置换到被并购企业中,同时把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连带负债剥离,依据资产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值等情况进行置换,以达到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具体在实践操作中又分为先并购后置换和先债务重组后置换 (三)托管式并购:是指通过契约形式,将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限、权益和风险转让给受托者,受托者以适当名义有偿经营。采取托管方式进行并购主要是因为目标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具备实施企业并购的条件,需要采取先托管后并购的操作方式。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主要解决企业并购的对象问题。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资产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股权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并且以消灭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就是合并。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资产的要求: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流程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程序 一、流程 1.公司股票停牌(一般不超过30日) (1)申请时间:交易日15时至17时之间; (2)办理首次停牌申请事宜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 2.在停牌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4.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向交易所递交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若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则上市公司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摘要,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5.在承诺的最晚复牌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报送材料应当不少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6.股票复牌; 7.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董事会需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8.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9.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10.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 11.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1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3.实施重组方案 14.上市公司应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15.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各机构需出具的文件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需聘请的中介机构有: (1)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人、预案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实施的核查); (2)律师事务所(重组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实施法律意见书); (3)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4)资产评估师(如需)。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 ――以ST力阳(现宏发股份)为例 2013-05-14 一董、二董程序类似: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关于预案或重组报告)-申请停牌-报送预案或重组报告材料-披露预案或重组报告-复牌-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证监会核准-复牌-(三董)-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实施-实施情况报告 小结:董事会:先决议,后报送,再披露;股东会,先决议,后披露,再申请。 流程公告时间及内容相关规定法规名称 一、筹划阶段 1. 申请停牌 (非必需程 序)ST力阳的股票自2011年7月21日起停牌办理指南第二条第3项: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 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10号——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 料报送 2. 尽职调查、 框架协议或 意向 无公告 二、一董公告重 组预案

3. 申请停牌ST力阳停牌期限原自7月21日至8月26 日,后ST力阳三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分别 延至9月9日、9月23日、10月14日 ?备忘录第13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办理指南第10号第二条: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 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 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 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办理指南第10号第四条第1项: 停牌时间: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 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 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经交易所同意,停牌时间可以继续延长】 ?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3 号——重大资 产重组(深交 所颁布)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4. 召开第一次 董事会审议 关于重组预 案、相关协 议的相关议ST力阳于2011年10月13日召开一董,审 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的议案》; 备忘录第13号第4条第1项需报送的材料里有一项是“批准重组预 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重组(框 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视为非公开发行由发行部审核)。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的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 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股票发行的定价及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重要事项时点涉及事项或信息披露/停复牌 《重组办法》第十六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与交易对 方就相关交易事宜初步磋商A-1 刖 1.各方签署保密协议。 2.涉及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告重组计划、方案或澄清等, 应及时主动申请停牌,直至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 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任一进展的,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 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停牌 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每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业务指引》第十六条: 向交易所申请停牌A-1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 应当在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 过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3)中披露重 组框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 期等事项 《业务指引》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 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 后、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见附件4)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 牌日期等事项。 停牌停牌条件: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 重人资产重组程序(前期筹划准备阶段)要点 本文本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前期筹划准备阶段,涉及重要事项和时点等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 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掌握)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掌握)(一)一般要求 (二)达到借壳标准的要求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除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前述一般要求)、第四十二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要求)规定的要求外的其他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掌握) (一)基本标准

1、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2、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累计计算。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3、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构成借壳交易的需要纳入。 4、对于达到借壳上市标准的: (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 (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3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并购方式 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超过90%的话,直接合并。 标准归并: (1)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移转。 (2)注销法律上的人格 (3)目标公司,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交易应当得到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4)收购公司,情况有所不同,取决于并购交易相对收购公司的重大程度。 中国版本,没有规模的概念,大小公司过于平等,没有考虑控制关系,没有区分。如果出现大鱼吃小鱼的情况,就绕过归并。可以先把目标公司掏空,规避是因为我们法律不合理。 合并: 两家公司将所有的资产转移给新设立的第三家公司,而解散原有的两家公司的情形。 不解散或清算原有主体的话,就会变成联营(Joint Venture )。 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原因: 一个公司业务大了,控制权大了,商誉也会大,商誉就是啮合了这些元素的东西,兼并直线合并归并母子/简 易向上向下横向 小型 合并三角兼并正向三角反向三角 组合兼并 事实合并

