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急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12〕4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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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审核确认资料,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受理情况。对资料不全、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企业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审核确认。对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或明显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本通知第二条3至6项规定的资料。

五、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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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资料、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能够证明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优惠政策地区外或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未包括四川地税管辖二级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六、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完成2011年度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审核确认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4

对违法违规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利用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续管理不到位等有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市(州)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应将辖区内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作为减免税情况的一项内容,以表格形式上报省局(表样见附件2)。

附件: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明细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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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打印:凌云校对: 所得税管理处庞军(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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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称)享受XX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装入企业征管档案,一份由审核确认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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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明细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单位:元

填报说明:1、本表随汇算清缴总结同时报送;

2、本表由市(州)局税务机关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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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燃气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 请报告燃气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申请报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城区局: 新疆***燃气有限公司, 是新疆第一批成立的专业燃气经营企业,是**市重点供气骨干企业,也是***股份公司支柱产业之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其中新疆天***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9**6%。石***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5**%,注册资金12***1万元,经营地址:新疆****小区幸福路2**号;主要经营范围:天然气管网建设开发,天*****修,* 公司在**城市燃气行业中发挥着主导和保障作用。现已建成天然气门站4座,CNG/LNG/L-CNG汽车加气站共**座,天然气高压、次高压、市政中压、庭院中压及庭院埋地输气管线***多公里,已开通居民用户1***万户, 年供气量超过***亿立方米。 公司2013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天然气**亿元,占总收入的**2%。 公司2014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6**9%。 公司2015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1%。 公司2016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及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北地区鼓励类产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急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12〕4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2

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审核确认资料,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受理情况。对资料不全、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企业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审核确认。对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或明显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本通知第二条3至6项规定的资料。 五、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总 3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主要有: 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 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 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 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 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体参见川地税发[2012]47号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如果企业不明确,可先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从事的主要项目简介,我们据此作出初步判断。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发布日期:2011-9-2 15:14:17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858 一、背景介绍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8号文),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并自2011年1月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曾于2001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2号文”),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于2002年、2006年和2007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上述通知都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58号文的简要分析 重申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58号文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此处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有关规定。 58号文件取消了202号文中关于上述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事实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持续执行 58号文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202号文,“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国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率从33%统一为25%。然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配计算实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 (2013-03-2915:58:58) 标签:分类: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2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对于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视同独立纳税单位,不采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办法;对于总机构在北京市,既有本市也有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三、总分机构季度预缴 2013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类别 优惠对象 产业 享受优惠条件 15%的优惠税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 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 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 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 变化 内容 审批权限下放 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 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预缴制度 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明确产业目录范围

关于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清单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4 13:30:57 录入人:林琴琴 浏览次数: 16 字 号:[ 大 中 小 ] 局内各单位: 省局已下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7号),接市局通知,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和上级部门未明确前,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以下简称西开)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料清单暂统一如下: 一、2001—2010年未享受过西开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享受西开的书面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限制、禁止条款(必须在申请内注明); 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表》(详见附件); (三)企业2011年度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二类限制类和第三类淘汰类)的鼓励类收入、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 (五)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 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2001年——2010年享受过西开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享受西开的书面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

解读财税201158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继续

解读财税[2011]58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继续 2011-08-12 15:41:31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重申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所谓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财税[2011]58号文件取消了原政策中关于上述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实际上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这一次政策更加明确。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持续执行 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显然原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中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精神,财税[2001]202号给予十年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继续给予十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鼓励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原政策明确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这次文件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不分内外资企业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

国税局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申请

XXXX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申请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系由XXXX有限公司及4个自然人股东(XXX、XXX、XXX、XX)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经营场所位于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护理、疗养服务;健康管理咨询;经批准的保健医疗服务、护理服务。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16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于2016年1月23日取得第一笔收入,2017年6月开始获利。2017年1-12月营业收入XXXX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占营业收入98%,其他业务收入XX万元,占营业收入2%)、利润总额XXX万元(详见12月报表),鼓励类产品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及三甲医院标准配置硬件设备及医技人员,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执业规则开展体检业务。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项目经过XX区环保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环评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公司主营业务“健康体检”医疗服务项目属于鼓励类产

业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四)XX省》第29条“医疗机构经营”的规定,申请确认为国家鼓励类产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的通知》(X发改办西部…2012?400号)、《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的通知》(X发改西部[2015]4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经我公司向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确认,取得了XXXX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XX有限公司有关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X发改西开〖2017〗788号),鼓励类产品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98%。现向贵局申请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求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1日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 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 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 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 类产业 自2011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 31日,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 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的, 2010年12月31 日前新办的交 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 企业 其享受的企业所 得税“两免三减 半”优惠可以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 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 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 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 鼓励类产业、外 商投资鼓励类产 业及优势产业的 项目 对西部地区内资 鼓励类产业、外商 投资鼓励类产业 及优势产业的项 目 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 燃气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申请报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城区局: 新疆***燃气有限公司, 是新疆第一批成立的专业燃气经营企业,是**市重点供气骨干企业,也是***股份公司支柱产业之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其中新疆天***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9**6%。石***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5**%,注册资金12***1万元,经营地址:新疆****小区幸福路2**号;主要经营范围:天然气管网建设开发,天*****修,* 公司在**城市燃气行业中发挥着主导和保障作用。现已建成天然气门站4座,CNG/LNG/L-CNG汽车加气站共**座,天然气高压、次高压、市政中压、庭院中压及庭院埋地输气管线***多公里,已开通居民用户1***万户, 年供气量超过***亿立方米。 公司2013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天然气**亿元,占总收入的**2%。 公司2014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6**9%。 公司2015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1%。 公司2016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及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北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

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完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第七类石油、天然气第3款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所指的内容。现特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现申请备案并予以追溯调整由于我公司对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多缴的企业税,万分感谢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 新疆天**有限公司 201*年0*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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