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案例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的原话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这又有两层含义:一、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案例——关于科斯定理的应用

假设一家化工厂将其污物排入河流,引起下游六户居民的供水污染,结果每户损失100元,共计600元。污物有两种方法消除:(1)工厂花费300元安装污水过滤器;(2)为每个居民安装净水器,每家75元,共450元。显然最好的办法是工厂安装过滤器,因为它仅用300元就消除了600元的危害。

如果法律赋予家庭使用清洁水的权利,工厂将支付600元的赔偿金,花费300或450来净水。所以,工厂最有效的办法是自己花300安装污水过滤器。

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最终结果为,居民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所以,在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无论法律如何配置初始权利,都可达成做有效的方法,即在工厂安装净水过滤器。这正好体现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

进一步讨论,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居民在一起进行集体选择的交易成本不为零,每户付出成本30元时,情况又会发生变化。因为那样每户居民将花费75元购买净水器。

450/6=75<(30+300/6=80) 450<180+300=480

因此由于交易成本的变化,居民将选择自己安装净水器,而不是第一种情况下的为工厂安装过滤器。这正好体现了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科斯定律是指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关于用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和法律制裁治理社会的一系列理论。本文对科斯第一定律和科斯第二定律进行总结和梳理,并且探讨科斯定律对我国的启示。 196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指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是错误的。 (1)传统思路忽略了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以造纸厂为例,造纸厂污染了村民,传统的思路是禁止造纸厂的建立。但是这种禁止性规定也会损害造纸厂的自由和活动。 (2)传统思路没有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对造纸厂限制造成的社会损失,可能大于如果造纸厂开业对村民造成的损害。这样禁止造纸厂的建立对全社会福利是一种损害。 科斯描述的“困境”在我国经常出现。例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如果引入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会危及脆弱的环境,如果禁止的话,该地区永远贫瘠。正如科斯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指出的,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我们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 一、科斯第一定律 科斯治理外部性的新思路,用以下案例说明。 假设养鱼场A和农药厂B同处一条河流。农药厂B生产农药污染河流给养鱼场A造成30万元的损失,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设备需要25万元。 (1)如果养鱼场A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向污染者索赔30万元损失。那么农药厂B有两种选择:或者向养鱼场A支付30万赔偿,或者支付25万元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药厂一定选择后者。 (2)如果农药厂B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排放污染物。那么养鱼场A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和农药厂B谈判,养鱼场A支付25万元为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水净化后养鱼场A获得养鱼收益30万元,扣除净化装置投入,获得5万元的净收益。 科斯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论产权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施蒂格勒把上述结论命名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相对于下面的科斯第二定律,把这一结论称为科斯第一定律。

科斯定理案例

科斯定理案例 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 9 8 3年版,第11 —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 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 7 5元。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 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 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 7 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因此,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

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

科斯定理与案例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的原话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这又有两层含义:一、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案例——关于科斯定理的应用 假设一家化工厂将其污物排入河流,引起下游六户居民的供水污染,结果每户损失100元,共计600元。污物有两种方法消除:(1)工厂花费300元安装污水过滤器;(2)为每个居民安装净水器,每家75元,共450元。显然最好的办法是工厂安装过滤器,因为它仅用300元就消除了600元的危害。 如果法律赋予家庭使用清洁水的权利,工厂将支付600元的赔偿金,花费300或450来净水。所以,工厂最有效的办法是自己花300安装污水过滤器。 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最终结果为,居民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所以,在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无论法律如何配置初始权利,都可达成做有效的方法,即在工厂安装净水过滤器。这正好体现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 进一步讨论,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居民在一起进行集体选择的交易成本不为零,每户付出成本30元时,情况又会发生变化。因为那样每户居民将花费75元购买净水器。 450/6=75<(30+300/6=80) 450<180+300=480 因此由于交易成本的变化,居民将选择自己安装净水器,而不是第一种情况下的为工厂安装过滤器。这正好体现了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定理 (2)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科斯定理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及科斯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科斯定理 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影响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自由交换论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

科斯定律[转】

科斯定律[转】 科斯定律 [1]科斯定l律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目录 1简介 2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 三个关键概念 四个要点