一个企业除了资产没有其他的,就是被合并的对象。 在大多数国家法上均规定了下面两种情形可以不需要收购公司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就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简易归并(Short Form Merger) 包括两类:一种是母公司归并子公司(向上归并),一种是子公司之间的归并。对被并购方,不存在需要股东会批准的情形,对并购方而言,无论这种交易的大小程度,也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因为母公司的股东最终控制资产。 小型归并 大小鱼合并 美国、日本、台湾都存在这种制度 如果目标公司被收购之后,收购公司增加的资本转换为任何一类股权不超过以前 向下归并(Down-Stream Merger): 比较有争议的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是否应当列入简易归并。 支持的理由是这并不构成实质性的股东权利和资产对应性的改变,反对的理由则是这种交易是由董事会主导的。 简易归并并不需要股东会批准,加上程序较为简单,常常会成为排挤股东(Freeze-out)或者下市的最后一步。公司可以通过系列步骤,先接管获得目标公司的90%以上股权,进而通过简易归并完成联合,这就属于“收尾”归并。 归并和合并构成了最基本的公司并购方式,任何复杂的并购方式最后也可以归结为这两种形式。法律对归并和合并的规制,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入手:(1)程序;(2)股东投票批准;(3)协议及其履行;(4)分配,包括清算的消失主体和存续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份。 纵向合并: 1、中国式法律黑洞 如果上市公司是子公司,或者母上市公司合并自己的子公司,就遇到回避的问题。董事需要被回避到,董事会决议提不出来,股东会也要回避,5%以上的股东就会阻挡这次交易的发生。按照标准归并,遇到一系列问题,大公司合并小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是怎样 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图一)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等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图二)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二)初审 (三)反馈专题会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 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 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 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 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 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审核意见的落实 情况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八)审结归档 上市公司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三、与并购重组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完整版】XX大型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及实施执行计划方案

XX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及实施方 案

目录 第一章并购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二章制定并购重组方案的依据 第三章并购重组方案的制定 第四章制定并购重组方案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五章选择并购重组方案的几个关键要素 第六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案分析 第七章给年轻律师的建议

第一章并购重组的一般程序流程 并购重组是一个很复杂的事,光从程序来讲,首先要有选择目标。开讲时我给大家说了,并购重组跟谈恋爱差不多,找什么样的目标?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需求找回不同的目标企业,对于有限公司来说,找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对于一些需要快速扩张的企业从各个类型来讲,是横向并购重组。对于延伸产业链、扩大企业一流水平的,是纵向的目标,上下游的企业。 商定并购重组意向(意向协议、保密协议)。这里面有技巧,规模不大的企业,作为并购重组一方可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董事长具体负责者直接发函。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来说,我们这边直接打电话、发函会显得冒失,这时候律师就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律师探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商定并购重组意向很复杂,而且涉及到的方略非常多,特别是保密和信息披露。 如果对方同意了,双方有这个意向时,我们就草签一个并购重组意向,同时要签订保密协议,这对律师来讲非常重要,如果说有这个意向了,律师参与了,这两份文件是律师最先要提交的,并购重组意向确定之后,而且这两份文件也签订了,我们就要拟定一个初步的并购重组方案,这个并购重组方案在我所接触的案例当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没有律师参与的话,那只是他们自己的想法,律师参与之后,就要有并购重组方案,并购重组方案的制定,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其中一个主题,并购重组方案确定下来之后,要组织并购重组团队,选择中介机构,律师不想方设法参与到并购重组中来,不跟企业家说中介机构非常重要的话,律师非常重要,就不请你,那律师就没有活干,没钱赚,这很现实。 中介机构选择之后就要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非常关键,据我了解点睛网也请了其他的律师来讲尽职调查这个专题,就一般的并购重组项目来说,尽职调查分三个部分:1.商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的简要介绍-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xx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序号类型审核部门1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2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3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4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5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7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8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9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xx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工作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工作内容 一.《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xx年修订后,对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和审核方式,分为两类: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和工作内容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组织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主要文件,独立财务顾问需核查的主要事项如下:(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 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如有),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权益的问题; (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 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 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或提出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 或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如有)。 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xx年修订)之“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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