3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产权明晰是前提 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 4综合评价1简介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最早体现在1959年10月号《法律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以无线电频率为例,对产权进行了经济分析,创造性地提出了下列观点: 产权是重要的。在政府管制前,造成无线电领域争夺频率的混乱状况的真正原因不是频率数量有限,也不是竞争机制失灵而需要政府管制,而是因为没有建立无线电频率的产权制度。同频率一样,土地、资金也都是稀缺资源,但它们本身并不要求政府管制。有些机制,如常用的价格机制,被用来确定如何在众多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之间配置稀缺资源,如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但是,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占用土地,那么社会会发生混乱,价格机制起不了作用,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可供交易的产权。对资源不设置产权,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 资源的市场配置优于政府配置。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力量而不是由政府决策决定。除了政治压力所导致的错误配置外,一个试图取代价格机制功能的行政机构将会碰到两大难题:首先是缺乏本应由市场决定收益与成本的货币量化标准;其次,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可能拥有每个商业经营者使用或可能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所有信息,也不了解消费者对运用无线电频率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偏好。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分配必然劣于价格机制分配。市场运行不是没有成本,如果市场运行的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的成本,人们就可能会默认行政配置造成的失误。 法律要明确界定产权。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它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规定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山洞的所有权者签约。至于山洞是用来贮藏银行账簿,贮存天然气,还是种植蘑菇,这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种植者为使用山洞而支付费用的多寡有关。法律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明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和重新组合,应当允许一个使用者买下他人的权利以独占使用权。 使用一种资源与使用对这种资源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区别。以“斯特古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制糖商机器的噪声与震动干扰了隔壁医生的工作,法院必须决定,医生是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安装新机器或挪动旧机器,或者制糖商是否有权强迫医生另择诊所。从这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①在这种情况下,制止甲对乙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就会损害甲本身,问题在于如何避免比较严重的损害;②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只要有迹象表明谈判花费的成本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程序,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判决无关,目标不应该是干扰最小,而应该是产出最大。所有的产权都会干扰利用资源的能力,但必须保证从干扰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产生的危害。 有损害的行为不但不影响产权的引入,而且由于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人之间,反倒使明晰产权成为必要和可能。比方说,邻近频率间的干扰的减少可能要花钱改善设备,如果邻近频率的经营权不明确,就很难指望一个频率的用户会为他人的利益花费这类成本。产权明晰(第一次配置)加上价格制度(第二次配置)将会解决这类冲突。只要信号受干扰的台主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者大于他为抵消干扰而支付的费用,那么即使他有权制止干扰,也会放弃这个权利;而干扰他人的台主为获得经营许可,自然愿意支付费用,但不能高于停止干扰导致的成本或不能以干扰他人的方式继续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样,只要收益大于干扰成本或因干扰被禁止而蒙受的损失,那么即使他有权干扰他人也会放弃这个权利;受干扰的台主为使干扰停止,愿意支付费用,但不得高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为消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第一定律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定理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

科斯定理案例分析

科斯定理案例分析 46090602白东旭 加州多伦斯-在这个由平房和棕榈树组成的整洁的社区在中,为控制污染,甚至连除草机和加油泵都受到严格管制。但美孚(Mobile)石油公司最近获得一项权利,每天可以再排放900磅有毒的瓦斯气。 为什么环保积极分子没有在炼油厂门前进行强烈的抗议?实际上,美孚(Mobile)促成了环境保护新时代的先导。美孚(Mobile)的炼油厂最近以约300万美元的价格从邻近的城市加州南门获得了污染的"信用证"。南门政府从通用汽车公司得到这张"信用证",该公司1985年关闭了在这里的一个工厂,并向市政府出售了它的财产。多伦斯炼油厂额外排出的污染比通用汽车公司少得多。 根据尚不完善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制的做法,美孚(Mobile)购买了污染权。这种做法自从70年代以来就存在,但其规则甚为复杂,以至于象美孚(Mobile)这样的污染交易还是很少见的。 这种状况会很快改变。越来越多的管制者相信,传统的"命令与控制" 管制-允许每个工厂排污有一定的量,但不能超过-不能阻止环境破坏。这些当权者受经济学家鼓动,想把地球的环境放到金融市场上,并让市场去摆脱世界的酸雨和全球变暖----- 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制而振奋。一些环境主义者认为,买卖污染权是不道德的。另一些人怀疑官员们是否有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案的工具,这种方案要求事前准确地监督污染量。还有一些引起污染的企业怀疑那些习惯于命令与控制的官员能否给市场以发挥作用所需要的自由。 政府对外部性问题的治理与管理可以采用非市场化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非市场化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克服和纠正外部性问题,其常用的措施或方法主要有罚款或收税、财政补贴、公共(行政)管制、法律措施等;市场化方式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克服和纠正外部性问题,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其常用的措施或方法主要有产权界定和保护、可交易的许可证、一体化等。上述案例就是采用可交易的许可证的典型。在此方式下,排污企业必须为购买许可证支付,排污的机会成本是它们在公开市场上出卖它们的许可证能得到的收入。相比之下,在某种程度上,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更富有效率,因为它是排污企业间的直接交易,而企业显然比政府知道更多的外部性信息,但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性,需要一系列的条件。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买方由于必须新增排污权而不得不花钱购买,其付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可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总量控制的目标真正得到实现。 美孚(Mobile)石油公司排污权交易实际上是实现了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解决更多的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给企业提供了经济刺激,企业感到削减排放会变得有利可图。实际上,排污权更诱人的魅力在于能降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涵义是: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还可以解释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的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这可通过双方之间的谈判自然地实现,产权赋予不同的人,只是会带来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同。科斯还认为,即便外部效应涉及到多方,即使不把公共资源的产权赋予单个的一个人,市场也可以自动地纠正外部效应。 是一种产权理论,是解决经济活动外部性的重要理论和全新思路。其原理内容是指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斯蒂格勒在1966年《价格理论》第三版中,首先把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的核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2]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科斯定理 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

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 科斯定理成本是由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核心原理是关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和效率问题。科斯定理认为,企业内部的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这种成本差异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生产组织形式。在分析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问题时,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相对较低。在一个企业内部,由于所有的生产要素和决策权都统一控制在一个管理团队之下,因此交易的成本相对较低。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则和标准,明确员工的权利和责任,从而避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谈判成本而发生纠纷。在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交易也更容易进行,因为他们共享相同的目标和文化价值观,更容易建立起合作关系。 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较高。相比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交易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成本。在市场上,买卖双方往往是陌生的个体,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关系,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协商和达成交易。在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存在

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如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这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 科斯定理指出,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问题。企业应该根据交易的特性和环境条件,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和内部组织手段,以最小化交易成本和达到最大效益。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更为适合,可以通过垂直整合和内部协作来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更为合适,可以实现资源配置和分工协作的最大化。 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验证。许多企业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和探索不同的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以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和经济需求。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正逐渐被企业和学术界所认同和应用。 科斯定理成本的逻辑提供了一个新的经济思考方式,让我们重新审视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问题。通过深入理解科斯定理成本的核心原理和逻辑,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长期可持续发展。【2000字】 第二篇示例: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它在理解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资源配置和决策过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定理主要探讨的是企业内部和市场之间的交易成本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科斯看来,企业

科斯定律的启示

科斯定律的启示 展开全文 最近学习到一个经济学上的定律——科斯定律。 科斯定律的流行版本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者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大白话讲就是“谁用的好就归谁”。举几个例子。 比如: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 比如:两块相邻的地,一块种麦子,一块养牛,牛有时会跑到麦子地里吃麦子,那么是否应该组织这头牛呢?现实情况是,如果这块地同属一人,也就是交易费用为零,那么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牛肉和小麦的价值孰大孰小。如果小麦价格高,肯定要阻止牛;如果牛肉价格高,那么牛当然可以吃小麦。 再比如:化工厂的建设与周围居民的环境之争问题,貌似是谁伤害谁的问题,其实是是对地区环境的争夺问题,那么应该怎么判?答案很可能是谁的价值高,就判谁赢?如果化工厂的产值大,那么保留化工厂,然后补偿居民;如果居民搬迁的成本什么的更大,那么就居民留下,化工厂搬走。 由此给我们以一些启示: 一是很多时候,表面看到的是一方伤害一方的问题,其实是双方互相伤害,比如“罗绮者”和“养蚕人”,往往看到的是“罗绮者”伤害了“养蚕人”,但“养蚕人”如果不供给蚕丝,是不是也可以说“养蚕人”伤害了“罗绮者”。牛吃了小麦,貌似是牛伤害了小麦,但没有小麦,牛是不是也受到了伤害?化工厂和居民也一样的道理。 二是互相伤害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所以是辨不清辨不明的,所以可以转换思路,可以看做双方其实都是在对某种资源进行争夺。第一个争夺的是蚕丝或者丝绸;第二个争夺的土地;第三个争夺的环境。 三是既然是争夺资源,那么最后谁取胜?应该是谁能更好的利用

资源,谁就获得资源。三个案例已经给出了结果。 这样的启示可是反常规的,而且往往又被认为是不人道的,但却是背后的中性的经济本质所决定的。但回头一想,好像也不对,科斯定律说的是“交易费用为零或者足够低”的情况,可现实中哪有这样的情况。还真是,那就要看看这个“交易费用”了。那么什么是“交易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凡是多人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那是多么庞大的一个量啊!并且有时候正是由于交易费用过高,很多资源是没有办法落到使用价值更高的人手里的,这时候需要什么?这时候我们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就显示出作用了,这些我们可以看做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固定下来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和思想。比如上面的牛和麦之争、化工厂和居民之争,如果产权不属于同一人,而是双方甚至多方,那么无穷的扯皮都够耗资源的了,这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来解决。 所以,科斯定律给我们的另一启示就是周其仁讲的“很多问题,不要讲理,要讲数。讲理谁都会,讲不清楚,要找合作解,就要讲数。”

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科斯定理拓展与案例研究

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科斯定理 拓展与案例研究 一、本文概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地确权、交易含义及其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科斯定理进行拓展分析。我们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揭示农地确权与交易在推动农业经营方式转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科斯定理在实际应用中的拓展意义。 我们将对农地确权的概念、目的及其在当前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农地确权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从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业生产活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农地交易的含义及其对于促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的积极作用。 我们将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角度出发,探讨农地确权与交易如何推动农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转变。我们将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农地确权与交易如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科斯定理在农地确权与交易中的应用进行拓

展分析。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效率。我们将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在农地确权与交易过程中,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优化产权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经营方式的成功转型。 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当前农业发展和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政策制定者和农业从业者提供决策参考和行动方案。通过深入剖析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内在联系,以及科斯定理在实际应用中的拓展意义,我们期望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农地确权与交易含义 农地确权,即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进行明确界定和确认的过程,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农地确权,可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制度保障。确权后的土地可以更加便捷地参与到市场交易中,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农地交易,则是指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合法途径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农地交易有助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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